民间艺术作品现代化困境

2020-07-07 09:34徐琰
艺术科技 2020年14期
关键词:民间艺术

摘 要:作品存在诸多表现形式,如音乐、电影、手工艺等。民间艺术作品指将艺术创作融入市民的社会生活,由此产生的具有民情特色的美术、工艺、舞蹈等作品形式。若民间艺术作品不能合理利用,作品的保存及传承会受到限制,对社会文化资源造成极大的浪费。必须改善此类局面,使陷于困境中的民间艺术作品得到更好的利用。

关键词:民间艺术;现代化;保护

中图分类号:J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36(2020)14-00-04

1 民间艺术的定义及特征

以“民间艺术”修饰“作品”,虽然其中心词仍为“作品”二字,但还是需要明确“民间艺术”的定义。从一般的社会意义上讲,民间艺术大多是指劳动人民在生活中创造的、结合当地实际特色满足自己的审美或其他需求的创作形式。但当该词的含义延伸到作品这一精神领域时,又该如何定义呢?简而言之,将所创作的成品以较稳定的形式,如工艺、舞蹈、书法等表现出来的即为民间艺术作品。民间艺术作品与广义上的文人艺术概念相对,如同音乐领域中“阳春白雪”与“下里巴人”的对比,实质并无不同。从研究现状来看,学界对其概念的界定路径基本一致,均是从民间艺术作品产生的原因入手,或是参照大部分国家和地区中趋于一致的规定。

民间艺术作品因何现于世上,此问题由来已久,年代久远的作品更是有上百年甚至上千年的历史。究其原因还是“一方水土一方人情”,所谓“存在即合理”,民间艺术作品作为我国灿烂的历史文化瑰宝,不仅要好好保护,还要尽力传承下去。我国地大物博、幅员辽阔,从民间艺术作品的产生背景来看,民间艺术作品应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应具有集体化色彩。我国经历了几千年的发展,文化底蕴深厚。民间艺术各自汇集、交融,以不同的载体留存、传播,成为作品。显然,单个自然人是不能完成如此庞杂繁复的工作的,人类素来喜爱群居生活,民间艺术作品正是群体性的写照。作品是属于集体的,是属于集体生活之中的每一个个体的,故民间艺术作品能够反映出整个集体的形象。

第二,应具有区域性色彩。与前一特点相呼应,人类虽喜爱群居,但并不是所有人群聚于一地。每个地区的生活因其自然条件及社会经济条件的差异都会有所不同。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我国东西地界各异,南北也存在差别,人们有不同的饮食、穿着习惯。在此基础上所产生的民间艺术作品都有着该地区特有的烙印,所以其应具有非常显著的区域性色彩。

第三,应具有传承价值。艺术来源于生活且高于生活。后人能欣赏过去的作品,离不开先人们的保护。民间艺术作品之所以值得保护,是因为它具有价值。作品本身凝结着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在特定的时期产生,在时代的变迁中不断改进。如剪纸艺术,单是看纸张的一系列变化发展,就知道剪纸艺术也是在一代又一代的变迁中流传至今的。

2 民间艺术作品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民间艺术作品涉及的社会问题由来已久,加之民间艺术作品具有价值高、数量大、种类多、范围广的特点,人们想保护却余力不足。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到来,不需要依托实际存在的载体即可保存、传播、交流的电子作品层出不穷,这使得作品必将经历多次篡改、引用、转发。而民间艺术作品的创作者往往作为劳动人民生活在田园之中,保护意识不足,没有合适的权利人提及保护问题,因此民间艺术作品乱象横生,最终与保护二字渐行渐远。

民间艺术作品之所以历久弥新、传承至今,是因为它蕴含了本民族的优秀文化,传达着本民族的精气神。所以不能忽视民间艺术作品的发展。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也在实时调整,查缺补漏,但法律条文本就是冰冷的,应付不了变化过快的现状,很多实际问题解决不了,保护民间艺术作品也将陷入困境。当前各类艺术作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新的艺术形式不断涌现,作品数量不断攀升,但卻没有明确的规范。大量的民间艺术作品的衍生物或是再创作作品,如雨后春笋般出现,但质量却参差不齐。大多数人保护意识不强,再加上使用者贪图便宜的心态,民间艺术作品的保护成效不高,所以很多看似有用的措施,实际是无用的,甚至有些只流于纸面。故而,民间艺术作品在传承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以下问题:

首先,民间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难以确定。上文说到,一个民间艺术作品流传至今,可能经历了几百年甚至是几千年的时间。民间艺术作品与其形成稳定的环境状态基本形成一个“动态平衡”,大多带有集体化色彩,这进一步阐明了民间艺术作品的归属。时间弱化了几十代人智力成果的奉献,强调民间艺术作品应该属于集体。但是,此处“集体”的概念并非像现在一样,以登记造册等方式明确成员、明确身份、明确数量。若硬性确定以何种集体作为民间艺术作品创作传承的身份,那么人员迁出、人员冒认身份、人员年龄性别身份等一系列新问题便会出现,根本无益于问题的解决,反而会增添新的苦恼。如今,随着旅游业的发展,文创产业将许多民间艺术作品衍生物或是再创作作品搬上销售的“舞台”。但如果民间艺术作品的权利被侵犯,该由何人提起诉讼呢?再者,即使诉讼成功,赔偿又应归属于何人呢?以上都是理论界存在的难题,研究至今也无定论[1]。

其次,民间艺术作品的范围不好界定。考虑到作品形成的时间较长,而且大多没有成文记载,仅仅依靠口口相传的形式,不固定、不保险,也无系统性可言,很可能出现作品流失或者存在多个版本的情况。而且若本属于民间艺术作品的内容,按照法理进入公共领域,从而成为公共作品,供社会大众中的每一个主体使用,本种情况为大多数作品应当经历的“应然状态”,能被称之为作品的最终归宿,故此处不再赘述。或者作品被界定为“孤儿作品”,要遵守“孤儿作品”的相关规则,但据现在的研究,其规则也并不明确。很显然,不管何种结果,最终作品还是归人类使用,但如果不周全保护,显然是不妥当的。

最后,民间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难以界定。“法律,从来不保护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保护也要有一定的时限性。有的学者主张25年的版权保护期限[2],但基于民间艺术作品独特的传承性质及延续性,过短的保护期限会使其得不到真正的保护,那么相关法律便会形同虚设,甚至影响其权威性。与之截然不同的是,有的学者认为不该给民间艺术作品设定确切的保护期限,应当给予其无限期的保护[3]。因为他们觉得有期限的保护会导致民间艺术作品丧失自身的应有价值。但是学者所提及的无限期保护又过度地保护了民间艺术作品,会压缩公共空间,不利于民间艺术的长久发展。艺术,本就应当扎根于能与之和谐共生的地方后者的提议显然陷入了另一个极端。

2019年某地的民俗文化展览,出现了作品照抄西方国家卡通形象的事件,但舆论已过,便也无迹可寻。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民间艺术作品保护无力的局面,故此种乱象已成为常态。除以上三种需要考虑的问题以外,民间艺术作品的定性、妊娠性权利与财产性权利的划分以及权利如何使用等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3 民间艺术作品保护的对策探析

为了平衡民间艺术作品的保护与民间艺术作品的传承使用二者之间的关系,使作品发挥功能,保护制度的设计必须出于对现状的考量。诚然,建立起一个法律保护制度体系并不意味着民间艺术作品就此有泰山可倚,构建法律保护制度体系,在于“保护”二字,该体系最基本的目的,在于灵活地保护或者移转一个作品之上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与损害。所以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明确保护民间艺术作品的原则。为民间艺术作品的保护奠定总基调。该原则不仅要起到原则的作用,更应当将之应用到版权领域,通过明确多种保护模式。将民间艺术作品的创始者、传承者、手工艺者按智力成果奉献的多少全都纳入到主体范畴,若出现侵权损害纠纷,可以由主体中的成员自行协商选出代表人维权,代表人代表着全体人员的意见,也应该充分听取各个主体提出的意见。当然,人与人之间始终存在一定的差别,如果意见不能统一,可以同时作为原告起诉。对于一些由特定机关、特定的合伙人或者社团创作的作品,则由这些单位行使权利、承担责任[4,5]。

其次,建立或内设统一管理民间艺术作品的机构。民间艺术作品,若没有机构对其履行相应的保护职责,一切措施设想都将是空话。简而言之,应当建立统一管理民间艺术作品的机构。总之,需要管理民间艺术作品的主体,必须由该机构具体划分民间艺术作品的类型、使用范围与方法,根据地方特色因地制宜管理和规制民间艺术作品。集体管理最早源于法國[6],就我国民间艺术作品所呈现的各种特点来看,机构作为集体管理机关,应督促著作权人按照拟定的规则行使相应的权利,代收费用等,从而解决民间艺术作品保护的问题。既可以在权利上减少负担,也能保证权利人不受过大发损失,使民间艺术作品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7,8]。

最后,设定民间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应当明确对作品保护期限的设定不应过于极端。应当民间艺术作品的特点,进行划分、区别对待。对于一些广为流传,人尽皆知,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民族精神的作品,对它的保护应当是无限期的,应使其成为历史的瑰宝和现实的财富。而对衍生作品或再创作作品,其保护期限不宜过长,可借鉴普通作品的保护期限进行设定[1,3]。还应结合现大数据技术,登记民间艺术作品,区分种类,让人们依据分类进行查询。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机构的工作负担,提高工作效率。

4 结语

目前,我国对民间艺术作品的保护制度并未完全建立,而民间艺术作品引发的社会问题已得到社会大众的广泛关注,对民间艺术的保护应提上日程。本文提出的措施需要在相关行政法规的支持下推进,以实现联动效应。相关法律法规应具备具体性和可操作性,为日趋成熟的艺术市场的发展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郭周龙.民间艺术现代化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探析[D].兰州大学,2017.

[2] 杨鸿.民间文艺特别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立法实践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3.

[3] 陈梅.民间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困境与出路[J].出版广角,2016(1):62-64.

[4] 季中扬.“遗产化”过程中民间艺术的审美转向及其困境[J].民族艺术,2018(02):53-58+64.

[5] 齐爱民,曾钰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商业化的困境与出路[J].时代法学,2016,14(06):43-49.

[6] 李琛.知识产权关键词[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192.

[7] 刘昂.民间艺术现代化过程中所面临的知识产权问题[J].法制博览,2019(28):38-39.

[8] 谷鑫娜,乔旭斌.民间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困境及对策研究[J].法制博览,2018(24):167.

作者简介:徐琰(1996—),女,贵州贵阳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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