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宗福 张雷
[案情]2018年1月5日凌晨,行为人张某从外面回家经过楼下住户客厅窗户时,习惯性地朝里观望,发现受害人陈某床头边上放着一个没有拉拉链的背包,一叠人民币露在背包口。他发现受害人家客厅窗户没有上锁后,从楼下找来一根长木棍,采用“钓鱼”的方式偷走被害人背包,盗得3000余元现金。
本案中,办案机关对于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均无异议,但对其“钓鱼”盗窃的行为是否属于入户盗窃存在较大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入户盗窃的“进入”行为仅包括行为人的身体完全侵入到户内的直接进入行为,行为人身体未全部进入户内,不宜认定为入户盗窃。第二种意见认为,行为人采用“钓鱼”盗窃的方式,利用工具将他人户内财物勾出的行为属于有危险性的间接进入行为,应认定为入户盗窃。
[速解]结合本案案情,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入户盗窃的“入户”行为应当包含间接进入行为
司法实践中的“钓鱼”盗窃,是指行为人利用钓鱼竿、双面胶等自制的带钩工具,由窗户、透气口等处伸入,将受害人的衣裤、箱包等物件像钓鱼一样钩出,然后获取其中的财物的盗窃行为。随着“钓鱼”盗窃方式的兴起,司法实践中的此类案件日益增多,为了更好的保护好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行为人的“进入”行为还应当包括行为人身体部分侵入或者利用作案工具侵入的间接进入行为,即“入户”的表现形式有三种,一是行为人整个身体进入;二是行为人身体部分进入;三是行为人利用工具进入。本案中行为人采用“钓鱼”盗窃的形式,利用工具将他人户内财物勾出,属于间接进入行为。
(二)“入户盗窃”入刑,保护的法益包括公民住宅安宁权
关于入户盗窃的认定,“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以往的司法实践大多认为,行为人身体全部侵入户内实施的盗窃行为对住宅安宁权的侵害更严重,身体部分侵入户内实施的盗窃行为对住宅安宁权的侵害更轻微,因此,后者不宜认定为“入户盗窃”。然而,笔者认为,不能以间接进入的盗窃行为对住宅安宁权的侵害程度较轻微为由,而否认其对公民住宅安宁权的侵害,从而认定其不属于“入户”盗窃。如本案中的“钓鱼”盗窃这样的间接进入行为,侵犯的亦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而且也打破了“户”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状态,对公民的特定生活场所造成了侵害,降低了住宅带给公民的安全感。
(三)“钓鱼”盗窃转化为恶性刑事案件可能性大
以間接进入盗窃的危害程度并不是一定低于直接进入盗窃。以本案为例,从行为人下手的目标来看,该类案件通常发生在老式小区,大多是开放式社区的低层楼房,尤其在需要通风的老式小区,一般采取破坏窗户栅栏等方式,如果户内有人,行为人被发现的可能性较大。从危害程度上看,“钓鱼”盗窃行为被发现后,亦可能引起抗拒抓捕、窝藏赃物等情况的发生,继而引发恶性刑事案件。对于行为人而言,当其实施非法“入户”这一行为时,其主观恶意就明显更深于实施普通盗窃,其一旦“入户”,就可能侵犯公民的住宅安宁权、隐私权抑或生命健康权,所以,对于此类“钓鱼”盗窃行为应以入户盗窃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