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洼地效应理论浅析
——以东南亚部分地区电信诈骗犯罪为例

2020-07-07 07:16:30马梅娟
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20年3期
关键词:东南亚地区洼地犯罪分子

马梅娟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执法安全合作是各国打击跨国犯罪,维护区域和平,实现全球安全治理的重要抓手。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国际刑警组织第86届全体代表大会开幕式上的演讲中强调当今世界安全问题的跨国性更加突出。由于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犯罪分子所掌握的犯罪手段和形式也在不断更新升级,犯罪所侵害的对象也不再仅限于本国境内的公民或法人,更向着周边国家甚至全球范围辐射。安全问题早已超越国界,任何一个国家的安全短板都会导致外部风险大量涌入,形成安全风险洼地;任何一个国家的安全问题积累到一定程度又会外溢成为区域性甚至全球性安全问题。[1]而最为典型的这一类犯罪当属跨国电信诈骗犯罪,其严重影响到公民的合法利益和国家的正常秩序。在具体实践中,我国公安机关侦破的跨国电信诈骗犯罪大多源于东南亚地区,此类犯罪的洼地效应逐渐显现出来,值得我们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

一、犯罪 “洼地效应”基本内涵

(一)犯罪洼地效应的概念

图1: 洼地与高地

1. 洼地的概念

自然界的地貌呈现各种各样的形态和特征,但是以平地为标准,可以将其简单划分为高于平地和低于平地两类。根据第10版新华字典的解释,“洼”的意思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自凹陷的地方,二是指低凹、深陷。在这里我们采取第二种意思。与“洼地”相对的是“高地”,“高地”意指地势较高的地方,而与之相对的“洼地”则是低凹、深陷的地方。

2. 洼地效应的概念

“洼地效应”是一种经济学方面的概念,其理论基础是区位比较优势。如图1所示,是人们将大自然中“水往低处流”的这种现象运用到经济发展中引申出来的。具体而言,“洼地效应”是指某一地区将自身视为 “洼地”,利用自身所具备的资源方面的优势,塑造良好的经济社会文化环境氛围,形成相较其他地区而言独特的优势,从而吸引自身所需要的各种生产要素如“水流”一般涌入本地区,促进当地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进而能继续扩大优势吸引更多的生产要素和人才资源。

3. 犯罪“洼地效应”的概念

“洼地效应”本质是一种资源聚集某一地区并反作用于本地区的不断反复现象,其范围仅限于本地区内,其作用大多数是正面的。而犯罪的“洼地效应”则被称为“犯罪洼地”的某一地区拥有着吸引犯罪分子进行犯罪活动所需要的有利条件和宽松环境,且相较于其他地区犯罪成本收益吸引力上存在着位势差,因而某类犯罪在这一地区蔓延累积,当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就会出现不断向外辐射溢出的现象,这一地区更类似于一个“蓄水池”的作用。与“洼地效应”不同的是,犯罪“洼地效应”的影响是负面的,是该地区的安全状况不断恶化。且“洼地效应”产生的影响范围也不仅仅是在该地区内,随着安全状况恶化到一定程度,“蓄水池”无法再容积更多的安全问题,便向外溢出,对该地区周边乃至全球造成威胁。

(二)犯罪“洼地效应”的特征

犯罪“洼地效应”是一个历史过程,也符合产生、发展、壮大和消亡的客观规律。其特征可以概括为以下五种,如图2所示,这五种特征同时又是层层递进、循环往复的关系。

1. 犯罪条件的便利性

犯罪条件的便利性是犯罪洼地形成的最基础条件,没有这些条件就不会产生对犯罪分子的吸引力进而也不会产生犯罪洼地。黑格尔曾说过,“存在即合理”,某一地区在变成“犯罪洼地”之前,安全方面必然存在短板,具有一些有利于实施犯罪活动的条件。犯罪分子是利益导向型的个体,不断追逐着利益最大化,因而无论是所在地宽松的惩罚措施,还是难以侦查到的窝点,这些能够将违法犯罪成本降到最低且同时能够保证获得非法收益的条件都深深吸引着本地犯罪人员和外来犯罪分子涌入该地区,充分利用该地区的便利条件实施某类犯罪。在这些条件的吸引下犯罪分子的移动逐渐体现出方向性并不断固定化,“犯罪洼地”也就形成了。

2. 犯罪活动的内聚性

犯罪活动的内聚性是犯罪“洼地效应”最重要的特征。某一地区在具备了有利于实施某类犯罪的诸多条件之后,该地区就会不断聚集实施该类犯罪的人群,包括本地区和外来人员。犯罪分子在犯罪洼地内实施同种类型的犯罪活动,该地区就成为了某类犯罪的主要发生地。而随着犯罪活动的不断实施,该地区的安全状况不断恶化,会促使越来越多的犯罪分子集中在犯罪洼地内利用该地区的便利条件实施某类犯罪活动,循环往复,犯罪活动的内聚性不断加强,该类犯罪的区域化特征便不断突出。

3. 犯罪活动的共生性

犯罪活动的共生性是犯罪“洼地效应”的附带属性。共生犯罪是犯罪洼地中某类主要犯罪实施过程中为有利于其实施而衍生的其他犯罪活动。刑法学和犯罪学领域中,共生也是一种相当常见的现象,共生的犯罪现象单元之间按照某种联系和需要形成共生模式,产生共生能量,推进共同犯罪。[2]如国内危害社会治安的“两抢”案件所牵扯到的涉枪、涉管制刀具和“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及危害国际社会秩序的东南亚地区的跨国电信诈骗犯罪。在其实施的过程中,也会出现非法移民犯罪以及开设赌场或地下钱庄进行洗钱等为实施跨国电信诈骗犯罪的“产业链”型共生犯罪活动,使得该地区犯罪活动朝着网络化方向发展,不断坐大。

4. 洼地容积的有限性

洼地容积的有限性是犯罪“洼地效应”的本质特征。正如水流随着位势的消失而流速变缓的原理一样,虽然随着犯罪洼地内犯罪活动的不断集中,该地区的“犯罪洼地”化不断加深,但是该地区所能承受的犯罪化程度是有限的。一方面是由于该地区政府会意识到犯罪问题的严重性并采取措施遏制该地区向“犯罪洼地”方向发展,另一方面是由于资源是有限的,且犯罪分子利用的有利条件是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特征的,不可能同时存在无限多个犯罪集团共用有限的资源,提前占据了某些资源使用权的个人或组织会努力维持垄断地位,因而“犯罪洼地”内只能存在有限的犯罪分子。

5. 洼地效应的外溢性

洼地效应的外溢性是犯罪洼地容积有限性的必然结果。“外溢性”包含两层意思,第一层意思是犯罪分子的外溢,因为资源是有限的,犯罪洼地化程度也是有限的,当某一地区犯罪洼地化到一定程度时,便无法再继续承担更多的犯罪分子在该地区实施犯罪活动,其所具有的有利条件不再具有吸引力甚至不再具有有利条件,犯罪分子便会寻找其他更有利于实施犯罪的地区。第二层意思是犯罪活动的外溢,当今世界各国安危与共,唇齿相依,某一地区犯罪“洼地效应”的显现必然会向周边地区蔓延,影响到周边地区的安全状况。例如随着我国对电信诈骗打击的力度越来越大,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打击,也把窝点逐渐向邻国乃至更远的与我们没有开展过警务合作的国家转移,比如“11·29”案中南亚斯里兰卡和大洋洲的岛国斐济就是第一次出现犯罪窝点的国家,给警方抓捕工作带来巨大难度。[3]

图2:犯罪洼地效应的特征(作者自制)

二、“犯罪洼地”视角下东南亚部分地区跨国电信诈骗犯罪

(一)东南亚部分地区跨国电信诈骗犯罪现状

作为一种不需要直接接触的犯罪活动,电信诈骗侵害到了大量公民的财产权,威胁到了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这类诈骗有着极具吸引力的特点。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被定位到的风险很小,这是因为犯罪活动基本上都在被诈骗者一定范围之外实施,且电信诈骗所牵扯到的复杂的拓扑网络和复杂的网络结构使得定位的过程既费时又费力。同时,除了需要一个人进行诈骗以外,操作过程并不需要复杂特定的工具,只需要简单的工程学的接入码知识就可以开始实施诈骗行为。在诈骗成功后,犯罪分子所拨打的电话可以直接为其带来大量的钱财。

跨国电信诈骗日益成为对亚洲和其他地区的威胁。在公安部门户网站内搜索电信诈骗,会显示出诸如此类的信息内容:重庆警方两次出境打击电信诈骗团伙抓获人员223人,湖北警方跨国端掉4个电信诈骗团伙窝点,143名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从印度尼西亚被押解回国。在这些显著的成果背后,我们可以发现此类犯罪分子大多藏匿在东南亚地区。国际刑警组织(Interpol)也专门在亚洲实施过数次打击电信诈骗的行动,如仅在2016年“曙光行动”(Operation First Light)中,警方就摧毁了数十个犯罪中心并逮捕了超过1500名罪犯,而其中就包括在菲律宾逮捕的1300名中国籍犯罪嫌疑人[4]。东南亚地区成为跨国电信诈骗的高发地,不断吸引着犯罪分子从事这类犯罪活动并衍生出了服务于跨国电信诈骗犯罪的其他犯罪形式,该地区俨然有“犯罪洼地”化的趋势。而东南亚地区成为跨国电信诈骗的“代名词”,从“犯罪洼地”视角进行分析主要存在如图3四个便利条件吸引犯罪分子实施犯罪。

图3:东南亚地区实施犯罪的有利因素

(二)东南亚跨国电信诈骗犯罪“洼地效应”成因分析

当某一地区相较于其他地区具有某项比较优势,“洼地效应”在此就会显示出来,当具有多项比较优势时,“洼地效应”就会有明显的综合优势[5],犯罪的“洼地效应”同样如此。东南亚地区之所以会成为跨国电信诈骗犯罪的重灾区,主要还是在地理、政策、法律和社会四个条件上具有相较其他地区的优势,四项比较优势相辅相成,致使这类犯罪在该地区日渐“洼地化”。

1. 悠久的华人移民历史和便捷的通勤条件

东南亚包含越南、老挝、缅甸、柬埔寨、泰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印度尼西亚、文莱、菲律宾和东帝汶十一个国家,其中与中国在陆上接壤的仅为越南、老挝和缅甸。由于地理位置的优越性,早期移民阶段,东南亚是中国公民移民的首选地区之一。早期移民至东南亚地区的中国公民,主要目的是为了改善生活,谋求生活。中国第一次大规模移民东南亚的浪潮,始于17世纪以后欧洲殖民者在东南亚的殖民开发。中国人移民东南亚的第二个高潮,是19世纪60年代以后的大规模华工出国,也即臭名昭著的中国苦力贸易。[6]中国公民选择移民东南亚地区历史悠久,正如犯罪类型中的“熟人作案”,犯罪分子也会选择熟悉的东南亚地区实施犯罪活动。

如今,毗邻的地理位置再加上发达的交通网络更加缩短了人员往返两国的时间,无论是选择飞机还是选择火车,从中国进入东南亚地区十分便捷。在某些情况下,更可以直接选择驾车前往东南亚地区。比如广西南宁的南友高速公路,和越南1号公路对接。同样,如此有优势的地理条件,有利于犯罪分子快速转移窝点,逃避追捕,同时也有利于输送人员,扩大规模,东南亚地区是其最佳的选择。

2. 执法环境上的“推拉力”和宽松的入境政策

我国电信诈骗追根溯源,最早起始于我国台湾地区,随着台湾地区警方打击力度的逐渐加大和群众防范意识的不断增强,台湾地区的电信诈骗集团很难再有所收获,便将目光转向经济不断发展的大陆地区。但是由于台湾地区对于电信诈骗打击力度很大,如此高压的环境下犯罪分子无法再继续在台湾地区内作案,便将窝点转移至对电信诈骗犯罪不是那么敏感的东南亚地区。

另一方面,东南亚地区的部分国家入境政策较为宽松,除了新加坡和菲律宾外,其他国家对于中国公民都是落地签,而新加坡和马来西亚更是给予持有我国台湾地区旅行证件的人免签的待遇。我国边境地区的公民也可以使用边境通行证在中老、中越等边境自由来往。犯罪分子完全可以利用此等政策便利折返东南亚各国和我国台湾地区或大陆地区,跨境行动上十分便利。

3. 较低廉的犯罪成本与执法安全合作的不成熟

刑罚措施也是作为犯罪分子需要着重考虑的犯罪成本之一。犯罪分子不希望其所实施的犯罪活动是“一次性买卖”,更愿意能诈骗到尽可能多的钱财。2011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表明对电信诈骗要进行严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 “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而一般情况下,跨境电信诈骗的涉案金额都是百万元以上,在国内高压态势下从事电信诈骗的犯罪活动犯罪成本极大,基本上都要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在东南亚国家,例如泰国,其对于电信诈骗的量刑相当轻,诈骗成功可判刑6年,自首可减半,而诈骗不成功将不被判刑,这给予了犯罪分子减轻处罚甚至逃避惩罚的机会。[7]

另一方面,在中国与东南亚司法与执法国际合作方面目前不是很成熟。东南亚仅有老挝、菲律宾、柬埔寨、泰国和印度尼西亚与我国签订有引渡条约,而在刑事司法协助方面,仅有马来西亚、泰国、菲律宾、印度尼西亚、老挝和越南与我国签订有条约。仅从条约数目上而言,执法安全合作的覆盖面并非完善。且部分签署条约国家并未将条约以国内法的形式确定下来,并不具备法律效力。因而对犯罪分子而言,法律层面的威慑度不是很大。

4. 纵容犯罪的腐败社会与犯罪认识上的分歧

东南亚是世界上腐败现象最严重的地区之一。新加坡前总统李光耀指出“在东南亚,腐败到处盛行,从官僚政权的最高级到最低级,腐败已经成为所有当权人物的生活方式。”[8]从图4透明国际(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发布的对180个国家所做的2018年最新贪污观感指数排名来看(左侧是得分,分数越低意味着腐败程度越深),东南亚国家中除了新加坡和文莱在腐败问题上稍好之外,其余国家基本得分较低,集中在靠后的位置,即大部分东南亚国家属于腐败程度较高的国家。在这样的环境中,犯罪分子为了能够保证自己的诈骗活动尽可能持久的存在下去,一定会设法与官方人员形成非法利益链。在腐败盛行的东南亚地区,犯罪分子只需动用一小部分犯罪收益贿赂相关人员,就可以保证一段时间内的安全。

图4 :国家清廉得分及排名

在东南亚的发展过程中,历经过殖民统治,也受到过美苏冷战的影响,近年来中国与东南亚地区国家的外交关系受到东南亚国家内部政治的系列挑战:反对党政治和多元利益集团增加了中国经济外交的难度;动荡不安的政治局势增大了中国经济外交预期目标实现的风险; 活跃的非政府组织使得中国经济外交面临不利的政治舆论。[9]例如泰国实行多党制,政局上小党林立,十分混乱,严重影响着司法程序的进行。

三、东南亚部分地区跨国电信诈骗犯罪“去洼地化”对策

(一)增强出入境管控力度

1. 明确出入境事由

对于跨国电信诈骗犯罪分子藏身的东南亚地区,边防管理机关应该增强防范意识,加大对人员出境入境检查强度,明确出境入境具体事由,不能让东南亚地区成为犯罪分子自由出入的“避罪天堂”。首先是要核查出入境证件的有效性和真实性,不能因为宽松的出入境政策遗漏犯罪分子;其次要通过观察和询问发现是否存在可疑之处,尤其是人员较多一齐出境,要考虑到是否存在人员转移的问题;最后,如果条件允许的话,多加留意随身携带的电子设备和其他工具是否超出了正常使用的数量和功能,是否是用来实施电信诈骗犯罪的。

2. 加大巡逻力度

相接的国界边境和相邻的地理位置本应该成为人文交流和经济互通的天然优势,然而如今成为了便利犯罪分子活动的条件,借以实施危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扰乱社会治安有序环境的诈骗行为。尽管存在诸如南友公路、湘贵铁路等直通东南亚地区的选择,但这些便利的交通网络不应该成为犯罪分子偷渡或者输送人员的助推器。我国公安机关应该在此交通网络上加大巡逻力度,对于可疑人员和车辆进行盘查,从源头上阻断犯罪的发生。

(二)进一步细化签证政策及管理环节

1. 明确签证类型管理

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合约》的签订让各个国家认识到主权的重要性,并不断强化对本国主权的保护,因而一国公民进入另一国往往需要各种各样复杂的程序和证明,阻碍了国家间的交流与合作。东南亚地区的国家为了便利跨境人员交往,促进经济政治文化的交流与合作,对我国台湾地区实施了落地签甚至免签的入境政策,对大陆地区也基本上实现了落地签的入境政策。然而犯罪分子往往利用政策上的便利从事犯罪活动,如办理旅游签证进入东南亚某一国家,而其目的并非是前往该国旅游,实则完成入境这个行为实施电信诈骗犯罪。入境国的出入境机关应该加强对签证种类的审核,不应单纯为了拉动经济发展而给予犯罪分子便利,强化对所颁发签证的管理。

2. 强化入境管理措施

除了在入境审核环节要稍加严格管控外,入境后的管理也不能松懈。一方面,国家之间应该根据实际情况细化入境准入条件,如所携带的电子产品不能超过正常使用范围,入境后离境前要有合法的住所,尤其是对非正常多人同住一处时需警惕;另一方面,所在国出入境机关应做好相应的登记措施,留存备份。

(三)丰富执法安全合作纵向横向内容

1. 完善境外合作布局

威胁境内安全的因素大多来源于境外,执法安全合作是保证地区秩序和国家安全的重要举措。且我国作为东盟警察(ASEANPOL)的秘书处成员之一,应充分发挥这一职位的作用,与东南亚地区国家全面建立起执法安全合作伙伴关系。首先,东南亚地区国家警察执法能力有待提高,我国可以在征得对方同意情况下开展专门打击跨国电信诈骗犯罪的培训,以便有利于后期引渡以及审判;其次,完善东南亚地区的多边执法安全合作协议的签署,在数量上做到全覆盖,在质量上尽量保证各国以国内法的形式确定下来;最后,适当加派专门负责打击电信诈骗犯罪的警务联络官,做好协调工作。

2. 增加执法安全合作实质内容

当前,虽然我国和东南亚地区建立了诸如湄公河流域执法安全合作机制、中国-东盟执法安全合作对话机制,我国与马来西亚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关于打击跨国犯罪的合作协议》等文件,但是仍然不足以应对目前的犯罪态势。一方面,是尚未建立全面的执法安全合作伙伴网络;另一方面,也是更为重要的方面,即合作机制缺乏实际内容,无论是两国间开展警察能力建设培训项目,还是合作行动打击跨国电信诈骗犯罪,都需要将打击电信诈骗犯罪工作常态化、务实化。

(四)正确引领社会风气与统一犯罪认识

1. 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

东南亚地区除新加坡是发达国家外,其他国家均是发展中国家,经济条件比较落后,一些基础设施也并不是很完善。正是在这样经济不景气的大环境下,权力滋生腐败的概率就更大一些,从政人员收入并不是很高,如柬埔寨首相月薪不超过1000美金,下面的官员就更不用说了,而有钱的人渴望特殊的权利,便会试图与官员勾结,滋生腐败。但是腐败问题属于一国内政问题,别国无法插手,只能通过联合国这样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或者国际会议明确提出此类问题,并给出针对性的建议。随着社会环境的改善,犯罪分子也就很难再找到藏身之处。

2. 加强区域合作、统一犯罪认识

打击犯罪,维护地区秩序与安全已经成为了世界各国的共识,只有在安全的环境下才有发展,因此必须让东南亚国家对犯罪有一个统一的认识,认识到犯罪的严重危害性。我国须深化与东南亚国家的经济交流与往来,以命运共同体的观念去看待地区问题。混乱的政坛局面不利于地区秩序甚至全球秩序的构建,中国须加强政策沟通与交流,充分利用区域或国际警务合作机制形成共识打击犯罪。

四、结 语

某些地区自身所具备的有利于实施犯罪活动的条件吸引着犯罪分子涌入该地区,使得该地区朝着犯罪洼地的方向发展。犯罪的“洼地效应”理论作为一种新的视角可以帮助我们重新审视犯罪集中出现于某处区域的原因,以便更有针对性地提出打击犯罪的对策措施。正如东南亚地区广泛分布的跨国电信诈骗犯罪窝点,从犯罪的“洼地效应”视角我们就可以从地理因素、政策因素、法律因素和社会因素分析东南亚地区所具备的吸引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有利条件,进而点对点地提出相应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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