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 鑫,马 劼,普志坤
(云南省国土资源规划设计研究院,云南昆明 650216)
建设绿色矿山,发展绿色矿业,是践行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新时期重要思想,促进生态文明建设,落实新发展理念的重要举措。云南省作为矿产资源大省,建设绿色矿山、发展绿色矿业是矿业发展的必由之路[1]。
绿色矿山遴选是对申请列入全国绿色矿山名录的生产矿山,按照《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国土资规〔2017〕4号)要求和自然资源部2018年公告发布的《非金属矿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等9项行业标准开展评估审核,达到要求的矿山,可列入全国绿色矿山名录。
2020年1月8日,自然资源部发布《自然资源部关于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港油田分公司等矿山纳入全国绿色矿山名录的公告》,全国共有555家矿山通过遴选,目前云南省通过遴选的绿色矿山有17个(表1)。其中有10个矿山为原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7个为2019年新申报的矿山。
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绿色矿山遴选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965号)对绿色矿山遴选范围的要求“遴选矿山应是持有有效采矿许可证的独立矿山(含油气类),近三年内未受到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等部门行政处罚,且矿业权人未被列入异常名录。其中新建矿山应正常生产一年以上,生产矿山剩余开采年限应不少于五年并正常运营[1]”。云南省从证照合法有效、三年内未受行政处罚、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新建和生产矿山要求、矿区范围及位置五个方面提出了绿色矿山建设的先决条件(表2),申报的矿山有任意一项不符合先决条件,则不能通过遴选。
表1 2019年云南省绿色矿山遴选入库名单
表2 云南省绿色矿山建设先决条件【1】
(1) 矿山自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矿山对照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和行业标准开展自评,形成自评估报告,提供展现矿山整体面貌的影像或图片资料,填报全国绿色矿山名录入库信息表。
(2)第三方评估: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专业评估机构等,对矿山建设情况开展实地核查,对矿山自评估报告进行打分,形成第三方评估报告。
(3)实地抽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采取明察暗访、突击检查、问卷调查等多种手段进行实地抽查,抽查比例应不低于30%。
(4)材料审核: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核申报矿山的自评估报告、全国绿色矿山名录入库信息表、第三方评估报告等各类材料。
(5)公示: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网络、报纸等渠道,在本省(区、市)范围内公示遴选结果。
先决条件中“三年内未受行政处罚”具体情形中所描述“近三年内,未受到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部门较大数额罚款(依据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确定的较大罚款数额)”,较大数额罚款没有一个具体的界定标准。在“矿区范围及位置”具体情形中所描述“矿区范围及位置未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各类自然保护地”,未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具体是要哪些证明材料没有作说明,矿业企业不知需要到哪些部门去出具查询证明。而先决条件又是一票否决制,致使第三方评估机构在评估工作中难以判定被评估的矿山是否符合绿色矿山建设的先决条件。
在《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绿色矿山遴选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965号)附件中有绿色矿山自评估报告和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报告参考格式,但参考格式过于简单,致使各矿山编写的自评估报告杂乱无章,第三方评估机构在评价打分时难以快速找到相应的检查内容。同时部分第三方评估报告评估意见简单,评分依据未充分体现。
(1)建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作一个清晰的表述,使得第三方评估机构有一个判定标准。同时明确“未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需要出具证明材料的部门,使矿山在资料准备中有方向,使第三方评估机构在评估工作中有标准。
(2)建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自评估报告和第三方评估报告,提出详细的编制提纲和具体的内容要求,使矿山编制的自评估报告达到格式统一,依据清晰,使第三方评估报告意见详实、依据充分。
(3)建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绿色矿山评估工作作业规范,建立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责任机制。
(4) 建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矿山企业和第三方评估开展统一培训,使评估工作规范有序。
(5)建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台用地、用矿、财税、金融等方面激励政策,支持绿色矿山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