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蓬勃发展。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生产力和科学技术迅猛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收入也迅速增长,但随之而来的就是居民收入分配问题。贫富差逐渐拉大已成为社会和国家亟待解决的重大难题。个人所得税作为缩小收入分配的有力杠杆,虽然产生一定的效用,但是仍然存在一些缺陷。在目前的状况之下,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不够完善,虽然经过不断修改,但是在个人所得税征收上,缴税主体仍然以工薪阶层为主,而本应该在收入分配调节做贡献的高收入人群,却通过各种手段逃税、避税,逃避作为公民所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这也使得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没有发挥应有的调节功能,这可能会进一步加大贫富悬殊,激化社会矛盾。因此,个人所得税改革必须加强对高收入人群个人所得税的征管。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高收入人群;税收征管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2096-3157(2020)11-0156-02
一、概述
自我国个人所得税开征以来,其在调节我国收入差距和增加国家收入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我国目前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主要还是集中在工薪阶层,而一些明星以及企业的高管等高收入群体通过非法隐蔽、不如实申报等方式逃税、避税,并导致我国个人所得税大量流失,因此必须加强对高收入人群个人所得税的征管。
1.高收入人群的界定
自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经济形势不断发展。与此同时,一部分人在经济政策的鼓励之下,利用政策措施逐渐富裕起来,而未能获得便利的群体收入仍然较低,社会分层逐渐明显,产生了高收入人群。
《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第七章“加强高收入人群的重点管理”第二十九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将下列人员纳入重点纳税人的范围:金融、保险、证券、电力、电信、石油、石化、烟草、民航、铁道、房地产、学校、医院、城市供水供气、出版社、公路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中介机构、体育俱乐部等高收入行业人员;民营经济投资者、影视明星、歌星、体育明星、模特等高收入个人;临时来华演出人员。这样列举式的界定标准可以囊括大部分的高收入行业和个人,但也只是象征性地说明问题,并不能包含全部,也可能其中部分行业的部分个人并不能被纳入高收入人群行列。
2.加强对高收入人群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理论依据
从公平原则出发,将抽象和具体相结合,是研究本部分内容的重要方法。从抽象的理论来看,在罗尔斯的正义论中的第二原则即“差别原则”中要求所有人都应有公正的机会平等,允许人们在经济方面存在差异,但是只允许那些最有利于最不利者的差别存在。这一原则主要是为了保护弱者的利益,以弱者的利益为本位,其要义是希望平等和尽可能的均富。但是,如果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没能够起到平衡高收入群体和低收入群体之间收入差距的作用,而且还使得低收入者承担社会较多的税收负担,则该税收政策就不符合公平正义的价值,便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税法基本原则中的税收公平原则,它是指“税法应当在全体纳税人之间公平分配税收负担,税收公平包括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横向公平是指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相同的纳税人应当缴纳数额相同的税收,纵向公平是指经济能力或者纳税能力强的纳税人应当缴纳较多的……”实质上,税收公平原则就是要求国家对国内公民进行征税的过程中,充分考虑到纳税人的收入状况和所纳税额的比例,使纳税能力与纳税额相适应。税收公平原则所包含的理念,也正是我国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的重要原因。
二、我国高收入人群个人所得税征管现状
1.我国高收入人群的纳税申报制度不完善
在实际生活中,单位和个人存在紧密的利益关系,有的单位对扣缴义务认识不到位,缺乏责任感,单位可以通过发放福利或者其他方式帮助个人隐瞒或者分散其收入情况,这样一来,既能够帮助员工避税,又能体现单位的人文关怀,也能促使员工更加支持单位的工作。因此,源泉扣缴必须要加强对扣缴义务人的监督,不然仅仅依据扣缴义务人的自觉来实现源泉扣缴的完善是十分困难的。并且扣缴义务人具有一定的主动性,其申报的真实性还需要征管机关的进一步核查,增加税务征管机关的工作难度。
2.征管部门对高收入人群监管乏力
税收征管部门对于高收入者的收入监管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首先,信息严重不对称。征管机关掌握信息的渠道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扣缴义务人自行申报,二是自行申报人主动申报,三是其他协税部门提供必要的信息。无论是企业单位源头扣缴还是高收入者自行申报,征管机关对于征税对象的具体收入来源、收入情况所掌握的信息还是十分有限的。并且缺乏相应的配套制度,存在很大的法律空白,使得征管机关获得的信息更少,造成信息不对称。其次,征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一般都是少管多户,个人的工作量任务量很大,使得其没有过多的精力去摸底排查,而且现在单位和个人的收入情况变动很大,信息变动频繁,工作人员也无法及时监管信息变动,收集真实信息较为困难,使得对高收入者的收入情况监管不到位,这也是我国现在对高收入者收入监管的现状。
3.对高收入人群处罚力度较小
稽查力度的强弱关乎到税收的稳定与否。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的税务部门在税收稽查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对高收入人群还不能做到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专项稽查。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虽然明确规定了追缴税款及滞纳金、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移送司法机关等处罚规定,但在税收执法实践中,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够细致明确,税务机关在执法时对偷逃税款行为的处罚往往过宽过软,以补代罚、以罚代刑的现象普遍存在,税法威慑力不强。对于多次偷税者,处罚程度与第一次相同,这样一来,违法成本较低,而逃税收入却十分可观,高收入者在衡量利弊之后,多半会选择逃税避税,以获取高额的收入。
4.高收入群体税收法治意识薄弱
从执法人员的层面来看,执法人员缺乏税收法治的精神。部分税务部門的公务人员为了一己私利,私自滥用职权,或者利用自己职务的便利,为纳税人提供逃税漏税的“温床”,置国家法律于不顾。
从高收入群体的层面来看,一方面,高收入群体希望获得较多财富的同时,能够付出较少的应纳税款;另一方面,高收入群体在财富不断增多的过程中,也会获得较多的社会资源,可以获取逃税漏税的途径,同时在周围环境的影响下,会逐渐重视自身积累的财富而选择忽视税收法治的重要性。因此,对高收入群体和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要注重税收法治的教育,高收入群体的纳税意识不断提高,积极主动配合征管机关的工作,也会为缴税工作带来便利。
三、高收入人群个人所得税征管规制措施
1.完善税收征管的具体规定
税收基本法是税收领域的根本大法,在整个税收法律体系中居于母法地位,对税收实体法和程序法起着统帅作用。从当前我国税收征管的立法层面来看,我国还没有统一的税收基本法来明确税收的来源、支配、征管以及税务机关的组织、权限、职责,而是通过其他分散的税收法律来进行各种税收的活动。分散的税收法律会给执法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增加执法工作量,效率也会随之降低。统一税收基本法,能够使税收征管更加科学化、精细化、专业化,能够具体说明不宜由单行税法规定而在宪法中也没有具体说明的问题。当前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明确谁来管、怎么管、管得怎么样的命题,解决机构设置不统一,职责对应不到位,职责划分不明确、相互衔接不到位等问题。
2.加强对高收入群体收入监控
建立高收入者电子信息档案库,可以有效解决税务部门监管乏力的问题。真正解决高收入人群个人所得税的流失,除了需要有制度保障之外,还需要建立完备的高收入人群个人收入的电子信息档案库。高收入者收入渠道具有多样性,税务部门必须采取措施获取这些收入的来源,并且保证收入来源、具体数额及其使用的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电子档案库的建立可以减少工作人员对高收入群体收入监管的工作量,提高监管效率和质量,因此,电子信息档案库是必不可少的。
电子信息档案库应当具有统一性,建立统一的税收征管平台。各个企业单位应当在当地税务部门的管理下建立税收征管平台,记录工作人员的各项收入信息以及具体的数据,各个部门要进行税务情况的整理,实现内部信息共享。
同时还需要推进第三方信息报告制度的建立,降低税务部门对高收入群体税收监管的信息不对称性,与银行、工商部门、司法机关协同配合,全面监管高收入群体的逃税漏税行为。
3.加强完善处罚法规,加大惩罚力度
我国刑法中,对于逃税罪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其中“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规定了逃避缴纳税款数额的占比问题,这里的占比应当改为具体的数额。因为对于高收入者,其缴纳税款一般都比较大,占比10%的数额也是比较大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不同的高收入者逃税数额也会有所不同。比如甲应纳税额为60万元,其逃税数额达到6万元即会受到刑事处罚,乙应纳税额为70万元,其逃税数额达到7万元才会受到刑事处罚,如果逃税数额为6万元,还不构成刑事处罚。但是从国家层面来说,两者都是逃税6万元,国家的税收损失数额是一样的,仅仅是因为义务人应纳税额不同导致的逃税数额不同。税收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国家作为征税的主体,应当是以国家利益为本位,最重要的应当是国家利益,所以法条可以对比例制进行修改,确定相应的数额区间。逃避缴纳税款数额为5万元以下可且情节较輕者可免于刑事处罚,但要受到行政处罚,逃避税款数额为5万~10万元以内处于中等程度刑罚,逃避税款数额为10万~20万元以内判处较重刑罚,逃避税款数额超过20万元的判处更加严厉的刑罚。
在众多明星偷税案件中,除了个别被取保候审9个月以外,其他并没有受到刑事处罚,且明星偷税税款数额一般较大,甚至上亿元,对国家税收收入造成严重损害,首犯不入刑固然体现了我们国家刑罚的宽严相济,但是同时也可能会导致那些抱有侥幸心理的高收入者实施逃税行为,因此对于逃避税额巨大的,可以不适用首犯不入刑的限制,这样也能够严厉打击高收入者中想要通过逃税漏税行为来拒绝承担依法纳税义务的人,体现税法的严厉性。
四、结语
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是我们国家当前税收征收必须要重视的一个问题。个人所得税承担着实现收入分配公平的重要任务,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国家的长治久安。高收入者逃税避税越是严重,居民收入差距越是加大,因此,必须加强税收征管的力度,这样才能更好发挥税收宏观调控的作用。
注释:
①翟继光:《税法学原理——税法理论的反思与重构》,立信会计出版社,2011年2月第1版,第26页.
②何频:《论我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法律规制》,硕士论文,华中科技大学,2012年5月.
③常向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研究》,硕士论文,山东大学,2012年11月.
参考文献:
[1]王红茹.个税申报旨在加强高收入人群的监管:专家:12万元不是划分高低收入人群的标准,不需改变[J].中国经济周刊,2017,(14):53~55.
[2]费娟玲.我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探析[J].西部财会,2017,(9):28~29.
[3]张玉燕.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流失的法律规制研究[D].扬州大学,2018.
作者简介:
秦文迪,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