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锋懋
摘要:为建设法治强国,培养一批批在立法、司法、行政执法与法律社会服务的高层次的应用型人才,在我国的法律硕士研究生的培养中实施双导师制,实现在培养中融合法律实务和汲取来自校外导师的丰富法律执业经验。回顾双导师制度在我国的教育体系中的设立过程,可发现其在研究生培育制度中的重要性与必要性。但是双导师制度在实施的过程中,培养制度存在缺陷、与学术性研究生培养方式趋于混同以及师生互动积极性较低等问题逐渐浮现,暴露了双导师制度的缺陷。拟采取规范双导师制的标准和行为;突出实践项目在法律硕士研究生双导师制的地位、改革双导师制下的实践教学的评价方式等方式加以规范。
关键词:双导师制;法律硕士;培养模式
人才的培养是一项系统性的工程,社会的不断发展,对人才的要求也不断加码,人才的市场竞争力在我国的经济体制变化之后急剧增加,实用性和应用性人才是社会所需。随着2009年之后对全日制的专业硕士进行增招之后,我國逐渐对研究生的培养更加侧重实践能力和理论知识运用能力。在法律硕士研究生的培养中逐渐出现的双导师制应运而生,为我国法治建设培育和输送了一批建设性高学历的人才,但在当今实践中双导师制面临一些难题与窘境,急需研究与加强规范。随着“双一流”高校建设的不断推进,高校对法律硕士人才培养的模式进行了一系列的探索和实践。
一、概述
(一)含义和发展
在2012年,《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髙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指出:“要改革研究生的培养机制,专业学位研究生要实行双导师制。”对于双导师制度,“就是为一名法律硕士研究生配备校内和校外两类导师,以校内导师为主,以校外导师为辅,共同开展并完成对研究生的教学与培养工作的一种导师制度。”[1]
从对法律硕士研究生采取双导师制度培养模式在我国的发展而言,具有渐进式和层次性的特点。在2013年,出台了《关于深人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意见》,文件中再次提到,高校、各培养单位要加大力度重视校内外双导师制的培养力度,以校内导师指导为主,同时重视发挥校外导师的指导作用。在2017年为培养立法、司法、行政执法和法律服务的专门性、应用型法律人才,修订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中提出可聘请法律实务经验的专家参与教学与培养工作。2018年法律教育指导委员会的文件《深化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经验做法》指出全面推行双导师制,明确双导师的主要工作职责和发挥校外导师在实践课程中的作用。
(二)重要性与必要性
1.发挥产学研的优势
与本科的教育培养方式不同,在研究生的培养中,导师的地位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对学生人生观与价值观等方面产生深远的影响,其对学术研究与人生择业方向具有巨大的引导性。法律硕士研究生在传统的单导师制的培养下,首先导师面临着对非法学法律硕士研究生的学术研究和课程重大任务,其次导师在培养模式方面对实践能力培养的缺失,并导致出现初期法律硕士研究生不能快速适应社会需求性人才的窘境。我国研究生培养应要继续采取教学、科研、实践相结合的模式,即产学研一体模式,在双导师制度上可以使产学研的效果进一步得到增强。
2.整合教育资源的优越性
就法学专业的特性来看,尤其注重强调学生群体在接受专业的知识教育后,在法律实务上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业务能力。随着法治中国建设的全面展开,以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为己任的法律硕士教育的培养更引人注目,即更着重要求和加强实践教学,注重实务能力的培养。但传统的注重学术研究的法学研究生的培养模式与社会所需的实践型人才不能完全对接,一方面强调法律研究生应具有基础的专业知识和素养,另一方面更要求法律研究生的培养应更注重实践能力的培养与训练。
双导师制度在高校的具体实践,有利于高校在培养模式上的扬长避短或增加其竞争力;对于校内法律教师资源不充分,而校外资源(如实践教育联合培养基地、校友合作基地等)具有优势的高校可以凭借双导师制度更进一步整合教育资源和加强与社会的联系;对于校内师资优良的高校而言,双导师制度更是招生与解决毕业生就业问题的亮点之一。
二、法律硕士双导师制实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双导师制在实践中尚处于探索阶段,暴露出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从近年实践来看,主要表现在培养制度不完善、培养特色不突出以及师生双向互动不活跃等方面。
(一)培养制度不完善
在法律规定层面,缺乏具体的实质性规定。从双导师制度萌芽及发展的过程中可见,对其做出的规定的法律文件是规范性文件,并在规定中多采取建议性质和笼统性的表述,例如简单提出“建立健全校内外导师制度”,却未有实质性的对于双导师制度的具体要求与规定,导致在实践中出现导师制的各种各样的形式,如从范围上分为校际之间的双导师制度与非校际之间的双导师制度。在法律层面上未形成实质性的要求虽在一定程度上对高校自主建立双导师制度形成有利趋势,但对其在实践中的发展大打折扣,并对发生纠纷时认定校外导师的权利义务的确定存在难度。
在导师聘任与考核机制方面,由于高校在制定双导师制存在较大的自主权,高校关于聘任校外导师的规定未规范化,对校外导师的义务和考评奖励办法未形成统一的规范。对于双导师制中的校外导师采取的效果或成果采取何种认定方式,双导师之间的配合与协作任务的具体分配,所以在实践中呈现出多样的对校外导师的考核认定方式,较易出现形式化或虚假化。
(二)实践性特色优势不突出
双导师制度在一些高校实践中也同样适用于学术型硕士,但法律硕士与学术型法学硕士作为两种不同的研究生类型,意味着两种硕士研究生的培养方式与效果方面存在差异性,法律硕士与学术型法学硕士在培养目标上的差异,自然决定了在培养过程中有其不同的侧重点。[2]但在实践中,定位明确化的法律硕士研究生在双导师的培养下未形成与学术型硕士的区别,若只是为了便利操作上的考虑而使用同一运行模式下的双导师制度,就必然带来在法律硕士研究生适用双导师制度上的实践性和实务性的特色不突出,甚至与传统的单导师制度下的培养结果一致,失去创新性。
(三)师生双向互动不活跃
双导师制度的实施的主要目的在于使法律硕士研究生在校培养期间获得更多的实务性训练,所以制度的核心设计应以学生为主。那么导师与学生之间的互动效果,应作为考核该制度设计是否产生实际性效果的最为有力的依据之一。双导师中的校外导师一般在社会中担任具体的职务,受其社会职务所限,在实践中对学生的研讨和指导成效有限,甚至出现导师疲于指导和应付指导的情况;实践性课程的开设应考虑学生以后的择业与就业方向,但就双导师制中的校外导师而言,实践性项目趋于统一没有针对性是引起学生对双导师制的信心缺失的重要原因。
三、完善法律碩士双导师制的路径
在实践中双导师制的实施存在的问题急需解决,从内确立和规范双导师制的标准和行为;加大实践项目的占比,形成在法律硕士研究生双导师制的特色;并通过改革双导师制下的实践教学的评价方式等方式予以完善。
(一)确立筛选和考核校外导师标准
对于双导师的管理,学界中提出建设培养单位与实践基地“双导师制”的统一管理机构。[3]但双导师制作为新生事物在发展初期的设置形式因各高校结合自身特点开展,设置统一的管理机构需协调形式复杂的法律关系。实践一般情况下,一名合格的导师应具备四项基本素质,即有专业技术职务、有稳定的研究方向、有切实的指导能力和熟悉研究生培养规律。[4]规范双导师制下带来的不确定因素,并对双导师制的发展不造成不必要的阻碍,可在规范性文件中要求各高校对双导师制的校外导师建立规范的筛选与考核制度,确立校外导师的权利与义务,设置奖惩和激励制度,激发双导师制的活力与确立双导师制的权利义务规范。
(二)形成法律硕士研究生双导师制的教学特色
双导师制度的诞生是为了使法律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区分于学术性研究生,基于其更侧重于实践内容的训练和培养,加强法律硕士研究生的自主学习,实现研究生在导师引导下积极实施创造性思考,自发地探索将法律逻辑应用到生活逻辑中进行复合问题的法律适用。再者,进一步增大法律实践技能教学比重,对实践环节的设计实施具体化和多样化,不应只在培养计划中粗略规定为“实践环节”。
(三)改革双导师制下的实践教学的评价方式
发挥学生在双导师制下的主动性,高校在制定针对各级的法律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计划时,应联合双导师对学生的实际情况,如本科学历、知识体系以及职业规划进行考察,以制定个性化的时间项目设计,致力于将双导师制的优点和坚持以学生的利益为指导的教学任务相结合。再者,在双导师制的实施中,将学生对其导师,尤其是校外导师的考核作为是否将其聘任为双导师的重要根据之一,同时建设校外导师与高校之间的沟通互动机制,实现高效与校外导师之间实现互通有无。校内校外导师交流能在指导结构上避免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出现的理论与实践分离现象,对完成复合型法治人才的培养具有重大意义。[5]
结语
双导师制度在法律硕士研究生培养中的运用越来越广泛,甚至在实践中也应用到学术型研究生培养计划中,双导师制度的实施对于培养新时代高层次专业性的法律人才提供了制度上的设计,为推进我国法治国家建设发挥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黄振中.“双导师制”在法律硕士教学与培养中的完善与推广[J].中国大学教学,2012,(2),26.
[2]陈伟,宋曦.法学研究生双导师制度的衔接互动机制研究[J].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18,(4),35.
[3]欧阳爱辉.全日制法律硕士“双导师制”培养模式完善方略研究[J].新余学院学报,2019(3),123.
[4]周红康,双导师制:创新型研究生培养的新机制[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06年(5),93.
[5]曹二磊,张立昌.全曰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双导师制”问题研究[J].教育探索,2015(8),75.
基金项目:
本文为桂林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项目编号:2018XWYJ23)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