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科技给我们带来了很多不一样的体验。共享汽车让我们在出行的时候有了更大的便捷性,随之而来的也是安全隐患,如何划分责任以及责任承担方式,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也事关社会秩序。另一方面,市场经济也是一种法治经济,既要保证所有权与债权都必须合法,又要实现等价交换原则 ,那么我们必须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治建设。
关键词:责任分担;法制现代化;公平正义
据华龙网报道,7月11日,重庆的小王外出选择了租用一辆“car2go”,在路上行驶时发生交通肇事,撞到其他车辆,两车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坏,共享汽车smart损失高达10多万元,经民警查明认定,此次道路交通事故是由于车辆不按规定标志标线行驶,急于驶入路口,对于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1]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的并不是共享汽车,也就是租车人和共享汽车平台无责任。共享车辆的所有人与使用人之间形成的实质上是租赁合同关系,使用人在使用共享车辆时先交付押金,车辆所有人在不转移所有权的情况下交给使用人使用,即转移租赁物使用收益权。权利义务统一不可分割, 即在享受收益的同时也伴随着相应的责任,值得肯定的是,无论是租赁合同还是借用合同,在承担侵权责任时,责任划分基本相同。[2]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在驾驶共享汽车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和违章行为,由使用者来承担相应责任和赔偿;如果发现事后逃逸的,民警则会根据情节后果进行定性、处罚,同时向使用人追究责任。生活中,正规的共享汽车平台都会为每一辆共享汽车购买保险,大多为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即便发生事故也可以通过保险公司来进行赔偿。如果肇事者逃逸,平台会将用户的个人信息和驾驶信息提交警方配合调查。由此可以看出,在此过程中所有人和使用者承担的责任是不同的,但如果使用者是无证驾驶,则共享汽车平台需要承担的责任。
在规定了机动车与行人、机动车与机动车及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责任承担问题可以参考《侵权责任法》第49条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 76 条这两个法律条文。充分明确了各方在交通事故中应该承担的责任,以及有无过错,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在《关于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了租赁车辆在办理相关保险时应当按登记时的使用性质对应的保险费率投保。例如,在我国成都公布的《成都市关于鼓励和规范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其中就有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运营企业对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的规定。与此同时,不仅是共享汽车平台对使用者提出要求,用户使用车辆时违反交法,也要自己承担责任,同时一个账号只能供本人使用,不能让他人使用。综上所述,随着科技的发展、共享汽车的普及,我国也在加快完善对于安全责任事故责任的相关制度。
英国学者戴雪在分析英国的法治特征时,引用了英国法庭的古老格言:“法律是至高无上的,其次才是国王,因为他和他的臣民都受它统治,没有法律,就没有国王,也没有王国。”在戴雪看来,法律的至上性乃是一项原则,因而戴雪认为“法治”一词应包含以下内容:第一,政府不拥有惩罚其公民或采取侵害其生命、财产的行为的专断权力;第二,所有人不论其社会地位或境遇有什么不同,都须遵守王国的普通法律;第三,法律精神在英国政体中占据支配地位。由此可见,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而中国具有自己特有的法制现代化背景,在当下受流行的制度现代化的影响,中国法制现代化正沿袭一种通过制度现代化的法治化,这无疑是文明生活向度上的可喜进步,它预示着我国各种可靠性在这法制现代化从此将有一个坚实的基础和可靠的前提。[3]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邓小平民主法律思想的核心,是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重要内容,也是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对策。在坚信法治理想的社会中,人们通常依据法律制度确实的相对普遍性和自治性这一信念行事。[4]法制现代化要永久持续而不是稍纵即逝就必需有人文精神的拱衛,人文精神,人文关怀是其核心内容,否则,法制现代化就将收获其冷酷的注脚。[5]正如西塞罗指出,“法律是为公民的安全,国家的生存,人类生活的宁静因此幸福地遇到律”制定”,“各国的法律只有符合这一目的,才是真正的法律。”[6]
参考文献
[1]段思瑶:《共享汽车出车祸,谁该承担责任?》 《每日经济新闻》
[2]王彩艳:《共享车的损害赔偿责任划分》,《理论与创新》 2017 年第20期
[3]杜宴林:《法律的人文主义解释》,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5年版
[4]姚建宗:《法律与发展研究导论》,吉林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5][美]霍贝尔:《初民的法律》(中译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
[6][美]科特威尔:《法律社会学导论》(中译本),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
作者简介:艾俣(1992.3—),女,辽宁省沈阳人,沈阳市皇姑区沈阳师范大学 法律专业 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