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扶养是夫妻之间的法定义务,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必须自觉履行义务,逃避夫妻扶养义务不仅会遭到道德谴责,更逃不脱法律的正义规制。日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夫妻一方怠于履行扶养义务而引发的案件。
莱某与章某于1985年登记结婚,莱某原就职于某工程公司,后因脑部肿瘤等原因办理了病退,原本宽裕的家庭生活因为莱某的长期病情而变得紧紧巴巴。2015年的一天,章某带着妻子莱某前往其原单位反映生活困难,希望能得到帮助,中途找借口离开一走了之。公司多次联系章某未果,遂向派出所、街道等部门反映情况,也未能得到回应。出于人道主义,公司将莱某送往某养老院并垫付了3个月的护理费用。
某工程公司随后向法院起诉,要求莱某与章某共同返还公司为莱某垫付的相关护理费用,案件历经二审,公司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然而章某玩起了“失踪”,养老院的护理费面临无人支付的境地,养老院只好将莱某送回公司。公司只能一面将莱某安置在某敬老院并持续为莱某垫付相关的费用,一面向法院提起要求莱某与章某返还垫付护理费用而产生的无因管理纠纷之诉。
萊某自入住敬老院后,全身瘫痪并失语、无法自主进食、无生活自理能力,所有日常生活均由护理员照料。2019年12月,公司作为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要求宣告莱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章某为莱某的监护人。法院依法中止了双方无因管理诉讼的同时,着手审理公司申请认定被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莱某患有疾病,被诊断为器质性精神障碍(重度痴呆),被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作为莱某的原工作单位,申请人垫付了莱某在敬老院的相关费用,公司作为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宣告莱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章某系莱某的丈夫,理应作为莱某的监护人,法院依法支持了公司的申请。
法院认为,公司并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莱某垫付相关费用,公司垫付的上述费用发生在莱某与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系莱某与章某的夫妻共同之债,故莱某、章某应返还公司因无因管理替莱某向敬老院垫付的生活护理费。结合敬老院出具的证明、收据及公司的付款情况等证据,法院认定公司要求莱某、章某支付此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摘自《现代家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