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总分包合同的涉税风险管控

2020-07-06 03:39赵玉珍
财经界·中旬刊 2020年6期
关键词:建筑业

赵玉珍

摘 要:建筑行业是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而来的产物,随着城市快速建设,工业的发展,伴随的就是房屋建造,于是有了建筑房地产行业的兴起。而建筑企业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与工程造价和利润有着重要关联。在一项建筑工程中经常会涉及到总分包间增值税和差额的一个抵扣,为了更好的避免总分包合同涉税风险的纠纷,本文将着重分析其主要的纳税风险,并提出切实可行的风险管控办法,来规避总分包合同间的涉税风险。

关键词:建筑业  总分包合同  涉税风险管控

一、建筑企业施工总承包方与专业分包方差额征收增值税与抵扣增值税的区别

建筑企业施工总承包方与专业分包方的差额征税就是选择了简易计税方法的总分包,这种方法是针对在发生分包的情况下而适用,主要避免总分包之间的重复纳税问题,通常此种方法有以下几个方面:其一,这种简易计税方法在建筑业中是在建筑业工程总承包商有跨省的建筑工程或者是在不同的地级行区域内的跨市或跨县提供的建筑工程服务,当总包向分包方分包分包某个建筑业务时,总包是需要向建筑业务所在地的税务局按照差额来预缴增值税的。其二是总的承包商在同一级别的行政区域跨县或跨市区服务时,发生分包情况的,在总包机构所在的税务局按差额预缴增值税;关于总分包之间的差额征收增值税与抵扣增值税的不同之处在于采用了一般的计税方法通常情况下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采用的简易计税方法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而差额征收的增值税是应用于总包方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总包额减去分包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业务。

二、建筑业总包方的差额预缴增值税主要涉税风险分析

(一)涉税风险分析一

根据税务局发布的《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增值税试点公告》中的第四条其三中的规定:建筑业总承包商在跨县或者市区提供的建筑服务在向建筑工程所在地的税务局预缴相关的税款时需要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报表》同时需要准备以下方面的材料来证明:总包和分包之间签订的分包建筑合同的复印件、从分包获取的发票复印件等以上材料都必须加盖納税人的公章方可生效。依据国家税务局公告中纳税人必须严格从购买建筑业所需材料的全部价款以及价外的费用当中扣除分包款,并且需要在法律和行政规定下的合法有效的凭证即可,如果没有达到这些条件预交税款时是不能来扣除分包的款项。需要另外说明的是,合法有效凭证指的是分包方自2016年5月1日之后开具的凭证,并要备注建筑业服务所在县或市区的建筑名称及增值税的发票。

(二)纳税风险二分析

依据国家税务局公告中规定,建筑业必须在增值税发票上备注好建筑服务所在地以及建筑项目的名称,如果发票上备注栏上没有注明建筑工程服务所在地和建筑项目名称时,总包方是不能够进行分包款的差额预缴增值税的,所以要多交分包额对应的增值税,从而增加企业税负。

若是清包工合同,建筑企业施工总承包方与专业分包方签订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时,必须在建筑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中的“材料和设备供应”条款中约定:“分包方在施工过程中主要材料和设备由甲方购买提供,其他辅料及低值易耗品有分包方自己采购”的字样。

(三)纳税风险三分析

总包和分包合同中会涉及到不同建筑材料所需纳税的标准,根据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文件中的划分,纳税人在销售建筑业材料即相关的机械设备、钢材、活动板房时又同时能够提供建筑材料的安装服务等,这些范围内的销售是不属于混合销售的,针对此等情况应该分别核算销售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也应该按照不同的税率来纳税。

开具发票也必须分开货物和劳务。若分包方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服务,但不按规定核算开具发票,对于总包方来说,混合销售的发票是没有按照规定开具的发票是不能作为合法税收来核算的,基于此,当分包方在建筑工程中使用的材料是分包方生产的情况下,分包可以向总包开具税率不同的发票,其中货物税率为13%,建筑服务税率为9%的增值税发票。

三、总分包合同涉税风险的管控

(一)总包方预收账款纳税风险管控办法

其一,建筑业总包方的手中只有一个建筑项目时,而此项目在采用一般的计税方法时,也就是在缴纳税款上是抵扣进项税增值税的情况下,并且工程项目还没有开始动工,总包方应该需要提前做个采购的计划,在建筑物材料供应上签订好采购合同,用合同来约束。

其二,在总包方已经收取了业主预付款项,分包还没有开始动工时,总包方不能要求分包方给总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抵扣增值税,否则会造成虚假开具发票的行为。

(1)总包方要求是查账征税的企业,在核定定率征收的总包发生分包的业务时不能用差额抵扣增值税,因此在分包项目时需要明确这个问题,就能在一定程度上规避总分包合同中的涉税风险。

(2)为了避免总包与分包之间产生财务纠纷问题,分包需要向总包开具建安发票,除此之外总包也要向当地的建筑劳务所在的税务局提供分包人开具的建安发票以及完税凭证的复印件。在发生纠纷时发票就是有力的证据,这样的做法是必要的。

(3)分包人在承包总包项目时,要求分包方具有建筑资质,如果总包方把建筑工程分包给不具有建筑资质的企业或是单位那么是不能来抵扣增值税的。

(4)总包方要用总分包建筑合同去当地的税务局进行登记并要申报纳税。

(5)差额抵扣增值税的情况仅限建筑工程类的项目。比如安装工程、装修工程或其他工程是不包含在内的,因此不能用差额来抵扣增值税。

(二)总包对分包领用的建筑材料需要进行监督

由总包统一采购建筑材料时,分包领用材料的情况,不能将这部分的建筑材料划到分包合同中去,为了避免分包方从总包方中领用的建筑材料用于销售变现,再利用变现的资金购买劣质不达标的建筑材料来冒充总包方提供的材料而对建筑工程质量造成危害的情况发生,总包必须派出相关人员在工地上实时监督分包的材料领用、使用情况。这样就有效规避涉税风险了。

(三)总分包合同明确的事项分析

(1)总包方与分包方发生违约的情况时,特别要注意如果违约的是总包,总包向分包支付违约金时,分包需要向总包提供建安发票。

(2)总包向分包收取名义上的管理费用时,也需要向分包开具非建筑业的劳务发票。

(3)由总包统一采购建筑施工所用材料时,分包从总包中领用建筑材料,不能把领用的材料纳入到总分包合同中来。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对总分包合同涉税的主要风险进行分析,才能更好的针对风险采取有效管控方法,保证总分包之间顺利完成建筑工程的建造,同时使双方的效益最大化。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2008-12-15.

[2]肖太寿.建筑业总分包合同的涉税风险管控.[J]财会月刊,2012第32期.

[3]李美蓉.探讨建筑业总包方涉税风险与措施[J].财经界,2013,第3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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