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条码监督检查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2020-07-05 03:14刘晓丹
科技资讯 2020年15期
关键词:监督检查分析

刘晓丹

摘  要:该文通过将商品条码管理有关的法律程序进行整理,在商品条码检查的时候会通过一些实际的案例来进行分析,并把这些问题的处理方法以及应对的戳事提出来,这样就可以在进行商品条码检测的时候有非常合适的检查方法和法律的运用以及不规则检查的合理处罚,让商品条码的市场能够非常健康地、有规律地进行发展。

关键词:商品条码  监督检查  分析

中图分类号:F7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20)05(c)-0237-02

在商品条码管理当中,为了商品条码的质量良好,必须对其管理进行规范,把商品条码引入进各个领域当中,让我们国家的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可以得到优良的条件,在进行商品条码管理的法律当中,国家曾多次进行修改,这就体现了国家对商品条码十分重视。在进行商品条码的检查过程中以及处罚的过程中,地域的原因以及执法人员的原因等各种问题都会出现出来,在执法人员内进行商品条码的检查和处罚的时候,需要通过这些经验对一些简单的问题进行分析[1]。

1  食品的口味不同可不可以粘贴用一种商品条码

有一些企业在进行商品条码粘贴的时候会将同一种口味的食品粘贴一样的商品条码,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进行相关的探索,在一个案例当中就出现了这种问题。有一个生产的厂家在有效期内进行了依法的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生产几种大类型的面包,品种多达十几种,对应的种类分别编制了商品条码,其中有两个馅的面包用的是同一种商品的条码。根据这个问题给出3个不同的意见:第一种,这种行为的产生是因为标示标注的不规范产生的,在标准化的条例当中,会有标准的执行方法,这种标准不准确的商品条码没有按照标准来执行,所以,在标准化的条例当中不适用,也在产品质量法当中违反了几条规定,需要进行整改;第二种,食品的口味有所不同,根据相关的资料显示,食品的口味不同,那么其配料就会有所不同,根据国家的相关条码的条例来看,这种口味不同的特征会被视为不同的商品,所以,在进行条码粘贴的时候需要用不同的条码;第三种,在一些条例当中,面包的馅料不同可以使用一样的商品条码,这就符合了相关的条例,并没有对条例进行违反。在这3种情况中,对于第3种情况比较倾向,通过进行分析,得到了相关的结论,在进行判定的时候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定来进行标准的评断,不能盲目地进行问答以及指导类文件的套用,需要根据产品的标准定性来进行解答,第二种情况在违法行为的定性上并不确定,因为参考的不是相关的法律文件。在相关的条例当中对商品条码的编制采取了强制的措施,必须对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复核,在法律责任当中也没有强硬的规定需要罚款,这就容易让执法的人员在这种案件当中存在着一定的争执,让相关的执法机关面临着左右为难的境地,在政府方面的要求是所有的行为都必须有法可依,在条例当中建议把法律责任以及处罚依据进行规定,在各个文件当中可以很好地进行衔接,作为执法的依据[2]。

2  在经过使用注销过的商品条码问题

在一些相关的案例当中,会有着厂商的识别代码过期了,但是续期的手续没有去办理,在注销之后还在使用商品的条码,这种案例也存在着相关的两种说法:第一种,公司的商品条码已经过期或者注销了,在相关的条例当中已经算是重大的问题了,需要进行罚款,并对公司进行法律的追责;第二种,公司在相关的条例当中已经算是违反了,任何的单位和个人不能擅自地将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代码进行使用,同样需要進行处罚。在这两种说法当中第二种比较认同,因为条例也会有着不同的差异,第二种的条例当中有明确的规定其处理的办法。执法人员在对销售者进行取证的时候需要检查友们有按照系统成员证书上的内容进行履行,把证明的材料进行细心的收集,才可以做出更加明确的判断。销售人员需要将条例当中的对生产企业进行系统成员证书等文件的插眼条码。如果没有进行插眼,销售的商品没有经过注册,则需要根据条例来进行法律的制裁,在查验之后,证书在有效的器件内,在销售的时候商品条码被注销掉了,根据相关的条例,就不需要进行法律责任的担负,因为销售人员只负责查验的医务,没有对销售的产品进行昌平条码动态管理的义务[3]。

3  加工厂商在商品条码使用的时候遇到的问题

有一段相关的案例,在执法人员在进行一次检查的时候,发现有一个商品包装上面标注着的信息不符合,授权出品的公司和生产的公司是不符合的,在商标标注的时候其公司的条码也是不一样的,商品的条码还是在有效期间。执法人员对公司进行了相关的调查,发现这个公司是属于科技研发的公司,没有厂商识别代码的注册,和另外一个公司有进行技术转让合同的签订,产品产出后由另外一个公司进行出售。这个案例的出现也存在着两个不同的意见。第一种,这两个公司的关系是委托生产的关系,根据相关的条例内容,加工的产品进行其他公司的委托之后,使用的商品条码和厂商识别代码是根据委托方来制定的,而案例当中的宫锁使用的是被委托方的厂商识别代码,这种情况需要进行相关的处罚;第二种,这两个公司其中一个是属于科技研发的公司,两个公司之间属于合作的关系,经过一个公司进行研发之后转让给另外一个公司来进行生产和出售,负责生产的公司需要把质量责任给承担起来,所以,在进行商品条码使用的时候需要用到生产公司的条码,不会存在着冒用商品条码从而导致犯罪[4]。比较倾向于第二种意见,要想进行判定两个公司之间是不是有商品条码冒用的行为,需要将两个公司委托加工的关系搞清楚,负责产品销售的是承担方公司,所以承担方公司在质量问题的时候负主要的责任商品条码质量也在其中,和使用的商标是没有关系的,在产品的包装上需要添加的是承担方公司的条码[5]。

4  结语

综上所述,执法人员在进行条码的相关问题判断是否违法的时候,需要把实际当中的客观依据作为主要的出发点,掌握好条例当中的每一条规定以及相对应的解释,判定的标准需要进行统一,在可以把商品条码在健康发展的条件下进行合理的执法,不可以因为条例而进行处罚。商品条码自身就带着市场化的性质,这种特点和市场发展的规律相吻合,需要把执法进行规范化、制度化,如果进行执法的时候把控不到位,就会成为商品条码应用的阻碍,执法人员需要进行注意。

参考文献

[1] 黄瑞发.该商品条码的使用合规吗[J].条码与信息系统,2017(4):44-45.

[2] 王航环.福建条码监督抽查质量现状分析[J].条码与信息系统,2017(4):42-43.

[3] 杨蕾.广东分中心完成2017年商品条码市场调查[J].条码与信息系统,2017(5):51.

[4] 焦姣.谈商品条码与条码标准化的发展[J].科学技术创新,2017(10):47.

[5] 张珩,刘天琪,李杨.电子商务发展仍需商品条码[J].条码与信息系统,2017(3):3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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