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涉诉信访,顾名思义,就是指当事人针对执法或司法机关受理的案件未能达到自己在申诉和控告方面的满意,以再次投诉的方式把案件转接给上级机关处理。通常情况下,涉诉信访权在实践方面出现了两种分歧观点,分别是对涉法涉诉信访权的强化和弱化,这些分歧观点在某种程度上导致在处理涉诉信访案件的过程中经常性的出现失范现象。基于以上情况,本文首先从涉诉信访权利的认知误区;涉诉信访案件的处理误区两个方面入手,分析了涉诉信访面临的现实法律误区;其次,从确立涉诉信访的程序正义理念;建立涉诉信访案件流程管理机制;建立涉诉信访责任追究机制三个方面入手,探讨了涉诉信访法律机制的完善策略。
【关 键 词】涉诉;信访问题;法律问题
中图分类号:D922.18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20)11-0212-02
作 者 简 介:王思博(1986-),男,汉族,本科,助理工程师,大连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研究方向:信访稳定。
最近几年,随着我国对涉诉信访问题的不断关注和重视,对涉诉信访法律机制的完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在具体的实践中,涉诉信访出现了很多现实法律误区,严重影响了涉诉信访法律机制制定和完善。因此,关于“涉诉信访问题的法律问题探讨”这一话题成为了当今社会关注的焦点。为了充分的发挥出涉诉信访法律机制的指导作用,必须针对涉诉信访面临的现实法律误区,采取有效的完善策略,以保证涉诉信访法律机制能够朝着积极、稳定、健康、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一、涉诉信访面临的现实法律误区
(一)涉诉信访权利的认知误区
1.绝对排斥公民的信访权利
目前,涉诉信访出现了绝对排斥公民的信访权利现象,一些人误以为信访与人治在本质上是相同的,认为信访不符合法治国家的发展理念;另一些人认为,信访属于短期解决燃眉之急的一种制度,缺乏长远的目光,容易导致人们逃脱正式的诉讼程序[1],而采用信访救济的行为追求自身的诉讼利益。除此之外,部分学者开始对信访进行弱化处理。由此可见,关于这一认知误区的解决一定要引起立案信访部门的高度重视。
2.强化信访纠纷解决的功能
我国的信访由于过于强化纠纷解决这一功能,导致人们在涉诉信访权利方面存在认知误区,通常情况下,信访部门的功能主要有以下几种,分别是:信息反馈功能和解决问题功能。但是,如果立案信访部门没有充分的利用好自身的权利,帮助人们解决问题,那么解决问题这一功能就成一种虚设[2]。除此之外,部分学者任认为在处理涉诉信访案件的过程中,如果过于强化信訪纠纷解决的功能,将会严重影响司法权威性。
(二)涉诉信访案件的处理误区
1.不依法处理
人民法院缺乏对信访人员工作的准确引导,导致信访人员没有发挥信访的真正作用,使公民的意愿无法有效表达,并且,还严重影响了公民参与国家事务管理活动,除此之外,信访人员把信访者看成是刁民[3],并采用一系列手段和措施阻止信访者的行为。导致信访者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甚至还危及了信访者的人身安全。由此可见,信访人员没有对涉诉信访案件进行依法处理,利用不法手段以达到息事宁人的目的,严重忽视了对信访背后所反映问题的真实性。
2.不及时处理
信访者为了及时有效的解决自己反映的问题,采用层层上报的方式,将问题反映到县里,再从县里反映到市里,然后再反映到省里,最后再反映到中央最高层;由于中央最高层精力有限,无法处理成千上万计的涉诉信访案件,因此,在对涉诉信访案件进行处理的过程中,采用层层下压的方式,把涉诉信访案件留给最基层处理。尽管相关文件已经明确指出了处理涉诉信访案件的重要性,但是,在具体的实践中,仍然有大量的地方法院没有认真处理这些涉诉信访案件,导致信访案件在处理的过程中出现延迟现象,从而进一步加大了国家处理涉诉信访案件的成本。
3.不规范处理
由于没有系统、规范、完整的程序作指导,导致立案信访部门在处理涉诉信访案件的过程中出现不规范处理行为,例如:立案信访部门在处理涉诉信访案件时,没有严格遵守相关标准和规范,而是采用一系列非法手段达到息讼、息访的目的,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涉诉信访案件问题,这样一来,一方面,导致立案信访部门采用欺骗的方式,使信访权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另一方面,在上级的压力下,迫于无奈对信访权人进行暴力打压,导致涉诉信访案件的处理结果出现不公平性。
二、涉诉信访法律机制的完善策略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涉诉信访面临的现实法律误区,现提出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完善策略,从而充分的发挥涉诉信访法律机制核心作用,为最大限度提高涉诉信访案件处理的规范性和合法性打下坚实的基础。接下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对涉诉信访法律机制的完善策略进行详细介绍,以加深对这些完善策略的认识和理解。
(一)确立涉诉信访的程序正义理念
涉诉信访救济具有很强的特殊性,它主要以实体正义为主,可以有效的解决司法腐败的社会现象,但是信访救济由于过于看重实体正义,严重忽视了程序正义,因此,为了提高涉诉信访案件的处理效果,需要确立涉诉信访的程序正义理念。首先,在处理涉诉信访案件的过程中,信访机关要确保权力救济程序的透明性,通过采用程序公开的方式,给信访人表达有关自身利益的机会,这样一来,一方面,有利于保证程序的正义性,另一方面,有利于信访人能够更好的认同和理解信访机关的工作,相信信访机关可以最大限度的保障自身的实体权利,从而为有效的实现息讼息访的目标提供有力的保障。因此,关于这一策略的落实,一定要引起立案信访部门高度重视。
(二)建立涉诉信访案件流程管理机制
要想保证涉诉信访案件处理的效率和效果,必须制定一套系统、健全、完善的涉诉信访案件流程管理机制,从而使涉诉信访案件的处理能够有据可依、有章可循。因此,立案信访部门在处理涉诉信访案件的过程中,要根据涉诉信访案件的实际需求,做好对信访申诉人员的登记、接待和协调工作;其次,立案信访部门根据上级部门的相关要求,对涉诉信访案件进行复查处理,与此同时,法院其他各个部门还要在立案信访部门的积极配合下,严格按照分工相关的标准和要求,在不违背法律制度的前提下,处理好各个信访事项。最后,立案信访部门还要不断的修正、优化和完善有关来信来访建档制度,通过进一步的完善信访工作流程管理制度,提高涉诉信访案件处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从而确保有关来信来访的动态管理工作能够正常、有序、顺利的开展。
(三)建立涉诉信访责任追究机制
据统计,我国平均每年处理的涉诉信访案件数量达到成千上万个,人民法院也为此付出了大量的信访成本,但是,仍然有部分人员因为涉及到一系列的信访问题而不得不面临被追究责任的困境。这是因为法官处理的涉诉信访案件数量庞大,可能因为自身行为的不规范性,或者业务水平低,而导致某一些涉诉信访案件出现信访问题,这种现象的出现在所难免。因此,立案信访部门要建立涉诉信访责任追究机制,从而实现对涉诉信访问题的有效解决。为了有效的建立涉诉信访责任追究机制,需要从以下制度入手,第一,立案信访部门要制定领导责任制,充分的发挥领导的核心作用。第二,立案信访部门要制定和完善承办部门主管责任制。立案信访部门主要负责的信访事项是那些申诉再审案件;审判监督庭主要负责的信访事项是那些提起再审案件;行政审判庭主要负责的信访事项是那些一二审案件;执行局主要负责的信访事项是那些执行力比较强的案件;法院的纪检监察部门主要负责的信访事项是那些违法违纪的案件。第三,立案信访部门还要不断的修正、优化和完善主办责任制。初访工作由制定的专人负责,确保专人能够真正的做到有诉必理。与此同时,一旦出现申请再审案件,需要主办人做好审查处理工作。同时,主办人在审查处理这些案件的过程中,要保证问题的解决与司法权力的维护能够有效的统一起来,如果出现案件问题在没有得到及时解决的情况下,就驳回对案件的处理,需要追究个人责任。第四,重视对首办责任制的制定和完善。
三、結束语
综上所述,不断的修正、优化和完善涉诉信访法律机制是有效解决涉诉信访现实法律误区的有效手段,而在此基础上,要想从根本上解决涉诉信访现实法律误区,提高涉诉信访法律机制的系统性、全面性和完整性,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方面,要确立涉诉信访的程序正义理念;另一方面,还要建立涉诉信访案件流程管理机制;除此之外,还要建立涉诉信访责任追究机制。只有这样,才能不断的提高涉诉信访法律机制的完善性,为充分发挥法律效应发挥出至关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刘化雷.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研究[J].技术与市场,2019(12):38-39.
[2]郭晓果.涉法涉诉信访法律问题研究[J].学理论,2018(32):161-162.
[3]孙洪坤,蒋涛.涉诉信访问题探析[J].法治研究,2018(08):2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