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楠?李琪
【内容摘要】随着人们版权意识的增强,人们对侵害摄影作品著作权的行为愈发关注,由于摄影主体的多样性和网络媒体对摄影作品的广泛传播,使摄影作品长期处于一种弱保护的状态。因此,对摄影作品的著作权进行严格而合理的保护成为不可阻挡的趋势。本文从我国现有法律对摄影作品的规定来发掘实践中如何对摄影作品的著作权进行保护与限制,并针对实践中侵害摄影作品著作权的现象,提出对摄影作品进行著作权保护的几条建议。
【关 键 词】摄影作品;著作权;合理使用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20)11-0014-04
作 者 简 介:孟楠(1996-),女,汉族,河北邯郸人,河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在读,民商法专业;李琪(1997-),女,汉族,河北邢臺人,河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在读,民商法专业。
一、摄影作品概述
(一)摄影作品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对摄影作品做了明确定义,认为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品。摄影作品的形成需要人和客观物质这两个不可或缺的因素。一个摄影图片要想达到著作权法保护的标准,拍摄者必须在摄影的过程中体现自己独特的拍摄技巧,赋予该摄影作品丰富的情感。一般摄影是对客观物质的反映,但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摄影作品又不能仅仅是对客观物质的真实反映。
(二)摄影作品的分类
美国的司法实践经验认为摄影作品可以划分为呈现型、抓拍型、主题创作型三种类型。呈现型照片是指人们只是对自然界客观形成的事物的一种简单的呈现,不需要过多的技巧,只需要一个手机或者一个相机通过简单的动作就可以形成的照片。抓拍型照片是指人们在某个瞬间通过一定的角度、动作对自然世界或者人的某一瞬间动作的记录。主题创作型照片是指拍摄者主持设计了拍摄的背景,而且指导人物的造型、动作、表情,从而拍摄得到的照片。①
呈现型的照片一般较为容易拍摄,几乎人人可以成为呈现型照片的作者,例如人们站在黄河边上,面对眼前的景色,用手中的手机或者照相机随意的记录下眼前的景色,不同的人拍摄的照片几乎相同。抓拍型照片主要是对客观事物的瞬间记录,例如在看某一场篮球赛中,人们会拿手中的拍摄工具记录下来扣篮的经典瞬间,人们选择的时间和角度也相差甚微。主题创作型照片体现了拍摄者的精心设计,而这种设计根据不同的人对不同事物的理解会有不同的情感表达,因而在具体布置背景与指导被拍摄者的动作和造型上有很大的差异,能较大的体现拍摄者的独创性风格。
二、我国现有法律对摄影作品的保护与限制
我国《著作权法》对摄影作品进行规定,明确表示摄影作品受《著作权法》法保护,并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对摄影作品进行明确的定义,这体现了国家对摄影作品创作者权利的保障。我国《著作权法》在对摄影作品进行保护的同时也进行了一些限制。
(一)《著作权法》对摄影作品的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五款明确对摄影作品进行著作权保护,意味着摄影作品的作者可以享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等各项著作权法保护的权利。但摄影作品可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并不意味着所有的摄影作品都可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而要分情况区别对待。
(二)摄影作品受保护的标准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要达到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的标准,独创性具体到摄影作品而言,是指摄影作品要独立完成并且区别于一般的机械行为。这种创造需要依靠自己的脑力智慧,以自己独特的感受与体验进行创作,要求有最低限度的创造性并且是人的智力活动成果的体现。如果作品没有体现作者的思想、情感或个性,就达不到独创性标准。
可复制性是指作品能够以印刷、复制、录音、录像、翻拍、翻录等方式将作品作成一份或多份的权利。具体到摄影作品上,是指自己以印刷、复制等形式对原摄影作品进行单独传播或者应用到他人的作品中传播。可复制性的前提是摄影作品能以某种方式固定在特殊的媒介之上,虽然我国著作权法对“固定性”要件没有做强制性要求,但如果摄影作品不能有效的进行固定,摄影作品也将不能进行复制。
因此结合摄影作品的分类和摄影作品受保护的标准,呈线型照片和抓拍型照片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程度较弱,这是为了避免出现在后拍摄者因为对客观事物的拍摄侵犯在前拍摄者著作权的风险。主题创作型照片会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从而激励有独特思维,风格迥异的摄影作品出现,丰富摄影作品的类型。
(三)《著作权法》对摄影作品保护的限制
1.《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对摄影作品著作权实现的限制
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对著作权人的权利进行了限制,符合一定的条件下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不被视为侵犯他人的著作权。这体现了《著作权法》在保护著作权人著作权的同时也兼顾着平衡社会公众利益的宗旨。摄影作品在个人、为教育目的合理使用,媒体进行宣传报道,国家机关履行公务需要,图书馆、档案馆等为陈列和保存版本的需要,免费表演,室外公共场所内的合理使用,为人道目的的合理使用时,不视为侵犯他人摄影作品的著作权。
2.摄影作品自身的特点对其著作权实现的限制
摄影作品如果符合独创性和可复制性标准的情况下,一般而言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可复制性的标准相对而言容易达到,独创性的判断比较复杂。拍摄者的拍摄对象大致可以分为自然景观和经过人为布置的事物。对于后者而言,每个人的思想情感不同,在这种情感的指导下做出的行动也必然不会相同,在此种情况下的摄影作品相同或相似的可能性较低,独创性体现较为明显。拍摄者对自然景观拍摄时,拍摄的客观对象是相同的,不同拍摄者的摄影作品何种情况下仅仅为呈现型作品,先拍摄者不能阻碍后拍摄者拍摄相同或相似的照片,何种情况下被认定为具有独创性,这个边界很难界定。实践中为了不使先拍摄者具有对自然景观的“垄断权”,为了防止过多的司法资源的浪费,对这种情景下拍摄的摄影作品倾向于给予较弱的著作权保护。
三、摄影作品侵权的案例
实践中摄影作品被侵权的案例比比皆是,那些具有明确侵权人、侵权事实的案例较为简单,没有过多的争议。但一些案件不仅具备侵权的一般要素,而且与《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制度相冲突,此时,侵权要让位与合理使用制度,阻却侵权事实,还是要严格保护摄影作品创作者的著作权,是一个难以衡量的问题。即使《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合理使用的几种情形,但实践中每个人因为知识水平、生活经验等各种因素会对相同的条款出现不同的理解,这对实践操作造成了困扰。
(一)案件基本事实
2011年6月23日,北京市遭遇一场特大暴雨,导致部分地铁站积水,停止运营。一位网友拍摄一张“地铁4号线陶然亭站成瀑布”照片,并通过其手机发布在其微博上。这张照片被新华网采用,并被数百家网站和媒体转载和刊登。这张照片是否适用《著作权法》,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中的摄影作品,引发了广泛的争论。摄影作品侵权的案例不仅仅是某位摄影者运用了其他摄影者的作品用来吸引他人,也不单单限于某些营利性网站、机构为了商业目的盗用他人的摄影作品,摄影作品的侵权往往伴随着更为复杂的问题。
(二)案例分析
在这个案例中,有人认为该照片属于《著作权法》中的“摄影作品”,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有人认为,该照片属于“时事新闻”,而《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明确指出时事新闻属于合理使用的几种情形之一,因此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
该案例中,虽然该摄影作品被应用到新闻中加以报道,但首先该网友的摄影作品是一个独立的作品,即使其不被运用到新闻报道中,也可以作为一个独立的作品受到保护。其次,该作品是该网友在一定灵感的激发下,在一定的场景下,选用特定的角度,运用独特的手法,拍摄出具有美感的照片,这样的照片是普通人难以拍摄出来的,该摄影作品体现了其独特的构思和情感。再次,《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中的“时事新闻”更多的指的是用5个W可以描述清楚的简单的文字性报道。这里不排除那些具有独特见解、丰富情感的文字性报道,更不排除那些富含他人心血的摄影作品。摄影作品不能因为被运用到时事新闻中从而否定其受著作权法保护。因此,在这个案例中那些没有征得该网友同意,没有支付报酬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该网友摄影作品的著作权。该网友有权要求他们进行赔偿。
四、摄影作品侵权的原因
在这个网络和技术异常发达的社会,一方面可以使越来越多的普通群体成为摄影作品的创作者,丰富摄影图片市场。另一方面,面对网络强大的传播能力,摄影作品的创作者往往没有保护自己作品不被侵权的能力,他们的合法权利遭受着前所未有的威胁。摄影主体的多样化,维权意识层次不齐,网络媒体的助力,再加上侵权成本较低,助长了侵犯摄影作品的现象。
(一)摄影主体的多样化
随着手机的普及,人们不局限于相机拍摄照片,各种美图软件的发展,使摄影作品市场迎来了春天。摄影主体多样化成为这一时期摄影作品的一大特点。很多创作者没有很好的版权意识,随手把自己的摄影作品分享到自己的朋友圈,没有注明自己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更没有声明未经同意不得转载之类的字样,使一些媒體机构在使用其摄影作品时无法与其取得联系。这些机构无法获得摄影作品创作者的授权,更无法向创作者支付一定的报酬。这类群体淡薄的法律意识成为其摄影作品被侵权的主要原因。另一类创作者有版权意识,但由于侵权不易认定、举证难、维权成本高等一系列因素,使摄影作品的创作者在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时,选择放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逐渐造成了对权利漠视的情况,进而助长了摄影作品侵权之风。
(二)网络媒体的迅速发展
网络技术的发展,促进了人们信息的交流和传播,使人们的精神文化生活更加丰富。同时,由于网络传播速度快,受众广泛,不易监管,有些信息一旦传播出去就难以控制。摄影作品创作者一旦将其作品上传到微信、微博上便不受其控制,人们随手的复制粘贴就可以把其辛勤创作的图片为自己所利用。更有甚者,在使用他人摄影作品时还故意把原作者的名字隐去。一些淘宝店铺为了宣传自己的产品,擅自盗用同行的摄影作品用在其店铺产品信息中,这样为营利目的使用他人摄影作品,不仅侵犯了创作者的著作权,更又可能触犯其他法律条款。无论是为了个人发朋友圈还是淘宝店铺的商家为了商业目的使用他人的摄影作品,如果未经摄影作品创作者同意,都是侵犯他人摄影作品著作权的行为。
(三)侵权成本低下
那些未经摄影作品创作者同意也未支付报酬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的人很多情况下会成为侵害他人著作权的侵权人。侵权人侵害他人的权利时不一定都是故意侵权,有的人可能不知道该摄影作品是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以为它已经流入公共领域可以免费使用。有的侵权人保持者一种侥幸的心理,不确定该行为是否侵权,但由于侵权成本较低,便觉得先使用该作品,即使使用了也不一定被发现、被追究侵权责任,即使被追究责任,赔偿的数额也不会太多。抱着这样的一种心理肆无忌惮的使用受著作权保护的摄影作品。侵权成本低下助长了他们投机取巧的心理。
五、对摄影作品保护的建议
我国《著作权法》明确对摄影作品加以保护,从法律意义上给予摄影作品一定的法律地位,但只有法律的保障不足以使权利更好的实现。摄影作品的保护需要摄影作品创作者、使用人、社会组织和司法部门共同合力发挥作用。
(一)摄影作品的权利人加强维权意识
虽然我国《著作权法》明确对摄影作品加以保护,但摄影作品著作权的实现有赖于摄影作品创作者的积极争取。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懒觉的人。摄影作品创作者在完成摄影作品时,如果不能明确判断此作品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上意义的摄影作品,应该以理性、谨慎的态度去寻找可以辨别的方法,如果还是得不出合理的结论,可以先把它当作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摄影作品,在向公众传播时要注明姓名、联系方式之类的信息,方便那些想使用该摄影作品的人能够与摄影作品的创作者积极联系、获得授权。同时可以在摄影作品上添加水印,使盗用者无法去除水印,使公众知悉摄影作品来源。还可以用一些加密技术,使摄影作品只能观看、欣赏,不能下载,或者对下载或分享次数设定一定的要求。摄影作品的权利人如果认为自己的摄影作品价值较高,也可以采取及时向有关机构登记来增强自己的权利。
(二)充分发挥摄影著作权协会的作用
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作为摄影作品的集体管理组织,在对摄影作品的保护方面发挥着强大作用。②现在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对摄影作品的保护面临更大的挑战。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应针对目前的形势,做出合理的应对方案。面对信息时效性和互联网传播速度极快的形势,目前使用人完全获得摄影作品的授权后再使用已不现实,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应积极配合使用人,把自己所拥有的摄影作品进行分类、分级别管理,对某一类型的摄影作品标明在合法授权的情况下的费用。在使用人使用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摄影作品而进行赔偿时,心里有一个合理、稳定的心理预期。这不仅可以加快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集体管理的效率,也有利于使用人进行快速赔偿,著作权人及时受偿。同时也能够为创新提供必要的激励,充分发挥摄影作品的价值,促进文化的繁荣和发展。在摄影作品著作权人和使用人的费用达不成一致,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代表著作权人参加诉讼时,应防止虚假诉讼的出现,另外诉讼请求合理,避免无理诉讼的出现。
(三)明确摄影作品受保护的条件
《著作权法》保护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但具体何种摄影作品能达到《著作权法》保护的标准,需要在实践中加以明确。建议呈现型摄影作品一般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这类摄影作品指那些对自然风光的记录、平面文物的简单还原等需要较少操作技巧就可以完成。这类摄影作品一般不给予保护。自然世界是客观存在的,如果因为一个人对这些景色拍摄后就阻碍其他人对这些景色的欣赏、拍摄,无异于那些认为在某地方拍摄照片就拥有某地方的垄断权的行为。那些为例行公事而拍摄的照片,以及那些水平不高的爱好者们所拍摄的照片,一般不被承认为摄影作品。③抓拍型照片要分情况而言,对于篮球赛场上那些经典动作的记录,其他人一般也会用此种角度在此瞬间进行拍摄的情况下,一般不给予著作权意义上的保护,如果对某些自然景观突然出现的现象进行拍摄,而这种拍摄不是大多数人选择或者可能拍摄到的,要赋予此摄影作品著作权,像上述案例中瀑布照片就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对于主题创作型照片,人们一般精心设计,采取了多重方式的场景布置、技术指导,每一步尽显作者的心血,这种类型的摄影作品出现完全相同或者高度相似的照片的情况较少,独创性程度较高,一般应该赋予此类型的摄影作品著作权。
(四)使用者积极联系获得授权
使用者使用他人摄影作品的目的多种多样,但无論如何,使用者应该首先查明这些摄影作品是出于公共领域,还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如果受著作权法保护应该积极与摄影作品的创作者联系,获得授权并支付一定的报酬。在使用摄影作品的时候还应该注明作品名称、著作权人、来源和出处等一系列著作权法要求的事项。④另外需要摄影作品以达到自己目的的使用者,尤其是一些媒体应该尽量忠于原创,使用自己或者属于该单位的职务作品,这样可以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必须使用他人摄影作品的情况下,应该通过正规途径获得并使用图片。
(五)司法部门制定合理公平的判赔标准
司法部门应该建立公平合理的摄影作品侵权判赔标准,避免过度自由裁量导致判赔差异过大。在判断赔偿数额时,应该有大局观念,参照之前类似的摄影作品的侵权判赔数额,同时应该对摄影作品进行分类,哪种类型的摄影作品处于何种区间的赔偿数额,可以出具某种参考性文件,对各地法院形成一个参考,防止出现不同省市同类型摄影作品判赔数额过大,引起摄影作品创作者的不满,反复诉讼,打消创作者创作积极性的情形出现。
六、结语
摄影作品的著作权需要不断探索、与时俱进,但摄影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条件却是相对稳定的。我们认清摄影作品的各种类型。确定一个相对固定的保护标准,将会为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使用人的使用费、法院的判赔有一个较为明确的知道,减少实践中各类纠纷。本文对摄影作品的著作权进行了浅显的探索,希望能够为摄影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奉献一己之力。
注释:
①袁博.新闻照片受著作权保护[N].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2017-03-30.
②窦新颖.共建图片行业版权健康生态[N].中国知识产权报,2019-04-19.
③袁博.摄影作品版权的四个认识误区[N].中国知识产权报,2019-04-19.
④郑丽艳,陈艳.时事新闻著作权的保护及完善[J].法律适用,2011(11).
参考文献:
[1]王迁.保护摄影与图片作品,《著作权法》是如何规定的[N].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2019-04-18.
[2]王虎.网络新闻侵犯著作权问题研究[J].社会科学家,2016(02).
[3]袁博.新闻照片受著作权保护[N].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2017-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