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儿童是祖国的花朵,儿童的利益与国家的利益息息相关。儿童福利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儿童福利制度是否完善,直接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发展。在新中国成立以来,一直对儿童福利卫生事业高度重视。我国儿童福利事业也在逐渐发展,与此同时也面临的压力和挑战。在这个重要时期,儿童和家庭的矛盾开始形成,目前我国儿童福利事业卫生服务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本文基于此,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儿童福利事业;福利机构;福利政策
儿童的生存和医疗服务得到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因为这是我国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公共事业之一。一些孤残儿童缺乏原生家庭的关爱,国家专门建立了福利院来接收这些儿童。尽最大的努力使他们健康快乐的成长。福利院来保障儿童公民权利不受损害,为其提供生活和受教育的权力,但是在实际运行中,发展福利院的力量仍然有限,需要社会人民的帮助。
1 我国儿童福利事业发展概况
1.1 福利机构的发展和医疗卫生服务概况
我国的孤残儿童在福利院中占有很大的比重,很多寄养家庭对孤残儿童的接受程度偏低,这就需要儿童福利院对这些儿童进行抚养和关照,使其得到康复和受教育的机会。在2001年初,我国民政部颁布了《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在儿童膳食、护理和教育等方面都制定了详细的标准,对儿童福利机构也提出了严格的要求[1]。要求各个福利院都配备一支优秀的专业化团队,一级福利院的医护人员人数必须达到全体员工的70%,二级福利院也要达到65%。同时还要配备相应的医疗设备。部分福利院和儿童医院建立了长期友好的合作关系,为孤残儿童创造更优质的医疗环境。社会公益组织也会到当地儿童福利院进行义诊活动,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孤残儿童的康复。
1.2 福利政策现状
从2009年开始,我国就根据儿童的生活保障问题下发了两个重要文件,主要从福利院儿童基本生活和成长发育的角度出发。由于福利院机构中儿童残疾人数偏多,对医疗的需求大的特点,经过推理论证,使福利院儿童每个月都有1千元的养育资金。这也说明我国真正迈出了建立制度性保障的步伐,重点关心孤儿生存问题。之后我国各大省市纷纷出台了关于孤儿的生活保障政策,对弃婴的收养流程也做出了具体的规定,进一步保障了弃婴的权力[2]。孤残儿童一直以来都是儿童福利事业卫生服务的重点内容,但是在孤残儿童福利事业的相关制度中我们发现,关于卫生服务具体保障比较少,部分福利机构的卫生服务现状和医院的衔接也存在着较多问题。
2 儿童福利事业卫生服务运行现状
2.1 儿童福利政策执行的行政管理体制不顺
在儿童福利事业卫生服务运行过程中,我们发现各个部门配合不够默契,缺乏协调性,职责分工不够明确。例如,残疾人联合会主要对残疾人负责,在实际运行中,却发现不包括福利院的孤残儿童。残联在保护残疾人权益方面有着很多成熟的资源,福利院可以参考和学习。如果福利院没有认识到这一点,就会造成资源上的浪费。在福利事业机构中,很多政府部门没有对儿童福利事业卫生服务运行机制的管理进行清晰的设定[3]。
2.2 部分社会残疾认同没有被纳入儿童福利体系
根据实地调研发现,我国的孤残儿童福利事业覆盖的不够完全,例如没有及时被福利院认领救助无效的弃婴。大多数城市福利院中孤残儿童的医疗费用都能够得到报销,孤残儿童也享受到了原有的待遇。然而那些没有及时被福利院认领的弃婴,在医院救治无效后,产生的医疗费用成为医院中的坏账。给医院的财务管理人员造成了很大的不便。这也充分的体现了弃婴收养工作的繁琐。
2.3 儿童福利政策社会主导性不强
儿童福利事业是政府指导完成的,但是个人和社会团体的力量仍然强大。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社会团体的参与性不高。例如,为了满足福利院儿童有家庭的梦想,在社会中招募志愿者组成“类家庭”模式,但是反响平平,并没有很多人参加这个活动[4]。可见这个活动没有得到社会人士的大力支持,第三部门的渠道不够畅通,缺乏社会力量制度性的支持。
2.4 儿童福利院的开放度不够
一些规模较大的福利院都设立了独立的康复中心,和社会中有名的学校也有合作关系。在实际调查中发现,福利院对儿童医院的开放度不够,医疗人员之间很少发生交流。此外,福利院的网站管理督查透明度有限,信息较小,更新周期较长,没有彻底实行对外开放模式。
3 完善儿童福利卫生服务发展的对策
3.1 实现社会福利理论
在儿童福利事业卫生服务中,孤残儿童占有很大的比重。国家只有加大对孤残儿童的保护力度,才能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孤残儿童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他们需要国家的保护和关爱,无论以后孤残儿童能否发展成为国家的人才,他们都是我国的合法公民,在社会福利保护的范围之内。因此他们的利益应该得到有效保护。曾有人提出过,社会服务是一种投资,社会福利制度的责任重大,它包含了个人和社会的福祉[5]。帮助残疾儿童提供社会保障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就是对社会的投资。根据自身的力量去帮助弱者,也是个人素质的重要体现。提高孤儿的卫生服务水平就是卫生服务公平性的体现,这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
3.2 理顺政府部门分工,完善问责机制
儿童福利院是民政局的直属下级单位,这就要求儿童社会福利方面的管理部门明确自身的职责范围,承担起属于自己的责任。利用官方网站和其他公开性途径告知人民群众,这样在人民发生问题时,能够直接找到负责的部门,不仅仅会缩短解决问题的时间,还能够提升相关部门的工作效率。同时建立多方聯动救助模式,使发动民政部门、卫生部门和慈善机构等部门都参与其中,发挥各个部门应有的作用,为孤残儿童提供更多的保障[6]。建立专门的儿童福利管理机构,为孤残儿童福利服务的部门也不容忽视,组织者要加强各个部门之间的联系,使各个部门明确自身应该承担的责任,同时对相关部门工作内容也要有一定的了解,这样在工作过程中才能够互相合作,建立起职责明确的儿童福利行政组织体系。这样也会建立起长期有效的资金收入体系。
3.3 建立健全的儿童社会福利基本法
目前我国对于儿童社会福利事业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立法机关应该在征求民意的基础上建立完整的保障儿童福利的法律法规。保障儿童福利的法律法规要具有系统性、完善性和专一性。健全儿童的综合保障机制能够给予孤残儿童更好的福利保障。孤残儿童也拥有了受保护的权力,在法律层面要将孤残儿童作为重点的保护对象,加大重视程度。政府相关部门应该针对孤残儿童出台更好的政策,使社会人士发现孤残儿童的存在,并积极的参与到寄养家庭的队伍中。
3.4 引导儿童福利院进行开放性发展
随着儿童福利事业的不断推广,儿童福利院的环境也随之改善,儿童也享受了较为优越的居住环境。福利院的卫生服务水平也在逐渐升高。为了进一步提升福利院医疗团队的专业素养,要注重与儿童医院的交流学习,开放展现院内环境。在新的管理理念加入后,会吸引社会中的爱心人士参与到对孤残儿童的关爱中来,进一步推动儿童福利院卫生服务的发展。
3.5 制定相关政策,鼓励社会广泛参与
为了刺激儿童福利事业卫生服务水平的提升,政府部门应该将眼光放在社会中,而不是仅仅局限在政府层面中。虽然政府的力量比較强大,但是社会力量也不容忽视。儿童福利事业要面向全社会,在社会中集中力量,充分调动全社会的参与度。在社会中收集资金来帮助孤残儿童生活水平的提升。政府也不要墨守成规,可以采取奖励模式。进一步调动社会群众关爱儿童的积极性。对目前参与福利事业的个体、组织和福利机构进行长期有效的合作[7]。进一步提高志愿者的人数。这样儿童福利院还能够对参与的民众进行统一管理,提高孤残儿童的幸福指数。在对福利院的资金投入方面,要改变传统的模式。面向全社会,组织募捐活动,这更有利于社会中的爱心人士和企业参与到儿童福利事业中来。长此以往,捐助的资金也会成为儿童福利机构运转的重要助力。
3.6 儿童福利机构卫生服务实行科学化管理
根据儿童福利机构的特性,需要建立完整的康复治疗方案。严格执行专人专案。由于每一名儿童的身体、病情都不相同,所以要根据儿童的身体情况,制定专门的治疗方案。为了更好的照顾孤残儿童,福利院要降低医疗人员的流动性,这样医疗人员更熟悉和掌握儿童的身体情况,以此来提供更优质的治疗方案。对于和福利院合作的医疗机构,应当对福利院的儿童设立绿色通道。坚持实行先治病后付款的政策。这样会在很大程度上简化儿童看病程序,也减轻了管理人员的压力,最重要的是保护了这些弱势群体的利益。福利院也要注重医疗团队专业素养的提升,同时对于志愿者队伍也要充分利用,鼓励那些有条件的志愿者领养孤残儿童。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儿童福利事业卫生服务运行离不开政府和社会的支持,要学会调动社会力量。在社会中组织相应的公益活动,鼓励爱心人才参与其中。从政府的角度上来说,应该为孤残儿童提供更科学、规范的服务保障。争取在更大的范围中实现儿童福利卫生服务均等化,促进我国社会福利水平飞速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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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周洁,郑广月.我国儿童福利事业发展的阻碍与改进建议——基于《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J].黑龙江科学,2019,10(11):7-9.
[3]陈思苑.广州市儿童福利机构标准化建设工作对策研究[J].大社会,2018,6(2):119-121.
[4]王思源,王建龙,胡继元.我国城乡儿童福利设施状况、问题与体系建议——基于“幼有所育”的儿童福利事业发展目标[J].社会福利(理论版),2018,2(10):6-12.
[5]陈予宁,王俊华.孤残儿童福利事业卫生服务运行现状研究[J].卫生软科学,2015,9(09):544-548.
[6]杨勇刚.中国农村社会福利的发展与模式转换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12,9(08):44-48.
[7]李辉芳.城市老年人社区医疗服务体系建设研究[D].中南大学,2011,6(2):19-21.
作者简介
张岭(1979-),女,汉,山东济南,山东大学,医学检验,主管技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