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大数据,通过对于信息的预测、分析和追踪,实现对于关键内容的抓取和处理,进而得到具有决策参考价值的数据资料信息。伴随着社会科学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大数据的应用领域也更加广泛,对于整个社会的发展也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但是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泄露也成为困扰着社会公众的一个关键问题。文章从“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泄露的现状出发,提出了一些防范个人信息泄露的策略和建议。
关键词: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信息泄露;策略
1 研究背景
在我国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大数据技术也迎来了全新的发展契机。大数据挖掘技术、分析技术对于整个社会都产生着巨大影响,甚至改变了一些行业领域的信息处理模式。但与此同时,伴随着大数据技术对于信息的“随时挖掘性”和“随地挖掘性”,个人信息泄露问题日趋严重。我们经常接收到所谓的“骚扰电话”和“骚扰短信”,这就是个人信息泄露最为典型的表现。当前,针对信息安全管理领域而言,相关的法律体系还不够健全,个人信息保护不到位、监管不及时,已成为困扰着社会公众的重要问题。在这样的背景下,本文针对在大数据时代如何实现个人信息泄露的防范、如何更好地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等问题,提出了有效的防范策略。
2 “大数据时代”的内涵阐述
大数据是指无法在一定时间内用常规软件工具对其内容进行抓取、管理和处理的数据集合,是需要新处理模式才能具有更强的决策力、洞察发现力和流程优化能力的海量、高增长率和多样化的信息资产。大数据有五大特点,即大量、高速、多样、低价值密度、真实性。它并没有统计学的抽样方法,只是观察和追踪发生的事情。大数据的用法倾向于预测分析、用户行为分析或某些其他高级数据分析方法的使用。大数据技术的应用和发展,给更多的数据收集、数据分析带来方便,对于各个行业领域都产生着巨大的影响,促成了很多行业信息收集和信息处理模式的变革。2012年以来,大数据一词越来越多地被提及,人们用它来描述和定义信息时代产生的海量数据,并命名与之相关的技术发展与创新。《纽约时报》2012年2月的一篇专栏中称,“大数据”时代已经降临,在商业、经济及其他领域中,决策将基于数据和分析而作出,而不再是经验和直觉。可以说,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不仅对于各个行业的发展产生着巨大的影响,同时对公众的日常生活也发生着潜移默化的作用。
3 大数据时代防范个人信息泄露的策略
3.1 健全相关政策法规,加强政府以及各行业协会的监管和指导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泄露的防范,首先需要健全的相关政策法规,有行业协会的监管机制。一方面,从政府的角度分析,要切实地将个人信息权确认为是个人应该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在宪法支持的基础之上,形成专门的保护法规。目前,针对个人信息安全,我国法律还不够完善,为此,要通过法律条文的形成来对侵犯或者恶意泄露公民信息的行为给予约束和制裁。
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指导作用。有关机构在行业协会的监管之下要实现自律机制。例如,以电信诈骗为例,目前很多公民都接到过电信诈骗的电话,实际上这就是电信部门没有很好地实现对于用户信息的管理和保护。针对这样的情况,行业协会就要积极引导,加强监督和管理。如此一来,不仅能够避免公民个人信息权利受到侵犯,同时还能够净化整个行业环境。例如,在阿里巴巴内部,就有专门的人员——“首席数据官”对客户的信息进行收集和管理,并有相应的管理制度和使用权限作为约束,是一种极为科学的做法。
3.2 提升个人的信息保护意识,实现“线上保护”与“线下保护”相结合
在大数据时代,数据挖掘和数据收集可以说是无处不在。要想实现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有效防止个人信息的泄露,仅仅依靠政府的政策调控和宏观引导是完全不够的,还需要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和隐私保护意识的提升。从本质上看,个人信息的泄露来源于“线上”和“线下”两个方面,为此,笔者认为,在大数据的特殊环境下,个人信息的保护还需要个体从以下两个层面做出努力:
一方面,“线上”个人信息泄露防范意识的增强。个人要积极加强对互联网的了解,学习相关的网络信息知识,从源头上加强社会公众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线上”也是大数据信息收集和信息分析的关键领域。在进行网站登录、APP注册以及在不同的网络购物平台上进行消费的过程当中,个体要尽可能地减少个人信息的在电脑或者是在手机上的输入。除此之外,对于自己的“密码”的保护也是防止“线上”个人信息泄露的一个有效的手段,尽量不要用自己身份证上的生日信息、尾号信息等作为密码,对于一些网购平台,也可以通过定期的密码更换来避免信息被窃取。
另一方面,“线下”个人信息泄露防范意识的增强。虽然对比于“线上”的大数据信息收集来说,“线下”大数据资源的挖掘相对有限,但是也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信息泄露的情况。为此个体也应该加强防范。例如在快递包裹上都会出现个人的姓名、电话、地址、邮寄物品等基本信息,个人在收到包裹后,需要及时销毁相关信息资料。
3.3 设立一定的救济制度,及时挽回个人信息泄露造成的损失
“无救济则无权利”,设立救济制度,是规避个人信息泄露危害的最后一道关口。为此,采取救济手段,优化救济途径,充分发挥救济制度的“权威性”,将个人信息泄露对于广大社会公众所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从侵权责任法举证的层面上分析,“谁主张,谁举证”的制度应进行变革,探索实施“举证责任倒置”的模式,如果能够以有力的证据证明自己在他人信息泄露中无过错,那么可以免除责任;反之,一旦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则要受到惩罚。
4 结束语
总之,在大数据时代已经到来的背景之下,在大数据技术的应用逐渐实现全覆盖的环境之下,如何实现大数据价值的最大化、如何规避大数据技术所带来的风险,成为当前我们必须重视的问题。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泄露已经不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也有很多社会公众因此遭受了经济上、名誉上的损失。为此,针对这样的现状,要从以下的三个层面着手推进:首先,健全相关的政策法规,加强政府以及各行业协会的监管和指导;其次,提升个人的信息保护意识,实现“线上保护”与“线下保护”相结合;最后,设立一定的救济制度,及时挽回个人信息泄露造成的损失。在这些措施的綜合作用之下,必然能够实现大数据时代的“风险转移”,规避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减少社会公众的损失。“沉舟侧畔千帆过,病树前头万木春”,当然,在大数据时代已经到来之时如何加强保护,应该是一项始终“在路上”的重要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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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林晓(1986-),女,重庆,研究生,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医院,财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