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制与财产法规则的冲突与协调分析

2020-07-04 03:09陶鹏
卷宗 2020年10期
关键词:协调冲突

陶鹏

摘 要:当前社会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夫妻双方因为财产所有权的划分界限不明晰而导致法律纠纷案件,之所以会发生这类情况主要是由于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与财产法的法律规则之间本身存在着冲突。这也导致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的工作难度随之加大,同时也对原本相对和谐的夫妻关系造成一定的消极影响。所以,本文旨在根据夫妻财产制与财产法规则之间存在的冲突矛盾,分析探讨具体问题的协调解决方式,以供参考。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财产法规则;冲突;协调

一般来讲,合理依据夫妻财产制度和财产法规则都可以更有效的帮助处理夫妻间的经济财产问题,充分保障夫妻关系的和谐。比如,处理关于夫妻婚前财产的归属问题,或者夫妻离婚之后的财产、所有权以及债务承担等方面的问题。下面笔者将针对夫妻财产制与财产法规则之间的冲突问题以及具体的协调方法加以分析,以供借鉴。

1 夫妻财产制与财产法规则之间存在的冲突问题

1.1 财产归属问题

当前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越来越多的人对于婚姻关系中婚前财产的归属问题也更加关注。然而,对于夫妻婚前财产的归属问题,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与财产法规在具体规定方面相互存在着一定的冲突问题。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本身是在婚姻保护法的基础上专门制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具体在对应的法律条例中也有明确表示,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收益,例如,婚前夫妻一方的个人存款,依据夫妻财产制的相关规定,该收益应当归为夫妻共同财产。然而,财产法规则对于这个问题的规定是所有一切基于孳息原理和其他相應规定所取得的利润和收益,在未经财产所有者本人授权同意的情形下,都应该被归为个人财产的范畴。由此可见,当夫妻间的具体财产归属需要做界定时,夫妻财产制与财产法规则之间的这些冲突也会给人们造成相当大的困扰与不便。

1.2 所有权变动问题

关于夫妻双方财物所有权的变动问题,我国的财产法规则有明确规定表示,当夫妻双方的财物所有权需要发生变动时,比如所有权从其中一方变动为另外一方时,夫妻双方需要签订规范的法律文件,明文约定财物所有权的变动情况,方能生成法律效力并受到财产法规则的保护。然而,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对于这一问题的规定却表示,因为财物所有权变动本身不存在买卖交易的关系问题,所以,夫妻双方只需要私下明确认定财物所有权,具体的财物的所有权就可以被认定归属于另一方。这两条关于财物所有权变动问题的规定很显然存在着冲突,这就导致有关部门在界定此类案件问题时,不可避免的会遇见这样的冲突问题。

1.3 权利行使问题

在夫妻财产制度中关于夫妻财产的权力行使也有明确的表示,夫妻双方对彼此的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的权利。并且在相关的解释文件中对此也有具体的补充,明确提出对善意第三人的权益保护,具体规定表示:“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时,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而在我国的财产法规则中对这一问题的规定表示:“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时,在这一规定出台前的征求意见稿中又表明“但该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这就表明财产法规则对于夫妻财产的权力行使问题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存在着冲突,如果夫或妻一方擅自出售该家庭唯一共同生活的居所,另一方共有权人有权利对抗善意第三人,这个冲突直到现在也并没有未能得到有效的协调。

1.4 债务承担问题

除了财产归属问题、所有权变动问题、权力行使问题以外,夫妻关系中还存在着一定的债务承担问题。例如,夫妻一方婚前的个人债务,在结婚以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应该被转化为彼此共同的债务问题,或者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所发生的债务问题,在夫妻解除婚姻关系之后是否仍然应该由彼此共同承担该债务的问题。对于这一问题,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中的具体规定表示,要根据债务本身的用途来具体分析债务承担的界定问题。如果该债务的用途是为保障家庭共同的生活需求而产生的,就应归为夫妻共同债务,例如,小孩的教育费用、医疗费用等,其他非此类型的债务应被认定为个人债务。然而,财产法规则中却规定,为了保障债务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债务问题应当要与第三方签署具体的合同,当夫妻一方没有能力履约偿还债务时,另一方应负担继续偿还债务的责任。从这一问题的规定来看,夫妻财产制与财产法规则在债务承担问题上也存在着明显的冲突问题。

1.5 夫妻间赠与问题

针对夫妻间赠与问题,我国夫妻财产制与财产法规则的规定依然存在一定的冲突问题。从理论上来讲,夫妻间赠与,它和夫妻财产约定以及普通赠与三者之间有着非常明显的相似点,因此具体应该把夫妻间赠与问题归属于夫妻财产约定然后适用于夫妻财产制度中,还是应该归属于普通赠与然后适用于合同法规则,这对于夫妻双方的利益关系重大。比如,在没有办理正式的产权变更登记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彼此约定,将一方的个人所有权的房屋作为彼此的共有财产或者是另外一方的财产,那在夫妻双方离婚时,该房屋的原产权人是否可以享有撤销该约定的权利?按照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就不动产而言无需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因此双方财产约定已经生效,离婚时原产权人不享有撤销权”。而按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即离婚时原产权人享有撤销权”。最终,“婚姻法解释三”对此制定了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 条的规定处理”。然而,目前在学术界对于这一问题依旧争论不休,部分专家学者也对这一规定表示批评态度。

2 夫妻财产制与财产法规则的协调发展

关于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与财产法规则之间存在的这些备受各界关注的冲突问题,其实可以统一概括为两大类型的冲突问题:一是非实质性冲突问题,这类冲突问题主要是在表面上的冲突,而不是实质上的冲突;二是实质性冲突问题,是发生在法律本身的冲突或者法律使用中的冲突。因为夫妻财产制度与财产法规则两者本身所应用的范圍就存在差异,前者主要用来解决夫妻间的财务关系问题,而后者是在坚持公平性原则的基础之上,主要用以解决现实社会中所发生的财物纠纷问题,这也是导致在具体使用夫妻财产制度与财产法规则时会存在这些冲突问题的重要原因。

2.1 解决非实质性冲突问题

非实质性冲突一般是指关于夫妻之间内部家庭关系所产生的冲突问题,例如,夫妻间关于财物所有权的变动问题,或是夫妻关于婚前财产的具体归属问题等,这一类问题都归为非实质性冲突问题的范畴。从性质上来看,对于夫妻间的财物纠纷类问题,核心关键只在于转增的问题,并不会牵连到第三方的利益,也不存在交易或买卖的属性。所以,这一类非实质性问题不应该使用财产法规则中具体的合同签署规则作为依据,去界定夫妻财物的具体归属问题,而是应当依照夫妻财产制中的相应规定加以管理和约束,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样才能够充分展示出我国法律法规的人性化,充分保障夫妻关系的和谐度。因此,如果要充分高效的处理好非实质性冲突问题,相应的负责部门要对不同的制度规则的具体适用范围加以明确,不使用财产法规则来解决夫妻内部矛盾等非实质性冲突问题,有效解决并协调夫妻财产制与财产法规则之间的冲突。

2.2 解决实质性冲突问题

实质性冲突一般是指不同的法律法规面对同一个管理和约束的对象,在具体的规则上会存在一定的矛盾和冲突问题。例如,依照我国的夫妻财产制来去处理夫妻债务认定这一问题时,从理论上讲,应该根据债务产生的实际用途来去认定这个由夫妻中的一方所产生的具体债务问题的核心主体,到底应该是债务人自身或者是由夫妻共同承担。然而,我们国家本身存在夫妻一体的传统意识观念,加上为了充分保障债务关系中第三方的经济利益不受损害,充分维护社会的稳定性以及保证经济正常流通的安全性,关于债务认定问题,应该依据财产法规则来加以管理和约束,尽管夫妻当中可能存在一方没有参与实际的债务发生环节,但也应该由夫妻二人共同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因此所产生的一定的财产损失,可适当依据夫妻财产制度提供一定对应的补贴机制,例如,可以考虑建立缉拿全关于特殊财产制与夫妻共同和个人财产间的相应补偿制度。

3 结论

综上所述,当我们在合理处理夫妻间的经济纠纷问题时,应当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去具体分析,合理科学的使用夫妻财产制与财产法规则来解决具体的问题。对于非实质性与实质性的冲突问题加以区别,充分体现我国法律法规制度的人性化之处。

参考文献

[1]贺剑.夫妻个人财产的婚后增值归属——兼论我国婚后所得共同制的精神[J].法学家,2015(04):95-115+179.

[2]贺剑.论夫妻个人财产的转化规则[J].法学,2015(02):5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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