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保证担保贷款的风险分析及防范措施

2020-07-04 03:29穆磊刘霞
财经界·上旬刊 2020年7期
关键词:防范措施商业银行

穆磊 刘霞

关键词:商业银行  保证担保  防范措施

担保措施是分散风险的重要手段,通过设定担保措施,可有效保障贷款的安全,担保措施作为第二还款来源,是第一还款来源的补充。保证担保作为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对于推动信贷业务发展、保障信贷资金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保证担保的可靠性和有效性,直接影响到信贷资金的安全性。

一、商业银行保證担保贷款的风险点

笔者结合实际工作,对商业银行在办理保证担保贷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梳理。

(一)保证担保主体不具备代偿能力

部分业务经办人员未对保证人的经营状况、资产情况、盈利能力等影响其代为偿还能力的因素进行深入调查,导致准入的担保主体无担保能力,削弱了第二还款来源的风险缓释作用。

保证主体是否具备担保能力是决定贷款风险高低的重要因素,但在实际业务办理过程中,部分业务经办人员未对保证人的代为偿还能力进行调查分析,导致无实际经营、资不抵债、盈利能力较差的保证人被违规准入。

(二)借款人之间形成担保圈

为了防止信用风险,部分业务经办人员往往倾向于追求多家企业担保、联保,希望通过“连坐”手段提高借款人的违约成本。但在实际业务办理过程中,由于担保圈企业业务大多具有较强的关联性,往往呈现“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特点,同时如果再疏于对担保圈内相关企业经营情况、融资情况的调查分析,导致保证人的风险未能得到充分揭示,给信贷资金埋下了安全隐患。

从单一客户贷款看,担保圈的存在似乎可以通过互担方式分散信贷风险,但就整个担保圈贷款而言,更多的则是虚化了担保,并提供了风险传染的介质和链条,使得信贷风险更容易传递到整个担保圈。尤其在经济下行期,原本不相关的企业因为担保圈而变得紧密相连,风险极易沿着担保链条传染、扩散,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从单个风险扩散成区域性、行业性风险,甚至造成系统性风险。

(三)小微企业主贷款未追加经营企业担保

部分业务经办人员在办理小微企业主贷款时,未按规定追加借款人经营的企业提供保证担保。一旦发生违约,借款人可能通过转移资产的方式来逃避债务,导致本行信贷资金悬空。

(四)关联企业唯一担保

由于决策容易、操作便利,关联企业唯一担保在日常业务办理中屡见不鲜,但是由于关联企业之间在人事、财务、生产、销售等方面存在依附或者控制关系,一些不符合担保条件的关联企业往往利用集团内资金以及虚假关联交易来“美化”财务报表,虚增担保能力,使得担保形同虚设。

(五)缺少同意保证担保决议或决议无效

在实际业务办理过程中,部分业务经办人员未收集保证人同意保证担保决议,或收集的保证担保决议不符合保证人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导致存在担保无效的法律风险。贷款担保法律效力不足,使贷款法律追索难度加大或贷款法律追索无望,从而可能导致不良贷款比例上升。

二、保证担保贷款相关风险的防范措施

(1)业务经办人员应重视对保证人担保能力的调查,可以通过实地调查并结合保证人的财务报表、账户流水等资料,或是利用企查查、天眼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等第三方渠道,对保证人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资产状况及涉诉状况等偿债能力进行调查和分析,防止不具备代偿能力的保证人被违规准入。

(2)一是贷前强化担保圈信息的识别工作。业务经办人员可通过实地调查并结合征信报告、信贷管理系统等渠道,对借款人与保证人的关系、对外担保情况以及是否构成担保圈等进行深入调查分析;二是贷后做好担保圈风险预警及处置工作。对已经形成担保圈的借款人应重点予以关注,适当加大贷后检查频次。定期或不定期对担保圈内企业经营情况、融资情况、涉诉情况等进行梳理,持续监控保证人代偿能力,一旦发现风险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3)一是提高制度执行力。业务经办人员应严格按照我行相关制度规定办理业务,相关业务条线可通过加强业务培训、加大检查力度等方式,提高经办人员的制度执行力;二是做好相关担保要件的形式审查工作。业务经办人员要对股东(大)会同意担保决议、保证合同等资料进行审慎检查,确保担保要件完整、有效。

(4)一是审慎办理关联企业提供唯一担保贷款业务。关联企业为借款人提供唯一担保风险较高,银行信贷管理制度也要求原则上不得将关联企业作为唯一保证人。如需突破此限制,必须经总行审批;二是加强贷前调查。即便关联企业唯一担保须经总行审批,业务经办人员也要通过实地调查并结合第三方渠道,如通过天眼查、企查查、征信报告、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加强对关联企业经营、融资、涉诉状况等的调查,确保其担保符合条件。

(5)一是高度重视贷款担保的法律风险。各级信贷业务经办人员、管理人员、审批决策人员应该增强法律意识,认真学习《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重视担保贷款中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和可能导致的不利后果,从源头杜绝或减少法律风险;二是增强信贷风险管理机制的制衡能力。调查、审查、审批岗位应该各司其责、互为制约,严格按照制度办法要求,收集保证人身份证明材料、担保授权法律文件等基础资料,做好同意保证担保决议等资料的形式审查工作,确保相关担保要件有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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