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德国法对近代以来中国法制的影响

2020-07-04 02:21李爱芹
新西部下半月 2020年5期
关键词:民法典影响

【摘 要】 我国清朝末年就开始从西方社会引进先进的法律制度,这也正是德国法引进的开始。本文分析了德国法律制度受到重视的原因,阐述了我国自清朝末年至现在对德国的法律制度的直接引进、从日本和前苏联间接引进的多种途径,强调了德国法对我国近代以来的法制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甚至在将来我国相关法律制度草案的建构上德国法也具有非常重要的参考和借鉴价值。

【关键词】 德国法;中国法制;民法典;影响

当今世界两大法系正在逐渐靠拢,各国之间相互借鉴和吸收彼此之间的先进法律制度已经成为一种不可阻挡的趋势,作为大陆法系典型代表之一的德国法对我国近代以来的法律制度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一、中国重视从德国引进法律制度的原因分析

中国之所以非常重视从德国引进其法律制度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当时的德国法是欧洲最优秀的大陆法

一方面,德国法完整地继承和发扬了罗马法的所有优秀法律传统;另一方面,德国法又远远优秀于罗马法的其他众多继承者,甚至可以堪称为当时欧洲大陆法系中的最为优秀者。由其独特的社会历史、人文条件所决定,德国法具有概念准确、逻辑严谨、体系完整和规定细密等诸多的优点,而这一切都根源于德国法的立法技术较之于其他欧洲国家更为发达和完善。中国的传统法律制度以成文法为特征,更接近于大陆法。正因如此,中国首选德国的法律制度体系作为本国法制改革的主要参考模式便也就成为顺理成章的事情了。

2、有引进德国法并取得成功的先例

事实上,早在清政府着手进行大量引进、吸收德国的法律制度之前,世界上便已有许多引进德国法并取得成功的国家,其中既有一些欧洲国家,也不乏一些亚洲国家。在欧洲大陆,一些国家成功地援用了德国法并制定出了其法律制度,从而形成了自己本国的法律体系。在亚洲,日本就是一个引进、吸收并成功运用德国法律制度的亚洲国家之一。就以其军事法为例,在甲午中日战争以前,日本就已经开始沿用德国的军事法律制度,从而使本国军事力量日益强大起来,以至于能在甲午中日战争和日俄战争中取得决定性的胜利。既然其他国家能在接受德国法后变得迅速强大起来,那么中国当然也可以以他们援用德国法的成功经验为参考和借鉴,从而走出一条向德国法学习的法制改革之路。

3、德国的有些社会情况近似于中国

清政府经过派人到德国进行细致地实地考察和详细地比较,体会到中德两国的政治制度等许多社会情况都非常相似。在这种情况下,直隶总督袁世凯认为有必要再派员出使到德国、日本两个国家,去进一步了解有关德国宪法的制定、实施等具体的情况。大臣戴鸿慈在德国经过了几个月的实地细致考察之后,也深刻地认识到了德国人民的勤俭质朴之风与我们中华民族所固有的勤劳俭朴习俗十分相似。由于一国的法律制度体系深深地植根于该国特定社会环境的厚重土壤之中,并且其内容又由其本国特定的社会环境所决定,正因如此,中德两国极为相似的社会客观情况为中国引入德国的法律制度提供了十分有利的条件。[1]

二、德国法对近代以来中国法制影响的途径

德国法对近代以来中国法制影响的途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清朝末年德国法的直接输入

我国从清朝末年就开始从西方社会引进其先进的法律文化制度,这也正是德国法律引进的开始。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我国开始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一些民族意识早早开始觉醒的“新青年”强烈要求清政府进行变法图强,“师夷长技以制夷”,高举“富国强兵,抵制外国侵略”的大旗。清政府在饱尝与西方列强签订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的屈辱中,在中国百姓要求废除“治外法权”的强烈愿望下,迫于内外压力,开始试着学习西方的先进法律思想,参照西方的法律标准来修改制定我国的法律。他们在经过谨慎分析之后得出了这样一条结论:德国法才是对近代中国封建落后的现实状况有着巨大积极影响的法律。而林则徐则是这一工作的开创人,他在与西方而来的传教士进行合作的同时开始进行对德国法律的翻译工作,在传教士与译员等人的大力帮助下,终于翻译出了滑达尔《国际法》的部分片段;在丁韪良的主持下,国际法的教学与翻译工作的开展速度也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先后有着《公法便览》《公法会通》《公法新编》等多部翻译德国法律文化作品的刊物出版问世;而《公法总论》《各国交涉公法论》《各国交涉便法论》等国际法方面的著作也相继面世。

个人认为,在当时的社会情況下,德国法作为当年最优秀的大陆法系的典型代表,而德国也是社会情况和正处于清朝末年的中国最相近的大陆法系国家,并且,在我国吸收德国法之前,即有许多的国家由于引进了德国的先进法律文化制度而取得成功的典型范例,而德国也在其超前的法律的帮助下成为了一个快速崛起、处于领先地位的欧洲强国。从德国法的这些方方面面可以看出,清朝末年有识之士重点把德国法引进中国既具有社会发展的客观必然性,也是一个非常正确而且明智的选择。

2、德国法通过日本对中国法制产生间接影响

日本亲眼目睹了德国南北战争后统一全国的强大力量,随即将学习的重点对象由法国转而变成了德国。和中国相比,德国与日本有着许多更相类似的地方,比如他们的国体和政体都是“实施君主专治,”[2]当时日本国内的整个法律制度体系正是在全盘借鉴、吸收、引用、抄袭、照搬德国法律制度的基础上而得以制定出来的,因而其不可避免地深受德国法律制度体系的影响。

20世纪初期,清政府开始按照日本法的模式对自己的法典进行修订,还邀请了以日本人为主的许多外国法学专家、学者对法案修订工作给予帮助。更重要的是,当时的日本将德国的法律直接拿来作为设置其本国具体法案的准则,况且这些来自于日本国内的著名法学专家、学者也毋庸置疑地会直接仿照其本国的法律体例为当时的清朝政府起草法律草案。所以我们才说,因为日本媒介的连接和传播,德国的法律进一步间接地影响到了我国近代的法律体系。在这种影响下,清政府所编写出的《大清民律草案》的体例与《德国民法典》之间相似度非常高,在体系的设置上,我国《大清民律草案》就采取了德国著名的“潘德克顿体系”。甚至《德国民法典》第165条所规定的“代理人所为或所受的意思表示的效力,不因代理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而受影响。”[3]也只是简单地将德语翻译成中文,就直接被编写进了《大清民律草案》。

从借鉴的意义上来看,《德国民法典》促进了我国民众法律意识的苏醒,也促进了我国人民最早的对法律的认知,对于近代以来我国的法制建构模式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它像太阳一样照亮了我国被迫学习他国法制的黑暗道路,同时为我国的法案烙上了深深的德国印记。但是,我们也不可以忽略学习德国法律体系对中国带来的负面影响,它非常严重地影响了我国的对外主权以及我国法律制度的独立性。因此,中国法制只有在新中国成立之后才开始真正觉醒。

3、德国法通过前苏联对当代中国法制的间接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政府随即宣布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及一切反动法律法令,开始建设社会主义国家。而国际上两强争霸的形势迫使中国开始学习前苏联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德国的法律制度又通过苏联又一次的传入到中国,使得中国再一次接受另一种德国法学模式”,[4]中国的法制再一次受到了德国法律模式也就是马克思主义的深远影响,这让德国法律制度在无形中成为了中国法制模式的主流,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中国法律体系的构建。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制定的《民法典》草案里面非常明显地带有德国法的许多特征。无论是《民法典》草案中所涉及到的基本法律概念,还是基本法律原则中,都能够显而易见地看到德国法律体系的影子。从现实的情况来看也是如此,我国法律制度里面的基本法律原则以及我国法官在司法实务里面所具体运用到的有关基本逻辑判断形式也都深深地印有德国法律的烙印。而在法院判决的过程中,也是利用德国的逻辑三段论的方法来进行推断的。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德国法律体系对近代以来我国法律制度的建构有着十分重大及深远的影响,并且这种影响自从近代开始以来一直持续到现在的法律生活中,甚至在未来我国相关的法律草案构建上德国法律条款的设置也会起到非常重要的参考和借鉴作用。

【参考文献】

[1] 王立民.论清末德國法对中国近代法制形成的影响[J].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1996(02)132-139.

[2] 敏振海.清末德国法对中国法制改革的影响[J].社科纵横(新理论版),2013(01).

[3] 德国民法典[EB/OL].https://wenku.baidu.com/view/a6aa7af4aaea998fcd220e49.html,2019-11-13.

[4] 井维淼.试论德国法律对近代和当代中国的影响[J].中华少年, 2016(03).

【作者简介】

李爱芹(1976.12—)女,汉族,山东济宁人,山东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共聊城市委党校法学教研室讲师,研究方向: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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