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大数据模式下个人信息共享的风险及其知识治理分析

2020-07-04 02:13李增福
电脑知识与技术 2020年13期
关键词:大数据

李增福

摘要:随着大数据的发展,个人信息共享已经升级为知识服务,然而信息共享也面临很多风险,难以实现知识服务功能。面对此种情况,我国根据知识治理理论对个人信息共享分析进行治理,减少共享过程中所存在的风险,促使信息共享具有较高安全性。基于此,本文就针对大数据下个人信息共享进行探讨,首先分析个人信息共享的分析,然后阐述知识治理对策,通过文章的探讨能够让人们对此方面的内容有更加深入的了解。

关键词:大数据;个人信息共享;知识治理

中图分类号:TP3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044(2020)13-0062-02

互联网+大数据模式下个人信息数据具有来源多样性、量级巨大性、覆盖范围广泛性等新特征,个人信息安全风险日益凸显。如今,大数据已经逐渐趋于成熟,个人信息共享也发生了一定的改变,从过去简单且零散的直接共享转变为对信息进行特殊处理以后的应用,满足广大用户的需求,但是由于受到各个方面因素的影响,导致信息共享面临很多风险与阻碍,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下面笔者就针对相关内容进行阐述。

1大数据下个人信息共享的风险分析

所谓个人信息主要是指能够代表个性的符号、数字等等,主要包括家庭住址、网络用户名等等。相关部门在对信息进行收集时,需要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对信息进行归类和存储,然后将其提供给国内外云服务商,而服务商对相关信息进行处理以后,再将信息传输给用户加以应用,这一过程中便被称为信息共享。从功能论的角度来说,个人信息共享是广大用户获取知识服务非常重要的途径。基于大数据技术的应用,云服务商能够对信心进行特殊处理,而在这一影响下广大用户也就不会再满足于对零散信息的获取,而是将信息转变为知识,有利于消除在决策中所存在的不确定因素,以此来满足用户自身需求。

大数据技术的出现虽然进一步实现了个人信息的共享,然而却也给信息共享带来非常大的风险,在一定程度上难以实现知识服务功能。首先,基于区块链,管理部门和用户在存储信息时主要通过分节点来实现,但是在具体实践中由于各个共享者位于不同节点,如此则造成相互之间难以通过协作保障信息安全性,从而出现安全风险。其次,云服务商凭借自身在信息传输上所具有的优势,常常随意对信息进行删改或是高价进行出售,如此不仅会破坏群体信息的安全性,还会影响用户正常对信息的获取与应用。所以,由于缺乏有效的应对措施,造成共享秩序混乱,影响了知识服务功能。

2大数据下个人信息共享知识治理对策

2.1有利于缓解信息共享中矛盾

根据相关学者的观点,治理者通常是对制度进行合理安排,当对知识服务的参与者行为进行引导,同时对相互之间的关系进行规范与调整,以便能够有效构建出满足活动开展需求的社会条件和环境。通过利用知识治理理论,我国通过使用各种治理手段对知识服务活动进行规范,并且还要调节各部分主体之间所存在的利益冲突,如此能够有效应对信息在传输时所受到的阻碍以及自身的安全性等风险,从而满足信息共享者在知识创新方面的需求。所以,国际上很多国家都将知识治理视为保护信息共享有效的方法。共享者对信息进行处理时,不仅要满足用户本身法人诉求,而且还要采取有效方法应对所存在的安全风险,充分发挥知识服务功能。在对个人信息共享风险进行治理时,所采取的措施是否具有良好的效果,主要在于相关知识服务活动是否得以良好开展,同时能够满足用户自身个陛化需求。

2.2有利于规避共享风险的形成

之所以个人信息共享存在风险,主要在于共享者在信息共享促进以及规避风险上缺乏协作,而我国为了能够促使各个共享者之间加强合作规避风险设置了非常正式机制,希望知识服务能够得以更好地开展。例如,发挥行业协会本身所具有的引导作用,向相关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如此能够有效规避信息安全事故的发生。再比如,应当鼓励云服务商发挥其本身在个人信息共享上所具有的优势,针对如何有效消除信息在传输过程中所遇到的阻碍等与广大用户进行探讨。另外,由于云服务商的滥用,不仅对用户的权益造成了侵害,还破坏了共享秩序。面对此种情况,我国应当根据知识治理相关理论制定相关法律维护用户合法权益,并且明确具体的责任与义务规范云服务商的行为,而这有效弥补了供应链治理方面在强制性上所存在的不足,有利于维护共享秩序以及消除知识服务所面临的障碍与风险。美国在此方面有着明确的规定,若是因为云服务商导致发生信息安全事故,对信息主体的利益造成了损坏,那么则有权索取一定的赔偿金。

2.3有利于优化知识服务效果

治理者应当重视共享者内外关系,能够弥补共享风险应对措施在相关关系调整上所存在的缺失,为知识服务提供有效的保障。在共享者中,我国需要对共享者科层进行调整,实现对信息技术等方面资源的有整合,促使知识服务能够获得更好的效果。在共享者外部,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类共享者存在明显的科层式监管关系,而这便需要借助治理权限对其进行调整。此外,根据知识治理理论,治理者还应当对各共享者相互协作关系、共享秩序等进行调整,确保知识服务有序与高效,如此便能够有效弥补信息安全管理方法中在整体秩序治理时所存在的缺陷,如此则能够为知识服务活动的开展创造相适应的环境。

3知识治理对策下可实施的具体治理措施

3.1科学设置治理权限

基于知識治理理论,我国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共享者当内外关系进行调整。如果治理对策的实施与共享者内部有关,此时则应当将治理权限交给共享者,并对其进行引导,促使其能够健全内部组织,有效应对信息在传输时所遇到的阻碍:首先,针对信息安全管理应当将相关权限放给每个节点;其次,根据相关管理规则,以便有效发挥出机构在管理、技术等方面所存在的优势,对每个节点中出现风险的概率进行评估;最后,制定和实施风险防范措施,以此来保障知识服务能够获得良好开展的,针对风险出现而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针对知识服务秩序和信息共享两者之间的关系,为了能够解决信息安全风险问题,应当从如下两个方面人手:1)通过立法制定相关法律,针对与参与共享的条件进行明确规定,最基本的条件便是共享者本身应当具备应对风险的经验,在知识服务上也要具备相应的技术资源;2)若是共享者存在破坏信息安全等行为时,并引发了共享风险,对知识服务的开展产生了严重阻碍,那么相关行政部门则应当要求共享者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更正。针对情节十分严重的共享者,应当将其共享资格撤销。

3.2加强共享者之间的协作

从当前共享者之间的写作情况来看,双方合作形式主要有:1)云服务商和其余共享者。由于云服务商在技术上的优势,在共享中能够对他方进行控制,占据明显的优势地位;2)已经被云服务商控制的共享者。要想能够有效应对信息共享所存在的風险,应当依靠行业内部相关组织制定行业规范,通过此种机制促使共享者之间能够借助相互协作面对因为云服务商而导致信息安全等问题的发生。针对云服务商不仅要对其进行引导,还要使其能够和广大用户之间完成写作,再利用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限制,避免对共享秩序等造成破坏。

行业内部自律组织应当加强对云服务商的引导,也就是科学方法和措施避免风险的发生,还应当使用特定方式促使其和其他共享者之间进行协作。如果云服务商存在扰乱共享秩序、造成信息泄露等行为,则要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并赔偿所由于其自身原因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严重者还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3.3保护信息共享中权利

从新制度经济学视角来看,信息共享本质主要是指对交易信息权利的过程,所以则需要对权利进行设置,以此来有效应对所面临的共享风险,同时促使知识服务功能的实现。个人信息与公共等其他方面的信息有着明显的不同,通过个人信息能够对主体进行识别,所以此部分信息是私人信息。所以,我国应当在此方面上先设定权利,不仅要满足个人人格尊严等方面的诉求,还需要其能够提供信息用以提供相应的知识服务。我国还根据相关理论以主体人格权为基础,然后对信息收集、存储等方面的权利进行设置。而共享者则应当以此为依据,针对信息应当采取深层次挖掘等方法对其进行处理,将信息转变为知识。

为了避免信息在传输过程中所存在的风险而影响到知识服务,我国还应当在设定权利时进行以下规定:1)云服务商等相关主体应当将前述权力下放,既可以给单位内部相关部门,也可以给用户;2)当用户向云服务商支付了一定的费用以后,便能够通过云平台获取自己想要的信息,但是云服务商则要保障信息的质量。如果云服务商存在恶意提高价格的情况,或是降低信息质量,那么用户则可以选择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从而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

4总结

总之,个人信息共享转变为知识服务虽然能够给很多用户带来了一定效益,但也面临很多风险,通过采取知识治理对策才能够改善这一情况。知识治理对策的应用有利于缓解信息共享中矛盾、规避共享风险的形成、优化知识服务效果,发挥知识服务的功能与作用。文章主要是为了实现知识服务功能,降低所存在的个人信息共享风险,通过知识治理的得以实现,从而实现知识服务功能,发挥其在社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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