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浅析

2020-06-29 12:38耿赫
法制与社会 2020年16期
关键词:法治保障法治建设公共卫生

关键词 公共卫生 法治保障 法治建设

作者简介:耿赫,黑龙江省法治研究所,副研究员,研究方向:刑法学以及司法行政。

中图分类号:D630.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6.053

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和疫情防控实践表明,公共卫生安全作为国家安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治理和基层治理中需要重点落实的工作内容。同时,公共卫生安全的公共性决定了其落实不能完全依靠政府或者政府中的某些部门,而是需要政府、社会、人民群众的共同协作。而在多元主体协作开展公共卫生工作的过程中,完善的公共卫生法治是公共卫生安全责任落实到位的重要保障。虽然在长期的公共卫生实践中,我国陆续出台了与公共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为相关工作的有序开展提供了相应的法治指导,但受公共卫生风险因素多样化的影响,公共卫生的法治保障力仍然比较薄弱,难以适应公共卫生安全工作落实的需要。基于此,有必要对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问题进行针对性的研究。

一、完善公共卫生立法

我国对公共卫生立法工作历来比较重视。为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公共卫生状况,立法部门先后制定了《突发事件应对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多部与公共卫生密切相关的法律。同时,为适应全球公共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我国积极遵循和落实《濒危野生动物植物国际贸易公约》等国际公约。然而,随着公共卫生环境的变化,上述相关法律中的部分内容与公共卫生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之间出现了一定的差距,这就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对公共卫生法治内容体系进行持续性的补充完善。

首先,完善已有法治内容。公共卫生实践表明,我国公共卫生立法工作在一些细节方面仍需进一步完善。以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为例,在此次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过程中,受现行法律中对传染病分类不精准、传染病应对措施不足,地方政府宣布和调整突发事件应急程序和方式不明确等方面的问题,政府部门在疫情防控过程中出现了无所适从的状态,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疫情的防控进度和效果。为此,立法主体要结合公共卫生工作实践及时掌握已有法治内容中的不足,适时补充完善相关法治内容,确保公共卫生工作的开展有法可依。

其次,引导和鼓励地方立法。为适应不同地区公共卫生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国家立法机关要适当地下放立法权力给地方立法机关,并给予地方立法机关相应的立法指导,使地方立法机关能够结合本地区公共卫生管理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探索出台相应的地方性法规,规范公共卫生管理工作开展。例如,可以鼓励地方立法机关将新冠肺炎疫情实践中获得的有效的公共卫生管理方法以法规的形式明确出来,为后续公共卫生管理工作开展提供明确的法治指导。

二、严格公共卫生执法

严格执法才能保证公共卫生法治对相关主体行为的约束力和指导力的有效落实,也才能发挥法治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作用。

首先,加大执法力度。公共卫生执法部门要强化对执法工作的认知,将执法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同时,要适当扩大执法主体队伍,通过执法主体的增加来缩小执法的盲区。对于一些需要跨部门协作的执法工作开展,要成立专门的执法工作小组,负责执法工作的有效开展。

其次,注重文明执法。一方面,执法部门要依法公开相关信息,确保公共卫生预防、报告、预警等信息公开的全面性和及时性,避免信息传递不及时出现执法错乱的情况。另一方面,在执法活动中,执法人员要耐心讲解,积极协调,做到以法为据、以情感人,获取民众的支持,避免暴力执法行为的出现。

最后,强化执法监督。执法机關要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和执法流程进行规范性、明确性的要求和培训,使执法人员能够牢记和恪守文明执法的信条;要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中执法不力的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必要的惩戒,强化责任落实意识和行为。同时,为保证监督的全面性和深入性,执法机关除了要加强内部的执法监督以外,还要积极接受媒体、人民群众的执法局监督,通过大范围的监督来保证执法的严格性和规范性。

三、公正公共卫生司法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的重要防线,也是彰显公共卫生法治公正性、公平性和正义性的重要途径。在公共卫生司法方面,要遵循公正的原则,将公正落实到具体的案件处理过程和结果上。

首先,要依法打击各类公共卫生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对于公共卫生发生、应对过程中出现的违反公共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司法机关要加大司法力度,确保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的有效开展,维护社会秩序。同时,要依法对公共卫生防控中出现的各种纠纷进行合理处理,对市场主体的合法经营意识和行为进行强化,切实保证市场发展的稳定性。

其次,要及时处理相关案件。在坚持司法为民和司法公正的基础上,司法机关要简化公共卫生案件处理流程,提高公共卫生案件处理效率,使法治的公正性得到尽快的实现。

四、健全公共卫生全民守法机制

全民守法是公共卫生法治保障力真正发挥的重要措施,立法、执法和司法机关只有通过相应的法治行为来推进公共卫生领域的全民守法机制,才能保证法治功能的充分发挥。

首先,强化公共卫生法治宣传。一方面,要加大公共卫生法治宣传力度,使公民能够通过多种途径了解、认识和认同公共卫生法治的重要性,促进公民自觉行为法治意识。另一方面,要引导公民学习公共卫生法律知识,鼓励公民参与到公共安全法治知识和行为的传播中,进而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净化公共卫生领域的安全环境。

其次,引导公民参与公共卫生法治实践。执法机关要加强与公民之间的法治联系,通过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公共卫生法治实践活动来引导公民积极参与公共卫生法治实践中,并通过实践来强化公民的法治意识和法治能力,使其成为法治建设的重要參与者和推动者。例如,执法机关可以在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平台开设公民参与通道,使普通公民有条件参与到公共卫生安全隐患的发现和信息反馈中,将公共卫生安全防护工作融入到公民日常的生活和工作中,提高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风险防范的效率与效果。

最后,探索建立公共卫生安全黑名单制度。公共卫生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与社会的稳定发展大局,为营造良好的公共卫生安全环境,遏制部分主体为谋私利破坏公共安全状况的心理和行为,加大违法成本,相关部门要探索实施公共卫生安全黑名单制度,对那些做出威胁公共卫生安全事件的相关主体进行行为活动方面的限制,突出公共卫生安全保护的权威性和重要性。

五、加强公共卫生法治保障

公共卫生法治建设的主体虽然是公共卫生领域的立法、执法和司法,但这些相对孤立的工作内容的开展却需要相关衔接性保障措施的支持。换而言之,只有加强对公共卫生法治建设的相关支持性工作的开展,才能够确保公共卫生法治的有效强化。在保障性措施的开展方面,需要重点做到以下几方面:

首先,强化有关机关与社会性组织的协作。虽然法治机关在立法、执法、司法等法治建设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和成熟的模式,但公共卫生的专业性决定了法治机关不能够仅凭自身的能力应对所有的法治建设难题。因此,在公共卫生法治建设过程中,一方面要从法治的视角审视公共卫生法治建设,缺乏立法、执法、司法的规范性和合理性,另一方面则要从公共卫生的专业性视角审视法治内容的实效性。鉴于政府在公共卫生专业性方面的欠缺,有关机关在开展立法、执法和司法工作时,要密切与公共卫生类社会组织的联系与协作,通过优势互补来提高法治建设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其次,注重科学技术手段的应用。科学技术在公共卫生法治建设方面发挥的作用主要体现在法治建设的精准性方面。在公共卫生立法过程中,要通过大数据分析来掌握公共卫生领域的关注点和法治薄弱点,提高立法工作的全面性和有效性。在公共卫生安全事件应对处置过程中,要借助信息化技术来消除信息传递不及时、不全面、不准确的问题,提高信息传递的实时性、准确性,使公共卫生安全防控工作的开展更加科学合理。

最后,拓展公共卫生法治建设路径。为确保公共卫生法治建设的持续推进,消除因为法治建设不到位可能引起的公共卫生安全风险,有关法治主体要拓宽法治建设渠道,让更多人民群众能够参与到公共卫生的法治建设实践中,为法治建设建言献策。例如,执法机关可以搭建网络直通车,让群众可以便捷地通过网络通道反馈自己生活和工作中遇到的公共卫生方面的问题,以此来细化公共卫生法治建设方向和内容,促进法治建设与公共卫生事业发展相吻合。

六、结语

公共卫生法治建设作为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法治建设内容,在维护公共卫生领域安全,促进公共卫生事业稳定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鉴于当前我国公共卫生法治建设的实际情况,有关主体要通过完善公共卫生立法、严格公共卫生执法、公正公共卫生司法、健全公共卫生全民守法机制、加强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等措施的实施来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力,确保公共卫生法治建设的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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