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艳萍
2019年,家住某小区的业主陈某家中先后两次被盗,陈某认为,小区物业安保未尽到责任,将该小区的物业起诉至了法院。
陈某虽主张物业公司在履行管理职责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涉案房屋被盗两次造成财物损失,但是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且物业公司提供了被盗时的巡更记录、外来车辆进出登记、外来人员进出登记记录,小区车库出入口当值及交接班记录等材料,佐证其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对该小区实施了相应的公共秩序维护安保措施,履行了相关安全保障义务。
《物业管理条例》第46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時,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由此可见,物业公司的保安义务是属于防范性质的,它只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义务,这与公安机关的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还是有根本区别的,业主被盗的直接责任人是盗窃者,物业公司仅需在失职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综上,该物业公司对于陈某家中的失窃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