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本文深入分析了当前我国互联网保险的现状,并剖析了存在的问题以及互联网保险发展存在的机遇和挑战,最后提出了政策建议。
【关键词】 互联网保险 监管 第三方平台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其印发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中将互联网保险定义为: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技术,通过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等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业务。《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报告》(2016)中提出互联网保险是指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公司或者网络公司通过互联网平台为客户提供线上的保险产品和服务。
随着国内互联网保险近几年迎来高速发展,大量资本的入场推动了互联网保险行业朝更稳的方向发展。相对于传统保险企业,互联网巨头做保险还是占据更多的流量优势,同时它也提高了用户对于保險意识的重视,可以说互联网保险的快速发展一定程度上也推动了保险普惠概念的普及。不同于实体的传统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新型互联网保险中介机构既有优势与不足,孕育着新的发展机遇,也伴随着一定的风险。理清其发展规律,研究与其发展息息相关的内外部因素,综合分析其发展现状与前景,是关键所在。
一、互联网保险发展现状
1、互联网保险经历了一个迅猛发展到平稳发展、增速下降的时期。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公开数据显示,互联网保险在2012-2015 年4 年间经历了爆发式增长,保费收入增长近20 倍,互联网保险渗透率于2015 年达到9.2%。然而从2016 年开始,互联网保险保费规模增长陷入停滞并开始减少,渗透率连年下滑,到2018 年渗透率仅有5%,究其主要原因是受保险业政策影响,给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带来了短期阵痛。在互联网保险保费规模爆发增长时期,车险和理财型人身险是重要的组成部分,这两类险种标准化程度较高,适宜在互联网渠道进行销售,且保单金额较高,因此占据了互联网保险大部分的收入来源。但随着2016 年商车费改政策的落实,网销车险失去了价格优势,同时加强了对第三方车险平台的监管,使得互联网车险的发展进入冷静期。
2、第三方平台是互联网保险保费收入主要来源。互联网保险销售渠道主要分为官方自营渠道和第三方渠道。从渠道侧市场份额来看,第三方渠道占据互联网保险的主要保费收入来源。虽然互联网保险业务呈现多种商业模式, 但是互联网保险规模保费增长迅速主要源自互联网保险经营主体与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模式的合作。从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来看,以2017年6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统计数据为例,在经营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的61 家人身险公司中, 45家公司通过自有官方网站模式展开经营,53家公司与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进行深度合作,其中43 家公司采用自有官方网站模式和第三方合作并用的商业模式。2017 年上半年通过第三方渠道实现规模保费占互联网人身保险保费的92%。从互联网汽车保险业务来看, 2019年上半年, 保险公司自营移动端对互联网车险业务的贡献度最高,为67.62%,其中移动APP的贡献度为44.47%,微信公众号的贡献度为21.84% 。从互联网非车险业务来看, 2019 年上半年, 第三方网络平台对互联网非车险的贡献度为64.85%,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贡献度为22.77%。
二、互联网保险发展的问题
1、产品结构不平衡。虽然互联网保险出现了很多新型的险种,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保险产品的结构仍然不平衡,保险种类发展参差不齐,主要集中在简单人寿保险、汽车保险和财富管理保险等几种,其他保险占比较少,无法真正满足互联网用户的需求,而且支付与理赔计算概率不对等,存在一定的风险,用户在选择过程中会谨慎对待。
2、信息不对称。在互联网保险中,保险人和投保人并没有真是接触,只是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流,沟通不够,因此会出现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一方面,保险人很难彻底的了解投保人的真实状况和投保动机,如果投保人不如实的告知相关信息,或者利用伪造单据和网络漏洞进行骗保也很难避免;另一方面,保险双方所签订的保险合同是一种附和性的合同,是由保险人单方面拟定的,很多投保人在签订合同时也不会对各个条款仔细研究,对一些专性的条款也缺乏认知,因此会存在一些风险。
3、与互联网财产保险有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在中国的互联财产网保险飞速发展的同时,与之对应的相关监管维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却没有与互联网保险发展同步。网络保险是在实际金融理赔的过程中,借助第三方平台实现的产品购买与赔付。那么如何对产品合同的制定与理赔方案的界定谁来保障成为一个不得不解决的问题。在第三方平台上,一旦出现理赔纠纷,由于地域不确定性、用户信息的虚拟,保险公司的涉险范围不同,这一纠纷谁来解决,流程如何制定,都成为困扰消费者的问题。同时,面对不良竞争、虚假信息等网络安全带来的问题,如何界定惩处力度,惩罚措施,都是需要有关部门从新审核的部分。那么明确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就变得极其重要。想要互联网保险稳步发展就必须健全法律法规。
三、互联网保险的发展机遇
1.网民规模的扩大,网购市场的发展。由于网络技术的发展和移动设备的普及,我国互联网人群规模不断扩大。而且在互联网人群中, 运用互联网购物的人群占了一半以上。根据《2014 年中国网络购物市场研究报告》:截至2014 年12月,我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3.61 亿,跟2013 年年底比较,增加了5953 万人,增长率为19.7%,占我国互联网人群的55.7%。其中手机网络购物用户增长更为迅速。2014 年我国手机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2.35 亿, 增长率为63.5%,手机购物的使用比例达到了42.2%。因此2014 年我国网络购物市场呈现出普及化、移动化的发展特征,而且主流网购群体规模增长较快,具有一定经济实力购买更多的需求产品。
2.电子商务市场环境的成熟。庞大的网民规模、传统企业的转型,为电子商务市场打下了供需基础,淘宝、天猫、京东、唯品会等B2C 模式通过吸引优质的供方入驻,在确保商品质量的同时,能够提升商品的丰富度,更好地满足了网络购物用户的需求,得到用户对其信誉和质量的信任度,电子商务市场环境已日趋成熟。
3.国家政策对互联网保险的支持。仅仅在2014—2015 年,国家多部委发力,对网络零售、移动端网络零售及物流、金融等产业出台多项政策法规,以促进电子商务、物流、支付的有序发展(如表1 所示)。
4.网络用户对保险行业的关注。根据2014 年1 月百度数据研究中心的报告显示:2013 年第三季度,保险行业日均搜索指数105.3 万,环比下降0.4%,同比增长7.8%。显然,网民通过搜索引擎查找有关保险的信息十分普遍。其中,汽车保险占比52.3%,人寿保险占比18.8%,儿童/教育保险占比6.9%,健康/医疗保险占比6.1%,家庭财产保险占比4.5%,意外保险占比4.3%,其他保险占比7.2%。
四、互联网保险发展面临的挑战
1、产品设计环节存在产品同质化的问题。互联网保险的快速发展拓展了产品渠道,但依旧存在产品同质化的问题.在以需求为导向的时代,不同的用户对保险产品的需求不同,最理想的状态是根据客户独特的需求,个性化定制保险服务.因此保险公司需具备根据每个投保人的风险水平制定保费的能力,该能力的前提是掌握足够多的数据.而如今保险公司因信用与安全问题,对数据的掌握程度有限,数据孤岛现象严重.以医疗保险为例,保险公司至少需接入全国30%的三甲医院的数据,其中包含病人的药品清单、病案、收费等信息;但是在现有的中心化模式下几乎找不出医院分享数据的利益点,所以产生了数据信息孤岛的问题,并导致互联网保险差别化定价与个性化定制难以实现。
2、销售环节存在售后难以追溯和数据篡改的问题。互联网保险模式相较于传统保险在优化销售渠道方面已是很大的进步,大量削减了代理人等销售费用,但在售后可追溯和防止数据篡改等方面依旧存在较大问题,例如互联网保险公司运用数据库存储数据信息时,存在数据信息被不法者修改、删除、覆盖的风险,并且现有的防范外部不法者的网络技术无法有效地防范源自保险公司内部的业务人员、科技人员、管理人员不合规的恶意篡改行为.
3、理赔环节存在互联网保险理赔难的问题。因现有保险具有专业性强,中心化程度高的特点,当投保人利益受损后,出现大量互联网保险理赔难的问题.同时保险合约的执行一般需要第三方中介来监督和确保合约双方对权利或义务的履行,增加了合约成本,且保险赔付过程中人工操作环节多、处理时间长,降低了合约执行的效率。
五、政策建议
1、加强信息化、智能化和大数据管理建设。在金融科技时代, 保险业实时面临着海量的动态流量数据的处理压力, 包括跨营业区传输的业务流量数据,跨办公区的OA 信息流量数据,跨数据中心的灾备信息流量数据, 而且这些数据很可能是异构的。因此,为了提升保险从前端到后端的全流程运营能力, 必须加强信息化、智能化和大数据管理建设。首先,通过采购高端IT 设备和采用国际先进的ITIL 运维与敏捷迭代开发等管理理念进行信息化建设, 不仅可以提高保险业的办公运营效率与跨越时空进行营业,还可以对营业风险进行精细化管理,这将极大地降低传统业务模式中所需的人力和固定资产占用成本。其次,通过在IT 的平台上嵌入AI 模块进行智能化运营, 这在智能客服和精准营销及风险识别中都大有用武之地。最后,对异构的数据进行大数据分析和处理, 不仅可以深挖客户需求以创新产品,还可以为精准的智能营销与风险识别打下基础。大力推进信息化、智能化和大数据处理能力建设,可为互联网保险的快速发展提供强大的技术支撑,使得企业向全面的信息化和智慧化经营转型, 进一步增强在与第三方合作中的分成话语权。
2、建立科學合理的互联网保险监管策略,完善相关机制建设。随着互联网保险产业的不断发展.互联网保险公司、传统保险公司及其他保险机构均呈现出混业经营特征.即许多保险机构从事多种金融市场业务。因此,在整体金融监管环境下.尽快实现互联网保险产业的混业监管势在必行。但由于我国金融监管采用分业监管制度,因此无法一步实现互联网保险产业的混业监管.尤其是不同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环节无法保证。此外.如果急于加快混业监管模式的推进.极易产生监管空白区域,因此建议互联网保险产业还是由保监会为主要监管主体.负责互联网保险产业的整体发展规范建设.而涉及其它领域时. 则由其他监管主体按照本金融市场规定进行约束.以防止互联网保险产业发展偏离.保证其健康发展。同时,为了互联网保险产业混业监管和顺利实施,还要通过建设及完善相关机制对其进行辅助.进而共同推动互联网保险产业的监管体系建设。例如.尽快建立跨地区监管合作机制.要明确保险产品跨区经营的许可内容及禁止内容。重点加强互联网保险产品条款设计的合理性.要做到充分保障消费者及客户的基本权益。此外.建立互联网保险业务纠纷解决机制也十分重要。尤其是对互联网保险产业而言.由于线上销售的产品具有金额小、数量多的特征.因此如果走传统诉讼解决方式.势必将造成较大的经济浪费问题,因此建立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具体可以规定纠纷解决机制的流程.为消费者及客户提供必要的信息咨询和法律援助.同时还要保证纠纷机制调解全过程公开透明。
3、保障网络信息安全。互联网保险行业存在受到网络攻击的安全风险, 因此必须有相应的防范措施来保障网络信息安全.第一,数据需要被定期备份,当遭遇到网络攻击或因员工操作失误而使数据库被破坏时,可以利用备份数据及时、完整的恢复原先的数据库,防止对保险公司的业务活动产生影响.第二,建立容灾中心,在遇到大范围, 毁灭性的灾害如洪水、地震等,数据将会被彻底的损坏,仅有数据备份是不可能恢复的.数据容灾中心的存在起到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避免产生难以弥补的损失.第三,与公安部门合作,对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对从网络上获得非法收益的人员,要加大惩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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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徐玲(1979.11--)女,汉族,河南驻马店人,研究生,讲师,研究方向:产业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