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扶贫背景下农村养老保障的减贫效应分析

2020-06-27 14:01段雪莲
大经贸 2020年4期
关键词:精准扶贫

【摘 要】 精准扶贫是解决贫困问题的重要途径,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前提。在农村中,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实践成为减少贫困的重要举措。在扶贫开发中有效建立养老保障制度不但可以提供风险保障,还可统筹利用社会扶贫资源,为打臝脱贫攻坚战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和保障。

【关键词】 精准扶贫 农村养老保障 减贫效应

一、引言

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期扶贫开发的重要战略思想及行动纲领,而农村贫困人口摆脱贫困是其中最艰巨的任务。根据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以及国务院扶贫办公布的建档立卡数据,按照每人每年2300元(2010年不变价)的农村贫困标准计算,2019年末农村贫困人口551万人,比上年末减少1109万人;贫困发生率0.6%,比上年下降1.1个百分点。可见,我国精准扶贫工作成效显著。

二、农村养老保障减贫效应问题分析

近年来,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发展卓有成效,有必要进一步厘清其减贫效应。因此,本文主要选取养老保障方面,来针对性分析农村社会保障减贫效应。完善养老保障既是收入分配的重要领域,也是减贫的重要方面。

一是农村新型养老保险保障制度建设历程短,预见性不足。按照有关国际经验,只有在老龄化人口高峰到来20年以前建立养老保障制度,才能确保老年人安度晚年及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中国从2009年开始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到2012年7月1日,我們基本实现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然而2000年中国就开始进入老龄化社会,可以说中国农村相对完善的养老保险制度晚于农村老龄化。中国新农保制度的发展仍需进一步的完善。二是农村居民缴费档次低,预期待遇给付不足。目前中国新农保[1]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1200元12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以新疆农村为例,当新疆农村居民缴费15年的农民选择300元及以上的缴费档次,或缴费20年的农民选择200元及以上的缴费档次时,将来的养老金待遇才能高于2012年新疆农村低保标准。然而,根据山东社会科学院山东省经济社会综合调查课题组主持的“2017年山东省经济社会综合调查报告城乡居民需求报告”,在参加的险种方面,大多数受访者参加的是水平相对较低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在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缴费的档次和享受的待遇普遍不高,以300元和500元居多,分别占65.9%和12.6%。由于100元缴费档次规定只适用于重度残疾等缴费困难群体的选择,所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整体来看还是以选择最低档次的居多。同样,交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受访者,大多数选择的也是本地缴费标准的最低档次。较低的缴费档次,难以满足老年时期养老和健康的需要。可见,在现行制度运行不变的情况下,农村由于农村居民缴费能力有限和缴费意愿不强,导致养老保险减贫效果不佳。三是计发年限设计不合理。如果制度设计计发系数低于平均预期寿命,那么农民在超过计发年数的剩余寿命内缺乏应有的老年保障或陷入贫困,必然对社会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目前绝大多数地区的新农保计发系数为1/139,计发年数不足12年,也就是说,老年人到72岁以后,个人账户即被提空,仅剩每月100元的基础养老金,还不够低保标准。2018年中国人的人均预期寿命为77岁,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医疗保障的不断改善,未来中国人均预期寿命将持续提高。由此,高于人均预期寿命的老人,可能成为家庭开支增长,甚至致贫的重要原因。虽然目前已有高龄津贴,但高龄津贴主要针对80岁以上的老年人,且缺乏制度刚性。因此,中国新农保制度的不完善和农民缴费能力弱,直接影响农村减贫效应,也造成老年保障制度衔接性和可持续保障性不足问题。

三、结论与政策建议

其一,加大财政补助力度,逐步提高养老金待遇。为此,中央财政需要增加支持力度,地方财政根据实地情况适时补充;个人账户方面要拓展新农保基金投资渠道,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商业化运营,以提高个人账户基金的收益率。个人账户与统筹账户双管齐下,巩固新农保的养老保障能力。其二,新农保应尽快实现从“制度全覆盖”到“人群全覆盖”。政府应该特别关注贫困农民的参保问题,参保不会致贫返贫,且具有普遍意义的增收减贫效果,应吸纳更多缴费困难农民加入,加大对缴费困难群体的倾斜力度,更大范围内发挥新农保作为具有福利性的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其三,要确保新农保缴费的财政支持机制,充分发挥政府财政补贴的激励效应。一方面,在农民缴费能力的范围内,适当提高最低缴费标准,因地制宜增加可选择的缴费档次,明确多缴多得的财政补贴机制。另一方面,加大新农保宣传力度,积极探索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激励中青年农民群体积极参保、及早参保,农民根据自身家庭经济条件选择合适的缴费档次,以增强新农保制度的稳定性。

【注 释】

[1] 中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014年2月7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关于2013年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汇报,决定合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建立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参考文献】

[1] 范辰辰,陈东.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减贫增收效应——基于“中国健康与营养追踪调查”的实证检验[J].求是学刊.2014(6):62-70.

[2] 鲍震宇,赵元凤.农村居民医疗保险的反贫困效果研究——基于 PSM的实证分析[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18(1):90-105.

[3] 黄万庭.新疆农村社会保障反贫困效应分析[J].新疆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3):42-47.

本项目是西华大学2020年“西华杯”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研究课题成果,项目编号:2020103。

作者简介:段雪莲(1995-),女,汉族,西华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在读,经济学学士,研究方向为老年贫困、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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