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破产清算涉税事项的思考与分析

2020-06-27 14:01崔睿睿
大经贸 2020年4期
关键词:风险分析

崔睿睿

【摘 要】 根据A公司破产清算相关方提供的材料,结合本人在税务工作中的经历,在充分学习研究国家相关财税政策,认真分析A公司破产清算方案的基础上,以破产企业的涉税事项为研究对象,根据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分别对破产清算涉及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种,进行了税负测算、风险分析,并提出了相关的税务筹划建议,希望本文对同类型公司的破产清算涉税事项处理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

【关键词】 破产清算 涉税事项 风险分析

一、本案例思考分析的目的

通过分析A企业破产清算过程,建立起与A企业类似的资产和债务结构的企业破产清算流程,明确债权清理过程中的涉税事项处理方式、明确以变卖为主要形式的破产财产处理方案中应关注的重点环节、优化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做好上述事项的总体税务筹划工作;为加快破产清算过程、减少破产清算的成本奠定理论基础和操作模板。

二、案例分析

2.1增值税涉税事项测算分析。主要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第13号公告,2013年第66号公告,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年36号通知有关要求。

依据国家有关政策依据,企业在进行破产清算过程中,面对增值税涉税事项的测算分析,应从基于破产财产抵债界定为交易情况以及基于享受税收优惠情况两方面考虑。具体分析如下:

2.2基于破产财产抵债界定为交易情况下。因A公司资产类型主要有货币资金、应收款、固定资产(机器设备及房屋建筑物)、长期股权投资等等,其中除固定资产(2016年5月1日前取得)外,其余类型的资产不涉及增值税缴纳问题。

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2016年5月1日前取得的房屋建筑物处置时,可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或按简易办法计算增值税。

2.3享受税收优惠情况下。依据有关文件要求,对享受优惠政策进行可能性分析:

以资产(含实物资产、债权和劳动力)抵偿负债,在税收上可以理解成实物资产及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相当于企业资产价值的部分负债)和劳动力一并以零对价转让。

按照A公司的破产清算方案,具体操作中可以将全部破产资产和负债以及全部人员转移给新华发电公司指定的接收单位,用以抵偿A公司对母公司的负债。这种情况基本能够满足资产重组的定义,可以申请享受免交增值税。

2.4所得税涉税情况分析。依据国家有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依据,企业在进行破产清算过程中,面对所得税的涉税事项,首先应测算清算所得,掌握应交所得税情况,最后分析纳税风险因素。进而对所得税涉税情况进行全面分析,明确企业在破产清算环节免予缴纳所得税的相关条件。

根据A公司提供资料,2013年-2017年,A公司本部可弥补亏损总额为8,789.03万元,如2018年12月31日以前完成破产程序,弥补亏损金额高于清算所得金额,因此,根据文件规定无需缴纳所得税。

2.5土地增值税涉税情况分析。依据国家有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依据,企业在进行破产清算过程中,面对土地增值税的涉税事项,应掌握其所在地区规定的税收优惠情况,并依据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测算税负,选择最优方式确定房屋建筑物评估价格,确保税务机关的认可,规避相关税收风险。

在破产方案中,以评估值转让房产,则转让收入为房产的评估值。而房屋建筑物重置成本*成新度折扣率也是评估值,转让收入与抵扣金额相同,转让时不产生增值额,因此,无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本次转让涉及办公楼面积1,019.90平米,未取得房产证,A公司办公楼及宿舍用房均座落于市区,其价值增值空间较大,目前的评估价格与周围房产的交易价格存在一定的差异,如税务机关不认可评估结果,可以采用核定价格的方式,存在一定的税收风险。建议做好与税务机关及相关方的沟通协调,取得认可,规避风险。

2.6契税涉税情况分析。主要政策依据:财税[2018]17号规定:五、企业破产: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A公司符合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的规定前提,故可申请免征契税。

2.7印花税涉税情况分析。财税[2003]183号文件下发时间为2003年,当时的环境(包括行文用语)与现在均有变化,但该文件一直有效,A公司在实行破产清算过程中,可根据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争取申请免予缴纳印花税。但需要税务机构认可A公司的产权转让行为符合改制的情况。

2.8 A公司破产清算过程中总体税收情况分析。综合上文对于各个税种的涉税情况分析,本文对于企业在破产清算中的总体税收情况进行整理并列示如下,A公司在实际破产清算中可参考国家相应政策法规,并遵照执行相应税收处理情况。

2.9获取债务豁免的所属子公司涉税情况。根据目前的评估结果,A公司对下属三家子公司应收款减值24,413万元,需要通过债务豁免的方式进行处理。下属三家子公司获取债务豁免后,应计入当期的应税所得。在子公司本年度不产生其他纳税所得,以前年度结转的可弥补亏损无法覆盖债务豁免收益的情况下,可能会产生所得税费用。

通过债务重组,子公司取得较大的重组收益,如果以前年度累计的未弥补亏损无法覆盖重组收益,可能存在缴纳所得税的问题。当然,如果子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损失能够覆盖债务重组收益差额,则可以避免缴纳所得税。从计算结果看,子公司1本年度经营损失需要超过188万元,子公司2本年度经营损失需要超过1583万元,才能够避免缴纳所得税。

以上测算数据,是基于目前可以获取的资料进行的。随着破产过程中方案修订等客观情况变化,或国家税收政策发生新的变化,税负情况会有所调整,需要重新进行测算。

三.结语

综上所述,企业可以通过进行合理的税务筹划,在法律法规的许可范围内,尽最大可能避免国有資产损失,保证破产企业员工、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断提升企业破产清算工作水平,达到深化国企改革、促进国有经济长期健康发展的目标。

【参考文献】

[1]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 《企业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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