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旭龙
【摘 要】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传统经济交易模式已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消费需求,而以数字化、网络化、多元化的平台经济近年逐渐暂露头角,且发展及其迅速。电商平台作为其新业态之一,以其固有的优势获得了较快发展,对我国经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但是在税收征管中却面临着诸如纳税主体与征管权限界定困难、信息部队称等问题。因此本文提出了加快相关立法整合相关法律、增强财务数据与税收业务的融合等措施,以期进一步规范相关税款征收,促进电商平台健康发展。
【关键词】 电商平台 增值税 征收管理
一、我国电商平台增值税征税现状分析
1、电商平台的发展历程
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源于20世纪90年代,经过二十多年的快速发展,形成了以京东、淘宝、天猫、苏宁易购等为主体的大型电商平台。报告显示,我国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增长迅速,年均增长率在20%以上,其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例呈逐年升高的趋势。同时我国网民规模也在进一步扩大,未来仍然存在巨大的增长潜力。
2、电商平台的特征
平台经济是传统经济交易方式的变革,其特征与传统经济交易模式存在很大的不同,通过用户参与形成信息后准确的匹配到相关服务的提供,从而以更有效的方式促进双边市场的形成,同时,电商平台交易的完成涉及到物流等部门,其利益分享方式也多种多样,以减少中间环节创造更多全新的价值。
3、现行电商平台的征税方式
电商平台的经营者一般意义上分为两类,一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二是平台内主要经营者。二者的收入当然也存在不同,前者以服务费、佣金的形式取得收入,而后者主要以销售商品和服务取得收入。实际业务中,电商平台对直接收取的销售款项是不需要交纳的,但是对收取的服务费与佣金按照6%的稅率要交纳增值税。平台内主要经营者销售商品和服务取得收入按照相应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二、我国电商平台增值税征收管理存在的问题
1、法律支撑缺位
2018年我国颁布了《电商法》,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我国电商法律制度的缺失状况,加强了电商企业及平台规范化经营。但总体来看,我国仍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电商法律体系,缺少与其他经济法律相衔接的法律,法律的碎片化现象严重。
2、纳税主体与税收管辖权界定较难
电商平台支付方式灵活,且流动性较强,加之我国庞大的移动端消费群体和随时、随地的消费特点,对网络数据的传输与处理提出了较高要求,而现有技术水平对处理这种繁杂的业务缺少相关的技术支持,往往会出现数据的滞后性与失真性,对确定征税对象及纳税主体造成了一定的困难。且在新业态下税收管辖权的属人原则与属地原则、消费低原则与生产地原则矛盾更加凸显,且因相关问题导致的地方税收失衡问题今年来也逐步凸显,并对税款的征收造成了实质困境。
3、信息不对称
近年来,随着我国信息化的发展与金税工程的建立,我国信息化程度得到了大幅提供。但不足的是税务信息系统信息化与电商平台缺少衔接,虽然各自都有涉及,但中间存在过多的环节,没有实现财务数据与税收数据的自动转换,使得对电商平台征税更加困难。
4、以票控税功能受到制约
电商平台经济运营模式下,平台企业通常将一部分业务转托给了个人会员,由个人会员借助网络平台与大量独立的个体进行交易,因该交易涉及地域极广、人数极多、交易金额大的业务模式影响,税务机关难以准确把握相关的交易信息,对发票开具的准确性以及业务的真实性均难以实现准确的判断,同时在实际交易中,存在着一些电商可自主决定是否打印电子发票的情形,对税收的强制性造成了损害。
三、对进一步完善我国电商平台增值税征管的若干思考
1、加快立法步伐,促进立法一体化
立法先行,是我国改革开放的重要经验之一,我国在电子商务的发展水平处于世界前列,但法律配套却远落后于西方国家,因此,我国有必要进一步整合现有法律,提升不同方面、不同行业法律运用的连贯性、有效性、确定性,有利于提高纳税人遵从度。
2、加快税务信息化与财务信息化的融合发展
加快税务信息系统与财务信息系统的信息交换发展,可以缓解信息不对称带来的涉税风险。建议在财务软件中增加税收数据自动转换功能,对企业财务数据实现实时监控以及风险预警,可以有效降低涉税风险。
3、完善电子发票管理功能,加大违法处罚力度
建议完善平台经济的电子发票开具功能,在鼓励电子发票新业态发展的同时,加强电子发票的执法刚性,避免任意开票给国家造成税款损失。同时建议引入西方的惩罚力度与奖励制度,对存在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处以当年或近几年企业净利润的50%左右,增强税法的威慑力。
4、加强税收政策宣传,培育纳税光荣氛围
建议税务机关充分利用多媒体平台以及微信公众号,在电商平台等平台中嵌入纳税宣传与相关税收政策咨询功能,实时推送最新税收政策变化,在充分保障纳税人权利的同时,充分了解消费者与供应商的交易信息,培育纳税光荣的法治环境,可通过向依法纳税的纳税人提供更加优质、快捷的服务鼓励更多消费者积极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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