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 巍,陈 琳,张 祎
(上海船舶设备研究所,上海 200031)
《标准编制说明》是对标准编制工作情况和标准主要技术内容进行详细说明的文件,是标准审查、报批后续追溯的重要依据。编写《标准编制说明》是标准编制工作中的重要环节。
长期以来,《标准编制说明》的重要性和相关要求没有得到标准编制人员的正确认识,导致标准编制说明编写工作流于形式,编制说明内容缺失、详略不当。本文通过分析标准编制说明内容构成,剖析常见问题及其原因,提出编写要求,为编写合格的标准编制说明提供参考。
《编制说明》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于1990年发布的《国家标准管理办法》[1]的规定,内容包括:
1)第(一)章,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工作过程、国家标准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2)第(二)章,国家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国家标准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论据(包括试验、统计数据),修订国家标准时,应增列新旧国家标准水平的对比;
3)第(三)章,主要试验(或验证)的分析、综述报告,技术经济论证,预期的经济效果;
4)第(四)章,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以及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或与测试的国外样品、样机的有关数据对比情况;
5)第(五)章,与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关系;
6)第(六)章,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7)第(七)章,国家标准作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或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建议;
8)第(八)章,贯彻国家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等内容);
9)第(九)章,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10)第(十)章,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以上主要内容可归纳为下列4个方面:
第一方面为标准编制工作的说明,主要说明有关项目立项背景、任务计划、工作过程等方面的情况,包括第(一)章内容。
第二方面为标准技术内容的说明,主要说明标准编制原则、采标工作、标准内容要点、主要技术内容确定依据、试验验证等方面的情况,包括第(二)、(三)、(四)章内容。
第三方面为标准协调关系的说明,主要说明重大分歧的协调处理情况、与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协调情况、与知识产权及专利的协调处理情况等,包括第(五)、(六)章内容。
第四方面为标准实施建议的说明,主要说明标准实施建议、相关标准废止修订建议、标准发行工作建议等,包括第(七)、(八)、(九)章内容。
该部分主要包括“任务来源”和“编制工作简介”两部分内容。常见的问题是“任务不详”、“工作过程记流水账”、“工作无重点”等。
目前我国标准编制项目还是偏重于计划管理的方式,即标准编制项目首先要通过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授权机构立项,列入工作计划并以计划项目的形式下达。“任务来源”的目的是要讲清楚标准编制项目立项与计划下达情况,因此编写“任务来源”时,应注意准确引用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授权机构下达的计划文件号、项目名称与计划项目代号、任务要求(包括主编单位、项目周期)等信息,确保任务信息可以追溯。
“编制工作简介”,也可称作“工作简况”、“工作的简要过程”或“编制情况”,用于描述自标准编制工作启动至标准报批稿上报全过程工作概况。通常可以按“初稿编制阶段”、“意见征求阶段”、“标准审查阶段”、“标准报批阶段”等四个阶段来说明。每个阶段的划分和主要说明内容见表1。
表1 标准编制工作过程的阶段划分
“意见征求阶段”是上述阶段的关键阶段,需要重点说明。对于意见征求阶段工作的说明,应突出说清以下3个情况:
1)“标准征求意见稿发放范围、单位数量及其行业代表情况”,是指应说明标准征求意见稿发给了哪些单位;为什么选择这些单位;这些单位在使用本标准方面具有什么样的代表性。需要强调的是,在选择标准征求意见单位时,主编单位不应规避与自己存在竞争关系但有可能会使用标准的单位。相反,主编单位还应在编制说明中突出说明竞争对手关于本标准的意见以及本单位对其意见的处理情况。
2)“意见汇总及分析处理情况”,是指应说明各单位反馈的意见情况(数量)、主编单位经分析后对意见的处理情况、对于未采纳意见的原因说明,其中如果未采纳意见包括有竞争对手的,应对其原因进行重点说明。
3)“部分采纳和不采纳意见向意见提出单位的反馈情况”,是指主编单位应将意见“部分采纳”和“不采纳”的处理结果向意见提出单位进行反馈,争取达成一致。若不能达成一致的,主编单位应在编制说明中予以说明,提请标准审查会议定。
该部分是标准编制说明的核心部分,其目的是对标准主要技术内容及其确定依据进行说明。在实际操作中,常见的问题是,把编制说明写成标准条款解释,即只讲“标准有什么(或者是什么)”,不讲“标准为什么这样规定”。这不符合标准编制说明的要求。
要写好“标准为什么这样规定”,需要对标准提出或规定的重要内容(或要求)进行识别。应当在标准编制说明中特别说明的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提出或推荐选用的参数和指标等,如产品系列化的分档参数、产品系统的对外接口参数、可靠性维修性指标、设计时采用的冗余系数或安全系数、产品实现过程中的指标限值等;
2)提出或推荐使用的公式、图表等,含公式或图表中的经验系数;
3)提出或推荐选用的工作项目、工作流程等;
4)对修订标准,主要是与原标准相比,变化的条目或内容。
确定上述内容的依据一般可从以下方面进行说明:
1)理论依据,例如新的原理、新的方案、新的模型、新的技术要求等;
2)试验依据,例如试验验证情况及结论;
3)数据依据,例如基于数据样本的统计分析结论;
4)实践依据,例如经过多型产品应用验证获得结论、经验等。
确定标准重要内容的依据的说明应当越详细越好,可综合运用文字分析、图形示意、统计图表等,不应当笼统的使用“经验证明有效”、“试验证明合理”等模糊表述。
当主编单位开展过标准内容的试验验证或分析验证工作时,应在该部分进行详细说明。重点说明验证工作如何开展,并得到何种结论。如果编制说明提及试验验证或分析验证工作的,应将对应的试验验证报告或分析验证报告作为编制说明附件一同提交标准审查与报批,最终与标准发布稿、标准编制说明一并留存归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五条规定:“(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应当按照便捷有效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征求意见,组织对标准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实验、论证,并做到有关标准之间的协调配套”[2]。编制说明专门设置了一个章节说明标准协调性。该部分主要说明“对重大分歧意见处理工作的协调”、“与现行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协调”和“与知识产权的协调”。常见的问题是要么回避有关问题,避而不谈;要么轻描淡写,一笔带过。这些都不是标准编制说明应呈现的状态。
“对重大分歧意见处理工作的协调”,是标准编制工作需要认真处理的一项工作。如果在标准征求意见或标准审查过程中,主编单位与相关单位(或审查专家)出现了重大分歧意见时,应在标准编制说明的对应章节详细叙述分歧意见的解决过程和结果。具体内容包括,什么时候在什么阶段与什么单位就标准的什么内容出现了重大分歧;分歧意见是什么;主编单位采取了什么方式与意见提出单位(或提出专家)进行沟通协商,达成什么样的结果;在标准中如何体现。需要强调的是,在标准进入报批阶段时,不应再存在重大分歧意见了,即主编单位有义务在标准报批前将重大分歧意见妥善处理。
“与现行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协调”,是需要回答“本标准与法律法规和其他标准规范是否矛盾”。该项内容编写时,主编单位应当识别出与标准规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已发布标准,并逐一对这些法律法规、标准进行分析,找出各自内容的侧重点,然后分析本标准与之的差异,从而说明本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和已发布标准不矛盾、不重复,是相互补充、相互支撑的协调关系。如果存在有矛盾、重复的标准,需要在“标准实施建议的说明”中明确标准修改或废止的建议。
“与知识产权的协调”,通常是指标准与专利的关系。由于标准具有公权性质,如果其包含有属于私权范畴的专利,则会在标准实施带来麻烦。因此标准编制工作应当谨慎处理涉及专利的情况。只有符合下列条件时才考虑在标准中纳入专利[3]:
1)从技术角度考虑确实无法避免涉及专利,即涉及的是必要专利;
2)专利持有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向标准发布机构提交书面声明,同意可以免费使用其专利,或愿意同任何申请人在合理且无歧视的条款和条件下就专利授权许可进行谈判。
无论标准包含的专利属于上述哪种条件,都应当在标准编制说明中进行说明。
主编单位应就标准贯彻实施工作提出要求建议。要求和措施建议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关于标准发行范围的要求和建议;
2)关于标准培训工作的要求和建议;
3)关于推广应用标准的手段和方式建议;
4)关于标准贯彻效果检查和评估的建议。
当本标准发布后需要修改或废止部分现行有关标准时,应在编制说明中列出这些标准的标准号、标准名称、建议采取的措施及理由。
《标准编制说明》撰写时一要讲清标准的编制过程,明确意见已获得充分沟通;二要说明标准的技术思路,明确主要技术内容及其确定依据;三要明晰标准的协调关系,明确重大分歧意见处理方式及结论、与现行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关系、与专利的关系等。完整、详实和准确的《标准编制说明》将有助于标准审查机构和标准管理部门了解、认识和理解标准,将加快标准审查、报批及发布的进度,是标准编制工作不应忽视的重要文件,值得标准编制人员及编制单位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