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辞书“艾”“乂”释义不当及其原因探析

2020-06-22 06:45陈亮亮何思依
平顶山学院学报 2020年3期
关键词:音义释文大词典

陈亮亮,何思依

(1.武汉大学 文学院,湖北 武汉 730072;2.成都天府七小,四川 成都 610200)

一、《汉语大字典》《汉语大词典》等辞书“艾”“乂”的释义疑点与矛盾

《汉语大字典》《汉语大词典》(以下用通行简称)是当代辞书学术水平的权威和代表,但是,二者以及其他重要辞书(如《辞源》《辞海》)对“艾”“乂”释义较为混乱,还引起部分常用词如“方兴未艾”和“自怨自艾”的音义系统紊乱。下文以《大字典》和《大词典》为例,试证明之。

《大字典》《大词典》“艾”字aì音下的义项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由艾蒿义及引申出的绿色、灰白色、美女、老人等义项。本文着重要讨论的是第二类(1)第三类义项属于借音作地名用字,兹不论。(序号为原义项编号):

《大字典》:6惩创、鉴戒;7经历;8养育;9大;10尽、停止;11至。[1]3381

《大词典》:6报答;7尽、根绝、停止;8养育、辅助。[2]12787

这两组义项有三个疑点。

第一,两种辞书的第二类义项与上文第一类义项均无引申关系。

第二,二者的两组义项大致相近,但二书之间有矛盾:《大字典》“艾”字的义项6“惩创、鉴戒”放在aì音之下,《大词典》“儆戒”与彼义近,却放在“艾”字yì音之下。

第三,《大字典》和《大词典》“乂”和“艾”释义分别有一对自相矛盾:一条与上面的类似,《大词典》“乂”下“惩戒”义,与“艾”下“儆戒”义相近,但是“乂”的“惩戒”义读aì,“艾”的“儆戒”义读yì,反复不定。《大字典》“乂”下义项4为“养”,而“艾”下义项8也是“养”,二者释义相同,但“乂”的“养”义读yì,“艾”的“养”义读aì,也左右不定。综上可知《大字典》和《大字典》的第二类义项有误。

二、“艾”“乂”的形音义关系与当代辞书义项归类的失误

古书里有两个艾字,《说文·艹部》:“艾,冰台也。从艹,乂声。”这个“艾”是草名,读“五盖切”(今音为aì)。《诗·周颂·臣工》:“奄观铚艾”,《释文》“艾音刈”……这个艾字与刈字同音同义,可以看作“刈”的异体字(今音为yì)。第一个艾字是纯粹的形声字。第二个艾字则应该分析为“从艹,从乂,乂亦声”,是一个表意兼形声字(3)清人根据传世文献认为表示割草及其引申义的“艾”是“乂”的假借字,详参《说文解字注》《说文句读》。此说无法解释古文字演变关系,故不取。。[5]

综上,张舜徽先生等人认为,艾草义的“艾”是形旁讹变而来的。裘锡圭先生认为割草义的“艾”也是形变造成的。二者本来没有关系,后来逐渐成为同形字。虽然古书也常用“乂”“刈”,但用“艾”表示割草等义的例子仍然很多。而同时,古书中的艾草义基本都用“艾”表示。今人已经不能分辨,所以辞书中出现释义交错混乱。

“艾”“乂”声符相同,古音相同,而中古音已经分化。面对这种割草义用“艾”字又用“乂”“刈”字,而艾草义稳固地用“艾”字的情况,在唐以前,人们已经误认为艾草义的本字就是“艾”,读aì;而割草义本字为“乂”,读yì,却往往借用“艾”字。并且,这种认识固化的结果就是形成两组固定的形音义关系,初唐音韵文献中即已证明了这种现象:“艾”表示艾草等义,读aì;“乂(刈)”表示割草等义,读yì。所以,唐初的音义著作中反复注明,认为表示割草类意思的“艾”的本字是“乂(刈)”,如:

《毛诗·小雅·小旻》:“或肃或艾。”毛传:“艾,治也。”《经典释文》:“艾,音刈。”[6]449

《礼记·曲礼上》:“五十曰艾,服官政。”郑注:“艾,老也。”《经典释文》:“曰艾,五盖反,谓苍艾色也。一音刈,治也。”[6]1232

《汉书·五行志》:“国未艾。”颜注:“艾读曰刈。刈,绝也。”[7]1381

这类注音很常见。可知至少晚至唐初,割草类词义已经习惯不用“艾”字而改用“刈”。在《广韵》(本自《切韵》,早于《经典释文》成书(4)据孙玉文等人的研究,《经典释文》成书在初唐。而《切韵》在隋,故早于《释文》。)中“艾”“乂(刈)”的音义也严格区别:“艾”为泰纽疑母字,释义为:“草名,一名冰台。又老也,长也,养也,亦姓。”[8]382读五盖切(今音aì)。“乂(刈)”为废纽疑母字,鱼肺切,释为“刈获”,同韵下又收“艾”字,注“治也,见《诗》”[8]392,实亦“乂”字。可见,《广韵》《释文》的意见一致,“艾”“乂(刈)”形音义分离在中古(初唐)已经完成。

依据《大字典》《大词典》的义项,笔者重新梳理了割草义的“艾”“乂(刈)”的词义引申序列:本义为芟草,引申为割除、砍、杀之类的动词义,或指镰刀之类的器具,也可以引申为收割、收获义。由割除、砍、杀等义可引申为两类:第一类引申为治理、治疗,或引申为惩戒、惩创、鉴戒义。(由治理义可以引申为动词类:辅助、报答义。还可以引申为形容词类:安息、安宁义。)第二类引申为尽、根绝、停止义,再引申为至、到义。

艾草义的“艾”的引申序列是:本义为艾草,引申为灰白色、老人,或青色、年少、美女,以及养育等义。

就词义引申的规律来看,《大字典》的“惩创、鉴戒”“尽、停止”和《大词典》的“尽、根绝、停止”义,以及与此类义项有关的惩戒、惩创、鉴戒、辅助等义项,都应该由割草义的“艾”“乂(刈)”字引申而来,《大字典》《大词典》将此类义项放在读aì的“艾”字下,不妥。

综上,虽然古书常用一个“艾”字形表示割草和艾草两义,但是以《释文》《广韵》为代表的中古音韵著作已经将古音所分化、固定下来的两种读音和意义记录下来,形成了彼此不相混淆的“艾”“乂(刈)”形音义搭配关系,说明二者形成的音义区别是为后世所公认且继承的,具有约定俗成的性质,且至今已经固定。《大词典》等既然按照中古以来的“艾”“乂(刈)”音义分立的标准而编纂,就应按照分立的音义,将所有的词义离析、归纳。

三、辞书释义疏误原因

上文提到《大字典》《大词典》相互间有一龃龉处,而两辞书各自有一对自相矛盾处,以下分别讨论,并试探其误因。

(一)依据《集韵》误用《经典释文》的材料而立义项

《大字典》“艾”aì音“惩创、鉴戒”义、“乂”aì音“惩创”以及《大词典》“乂”aì“惩创”义,音义均同,但是《大词典》的义项“儆戒”(近于“鉴戒”),却在“艾”字作为假借义,读yì。

但是,问题在于《大字典》《大词典》所用《集韵》“(创)乂”字的《礼记释文》材料是不符合《礼记释文》原意的。《经典释文》此条原作:“(创)乂,本又作艾,鱼废反。皇鱼盖反。”[10]210依《释文》体例,首音为鱼废反,则陆德明认为“(创)乂”和异文“艾”都读yì。皇侃读aì,为又音,非陆氏所取。然而《集韵》却把《释文》读yì的“乂”“艾”都放在《艾韵》下,取陆氏义和异文,而不取其音。《集韵》之作,或出于辑录的目的,故所辑音义材料丰富,但往往需要甄别,此正是《大字典》《大词典》失误之处。

此外,颜注《汉书》“惩艾”云“艾,读曰乂”,可知颜师古认为“艾”“乂”音义应当分列,此处“艾”读yì,而《大字典》却引颜注作为“乂”读aì的证据,相互矛盾,令人不解。

以受众劳动为核心的数字劳动理论起源于传播政治经济学创始人达拉斯·斯迈斯的受众商品论。该理论认为,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受众劳动的内涵也在发生着变化。劳动的主体由静态群体向动态群体转变;劳动力由“注意力”转变为人的情感与智力的维度;劳动所创造的价值由单一性转变为多重性。因此,这三重转变使得受众商品论研究的核心从“受众劳动如何进行”以及“受众劳动如何商品化”的问题转变为“数字劳动如何进行”以及“数字劳动如何商品化”的问题。

《大字典》“艾”aì音第6义项、和两辞典“乂”aì音下两个独立义项都应该纳入yì音的相应字头下。前人谓《集韵》疏误之一,在于将前代(如《经典释文》)读书音当作实际口语音而纳入音系,就这则材料看来,《集韵》亦不明《释文》“本又作艾”的异文体例。而《大字典》《大词典》据《集韵》而增“乂”读aì的义项当属失误。

(二)据形定音

《大字典》“乂”yì音、“艾”aì音下都收“养(育)”义项,二字形近义同而音别,必有一误。考《大字典》两义项及其例证,可知《大字典》编者用孔颖达《毛诗疏》材料,据形定音,在“乂”yì音下增“养”义。

“艾”aì音下收“养(育)”义项不误。《大字典》该义项例证为《尔雅·释诂下》“艾,养也”,《方言》卷一“胎,养也……或曰‘艾’”,以及《诗·小雅》“福禄艾之”等。六朝经师即对此音有争议,《毛诗》“保艾尔后”“福禄艾之”,毛传均云“艾,养也”,《经典释文》注“五盖反,沈音刈”,又“鱼盖反,刘音刈”。沈、刘二音各出现一次,则二人两处注音或不一致,此不可致诘。陆德明之音或有师承,两处一致音aì,则陆氏认为养育义当由“艾”aì的“老年”“长久”义引申而来。其说或参考《尔雅》。《广韵》去声泰韵五盖切“艾”字下亦收“养”义。除六朝经师之外,“艾”aì音“养育”义尚未见异说。可知,“艾”aì音下“养育”义当无疑义。

《大字典》‘乂’字yì音下“养”义例证为《毛诗·思文》笺“万邦作乂”孔疏“乂,养也”。这里涉及两条重要材料:

1.《书·益稷》:“烝民乃粒,万邦作乂。”传:“米食曰粒,言天下由此为治本。”孔疏:“人非谷不生,政由谷而就。言天下由此谷为治政之本也。”[6]141

2.《毛诗·大雅·思文》:“立我烝民,莫匪尔极。”郑笺:“昔尧遭洪水,黎民阻饥,后稷播殖百谷,‘烝民乃粒,万邦作乂’,天下之人无不于女时得其中者,言反其性。”《释文》:“艾,音刈。郑注《尚书》五盖反。本或作‘乂’,音同。”孔疏:“‘烝民乃粒,万邦作乂’,注云:禹复与稷教民种,泽物菜蔬,难厄之食,授以水之众。鱻食,谓鱼鳖也。粒,米也。乂,养也。众民乃复粒食,万国作相养之礼。是‘烝民乃粒,万邦作乂’也。”[6]590

此处《大字典》编者犯了两个错误:第一,《益稷》传、疏“乂,治也”,与《毛诗·思文》孔疏“乂,养也”相左。《大字典》据有争议的训释,且作为孤证而立义项,不妥。

所以,《大字典》“乂”yì音“养”的义项应当删去。这条义项根据《毛诗疏》作为依据,但未参考陆德明《经典释文》对应解释,而是被字形误导,实属不该。

(三)“未艾”“方兴未艾”音注对《经典释文》《汉书注》材料的忽视

《大词典》“未艾”条有两个义项:1.未尽、未止;2.未灭、未死。“方兴未艾”下亦注“艾,停止”。其义基本不误。然而,由于《大字典》《大词典》“艾”字将尽、绝、停止义放在了aì音之下,所以,同在此音之下,而未特别注明异读的“未艾”“方兴未艾”的“艾”依例都读aì(6)“未艾”“方兴未艾”在《大词典》中都不注音,按照惯例,不注音则读第一个音,即aì。该例中,“兴”注了“xīng”,表示不按第一个音读。,但这其实是误读。

值得讨论的是,《大字典》《大词典》一致地取用了《经典释文》《汉书注》《广韵》以来的“乂”“刈”“艾”分aì和yì两音的系统。但是,《大词典》在引用具体例证的时候,并未参考《释文》的注音。

1.“未尽、未止”义前二例证为:《诗·庭燎》:“夜如何其,夜未艾。”《左传·哀公二年》:“虽克郑,犹有知在,忧未艾也。”(以下为宋人以后例证。)[2]5753

2.“未灭、未死”义第一例证为:《左传·昭公元年》:“后子见赵孟……赵孟曰:‘秦君何如?’对曰:‘无道。’赵孟曰:‘亡乎?’对曰:‘何为?一世无道,国未艾也。’”(以下为宋人例证。)[2]5753

第一个例证《庭燎》中“未艾”,《大词典》引用了朱熹《诗集传》的音。《大词典》“艾”字下“尽、根绝、止”义项例证相同,且附朱注,可证。但是,朱注的音,并非为aì,而是同郑玄读yì。《庭燎》“夜未艾”郑云“芟末曰艾”,孔疏云:“艾者以昬初为本以过为末。所以成艾之名。言未成艾,犹初未至于旦。”郑云“芟末”即删尽之义,可知朱熹从郑玄之义。《释文》云“艾,毛五盖反。郑音刈”,郑玄读yì,朱熹音同,《大词典》不应将此义放在aì音下。

另两个例证《左传·哀公二年》及《左传·昭公元年》中的“未艾”,《释文》首音均为“鱼废反”,《汉书》引《左传》同,颜师古注“艾,读曰刈。刈,绝也”。可知,以上“艾”均为动词尽、绝义,读yì,也不当放在aì音下。宋以来诸例均同此理。《大词典》忽视了《经典释文》《汉书注》的材料,又误解了朱熹的音注,这些疏误应该在修订版中加以改进。

反观“方兴未艾”通行的aì的读法,不仅不符合“艾”读aì的意义,且不利于读者对“方兴未艾”“自怨自艾”这两个常用语的理解。今人将“未艾”“方兴未艾”的“艾”都读aì,实际是错误的读法。《大词典》“未艾”“方兴未艾”应当依照《大词典》通例,特为注明读yì,这样才能与字头音义对应,且与例证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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