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前,吴女士在小区楼下某洗衣店充值1000元预付卡,仅使用过一次。但几天前,她突然发现那家店已“人去楼空”,自己却从未收到任何告知信息。
实际上,像吴女士一样遭遇预付卡“踩坑”事件的消费者并非少数。近年来,“预付卡消费”已流行于洗衣、餐饮、健身房、美容美发、教育培训等行业。由于信息不对称、规则不完善、监管不到位等原因,商家“人去楼空”,消费者资金“打水漂”时有发生。
值得注意的是,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部分商家,尤其是个体经营者现金流吃紧,预付卡消费受到了严峻考验。除“消失”的商家之外,尚在正常营业商家中,也有部分商家单方面宣布暂停预付卡支付,消费者必须使用现金交易。至于何时能重启预付卡使用,商家并未给出明确答复。
那么,面对预付卡“雷区”,消费者应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业内人士表示,按照预付卡规则,已付费消费者与商家之间实际上已签订了消费服务合同,并且已选择了以预付费形式消费。如果商家暂停预付卡使用、仅支持现金消费,这属于单方变更消费方式,缺乏法律依据。
相比之下,商家“人去楼空”、消费者“退款无门”问题则更显棘手。“如果因经营不善‘人去楼空,那么就不能以因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商家暂停营业或无法履行,从而适用《合同法》第1178条规定的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原因导致不可抗力致其违约为由,要求减轻或免除其责任。”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晓菊说。
张晓菊表示,即便受疫情影响,商家也要及时履行通知义务,不能“人去楼空”。在国家要求复工复产后,就更不能以此为由不履行合同义务。
因此,商家的这种行为是严重违约行为,应承担继续履行并承担违约责任。作为消费者,可根据具体情况,向法院提出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双方也可通过协商变更服务方式,将线下服务变为线上服务。”张晓菊说,当然,变更合同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如果消费者不接受合同变更,仍可选择要求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商家退还相关费用。
如果采取预付款方式的商家在涉事案件中涉及金额较大,并且根据商家的具体实际并非属于不能履行情况,而是趁着疫情人为选择“人去楼空”,其行为就涉嫌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情况,构成合同诈骗罪。消费者可保留好相关发票、合同、往来记录,选择报警等方式解决。
此外,消费者还可以选择使用行政手段,比如拨打12315向商家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维护合法权益。(《经济日报》2020.4.9)
不开车也能犯危险驾驶罪?
犯罪嫌疑人李某向北京某工贸有限公司出售甲苯6吨多,用于合法生产经营。李某明知物流公司司机王某驾驶的是普通货车,却向其隐瞒所运输物品为危险化学品的事实。王某驾驶装载6吨多甲苯的普通货车行驶至某公安检查站时,被民警查获。随后,犯罪嫌疑人李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虽主动到案,但在前期讯问过程中拒不供认自己实施了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行为,其辩解称,其出售并让物流公司司机运输的是乙酸甲酯,而非甲苯,买方向其购买的也是乙酸甲酯,而乙酸甲酯不属于易制毒物品,因此其没有犯罪。
在审查逮捕阶段,承办人通过查阅案卷,认真分析在案证据,仔细梳理相关规定,查明从李某处购买甲苯的北京某工贸有限公司,购买甲苯是用于正常的、合法的生产经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单位或者个人未办理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的,不以制毒物品犯罪论处。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承办人认为本案符合该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综合全案证据能够认定,李某平常就从事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业务,此次销售甲苯,系超范围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属于违反国家规定买卖甲苯,但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经营的情形,对购买者、销售者都不应以制毒物品犯罪论处。
虽然李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但其行为构成了危险驾驶罪,也应当受到处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嫌疑人李某明知司机驾驶的是普通货车,仍向司机隐瞒所运输物品为危险化学品的事实,导致司机在主观不明知的情况下,客观上实施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了公共安全。李某是危险驾驶罪的间接正犯,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间接正犯,是指行为人以自己的犯罪意图,利用无责任能力的人或无犯罪意思的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自己的犯罪目的的人。
该案告诉我们,非司机也不要以为自己不开车就与这些犯罪无关,如果与本案中的李某一样利用司机的不知情实施了上述行为,那么也会因构成间接正犯而承担刑责。
(《北京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