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维赋权:脱贫攻坚中“以人民为中心”思想实现路径

2020-06-21 15:40李金龙李明杨洁
理论导刊 2020年6期
关键词:以人民为中心脱贫攻坚思想

李金龙 李明 杨洁

摘 要:“以人民为中心”思想是习近平治国理政思想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高质量打赢脱贫攻坚收官战的题中应有之义。立足于赋权理论,制度—信息—技术—话语赋权构成脱贫攻坚中实现“以人民为中心”思想的基本路径。揆诸现实,脱贫攻坚中制度赋权不到位、信息赋权不充分、技术赋权梗阻以及话语赋权失衡引致“以人民为中心”思想未能充分实现。为此,应在脱贫攻坚中推进制度赋权完善和落实、加强信息赋权沟通和监督力度、促进技术赋权梗阻节点破除和发挥效能、重构话语赋权主体思维并指导其行为等以实现“以人民为中心”思想。

关键词:“以人民为中心”思想;脱贫攻坚;制度赋权;信息赋权;技术赋权;话语赋权

“以人民为中心”思想是习近平治国理政思想体系的重要内容,见诸于贫困治理场域,习近平高度重视扶贫与“扶志”“扶智”相结合,认为贫困群众既是脱贫攻坚的对象,更是脱贫致富的主体,要充分调动其主体性,实现共同富裕[1]。《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要坚持和发挥贫困群众的主体作用,强调扶贫先扶智,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携贫困群众一道进入全面小康社会。可见,实现“以人民为中心”思想是脱贫攻坚的题中应有之义,这对当前高质量打赢脱贫攻坚收官战,乃至后脱贫时代解决精神贫困和相对贫困问题具有重要意义。2012年到2019年,贫困人口从9899万人锐减到551万人,贫困发生率由10.2%降至0.6%,连续7年每年减贫1000万人以上。到今年2月底,全国832个贫困县中已有601个宣布摘帽,区域性整体贫困基本得到解决[2]。尽管我国脱贫战役取得显著成效,但在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关口,“以人民为中心”思想尚未完全落到实处是脱贫攻坚“最后一公里”的痼疾,掣肘脱贫事业如期如质实现。鉴于此,本文立足赋权理论,试图建构多维赋权体系,以期为脱贫攻坚中实现“以人民为中心”思想供给路径选择。

一、各维赋权在脱贫攻坚中实现“以人民为中心”思想的价值意蕴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首次明确提出“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重大命题,党的十九大深化了这一命题,指出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思想,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十九届四中全会从制度层面保障人民中心地位,满足人民多层次多样化需求,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以人民为中心”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核心内容,它根植于我国的民本思想,继承和超越了历代中国共产党人的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3]。这一思想蕴含着实际而深刻的内涵,可概括为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弘扬人民的首创精神,发挥人民的主动作用,增进人民的公共福祉,实现改革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在脱贫攻堅领域,“以人民为中心”思想聚焦主体在于贫困群众,旨在尊重和发挥贫困群众的主体作用,为贫困群众提供脱贫致富的路径,实现改革发展成果共享。一是要重视贫困群众的主体作用,从摆脱贫困的意识和能力方面激发他们的内生动力。在意识上,促使他们拥有充满正能量的精神面貌,具有通过自己辛勤劳动脱贫致富的志气和态度;在能力上,要培育他们掌握自我生存和自主发展的必备能力,具体包括劳作技能、民主参与能力、信息获取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等。二是要落实“两不愁,三保障”,致力于完善针对贫困群众的改革发展成果共享机制,不断提升贫困群众的满足感和获得感。

“赋权”一词源于美国社会学家Solomon《黑人的赋权:受压迫社区中的社会工作》一书,意为实现权力配置的均衡化和合理性,通过强势群体的权能转移,减少甚至消除处于弱势地位群体无权感的过程。赋权的对象是社会弱势群体,这些弱势群体因缺乏获得社会资源的意识和能力,缺乏社会关怀而处于不利的位置。赋权的价值追求是帮助弱势群体改变身处社会边缘的生存样态,期望其重返正常社会生活,增强幸福感和获得感。赋权的方式主要是通过分权或权力的分享,强调受助方参与能力提升,促进其重新理解他们自身所拥有的权力以及这种权力影响决策的可能性,让他们感受到自我掌控权力所带来的效能[4],使他们觉醒、有能力和能量,激发其潜能、主体性和主动性[5]。

赋权理论的关注对象、价值追求和实现方式与在脱贫攻坚中实现“以人民为中心”思想不谋而合。如果从单一赋权维度进行阐释和实践,难以适用于贫困治理场域的系统性、复杂性、艰巨性和现实性,无法适配“以人民为中心”思想视域下贫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受益权等权益的充分实现。因此,本文构建了制度—信息—技术—话语的四维赋权体系,多管齐下,形成相对完整的赋权体系,以共同促成“以人民为中心”思想在脱贫攻坚中的实现。

(一)制度赋权之维:合法性保障

“经国序民,正其制度”,制度是一些人为设计的、型塑人们互动关系的约束[6]。脱贫攻坚中的制度赋权是指通过建立、完善和执行一系列制度为实现贫困群众基本权利提供合法保障。要实现“以人民为中心”思想,离不开贫困群众当家作主权利和改革发展成果共享权益,而这些权利有赖于制度的赋予和保障。中国特色脱贫攻坚制度体系,包括责任体系、政策体系、投入体系、动员体系、监督体系和考核体系[7],这为实现“以人民为中心”思想提供了有力保障。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我国国家制度具有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切实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权利的显著优势。”由此可见,制度赋权人民,可为实现“以人民为中心”思想提供合法性保障,它对实现“以人民为中心”思想的作用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制度赋权让“以人民为中心”思想取得普遍认同。“以人民为中心”思想要深入人心,先要获得广泛认同。制度赋权让“以人民为中心”思想在制度框架下确立和运行,使“以人民为中心”思想拥有合法性依据,有利于获取扶贫主体和客体的普遍性共识,形成权威性价值生产与分配,对扶贫主体和客体的行为产生实质性影响,进而促进“以人民为中心”思想深入人心。其次,制度赋权为实现“以人民为中心”思想提供规范和引导。制度规定人们何为可为、何为不可为、何为应为,将制度规则内化为人们行动的准则和自觉,减少人们行为的不确定性。成型和稳定的制度规范体系赋予和保障贫困群众的基本权利,作为制度的执行者,基层扶贫干部必须按照相应的制度规定执行,不能随意行使自由裁量权。这样可避免贫困群众的主体参与、行动的自由选择权和扶贫资源等被俘获,让“以人民为中心”思想得到有效实现。最后,制度赋权为实现“以人民为中心”思想营造公平性场域环境。盖伊·彼得斯认为,制度的重要意义在于为所有制度参与者提供平等保护[8],公平的制度能够给贫困群众的社会参与提供一种安全感和信任感。制度赋权给贫困群众,也就使他们作为社会主体参与活动获得平等保护,获取在脱贫攻坚中参与的安全感和信任感。同时,制度赋权促进了利益的公平分配。如若没有强有力的政治制度,社会便缺乏去确定和实现自己共同利益的手段。制度赋予贫困群众平等获取改革发展收益的机会,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公平地惠及贫困群众。

(二)信息赋权之维:公开性基础

世界是信息的,信息是行动的前提,无知无以行[9]。由于信息传递者在信息传递结构中的位置,可将信息资源转化为信息权,让信息对他人以及社会产生影响力[10]。脱贫攻坚中的信息赋权是指贫困群众在精准脱贫过程中被赋予平等获取扶贫政策、贫困户评比、资金和项目安排、产业扶贫、农业市场供需情况等信息资源的权利,以及利用自身掌握的信息资源对各扶贫主体行为施加影响的能力。这就要求在整个脱贫攻坚中必须做到信息公开,这是实现“以人民为中心”思想的前提基础。

信息赋权意味着信息的大众化和弥散化,以无差别方式赋予贫困群众信息资源。信息赋权的基础是及时、全面和有效地向贫困群众普及相关信息,使之形成对自身、周围环境以及可利用资源的基本认知。关键在于让他们提升信息资源的甄别、处理和转化能力,不仅知道有什么信息,还要知道如何转化以及怎么运用信息。这能帮助贫困群众掌握信息获取、加工和处理的方法,利用相关信息来形成科学化和系统性的知识。然后,贫困群众自主进行理性的解读、分析和评估,并对自身致贫原因得出反思性结论,进而描画清晰的社会地图,明确所处的社会关系网络,从而做出有利于自身脱贫致富的各种行为。可见,赋予贫困群众信息成为一个祛魅和去模糊性过程,让贫困群众明晰可利用的扶贫资源、所处社会情境,以防止精英俘获和隐瞒关键信息。信息赋权对实现“以人民为中心”思想的作用机制是为其呈现清晰性现实境况,以增强贫困群众的自主决策和行动能力。从实现“以人民为中心”思想的主体性维度来讲,知情权的拥有和清晰性现实境况的呈现是贫困群众主体性发挥必备的前提基础,能够为他们主体行为提供明确指导,使他们无论参与扶贫决策还是监督扶贫干部的行为都能建立在可觀测社会事实的基础上。从实现“以人民为中心”思想的改革发展成果共享维度来讲,贫困群众实现发展成果共享需要清晰的扶贫脱贫场域情况,否则无法知晓与自己相关的改革发展情况,难以享受扶贫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收益。通过信息赋权,贫困群众掌握的信息越多、越全面、越有效,对社会情境就越了解,其获取改革发展收益就会更容易。正如2019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阿比吉特·班纳吉和埃斯特·迪弗洛在《贫穷的本质:为什么我们摆脱不了贫困》一书中指出的,穷人通常缺少信息来源,很多事例可以证明,一条普通的信息可以带来巨大的变化[11]。

(三)技术赋权之维:工具性支持

技术是人类改造客观世界的可操作性手段、程序和方法,将其运用于贫困治理产生了双重意蕴,一是总体性支配模式结束后的技术治理,它是一种管理主义下的治理模式,追求规范化和标准化[12]。这催生了精准扶贫治理手段技术化,往往借助于数字管理 、指标化、表格化和项目制的方式推进。二是互联网、大数据以及云计算等新技术手段兴起,此时的技术治理即“用技术进行治理”[13]。在脱贫攻坚中,新兴技术的应用推动了扶贫治理方式的变革,如甘肃、贵州等省份建立大数据扶贫平台,促进了扶贫的信息化和系统化。脱贫攻坚中技术赋权是指技术的出现和应用使得社会主体的权利和能力等得到提升,一方面,扶贫治理技术中涵盖贫困标准建立、扶贫过程控制以及扶贫效果考核的规范化和指标化,这些实质上赋予了贫困群众基本权利。如扶贫标准建立就赋予了贫困群众相关权利,《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规定,贫困户识别要通过农户申请、民主评议、公示公告和逐级审核的方式,这就要求治理手段要基于贫困群众,嵌入和赋予贫困群众参与权和话语权等内容。另一方面,互联网、大数据和云计算等技术手段实现治贫的信息化和网络化,赋予贫困群众更好获取扶贫信息、反馈自身诉求、参与脱贫过程以及监督扶贫运作的平台和渠道,也就赋予了他们知情权、话语权、监督权等。

技术赋权本质上是工具性的,以工具理性的方式作用于“以人民为中心”思想的顺利快速实现。一方面,技术赋权将“以人民为中心”思想化约为程序性执行问题。工具理性以效率优先为原则,将一切问题简化为指标和可操作化程序。“以人民为中心”思想作为贫困治理过程的指导思想,在行政系统中被设计和安排、渗透和嵌入,按照政府职能及其运作过程划分为不同的职责部分、分解为不同的实现环节、组合成不同的检测指标,并提供一套有一定操作程序的标准和规制。这为实现“以人民为中心”思想选择了科学方法和最优途径,提升实现效率。另一方面,技术赋权为实现“以人民为中心”思想拓宽了渠道。工具理性的价值在于它是中立的、普遍的和非人格化的。互联网等技术建构了虚拟的参与通道,不会因人而异,实现了处于传统弱势地位的贫困群众参与脱贫攻坚的政策过程,拓宽了贫困群体的参与渠道,使他们可以通过自身的理性思考反映脱贫减贫的意见。同时,技术赋权解构了行政权力的专断性,网络虚拟空间使原本由官僚精英垄断的领域得以开放。贫困群众可以通过互联网监督基层干部的扶贫行为,如湖南省打造了互联网+监督的平台,可以通过这个平台监督扶贫资金、漏评错评以及举报不法行为。这为贫困群众提供了监督平台,有利于保障他们的利益和福祉不受侵害,以增加他们自主参与的满足感和主人翁获得感。

(四)话语赋权之维:主体性参与

哈贝马斯将话语权理解为一种权利,即人们围绕公共事务展开自由、平等的辩论与商讨并最终达成政治共识[14]。法国哲学家福柯在《话语之秩序》一书中将话语诠释为一种权力,具有影响他人的能力。基于此,话语权具有权利和权力双重属性,其中话语权利是每个人都有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而话语权力则指话语能够产生控制力和影响力。脱贫攻坚中的话语赋权可理解为,实现话语权配置的均衡化和合理性,通过强势群体的话语权转移和分散,缓解贫困群体乏力感和无助感。具体表现为赋予贫困群体在家庭条件、发展困境、现实需求、扶贫方式及其效果等主题上的充分发言和协商的基本权利,并且能基于话语表达而对贫困户评选、扶贫的项目和资金流向产生实质性控制和影响[15]。

话语赋权实质是协商民主的体现,贫困群众是协商主体的重要成员,赋予贫困群众话语权可确保实现“以人民为中心”思想的主体在位。话语赋权在脱贫攻坚中从三个方面作用于“以人民为中心”思想实现。其一,话语赋权促进脱贫攻坚体系输入的人民性。贫困群众的声音是脱贫攻坚中的主要内容,赋予他们话语权是一种尊重人民智慧和话语主体地位的历史自觉行为,可直接激发贫困群众脱贫的主体责任意识。通过充分、深入、广泛的调研,倾听贫困群众的心声,弄清贫困在何处、困难在哪里、最需要的是什么,以集中民意和民智,为脱贫攻坚建言献策,从而有效克服贫困群众在脱贫攻坚中无法表达、难以参与的弊端,确保脱贫攻坚系统输入能够切实反映贫困群众的根本利益诉求。其二,话语赋权促进脱贫攻坚体系输出的人民性。系统在输入过程完成后,系统处理便进入输出环节,即扶贫政策实施环节,这一环节关系到脱贫攻坚能否顺利进行以及能否真正造福于贫困群众。赋予贫困群众话语权,可让他们督促脱贫攻坚中政策执行要考虑贫困群众的实际情况,根据他们的实际需求适时调整政策执行策略,并保证政策执行的公平性,不出现帮亲护友的偏向性政策执行,最终确保协商后的政策执行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其三,话语赋权促进脱贫攻坚系统反馈的人民性。在扶贫政策制定和实施后,反馈是一个重要的环节。贫困群众有权利向各级机关进行实际情况反馈,各级机关有义务听取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扶贫政策在经过实践以后,其“好坏得失”必须由贫困群众来做评价,只有人民满意,才算真正实现了“以人民为中心”。具体要在信息公开、民意调查、精准考核中采纳和收集贫困群众关于政策实施后的真实意见,保证脱真贫和真脱贫。

二、脱贫攻坚中各维赋权的不足

(一)制度赋权不到位

精准扶贫领域的制度体系仍存在诸多不足,使得制度赋权难以到位,从而导致“以人民为中心”思想未能充分实现。其一,扶贫制度体系政府主导性突出,制度赋权功能缺位。脱贫攻坚制度体系已经基本建立,但其政府主导性特征较为突出,政府主导扶贫制度增强了贫困群众对现有制度的路径依赖,而忽视了贫困群众的主体性,使他们缺乏扶贫政策制定与修正的建议权和扶贫项目的参与权、决策权和管理权,致使扶贫成为政府的单方面行动,甚至变成单纯的“施舍”。政府主导下的扶贫制度未能有效提升贫困群众生存和发展的内生动力,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等、靠、要”思想,从而使部分人陷入“越扶越贫”的制度性怪圈。其二,扶贫制度的规定不够精细,制度赋权趋向形式化。我国深度贫困地区由于受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等多重因素交织影响,致贫原因、贫困深度呈现较大差异性。而地方政府的扶贫制度设计参照了《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等政策文本,很多没有在科层体系的政策传导中制定因地制宜的实施细则。各地制度规定和政策理念较为宏观和抽象,缺乏具体的实施方式和方法的引导,也没有明确具体牵头单位、责任单位。在此情况下,制度赋权难免流于形式,不能将有关权利真正赋予贫困群众。其三,扶贫制度执行不力,制度賦权难以落实。由于扶贫官员的自利行为、监督不到位等原因使扶贫制度执行发生偏移,现行的一些扶贫制度未能有力执行和落实,制度赋权遭遇阻碍,难以落实到位。

(二)信息赋权不充分

精准扶贫信息资源通常是自上而下传递的,通常占据的信息资源越多,其转化而来的信息权力会越大,信息权形成高低势能,在监管乏力的情形下就极易造成对贫困群众的信息赋权不充分,甚至是垄断,这样将使“以人民为中心”思想不能充分实现。信息赋权不充分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精准扶贫中各个环节信息严重不对称。信息不对称使信息传递不畅,信息有所遗漏,信息赋权衰减。在精准识别环节,贫困群众最需要有关贫困设定标准、贫困名额的分配、评比规则以及最终名单等信息。但实际上大多数贫困户识别都是由基层官员和村干部完成的,缺乏对贫困群众的公示等环节,贫困群众难以及时获取这些信息。在精准帮扶环节,有关产业扶贫、资金项目安排以及农业市场供需信息等是贫困户需要关注的,但帮扶干部只注重在物质上的给予,并未及时有效传递这些信息。在精准管理环节,贫困户的动态管理信息,如贫困户的退出、返贫以及错评剔除这些信息十分重要,涉及到贫困群众切身利益。但这些信息在上传下达过程中,贫困户基本难以知晓,从而无法有效监管。二是精准扶贫信息在传导链条中不时失真。信息传递失真意味着信息赋权是无效的,甚至侵害了贫困群众的知情权。精准扶贫的信息资源获取需经过收集、加工、整理、鉴别、转换、输出等环节,基层官员和乡村干部因其在信息传递结构中的中间位置,掌握了大量的信息资源,并以此形成相对的信息优势,而贫困群体成为信息劣势方,获取信息资源难度大。在涉及扶贫利益分配上,基层官员和乡村干部作为理性经济人,会根据自身的利益需求对信息进行扭曲或者加工,从而导致信息传递失真。基层政府官员和村级干部由于掌握了信息资源,极易做出隐瞒、挪用、套取精准扶贫资金等攫取贫困群众利益的违规行为。

(三)技术赋权梗阻

技术赋权为脱贫攻坚中实现“以人民为中心”思想提拱了较好的技术方案,优化了治理绩效。然而,通过深入观察和剖析脱贫攻坚中对贫困群众的技术赋权,仍存在较大的技术赋权 “梗阻”现象,使“以人民为中心”思想难以得到有力的工具辅助。从“治理技术”层面来说,技术赋权虚浮化。技术赋权在实际运作中并没有完全按照科学设想的方式进行,在精准扶贫的治理技术运行中显现出虚浮化,即技术只是表面上对贫困群众赋权,而实质上并没有取得较好的赋权效果,呈现“名实分离”状态。脱贫攻坚限于时间约束,地方政府运用国家强大的政治动员能力和压力型体制,通过技术动员、立军令状、指标化布置、表格化管理等治理方式,将贫困治理的压力层层加码[16]。这导致“扶贫深陷‘表海”“数字化扶贫”等问题突出,忽视了贫困群众在脱贫技术治理过程中应有的基本权利,“以人民为中心”思想得不到有效体现。有田野调查显示了这些问题,据不完全统计,一个贫困户从进入到退出共需要填报20 多个表格,表格在基层执行人员的时间分配中占据了大量比重,这使基层扶贫干部陷入“表海”,缺乏足够的精力进村入户将贫困群众纳入技术式扶贫过程,这种舍本求末的现象极易将扶贫裹挟进形式主义的泥潭[17]。另外,数字悬浮于扶贫治理过程,驻村干部是在村庄中生产关于基层社会的扶贫开发数据,但是这些数字并未触及深层的乡村社会权力结构和社会生活生产过程[18]。从“技术治理”的层面来看,首先,技术赋权带有标准化性质。在此标准化的工具理性下,技术化、指标化的操作中看不见人的主体性,不利于“以人民为中心”思想落实。如信息技术规定着信息的形式、数量、速度以及方向,以标准化的形式传递给社会。在表达的“语法结构”已经限定的情形下,所谓的民意很多时候只能是权力意志所偏好或所需要的民意,而真正的民意却未必能得到自主和准确的表达,甚至是没有表达的机会[9]。贫困群众在利用有关扶贫网络化系统时,只能遵守政府以及技术企业设定的规则,否则就会被限制甚至被取代。因此,这种技术赋权是被规定的赋权、非常有限度的赋权,更遑论它能实现 “以人民为中心”思想。其次,技术赋权难以逾越“技术鸿沟”。很多扶贫项目采用了网络化、信息化和智能化等方式,大多数贫困群众由于地理位置偏僻、光纤网络未铺设、文化素质较低、年龄偏大等因素的限制,被隔离在技术壁垒的高墙之外,实质上形成了“技术弱势群体”,造成了“技术鸿沟”问题。因此技术不仅没有很好地普遍赋权,反而造成了部分贫困群众权利的相对剥夺和净流失,进一步加剧了技术弱势群体的边缘化、无能感和无力感。

(四)话语赋权失衡

基层官员、村干部、贫困群众就扶贫等乡村公共事务展开沟通和协商实质上形成了一个无形的公共话语场。在此场域中,理论上人们就有关公共议题和影响人们生活的社会规则进行讨论,不必求助于传统习俗和教条,也不屈从于政治强权,通过自由辩论和理性反思来解决问题[19]。但实际上,国家通过“项目制”和“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向乡村输入大量扶贫资源,“资源下乡”在改变“乡村困局”的同时也形塑了农民对行政权力的依附,造成“行政吸纳自治”的困境。同时,基层官员和村干部存在“共谋”行为,在乡村话语场中掌握主导权,再加上贫困群体话语表达意识和能力比较低,话语权更为微弱。基层政府和村干部拥有较强的话语权威,在脱贫攻坚中扮演着“发言者”或者“代言者”角色,甚至形成了话语霸权。此时,贫困群体在公共话语场中博弈天平失去平衡。话语赋权失衡在精准扶贫的各个环节均有不同程度的显现。在精准识别环节,有关贫困户的确定需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和村级组织充分讨论。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就是明确要求给贫困群众话语赋权,并将汇集而来的意见进行整合、吸纳并予以应用。但在调研中发现,在村民评议大会上,发言的人基本上都是乡村里的上层人物,贫困户总是被代为发言或者怯于发言,没有专门组织给每个人均等的发言机会,从而导致贫困户瞄不准、错评漏评,帮亲护友等情况频发。在精准帮扶环节,项目和产业扶贫极为重要,但是贫困群众对于项目和产业发展的意见表达极少。调查数据显示,在曾参与过某项扶贫活动的675户农户中,在扶贫项目内容或对象确定前,73.13% 的农户没有机会参与讨论、提出建议或意见;在扶贫项目的实施过程中,79.83% 的农户没有机会参加扶贫项目组织实施方式的讨论[20]。在精准管理环节,对于贫困群众的建档立卡管理,诸如贫困户的新增、剔除以及退出等工作没有召开专门会议来征集意见,缺乏对群众意见的广泛征集,主要依靠乡村干部和基层干部来决断。在精准考核环节,群众满意度、精准识别准确率以及减贫成效都需尊重和遵循贫困群众的意见。但由于帮扶单位及驻村干部是由国家总体权力动员而来,基层政府也有脱贫摘帽的压力,十分关心考核指标与结果,或有注重“数字脱贫”倾向,因此,基层政府和扶贫干部为在精准考核中呈现更好结果,会有捏造数据、谎报实情,用光鲜亮丽的注水数字粉饰政绩的情况,忽视反映贫困群众的获得感和真实评价。

三、四维赋权下脱贫攻坚中“以人民为中心”思想的实现路径

(一)推进制度赋权更加完善和落实

制度赋权是促使另外三维赋权到位和实现“以人民为中心”思想的根本性举措,脱贫攻坚战即将结束,应加快推进制度赋权更加完善和落实。一是建立健全政府扶持与激活贫困群众内生动力相结合的制度体系。只有它们两者结合才能攻破贫中之贫,并建立长期稳定运行和发挥扶贫脱贫功能的制度体系,形成解决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详言之,继续健全贫困地区的社会保障和收入分配等制度,逐步提高农村养老、医疗、教育等领域的保障水平。同时,运用法律或政策的形式建构激发贫困群众内生动力的制度系统,以制度形式充分赋予贫困群众知情权、决策权、实施权、监督权,将他们的“志”与“智”运用于脱贫事业之中。要完善扶贫政策、资金项目公开公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建立脱贫荣誉制度,开展“勤劳致富、脱贫光荣”系列评选表彰活动。鼓励移风易俗,通过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倡导自力更生,树立文明新风。二是制度制定要更加精细化。从中央战略规划到省市政策规章制定再到基层的具体政策实施方案,都应与本地具体实际相结合,分类施策,采取更有针对性的措施,并形成较为详实和可行的制度规范和细则。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在这方面作出了良好的示范,霍山县人民政府为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战略部署,2017年發布了《关于建立健全稳定脱贫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制定的相关实施方案全面、翔实,关于形成长效扶贫机制的各个方面都有具体规定和指导措施,还明确了履行职责的具体组织,细分落实了牵头单位以及相关的责任单位。三是狠抓扶贫制度的执行落实,强化对基层干部执行扶贫制度的激励与监督。基层干部扶贫压力大、待遇低、晋升难,这些因素致使一些人费尽心思利用非正常手段获取扶贫资金。因此,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是关键。在绩效考核上要准确衡量他们工作的质与量,对于执行有力的干部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并在组织的晋升考核上给予优待。同时,要不断加强制度执行监管,加大惩戒力度,让基层干部不敢不执行,不敢贪腐。在此基础上,建立奖励惩罚双清单制度机制,以确保系列扶贫制度执行落实。

(二)加强信息赋权沟通和监督力度

信息赋权不充分与信息公开程度低、贫困群众所处地域闭塞等因素密不可分。对贫困群体进行有效的信息赋权,让信息自由流动,具有可达性和可获取性,成为实现“以人民为中心”思想的当务之急。其一,运用现代信息化技术促进扶贫信息的及时高效流通。全国绝大部分省市县已陆续实现了精准扶贫信息的系统化,但仍需大力加强扶贫信息技术的逻辑化和精细化建设,努力向智能化方向发展,为贫困群众提供简单便捷的操作,更加准确公示贫困群体需要的信息。通过现代技术对与扶贫相关的信息进行全方位公示和全过程控制,可增强透明度和减少违规行为,逐步压缩信息不对称空间。其二,进行多样化的政策信息宣传。基层干部和贫困群体应该加强互动和沟通,建立定期交流、走访的机制,让干部深入贫困户,增进双方的了解和认同,无所保留、原模原样地传达脱贫致富的政策信息,并解释得通俗明白。要考虑到当地的信息可达度,充分利用村级事务公示牌,在公示栏张贴公示贫困户名单、低保户和五保户名单、异地扶贫搬迁名单、贫困户退出名单、扶贫资金安排、项目实施细则等具体信息。还可定期采用车载广播、传单等方式进行宣传。其三,加强对信息传递过程的监督。将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结合起来,规避信息赋权失真行为。从内部监督来说,要加大中央、省、市各级政府对基层精准扶贫政策信息传导的巡视,采取突击检查和异地交叉等方式对精准扶贫信息传递过程进行监督,督促扶贫信息传达到位。从外部监督来说,要激活民众特别是贫困群体监督的动力,疏通监督的渠道,将线下监督和线上监督结合起来。线下监督要多采取设置意见箱、开设专门的群众监督接待日等方式;线上可借鉴湖南省互联网+监督的方式,为全社会共同参与监督精准扶贫信息问题提供便利渠道。

(三)促进技术赋权梗阻节点破除和发挥效能

技术赋权必须兼具形式和内容两方面,不能只追求在指标体系和操作程序上的严密性,达到技术赋权的形式合理性,更为重要的是关注贫困群众的精神世界和现实图景,真正实现与贫困群众交互作用。一方面,促进技术治理过程“在地化”。该举措不仅是当下解决技术赋权虚浮化的有效方法,也是后扶贫时代技术治理转型的基础。详言之,要减轻基层扶贫人员的负担,切实将贫困群众纳入到扶贫治理的技术过程之中,通过推动基层扶贫人员自觉摒弃行政控制的惯性思维,不断强化自身公共服务职能,避免强行替民做主、过度干预乡村事务等越俎代庖行为,主动向贫困群众赋予更多的自主权,助推国家行政权力与村民自治权利互嵌耦合,充分调动村民特别是贫困群众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实现技术赋权落地生根。另一方面,完善技术设计和运用。首先技术设计要人性化。较强的工具理性和现实操作性,能够将扶贫工程精确分解为若干个技术标准,便于落实和贯彻,但技术系统的僵硬性、缺乏弹性,却不能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只能机械呆板地遵从技术设定的准则。因此,政府在技术引进和优化中要从人性化角度考虑技术工具的效用,应有反馈和处理特殊个案的设计或机制。其次要提升贫困群众的现代技术运用能力。有计划有针对地对贫困群众开展相应的培训,引领他们利用技术工具参与扶贫,重点就扶贫信息公示、需求反馈、政策解读、互联网监督等板块进行指导和帮助。要建立贫困群众与乡村技术掌握较好者之间的技术帮扶小组,让贫困户在遇到技术难题时,可就近便利地寻求有效帮助,争取带领贫困群众跨越“技术鸿沟”,不被现代技术的发展所淘汰。

(四)重构话语赋权主体思维并指导其行为

实现“以人民为中心”思想就必须消解 “话语霸权”,重新建构平等协商与交流的扶贫话语场域。基层政府官员和乡村干部作为赋权主体,一方面,要强化赋于贫困群众话语权之思维。举行维护贫困群众基本权利的法治教育活动,让基层扶贫干部从法律层面认识到话语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得以身犯法,取代或侵蚀贫困群众的话语权。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学习,深刻学习习近平总书记“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逐步完成从“官本思想”向“民本思想”转变,在扶贫过程中坚定人民立场,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承认群众首创精神,始终把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另一方面,要用赋权思维指导行动。在精准识别环节,主动召集或探访贫困群众,给予他们充分话语表达的机会。在此基础上做好建档立卡工作,准确识别贫困户。在精准帮扶中,来自各地各单位的帮扶小组不能采取“大水漫灌”输血式帮扶,要与帮扶对象深入沟通交流,明晰贫困群众的需求结构和深层次致贫原因,开展针对性的帮扶活动。在精准管理环节,改变自上而下的管理模式,认真听取群众意见,优化管理过程,将贫困群众的意见作为扶贫管理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在精准考核环节,现阶段对贫困县摘帽等考核主要依靠第三方评估,第三方评估首先要注意考核数据来源于贫困群众的话语表达,不能人为地捏造虚假数据。同时,考核结果要得到贫困群众的认可,允许他们就数据的真实性、结果的准确性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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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亚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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