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雅斓 金石明
【摘要】从传播是权力出发,基于卡斯特的传播权力理论视角下,传播的地位被提升至权力即传播权力的新高度。尤其是在大数据时代,数据作为权力的一种全新表达方式,其运作过程可以看作是权力得到塑造与掌握的过程。本研究通过对网络社会语境下数据权力的具体运作机制进行观察,引发从福柯所提 “全景敞视主义”视角下对数据权力的合理担忧,最后对数据权力进行相应的反思与应对思考。
【关键词】全景敞视主义;传播权力理论;大数据;算法
1. “传播权力理论”视角下的数据权力运作机制
传统媒体时代,谁拥有由媒体用户所生成的数据信息并归纳而成的数据库,谁就是传统权力的主体。但在大数据时代,数据信息浩瀚如星海,用户可能在社交媒体平台、移动终端等皆留下碎片化的数据痕迹。掌握权力的主体相对模糊,谁也无法说自己拥有所有的数据资源,因此要分析大数据背后的权力问题,以传统的权力观恐难以解释当前权力运作机制,以新的传播权力理论框架分析大数据迫在眉睫。按照卡斯特的观点,网络社会的传播权力有四层内涵:(1)行动者的网络化权力;(2)基于行动规则的网络权力;(3)被赋权的网络权力;(4)行动者构造网络的权力。本文将基于卡斯特的网络社会的传播权力的四层内涵,具体分析大数据的权力运作机制。
1.1 行动者的网络化权力
互联网时代,新媒体技术赋权,随着传播资源的泛社会化与传播权力的平民化,受众由被动走向主动,个体开始积极主动的参与,拥有了一定的自我表达的权力,打破了传统媒体的话语垄断地位。与此同时,随着网络空间数字化呈现的发展,网络舆论压力以一种线上权力的方式通过无论是法理逻辑还是情感逻辑行动动员,一定程度上形成了网络话权力。但是,虽然个体在网络社会中拥有一定的自由表达权,在大数据时代的背景之下,数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普通的个体却只能是数据的生产者,那些真正拥有数据挖掘能力、分析能力、大数据储存能力的行动者,例如媒体组织,只有这些拥有大数据的行动者,才是真正的数据权力的拥有者。
1.2 基于行动规则的网络权力
网络空间并不是法外之地,互联网技术作为传播技术的新发展必然会受到网络权力的规制,例如技术规制、政策规制、市场规制等。而大数据正是与互联网时代相伴而生成长起来,其进入网络社会就必然要遵守网络社会的行为准则。如果说网络社会语境下,类似于TCP这样的网络规制标准是透明公开的、硬性的,是一种“显性”的规制标准;那么,在大数据时代,任何社交平台都隐蔽着一些其他的规制标准,在这些技术平台背后,通过隐形权力控制数据的生产符合控制者自身意图。网络上的个体行为者可以在网络权力的规制下自由行使权利、自由发表言论,但是这个话题的发展、传播却会受到政府组织、利益集团等网络社会主导者的影响,他们通过隐形的数据权力,具备一般个体所不能拥有的话语设置能力和议程设置能力。
1.3 被赋权的网络权力
在大数据时代,依托迅猛增长的巨量数据来分析处理,基于海量数据,对用户进行精准的用户画像,可以为数据掌控者提供许多的用户趋势与用户习惯。大数据凭借其自身显著特性,大受传媒巨头与资本欢迎。面对海量的数据资源,个体行动者所拥有的数据资源极为零碎,数据对于网民来说毫无用处,但是对于传媒巨头与资本力量而言,却可以通过对巨量资料的抓取,挖掘这些数据中包含的潜在信息,可以更好的探寻隐藏的线索与社会动向。例如微信的活跃用户达10.82亿,而这每一个个体背后都是海量的数据资源。这些被赋权的具有数据统治权力的拥有者,可以通过这种隐形的数据权力,让人们并无意识到数据权力的存在,就悄无声息的得以将自身意愿强加与受众。因此也带来了数据权力背后引发的思考,被打造的社会认同与隐私泄露。
1.4 行动者构造网络的权力
根据卡斯特的说法,拥有构造网络权力的行动者通常是两种角色:一是网络社会的建构者,二是网络社会的转换者。传统媒体时代主要依靠于网络编辑进行内容的生产;进入Web2.0时代后,基于新媒体赋权受众,使得受众不再是被动的接收信息的人,网络编辑与受众共同生产内容,如UGC、维基百科等等。随着智能媒体时代的到来,软件程序员依托于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实现与受众的全新传播模式,因此软件程序员可以看作是网络社会的建构者,充分行使构造网络的权利。与之相对应的,所有媒介用户可以看作是网络社会的转换者,这些行动者活跃于网络社会当中,不断地生产数据,数据收集整理形成数据网络。总言之,网络社会的建构者通过数据网络为人们提供新的传播模式,网络社会的转换者又在这些传播模式当中,通过数据的生产,形成动态的数据网络,彼此之间相互依存。
2. “全景敞视主义”视角下数据权力带来挑战
大数据时代相当置身于福柯全景敞视主义视角下的“全景监狱”之中,用户类似于环形囚室底端关押的监视对象,掌控分析数据信息的后台技术人员相当于中心瞭望塔顶端的监视者,他们对于用户可知却无法确认,在这座大数据打造的全景监狱中,用户的网页点击浏览、网络消费行为、关键词搜索等个体行为都会被生成为数据信息,使其暴露无疑。
2.1 隐私泄露
随着大数据技术在传媒业的广泛运用,不可避免的涉及到用户是否同意媒介追踪行为和共享自己的信息数据,以及处理信息共享和用户个人隐私的边界。个人行动者在巨大数据信息面前仅仅是数据的生产者,而海量数据的真正拥有者,即传媒巨头却可以通过掌握隐形数据权力,将自身意识悄无声息的强加给受众。因此对于这些传媒巨头来说,数据资源是重中之重,随着用户数据商业化演变而来的就是不可避免的用户隐私泄露问题,
2.2 过度的技术狂欢导致信息茧房
桑斯坦提出“信息茧房”,“我们只听我们选择的东西及通讯领域”。而在大数据时代,基于大数据的算法权力之下,通过向人们推送单一的同质化信息,使得圈层固化,人们越来越桎梏于自己的小圈子之中,将人们与多元化信息和外部世界隔绝,甚至会引起群体极化、出现群体隔阂等情况,不利于公众公共意识的培养。同时,算法机制除了满足个性化需求之外,还会基于算法逻辑,分析大多数受众的“最大值”,建立常規化的传播规则,很容易将边缘性与非消费性受众排除在外。
2.3 過度的媒介系统依赖
在全景监狱中,基于大数据的算法机制根据收集到的用户信息,个性化定制用户兴趣的内容,精准推送至用户面前,而对于大部分用户来说,算法机制带来的个性化体验和感兴趣内容的推送,恰恰使他们乐于被局限在这些包含算法机制的应用当中,从而花费大量的时间在媒介上。
3. 对大数据权力的反思
首先,从公共性的角度而言,大数据发展迅猛非常,每个个体行动者的行为都在生产数据,即使是某些数据资源的掌握者,也无法说自己能够掌握所有数据。互联网时代不是“平权”的时代,同样在大数据权力背后也同样面临着分配不均的问题,大数据权力将构建无所不至的传播权力、制造社会共识等等,这都可能会导致大数据朝着不利于公共价值的方向发展。因此,这也对大数据时代的利益相关者提出更高要求,需进一步明晰数据权力的运行实质,在大数据时代才能持有数据理性,积极的履行自身社会责任,坚守法律伦理道德的底线。
其次,从个体行动者的角度而言,数据权力也并非无边无界,其必然要受到数据立法与规范的制约。以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滞后于大数据技术的迅猛发展,但随着国家对公众个人隐私问题的愈加重视与公众个人意识的觉醒,相关的通知与法规也陆续出台,如为落实《网络安全法》,2019年12月3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最新发布关于印发《App未发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认定方法》。
总之,大数据权力有其积极层面的运用,但同时遗留下来的数据难题与大数据时代所面临的全新问题仍亟待人们思考,如何树立正当的数据权力观、建构行之有效的大数据治理思维,都是大数据时代下我们需要长远思考的问题。
4. 结语
本研究基于对卡斯特在网络社会环境背景下传播权力的讨论,从传播权力理论四层内涵出发,了解大数据权力的运作机制,探究大数据权力的实质。进而引发人们对于大数据时代,人们所处“全景监狱”的共同思考,提出人们正面临数据权力带来的隐私泄露、信息茧房、媒介系统依赖等问题。最后对本文所讨论的大数据的权力从公共性角度和个体行动者角度进行适当反思。但是本研究也存在局限之处,此次通过对数据权力实质的探究,希望能在未来再对数据权力进行更多的应对思考探究,以得出更全面、有效、深刻的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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