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学峰
【摘要】目的 分析干扰素联合炎琥宁治疗小儿手足口病的临床效果。方法 选取在我院接受治疗的小儿手足口病患儿108例作为研究对象,选取时间为2017年3月-2019年6月,将其随机分为对照组(n=54)、观察组(n=54),对照组接受干扰素治疗,观察组接受干扰素联合炎琥宁治疗。结果 观察组患儿在治疗后的临床总有效率为96.30%,显著高于对照组患儿的治疗总有效率,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 手足口病患儿接受干扰素联合炎琥宁治疗,可以显著提升治疗效果,值得被推广、应用。
【关键词】小儿手足口病;干扰素;炎琥宁;临床效果
【中图分类号】R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ISSN.2095.6681.2020.12..01
小儿手足口病是临床上常见的急性传染性疾病,在五岁以下儿童中具有较高的发病率[1]。手足口病会使患儿出现手部、足部、口腔部位的溃疡和皮疹症状,患儿同时会出现肢体抽搐、高热等症状,对于病情较为严重的患儿,其会出现脑炎、脑水肿等严重的症状,对患儿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较大的威胁,需要对患儿实施合理的治疗[2]。本文主要研究干扰素联合炎琥宁治疗小儿手足口病的临床效果,现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取在我院接受治疗的小儿手足口病患儿108例作为研究对象,选取时间为2017年3月-2019年6月,将其随机分为对照组(n=54)、观察组(n=54)。
对照组:年龄5个月~5岁,平均(2.58±0.22)岁;男性患儿32名、女性患儿22名。
观察组:年龄5个月~6岁,平均(3.07±0.28)岁;男性患儿31名、女性患儿23名。
纳入标准:所有患儿均符合《手足口病诊疗指南(2010年版)》中的诊断标准;所有患儿家属均能正常交流;患儿家属均签署知情同意书。
排除标准:合并慢性疾病患儿;血液疾病患儿;脏器功能不全患儿;先天性缺陷患儿。
两组患儿资料比较,P>0.05,可作对比。
1.2 方法
对照组接受干扰素治疗,治疗方法为:给予患儿肌肉注射α-2b干扰素,剂量为100万U/次,1次/d。
观察组接受干扰素联合炎琥寧治疗,干扰素的治疗方法与对照组相同,炎琥宁的使用方法为:将10 mg的炎琥宁与100 mL、浓度为5%的葡萄糖溶液进行混合,然后给予患者静脉滴注,1次/d。
两组患儿均连续治疗5d。
1.3 观察指标
治疗后统计患儿的治疗效果,并进行对比。
治疗效果评定标准,显效:患儿用药24~48 h后,其体温恢复正常,手、足、口腔部位的疱疹和溃疡面积缩小70%以上;有效:患儿在用药48~72 h后,其体温恢复正常,手、足、口腔部位的疱疹和溃疡面积缩小30%~70%;无效:患儿未达到以上标准。治疗总有效率=显效率+有效率。
1.4 数据处理
应用SPSS 22.0软件整理和分析文中研究结果数据。检验计数资料用x2,行百分比(%)表述,P值评定两组差异,当P<0.05时,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 结 果
经过治疗后,观察组中显效患者28例、有效患者24例、无效患者2例,治疗总有效率为96.30%(52/54);
对照组中显效患者24例、有效患者20例、无效患者10例,治疗总有效率为81.48%(44/54)
观察组患儿在治疗后的临床总有效率为96.30%,显著高于对照组患儿的治疗总有效率,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
3 讨 论
手足口病是以口腔黏膜、手部皮肤、足部皮肤发生病变的一种疾病,此病具有较高的传染性[3]。大部分手足口病患儿的病情较轻,预后较佳,但是部分患儿的病情较为严重,会引起患儿出现脑炎等严重并发症危及患儿的治疗,因此要对患儿实施及时有效的治疗[4]。
本次研究对患儿实施干扰素联合炎琥宁治疗,临床效果良好,干扰素具有抗病毒的作用,阻止受感染病毒细胞的复制,增强患儿的抗病毒能力,促进患儿病情的好转;炎琥宁是穿心莲的提取物,具有抗病毒、清热的效果,并且可以提高患儿体液免疫能力,抑制病毒的复制,对改善患儿的病情有重要作用。
本文研究得出,观察组患儿在治疗后的临床总有效率为96.30%,显著高于对照组患儿的治疗总有效率,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
综上所述,手足口病患儿接受干扰素联合炎琥宁治疗,可以显著提升治疗效果,值得被推广、应用。
参考文献
[1] 粟仲锐,陈 亮,赵 蓓.干扰素联合炎琥宁治疗小儿手足口病的临床效果分析[J].世界临床医学,2017,11(2):152-153.
[2] 肖庆如.注射用炎琥宁联合利巴韦林气雾剂治疗普通型手足口病疗效观察[J].临床合理用药杂志,2017,10(14):77-78.
[3] 王晓莉,朱志伟,孔智培,等.吗啡联合炎琥宁注射液对重症手足口病合并中枢神经损伤患儿的疗效[J].广东医学,2017,38(18):2856-2857.
[4] 赵世权,李科兴.干扰素联合炎琥宁治疗小儿手足口病的临床效果观察[J]. 中国妇幼健康研究,2017,28(S1):41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