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嘉 吴一澜
从SARS暴发到埃博拉流行,从非洲猪瘟入侵到新冠病毒蔓延,以传染病为导火索的生物安全危机引起了全球关注,威胁着人类的健康和生命。更令人担忧的是,以病原生物作为典型载体的生物武器潜藏着被非法利用的风险,成为生物安全立法中亟待破解的重大课题。
何谓生物武器?据百度百科的定义,生物武器是通过生物战剂造成动植物致病或死亡的物质材料制成的武器。典型的生物战剂包括立克次体、病毒、毒素等。从造成后果来看,生物战剂分为致死性战剂与失能性战剂。前者如炭疽杆菌、霍乱弧菌,病死率有时高达50%—90%;后者如委内瑞拉马脑炎病毒,病死率在10%以下。
当前肆虐全球的新冠病毒与生物武器不能画上等号。但新冠病毒疫情在全球的蔓延凸显了我国对生物安全立法的紧迫性。据了解,今年3月31日正式生效的《俄罗斯联邦生物安全法》中就涉及了禁止生产、使用生物武器的规定。目前,我国是《禁止发展、生产、储存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和销毁此种武器公约》的缔约国,生物武器在我国不得被发展、生产以及储存。我国2019年10月21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生物安全法草案》(以下簡称:《草案》)专辟两章对“防范生物恐怖袭击”和“防御生物武器威胁”进行了规范与调整。目前,我国尚未建立生物武器威胁清单的公开与更新制度。相比之下,美国国家情报部门在2016年已将涉及基因编辑技术制发的生物武器明确列入了对外公示的大规模杀伤性与扩散性武器的威胁名单。
有鉴于此,我们不妨借生物安全立法的契机,将生物武器的威胁名单嵌入《草案》提及的名录清单管理体系中,建议采取列举式和概念式的方式对传统生物武器威胁和新型生物武器威胁进行明确禁止,并建立定期更新机制(可以效仿《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的形式),将生物武器彻底屏蔽,避免生物武器在我国进行生产、储存和销售。
从应然视角,就生物科技对人类、环境、生态和社会造成的潜在安全隐患而言,必须在预防管控的角度确立法律层面的保障底线。
生物武器的触法边界需要关注的另一个问题是“怎么防控”。不同于新冠病毒等传染性疾病,生物武器更需要争取即时的防控时间窗进行预测和研判。在杀伤性方面,生物武器比传统化学武器(比如,日本邪教奥姆真理教成员发动的沙林毒气袭击)更具威力。因此,若生物武器被不法分子掌握,必定后患无穷!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的《草案》在监测预警、风险评估、应急预案等方面均有所规定,对于严防生物武器作出了肯定的意思表示。在此基础上,笔者建议,在“防”的角度探索设立专门的预警机构(如同疾控中心对于传染病的预警),在应急预案中涵盖常规预案和突发预案,加强构建生物武器的防范措施(比如,如何制止通过基因组编辑创造新的和改进的生物武器的行为;如何制止使用基因组编辑将非致病细菌转化为生物武器的行为等)。在“控”的角度,笔者建议细化生物武器的刑法应对,规范事后制裁和惩罚底线。效仿人工智能的刑法规制路径,尝试将生物技术(比如“转基因技术”)、生物武器(比如“基因武器”)和刑法规制进行有效的联结,确保在最严法制的框架内对生物武器的控制进行全预算。
正如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科学院武汉分院院长袁志明所言,“生物安全与国家安全、社会安全、经济发展、人民健康息息相关”。只有构建主动应对生物武器的触法边界,为生物武器画上休止符,才能避免人类走上生化危机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