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自清?杨迪
日前,生态环境部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评选活动,经过地方推荐、专家评审、公众投票,综合考虑案件的代表性、典型性,最终确定了山东济南章丘区6企业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贵州息烽大鹰田2企业违法倾倒废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等十个案例入选。其中,深圳某企业电镀液渗漏案也榜上有名。
自2018年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以来,深圳积极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衔接机制,建立驻点检察官和特邀检察官助理交流工作机制,驻点检察官深度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及时进行监督、指导,并全程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检察机关与生态环境部门共同讨论、商议,加快受损生态环境修复进程,让“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在深圳真正落地。
企业电镀液渗漏
致环境损害约1400万元
2018年4月11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原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执法人员在对深圳某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厂区外市政管网观察井下层有一根约400毫米管径的水泥管,管中有废水流出。执法人员对该废水进行快速检测,发现该废水含有总铬、六价铬等污染物。
次日,执法人员对水泥管道进行溯源挖掘,确认废水来自该企业前三CP课车间(电镀车间)和前三部AN课车间(阳极氧化车间)中间过道。根据现场挖掘,执法人员还发现,埋藏的雨水管道周边土壤有淡黄色废水渗出,渗出废水在挖掘后的沟内形成多个积水潭。经监测,渗出废水中污染物总铬浓度为2060毫克/升,六价铬浓度为2010毫克/升。
4月18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作出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时隔一个月后,该企业对前三CP课车间两条电镀生产线及其附属设施予以拆除。随后执法人员及环保专家对电镀线各槽及周边附属设施与地面连接处进行勘验时发现,电镀线北面槽边平行相连地面有一条异于电镀车间地面的未铺设防腐层水泥带,且该车间地面及墙边等多处存在防腐层老化、开裂情况。经现场调查和询问,企业现场负责人员承认因長时间未对该车间的防腐层进行维护和更新,防腐层老化失效导致高浓度电镀液渗入地面;同时在日常生产过程中也出现过因设备故障维修不当而导致高浓度电镀液从管、槽中渗入地面。
2018年8月,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违法排污行为处以罚款100万元,并吊销其排污许可证。2018年10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以环境污染罪判处该企业两名责任人有期徒刑各10个月,处罚金各5万元。
因污染现场较为复杂、污染面积较大,对土壤和水体均造成一定污染,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了初步调查和鉴定评估。根据鉴定结果,此次事件受到污染的土壤总面积为2188.62平方米,深度为0~4米,土方总量为8754.48立方米;受到污染的地下水总面积为2621.35平方米,地下水的埋深为1.68米,平均厚度为2.32米,总量为121.63立方米;由于地表水污染相关证据链缺失,无法准确界定地表水生态环境损害范围。根据市场价值法核算,该案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损失约1400万元。
紧密沟通开展磋商
督促企业履行责任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市检察院驻点检察官、专业律师团队等共同对该企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认为该企业违法排污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属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和《广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的“发生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追责情形,深圳市政府可以依法追究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2018年12月,深圳市生态环境局主动申请并获得深圳市政府授权,代表市政府开展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2019年3月22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作为赔偿权利人指定代表与赔偿义务人涉案企业举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第一轮磋商会议,邀请市检察院、市司法局、鉴定机构等代表参与。经磋商,就修复该案涉及的生态环境损害及有关费用赔偿问题达成一致。
2019年6月10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与涉案企业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成为深圳签订的首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根据协议,涉案企业承诺按照相关规定,采取治理修复途径,修复本次事件造成的土壤和地下水生态环境损害,承担本案生态环境损害调查、政策咨询服务、勘探采样、评估鉴定、申请司法确认和修复后效果评估等相关费用。同时,加强对企业内各类排水管道的排查和整改,确保工业污水、生活污水和雨水均得到有效收集和分类排放,排放口设置符合相关管理部门的要求,防止再次发生类似事件,造成生态环境损害。
期间,该企业积极与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沟通,主动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形成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目前,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已经广东省生态环境厅评审通过。根据评估报告确定的期限和目标,涉案企业已启动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工作。
推动建立工作机制
助力赔偿顺利开展
本案是一起通过溯源执法发现的涉重金属污染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其典型意义主要表现在,运用溯源技术开展环境监管执法,通过分析比对积存废水与企业原水水质,排查废水来源,快速锁定排污主体。其次是实施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本案通过综合运用行政、刑事、民事以及失信联合惩戒、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等手段,给违法企业戴上“紧箍咒”。再次是推动在监管执法环节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筛查工作机制,确定了筛查标准、筛查流程和筛查责任分工,将筛查工作前置。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于文轩就该案点评时表示,本案的最大亮点在于,案件在办理过程中推进了深圳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机制的完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强化部门协作机制,建立联合会商制度,促进了损害赔偿工作的顺利展开;同时生态环境部门创新案件筛查工作机制,制定了筛查制度,确保了集中力量办理重大案件;强化了环境污染的民事责任追究,为构建“三位一体”的责任追究体系提供了借鉴经验。
通过本案依法追究企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涉案企业违法成本提高十倍。这不仅有助于实现对受损生态环境的及时有效修复,而且将对潜在违法者产生极大震慑,切实践行了“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