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治生态视域下的网络舆论治理研究

2020-06-19 07:41吴凯余玉花
中州学刊 2020年4期
关键词:网络舆论

吴凯 余玉花

摘 要:善治逻辑与善治生态是网络舆论治理的两种选择方式。善治逻辑体现网络舆论治理的现实回应,面临同构性问题、对象性问题、关联性问题和转换性问题的思维局限,容易在实践层面陷入“为我型”网络舆论治理框架的束缚。善治生态彰显网络舆论治理的要素关联,克服并超越了善治逻辑的思维局限与实践难题,“伦理—国家”生态、“法律—社会”生态、“道德—公众”生态是其结构形式。由舆论平权向网络赋权转换、由技术统治向资本批判转换、由网络围观向网络公民转换,是基于善治生态的网络舆论治理路径。

关键词:网络舆论;网络舆论治理;善治逻辑;善治生态

网络舆论治理不仅关系到网络舆论生态平衡的建构,而且必然涉及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问题。网络舆论生态平衡是网络舆论治理的终极命题,它以规定的形式将善治逻辑纳入网络舆论治理的秩序范围。但从逻辑思维层面出发的善治能否达成对网络舆论治理的有效满足?尽管有学者从认识论角度对网络舆论生态治理做了辩证分析①,在社会治理层面审视了舆论场重构的基本要求与框架体系②,认为“缩小现实与网络空间的舆论落差可以改善失衡”③,但这些尝试和努力尚不足以满足网络舆论治理的生态要求。

本文拟从善治生态的视角重新理解网络舆论治理问题,在伦理、法律、道德层面将网络舆论涉及的国家、社会、公众关系统一纳入治理范畴,实现对善治逻辑的生态优化。这样不仅可以避免善治逻辑的思维局限与实践难题,而且可以扩展网络舆论治理的触角,为网络舆论治理建立一个立体、丰富、稳定的参照系统,实现网络舆论对国家向心力、凝聚力、认同力的正向建构,积极发挥网络舆论对主流意识形态在网络空间传播的正向作用,使之成为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的积极参与力量。

一、网络舆论中善治逻辑的思维局限与实践难题

善治逻辑是从逻辑思维角度对善治做出的理解和判断,它强调善治的逻辑性,倾向在思维层面对善治进行逻辑加工与处理。善治逻辑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网络舆论治理,但善治逻辑的思维局限与实践难题也需要我们辩证看待其作用。

1.网络舆论中善治逻辑的思维局限

“思维的建构性是人的主体思维能动性的表现”④,“人们是自己的观念、思想等等的生产者”⑤,在思维建构性尚未完成之前,思维只能在个体的社会关系活动中去认识和理解网络舆论治理。这样一来,思維就不可避免地带有个体主观化的印记,人们倾向于从自己的价值立场出发去解读网络舆论,网络舆论的生产、消费、传播过程极易因私人性取向的介入而变得愈加复杂,短视、偏见、冲动、激愤、极化等非理性行为就理所当然地成为思维局限的衍生恶果。善治逻辑有四个方面的思维局限:第一,同构性问题。无论是在工具理性方面,还是在价值理性方面,善治逻辑需要以具体的、明确的、规定的形式对其加以展开,对其进行思维的再加工与再理解,使之成为网络舆论治理的主体性条件。只有从主体出发,思维的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才能建立同构关系,善治逻辑才能取得与之相对应的发展力量,并完成对网络舆论治理的意义统摄。第二,对象性问题。在网络舆论治理过程,对象性问题通过一定的中介形式展开,它同网络舆论生产、消费、传播以及公众网络舆论参与内在地交织在一起,不断经历发生、发展、演化的过程,既具有思维的抽象规定性,又具有问题的鲜明针对性。如何在把握抽象思维的同时,以实践的方式将对象性问题转化为客观的思维方式,则是善治逻辑运用于网络舆论治理的关键。第三,关联性问题。“思维的每一个阶段都是由此及彼的一步——用逻辑术语说,就是思维的一个‘项。每一项都留下供后一项利用的存储。”⑥善治逻辑需要在确保网络舆论治理善性效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将与思维相关的每一个“项”扩展至网络舆论生产、消费、传播的全过程。善治逻辑要深究作为善性效益的治理结果对网络舆论生产、消费、传播过程的关联性影响。第四,转换性问题。转换性问题关系到善治逻辑如何摆脱思维定式、实现思维把握存在的过程,它既是善治逻辑契合网络舆论治理善性效益的表现,也是思维通过转换把抽象的、框架的、僵化的思维转换为具体的、创造的、连续的行为的要求。转换性问题以思维把握存在为基点,以思维如何契合行为作为其展开标准,从而以善治逻辑沿着思维何以转换这一问题为契机,开始反思网络舆论治理的发展过程。

2.网络舆论中善治逻辑的实践难题

通常情况下,公众为了证明其网络舆论参与的合理性,也为了表明其对善治逻辑的态度和立场,极易将网络舆论治理导向一个“为我型”的描述框架。在这个框架内,善治逻辑对公众“法律规则”的服从,直接关系到它在网络舆论治理过程的展开程度,否则公众将会以共同利益的名义将善治逻辑排除在网络舆论治理运动范围之外。此时,公众“就被赋予更大的合法性,并且为之提供了一批潜在的支持者,一旦获胜,他们就可以压倒一切反对势力”⑦,建设一个平衡的网络舆论生态就会变得愈加艰难。

一方面,基于描述以及对网络舆论治理的现状区分,网络舆论生产、消费、传播直接通过线性的方式作用于公众,善治逻辑以现实比较理想,或以理想评价现实,人们“连通的需求,立刻连通的感觉,对互动形式、表达手段和推销自我的控制,越来越重要了”⑧。显然,在描述框架中,公众对网络舆论参与的感知是至关重要的,除了要表达自我之外,还要增强对网络舆论生产、消费、传播过程的掌控能力,它突出强调公众的动机性需求。

另一方面,公众越是融入网络舆论生产、消费、传播过程,“人们共享的相似信息系统越多,对平等待遇的要求就越大”⑨,善治逻辑就越容易拓宽公众网络舆论参与的范围,强化既成的网络舆论治理基础。然而,当“注意力完全集中在是什么上时,就会造成一种处置和使用不当的现实主义”⑩,此时人们就很少将善治逻辑放在网络舆论治理的首位,一切被实用主义所驾驭的参与方式都有可能将网络舆论生产、消费、传播置于谋求商业利益或私人利益而放弃公共利益的境地。善治逻辑如何摆脱描述框架的束缚,如何促使公众最大限度地获取网络舆论中有价值的信息,以及如何将这种信息扩展到网络舆论生产、消费、传播的全过程,则是善治逻辑实现自我突围的一种新的实践方式。

当公众成为善治逻辑的推动者、决定者、践行者和评价者的时候,善治逻辑就只能依据公众网络舆论参与做出相关应对,而无法对作为生态结构的网络舆论进行系统处置。同时,善治逻辑并不能完全确保网络舆论治理的善性效益,反而可能会因公众网络舆论参与的不确定性而走向碎片化的存在,甚至导致公众在网络舆论生产、消费、传播过程的权利无限扩张。如果善治逻辑最终同公众的无限权利发生勾连,那么善治逻辑就将失去原初的伦理原则和社会意义。因此,善治逻辑实践难题的症结就在于公众在网络舆论生产、消费、传播过程承载了超乎其身的权利关系,并直接演变为以权利之名解读网络舆论和以善治之名建立利益共同体的叙事方式。

二、网络舆论中善治逻辑与善治生态的认识论比较

从认识论层面对善治逻辑与善治生态做理性思考和比较,不仅可以观察两者对网络舆论治理的不同作用,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我们深刻把握善治逻辑与善治生态的区别与联系,以期在善治与网络舆论之间建立平衡的适应关系。

1.善治逻辑体现网络舆论治理的现实回应

著名学者俞可平将善治定义为“政府与公民对社会公共生活的共同管理,是国家与公民社会的良好合作,是两者关系的最佳状态”B11。善治逻辑就是在“共同管理”与“良好合作”的基础上提出的价值遵循,它把网络舆论从工具理性改造为价值理性的共同场域,公众面对的不再是“一个几乎完全以视觉和听觉来表现对现实的想象的世界”B12,而是一个充满情感体验和价值共鸣的物质精神空间,它对网络舆论公共价值的衍生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善治逻辑体现网络舆论治理的现实回应,具有四个主要特征:第一,它通常以网络舆论治理的问题域设定发生机制,并进一步推及网络舆论治理全过程;第二,它易于在理念、问题、对策的行动路线中划定网络舆论治理的善治图谱,具有明确的方向性和针对性;第三,它包含对网络舆论治理结果的善性理解,并确保网络舆论生态平衡的善性效益;第四,它凝聚网络舆论治理主体的有效共识,是各方参与力量对网络舆论公共价值的普遍性达成。这些特征一方面促成了善治逻辑在网络舆论治理中的主導地位,以善性效益的价值彰显来确保网络舆论治理的有效实现;另一方面提出善治逻辑的发展指向,明确网络舆论治理可能涉及的关键领域。

善治逻辑规定网络舆论治理的行动路线,其逻辑内核在于实现对网络舆论治理的价值劝导。价值劝导一般通过正式或非正式的制度准则来解决网络舆论治理难题,以此形成一个较为完善的行动框架。但由于网络空间自身的繁杂、流动与不稳定,舆论本身很容易遭受网络空间力量的挤压,甚至以模拟、仿真、定制、肢解的方式塑造逼真的内容,企图激活舆论全面占有网络空间的能力。这种能力既是对网络舆论实存限制的僭越,也为善治逻辑增设了实践障碍。凭借善治逻辑去揭示网络舆论空间难题,有一定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就合理性而言,善治逻辑以善性为切入点,在对网络舆论空间展开理性分析的基础上,逐渐使之与理想化的治理结果相匹配,把网络舆论治理推向善性效益的客观化尝试。这一方面源于网络舆论本身存在的非理性问题,如舆论极化、舆论反转、网络谣言、网络暴力、网络安全给网络舆论空间带来的诸多困境;另一方面则得益于善治逻辑同网络舆论治理的关联性影响,当网络舆论治理对问题具有一定的认识和把握之后,对解决问题的渴望就自然地推动善治逻辑同网络舆论治理发生实质性的关联。就必要性而言,善治逻辑体现网络舆论治理对现实的回应。现实回应对善治逻辑的吁求,为我们标示了善治逻辑的表征范围,即在哪些领域、围绕哪些问题进行它的逻辑表述,进而达到善治的目的。现实回应的表达困境则构成了善治逻辑的行动指向,尤其是当网络舆论治理遭遇公众非理性参与时,资源、权力、话语之间的冲突就成为善治逻辑生存空间的制约力量,此时公众更倾向于通过此种力量来实现各自的参与诉求。

2.善治生态彰显网络舆论治理的要素关联

善治生态是从生态视角对善治做出的系统认知与定位,其最大特征就是综合了善治可能涉及的诸多关系,更多的关注善治在现实层面的问题指向。善治生态与善治逻辑虽有相通的概念性质,但善治生态却更具优势:一方面,善治生态将国家、社会、公众都纳入网络舆论治理的生态关联之中,从整体性出发综合理解善治对网络舆论治理的功能作用;另一方面,善治生态不仅是走向善治的手段,而且是完成善治的结果,它将一切有利于善治的影响因素都纳入网络舆论治理的生态关联之中。

善治生态有两种理解方式,即善治的“生态”和生态的“善治”。就善治的“生态”而言,它对应两大规律,即善治的规律与生态的规律。善治的规律指向网络舆论治理依存的伦理关系,它需要运用善治逻辑来加以理解与建构;生态的规律指向善治及善治同善治逻辑之间的作用关系,它需要上升到普遍性的高度促成两者之间的互动。善治的“生态”关键在于对“生态”的理解和把握,即“生态”何以实现对善治的关联性影响,这是善治逻辑内部融合的过程,也是善治逻辑体现善治本身的过程,亦是善治逻辑不断适应网络舆论治理的过程。就生态的“善治”而言,生态有好有坏,我们不仅需要好的生态,而且需要运用多样性治理去净化和修复坏的生态。生态的“善治”,其实就是对好的生态的向往和追寻,是对“善治”的多样性体现。生态的“善治”包括但又不限于“善治”,一切能够彰显网络舆论治理善性效益的治理方式都可视为善治。生态的“善治”具有多样性,它既可以是法治的善治,也可以是德治的善治,还可以是德法互济的善治。生态的“善治”重点强调不同善治方式之间的关联性和适应性,它的生态意义在于合理辨明不同善治方式对网络舆论治理的现实作用,并着重解决三大问题:法治、德治、德法互济三种不同治理方式的概念关联;生态的“善治”对善治本身的实践性理解,即它以何解决善治面临的网络舆论治理困境;生态的“善治”如何达成对善治生态的考察与把握。

善治生态的两种理解方式,决定我们要在理论与实践层面对善治同生态如何结合的问题进行思考,要求我们设想善治并不是孤立存在的概念,而是植根于网络舆论治理的对象和结果。作为对象的善治,意味着它必须同网络舆论治理发生实际作用,只能在网络舆论治理中体现自身的存在价值。当善治同生态相结合,在最基本的概念层面就把所有与善治生态可能发生关联的影响因素纳入同一范畴,在理解、把握、回应网络舆论治理的同时,不断以生态的方式创造出适应和促进善治的作用空间。作为结果的善治,网络舆论治理必须是善治的体现,必须以善治的方式解决自己面临的诸多难题。结果的善治肯定了网络舆论治理的生态特征。它一方面包含网络舆论治理的内部互动,即网络舆论生产、消费、传播过程之间的关联状态;另一方面体现网络舆论治理的外部往来,即网络舆论同国家、社会、公众的关系结构。就前者而言,善治以底线伦理的形式规制网络舆论生产、消费、传播过程,其目的在于创造一种能够确保网络舆论生态平衡的伦理生态。就后者而言,善治以理想化的方式塑造网络舆论生产、消费、传播过程,其合理内核在于国家、社会、公众同网络舆论之间的生态互动,这是一种相互建构的生态互动,也是一种致力于伦理追求的生态互动。

三、网络舆论中善治生态的结构呈现

善治生态意味着善治不再是逻辑上的思维运演,而逐渐发展成为一项复合、多样、系统的关系形式,并由此构成善治生态的基本结构,即“伦理—国家”生态、“法律—社会”生态和“道德—公众”生态。

1.“伦理—国家”生态

“伦理—国家”生态是善治在国家层面的伦理体现,也是其通过伦理手段调节国家与网络舆论之间关系的手段。在“伦理—国家”生态结构中,善治与国家之间始终保持一种恒久的伦理关系。

一方面,善治内在包含公众网络舆论参与对国家伦理关系的确认。公众出于对网络舆论参与诉求的考虑,只有将国家“确定为由大量次级社会群体结合而成的社会”B13,才能在作为伦理关系的国家现实中获得其存在的合法依据。“国家是倫理理念的现实”B14,对国家伦理关系的确认,正是对国家表达的具有伦理实体关系的认同。这种认同既体现国家的普遍性伦理指向,也有对作为个体存在的合理性规定。从国家层面出发,善治除了要将国家伦理关系转化为公众网络舆论参与的具体行为准则,还要将公众网络舆论参与诉求纳入国家伦理关系的活动范畴。在此情境下,善治的展开以及公众网络舆论参与就承担解释国家伦理关系的任务,“伦理—国家”生态则要在对国家伦理关系的理解中去建立适合公众网络舆论参与的规范路径。

另一方面,善治需要依靠国家伦理关系重新确认网络舆论治理中的权力依赖关系。“治理明确肯定涉及集体行为的各个社会公共机构之间存在的权力依赖”B15,权力依赖间接反映了公众网络舆论参与对网络舆论治理的影响水平。不同公众之间、公众网络舆论参与同网络舆论治理之间都存在着各式各样的权力依赖关系,它们是建立与之相适应的伦理关系的基础。权力依赖关系的各方不是处于相互对立的状态,也不是孰高孰低、孰强孰弱、孰先孰后的次序排列,而是协同参与、彼此作用、共同发展的合作关系。从权力依赖关系出发,善治的目标就是要破除权力野蛮扩张、各种权力混合、权力资源分布不均、权力使用不当带给网络舆论治理的困扰。

2.“法律—社会”生态

“法律—社会”生态是善治在社会层面的法律体现,也是其通过法律手段调节社会与网络舆论之间关系的手段。公众在虚拟与现实之间伴随网络的感性传递而步入“仿真模拟”的境地,情感代入便是公众获取网络化生存的最好体验,公众无须亲临现场便可知晓社会正在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重要事件。“这种经验不是传统社会中在特定环境中形成的相对稳定的局部经验,而是在网络交流中形成的动态不定的传递经验。”B16

事实上,作为规则之治,法律就是要在实体价值和形式价值层面为善治提供良法何以可能的社会基础,并最终解决“动态不定的传递经验”给公众网络舆论参与带来的不利影响。莱斯格将代码视为网络空间的法律,认为只要“我们能够知悉用户是谁,他在哪里以及他在做什么”B17,便可建立起对网络空间的控制架构。但是,莱斯格的设想只能在技术层面提供参考,它缺少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制度规则能力,继而无法深层思考法律如何规制网络舆论、这种规制将会产生何种社会后果。社会与网络舆论之间的关系评价,是法律是否达成其善治目标的价值彰显,问题的关键不在于要不要法律规制,而是法律如何实现规制并达到善治目标。从法律的实体价值角度而言,“法律—社会”生态就是要在社会导向的基础上确立法律应有的价值目标,既要立足法律的客观属性问题,还要以法律的道德理想使其成为良法。良法便是对走向善治的法律的价值肯定,也是法律对网络舆论进行合理规制的前提。当社会与网络舆论同处于良法的规制之中时,公众网络舆论参与便开始具有了法律责任的社会担当,也具有了对作为善治目标的法律道德理想的社会认同。从法律的形式价值角度而言,“法律—社会”生态就要在法律内部寻求规制网络舆论的操作性原则,这套原则既要确保法律的程序正义,还要具体推动法律在网络舆论治理过程的普遍实施。

3.“道德—公众”生态

“道德—公众”生态是善治在公众层面的道德体现,也是其通过道德手段调节公众与网络舆论之间关系的手段。公众对网络舆论的态度,既存在于公众道德的评价中,也以一定的方式将其纳入网络舆论的道德叙事中加以考虑。网络舆论是否需要坚持对公众道德的关注,是否需要通过公众道德成长来确保自身的生态平衡,公众道德与网络舆论之间究竟有何种影响关系,都需要我们做出回应。

善治对公众以何态度对待网络舆论有着巨大的影响,在网络舆论框架内,公众是道德地还是不道德地参与网络舆论,都在一定程度上决定善治在网络舆论中的实现程度。虽然网络舆论有其客观性,但公众道德的意识倾向性却在信息层面推动网络舆论的主观化与商品化趋势,并导致网络舆论本身被扭曲成商品市场中信息增殖的玩偶。由此形成的庞大网络舆论市场不能仅仅看作是公众参与程度的积极表现,也不能视为网络舆论空间自由民主化发展的结果。因为公众对网络舆论的信息崇拜以及网络舆论商品化趋势必定强调资本逻辑的重要作用,而无视公众道德在网络舆论中的基础性角色。

以“道德—公众”生态反观网络舆论发展现状,就是要进一步明确公众道德是如何与善治在网络舆论治理中同步进行的。网络舆论将不同道德水准的公众联系在一起,在这个一体化的空间中,公众是否具有道德自觉的意识,不同公众围绕同一网络舆论能否进行道德地合作,并达成相应的道德共识,都有利于我们解决善治在网络舆论治理中的道德争端问题。“道德—公众”生态的价值不在于公众道德地进行网络舆论,而在于公众网络舆论所凝结并体现出的那种道德气质,这既是公众“鼠标下的德性”的自觉彰显,也是整个网络舆论空间精神气质的核心表现。道德气质更多地将公众道德同网络舆论联结在一起,使网络舆论空间成为一个“道德共同体”,敦促公众从道德角度理解网络舆论,秉持底线、无害、适度、对等、允许的参与原则,使公众道德成为建设风清气正的网络舆论空间的德性力量。

四、善治生态视域下的网络舆论治理路径

网络舆论治理要突破善治逻辑的思维局限与实践难题,充分运用善治生态的要素关联视角,将其作为一种价值理念贯穿网络舆论治理全过程,形成基于善治生态的网络舆论治理路径。

1.由舆论平权向网络赋权转换

平权意味着公众在舆论中的权利是一律平等的,没有大小之分。舆论平权不仅是国家民主政治发展和公众政治参与的重要手段,而且它在法律意义上保障了公众可以平等地进行自我权利的舆论诉求。对国家而言,舆论平权增加了公众对国家事务的权利自由,并逐步使公众开始自觉地寻找网络舆论治理的有效途径。然而,在网络空间,舆论平权只能是相对意义上的存在,它不能确保不同权利需求的公众在网络空间可以有效达成共识,反而会加剧公众之间的权利冲突。事实上,舆论平权只能保障公众可以平等地获取舆论权利,但却无法保障舆论权利不受他人的破坏,也无法通过舆论平权促成公众权益的最大化实现。这意味着舆论平权本身就充满着张力、矛盾和困惑,公众都想通过网络来使自己的舆论权利得以巩固,都想利用网络使符合自身立场的舆论得以最大化地生产、消费和传播。

因此,在善治生态的前提下,舆论平权面临向网络赋权转换的现实必然。所谓网络赋权,即通过网络赋予公众更多自由、平等、独立的舆论参与权利,有三个方面的含义:其一,网络是公众进行舆论权利表达的阵地,它可以使不同权利需求的公众为同一舆论达成共识,提升国家事务和公共事务在网络空间的舆论嵌入能力。其二,网络可以使舆论在公众权利需求之间自由地流动,并产生个性化和多样化的表达方式,这是舆论摆脱民粹化倾向,调整权利需求冲突以适应网络空间健康发展的现实动力。其三,“网络也能被看作个体的社会副本”B18,它不再是联结工具的概念象征,而是变成促使公众之间进行有组织合作的媒介,是舆论新融合的变动环境。网络赋权为国家、社会、公众创造了舆论融合的互动环境,在辐射范围和应用深度上都确保了公众舆论权利诉求的网络实现,“在国家和社会之间制造了一种递归关系,相互改造二者之间的互动”B19,最终建立适应和促进公众舆论权利诉求的网络互动空间。这既是舆论生产、消费、传播在网络空间的权利满足,也是公众在网络空间创造更多权利的能力表现。网络赋权使不同权利需求的公众置于网络共同体空间,它努力改善公众舆论权利的互动方式,使其成为舆论生产、消费、传播的建设者,而非破坏者。

2.由技术统治向资本批判转换

技术统治是网络舆论通过各种形式进入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和日常生活各个领域的工具手段,也是将其塑造成一种特有文化景观的操作基础。网络舆论因技术而得以播撒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但同时因技术的存在而走向统治自身的对立面。网络舆论以其特有的发展方式诠释当代社会的价值冲突,不断通过新的传播技术吸引受众积极地关注和参与网络舆论,在追求传播效果的同时制造了一系列的网络热点事件。这其中虽然有网络舆论的自身因素所致,但更多地受制于技术统治。技术统治暗含隐性的权力逻辑和数据逻辑,它致力以技术嵌入来构筑自我认同的网络舆论生态,并以此分析不同受众和参与群体的网络舆论倾向,分析他们是如何利用网络舆论來实现自我价值诉求,并进而达成对公众网络舆论参与的掌控。

因此,技术一旦成为统治网络舆论走向的工具,不受规制的权力逻辑和数据逻辑就会迅速膨胀为主宰网络舆论空间的“霸主”,网络舆论生态就会彻底沦为媒介资本集团进行技术统治和话语霸权的场所。不受限的技术统治需要向有目的的资本批判转换,网络舆论需要借助资本来扩充自己的力量,但又不可被资本绑架而滑向失控的深渊。一方面,资本可以使普普通通的网络舆论轻而易举地霸占网络空间“头条新闻”和“热搜”位置,成为资本权贵集团、操纵势力、既得利益者增加网络流量和维护自身利益的工具。另一方面,资本可以通过培植网络“代言人”的方式,利用资本优势进行话语动员,强占网络舆论空间高地,不断蚕食主流媒体、官方媒体的网络舆论资源,严重危及我国网络舆论空间安全。对资本展开批判,就是要对暗含在网络舆论生产、消费、传播过程不可控的资本属性、资本逻辑、资本力量展开批判,其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实现对资本的利用和驾驭,有效规避资本对网络舆论的控制性影响和潜在风险威胁,从而确保网络舆论生态的平衡运转。资本批判需要着力解决三个问题:一是合理辨别不同资本属性对网络舆论的基础性影响;二是确立资本逻辑在网络舆论生产、消费、传播过程的发生方式和作用目标;三是善于合理利用资本力量对网络舆论难题的破解。从技术统治到资本批判,改变的不仅是网络舆论的精神气质和意义指向,它更多的是在善治生态层面为网络舆论治理提供了抵抗技术统治霸权的批判力量。

3.由网络围观向网络公民转换

网络围观是公众在网络舆论空间针对某一网络热点事件表现出的参与态度,它可以以“剧作者”和“剧中人”的身份进行网络舆论生产、消费和传播,进而表达自己的参与立场,也可以以“吃瓜群众”的身份不断接近网络舆论生产、消费和传播过程,在“行动缺场”中形成舆论压力以左右网络热点事件的发展走向。有什么样的公众网络舆论参与,就有什么样的网络围观,网络围观同公众如何看待网络围观以及他们如何进行网络围观是一致的。但从网络舆论的空间特性来看,网络围观愈发成为满足公众猎奇心理和破坏网络空间秩序的活动方式。在接二连三的网络围观中,公众基本无暇顾及网络舆论背后的事实与真相,也无法以网络公民的要求确定自己在网络舆论生产、消费、传播过程的价值遵循,更多的是以质疑、讥讽、盲从、宣泄、暴力、极端的手段危及或颠覆网络舆论空间的生态基础。

网络公民是现代公民在网络空间的身份呈现,是适应网络社会发展变化的基本要求。网络公民直接改变了网络围观对网络舆论空间的作用动机,它将公民对他人、社会、国家的关系规定直接以伦理的形式融于网络舆论生产、消费、传播过程,增加对网络舆论空间伦理秩序的要求。人们一旦以网络公民的身份对网络舆论生产、消费、传播过程做出反应,他们“围绕网络事件而产生的网络舆论,对政府的影响有些远远大于现实中的公民社会”B20。尤其在通过网络舆论反映民意和帮助政府做出公共决策的时候,公众就可以以理性、负责的态度表达自己的网络舆论立场,就可以以群体道德的力量维护整个网络舆论空间的伦理秩序,从而在真正意义上实现作为一名网络公民的社会价值。

五、结语

从善治逻辑到善治生态,并不是要决意改变网络舆论治理的价值遵循,也不是要刻意创设一种更为宏大的行动框架。从理论方面来讲,善治生态致力于在思维层面加强对善治逻辑的实践理解,在网络舆论生态视域不断优化善治逻辑的思维图谱;从实践层面来看,善治生态统合了“伦理—国家”“法律—社会”“道德—公众”对网络舆论治理的秩序要求,弥合了善治逻辑在网络舆论生产、消费、传播过程的实践短板。善治生态理念的确立,既为网络舆论治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也在价值践履方面开拓了善治逻辑的发展目标。不过,善治生态并不是恒定的关系框架,它势必会伴随网络舆论生产、消费、传播过程的变化进行适应性改变,在满足国家、社会、公众对网络舆论治理需求的同时,也以运动的方式影响伦理、法律、道德对网络舆论的生态规制。这是善治生态的存在样式,也是其所要努力的发展目标,唯有通过运动和适应性调整,网络舆论治理才能不断趋近于善治,并最终达成善治的要求。

注释

①上官酒瑞:《网络舆论生态治理的认识论分析》,《求实》2018年第6期。

②袁勇:《社会治理视域下的舆论场重构》,《中州学刊》2018年第7期。

③张涛甫:《网络舆论生态的治理策略》,《新闻与写作》2016年第7期。

④陈志良:《思维的建构和反思》,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第219页。

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152页。

⑥[美]约翰·杜威:《我们如何思维》,伍中友译,新华出版社,2014年,第4页。

⑦[英]保罗·塔格特:《民粹主义》,袁明旭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124页。

⑧[英]詹姆斯·柯兰、[英]娜塔莉·芬頓、[英]德斯·弗里德曼:《互联网的误读》,何道宽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144页。

⑨[美]约书亚·梅罗维茨:《消失的地域:电子媒介对社会行为的影响》,肖志军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25页。

⑩[美]乔·萨托利:《民主新论》,冯克利、阎克文译,东方出版社,1998年,第14页。

B11俞可平:《善治与幸福》,《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1年第2期。

B12[美]本尼迪克特·安德森:《想象的共同体——民族主义的起源与散布》,吴叡人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年,第21页。

B13[法]爱弥儿·涂尔干:《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渠东、付德根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49页。

B14[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288页。

B15[英]格里·斯托克:《作为理论的治理:五个论点》,华夏风译,《国际社会科学杂志》(中文版)1999年第1期。

B16刘少杰:《网络化时代的社会结构变迁》,《学术月刊》2012年第10期。

B17[美]劳伦斯·莱斯格:《代码2.0:网络空间中的法律》,李旭、沈伟伟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18年,第43页。

B18[荷]简·梵·迪克:《网络社会——新媒体的社会层面》(第二版),蔡静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29页。

B19郑永年:《技术赋权:中国的互联网、国家与社会》,邱道隆译,东方出版社,2014年,第15页。

B20刘学民:《网络公民社会的崛起——中国公民社会发展的新生力量》,《政治学研究》2010年第4期。

责任编辑:沐 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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