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职业体育俱乐部社会责任研究:演进·问题·路径

2020-06-15 03:26杨献南
山东体育学院学报 2020年6期
关键词:治理路径社会责任中国

杨献南

摘 要:采用文献资料、专家访谈及逻辑分析等方法,对我国职业体育俱乐部社会责任演进过程及主要问题进行深入剖析,提出俱乐部社会责任发展的总体思路。研究认为:我国职业体育俱乐部社会责任的演进可分为责任依附期、责任错位期、责任重塑期及责任创新期四个阶段;每个阶段都取得一定的发展成效,但仍存在虚假信息与合同违约行为禁而不止、特殊消费者的人文关怀与赛事服务不到位、影响媒体采访秩序的违规行为频现、俱乐部社会责任的专门规制与引导力度不强、评价机制不完善及信息披露不规范等问题。我国职业俱乐部社会责任的未来发展路径:应明确社会责任目标的特点,遵循可负担性、规范性及连续性的原则,优化俱乐部社会责任治理的组织结构;从战略视角管理俱乐部的履责对象和内容;加强俱乐部社会责任建设的政策引导与宣传;健全体育协会与联赛公司的机构设置;科学构建俱乐部社会责任评价机制;强化俱乐部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建设等,持续提升我国职业体育俱乐部的履责水平。

关键词:职业体育;俱乐部;社会责任;治理路径;中国

中图分类号:G80-0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2076(2020)06-0008-08

Abstract:Using methods of literature material, expert interview and logic analysis, this paper made an in-depth analysis of the evolution process and main problems of social responsibility of Chinese professional sports clubs, and put forward the general idea of club social responsibility development. The results show that the evolution of social responsibility of Chinese professional sports clubs has gone through four stages: responsibility attachment period, responsibility dislocation period, responsibility reconstruction period and responsibility innovation period. Each stage has achieved certain development results, but there are still some problems in this process, e.g., the false information and breach of contract is forbidden but never ending; humanistic care and event service for special consumers is not in place; violations that affect the order of media interview frequently appear; special regulation and guidance of social responsibility is not strong, the evaluation mechanism is not perfect and the information disclosure is not standardized. Therefore, it is proposed that the future development of social responsibility of clubs should clear about the characteristics of social responsibility goal and should follow the principles of affordability, standardization and continuity. Firstly, we should optimize the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 of clubs social responsibility governance, and manage the objects and contents of clubs social responsibility from a strategic perspective. Secondly, we should strengthen the policy guidance and publicity of clubs social responsibility construction. Thirdly, we should improve the organization of sports association and League, and scientifically construct the evaluation mechanism of clubs social responsibility, and then enhance the construction of information disclosure system of it.

Key words:professional sport; club; social responsibility; governance path; China

習近平总书记提出:“只有富有爱心的财富才是真正有意义的财富,只有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才是最有竞争力和生命力的企业。”俱乐部作为一种特殊企业,获得经济利益是其应有之义,但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也是其持续发展的时代要求。《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要求职业足球俱乐部,遵守行业规则,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1],为职业俱乐部承担社会责任指明了前进方向。近年来,职业俱乐部社会责任研究迅速增多,且不乏高质量研究成果。总结以往研究,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从静态角度对我国职业体育俱乐部社会责任的特征、内容体系、评价体系及实现路径等做了深入探讨[2-5];另一方面,从满意度反馈视角,探究我国职业体育俱乐部社会责任对消费者的多重影响[6-7]。这些成果对深化人们对职业俱乐部社会责任的理解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但总体来看,缺乏对俱乐部社会责任发展主要问题的挖掘及总体思路的设计。由此,本研究以梳理我国职业体育俱乐部社会责任的发展历程为基础,深入剖析俱乐部社会责任发展的主要问题及成因,提出我国职业体育俱乐部社会责任发展的总体思路。

1 我国职业体育俱乐部社会责任的演进过程探析

1.1 责任依附期(1993—1998)

此时期,政府为解决专业队制度的各种弊病,特以行政力量推动专业队向职业体育俱乐部改革[8]。大部分俱乐部依靠体委(政府)牵头,才与企业建立了联合办队的关系,政府处于绝对的主导位置,投资企业只用资金交换的是俱乐部的冠名权,而球员、教练员及场地设施等仍隶属于原来的体委。严格意义上讲,俱乐部还没进入市场经济的运转模式,而只是在原专业队基础上的名称变更。虽然有企业资金的注入,并进行了适当的放权让利,但本质仍是计划体制下的政府办运动队模式。北京足球协会顾问金老师称:“那个时候的职业俱乐部虽说有企业的参与,但仍是体委的一部分,自然承载的也是政府的意志,使命和功能也只能是围绕国家的战略需求。”因此,作为体委的附属物,俱乐部的经济利益不是第一位的,政治利益和社会效益才是其担负的主要责任。俱乐部变成一个基本的调控单位和资源分配单位,具有行政主义、关系主义和自我封闭性。从本质上讲,俱乐部社会功能的凸显及其人事关系与福利待遇的固定性,使得俱乐部仍然没有摆脱计划经济体制下“单位社会”的浓厚色彩,封闭性和依附性是俱乐部存在的主要特点。此种情形下,俱乐部几乎不需要承担应有的经济责任,以致于产生投资不计效益、滥发奖金等短期行为,出现责任异化甚至扭曲。同时,除了对球员、教练员等员工承担无限责任外,由于与其外部利益相关者接触和沟通相对较少,所以很少对这部分利益群体承担相应的责任。此外,俱乐部未脱离政府,不具备俱乐部社会责任管理的对象和要素基础,也就不存在企业意义下的社会责任管理。而对于制度供给,关于俱乐部建章立制的制度设计较多,如足球俱乐部章程草案、篮球俱乐部章程等,缺乏针对俱乐部社会责任的相关制度供给。

1.2 责任错位期(1999—2009)

在俱乐部自身发展的需求以及体育协会关于俱乐部须为独立企业法人规定的双重驱动下,俱乐部陆续改制,形成了多种所有制、多种公司形式并存的局面[9]。然而,大部分俱乐部虽然名为公司,但实际并未完全按照公司制度运作,名义上为独立法人,实质变成了大型企业的附属物。在我国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作为职业体育市场竞争主体,解决两类历史问题成为俱乐部的主要使命。一方面,政府过度干预导致的职业体育市场失灵的问题,比如俱乐部充当公共物品的提供者及政府资源调配的工具;另一方面,因“单位社会”体制导致的全能保障职能问题,如因“单位社会”全能保障体系构建产生的“制度变迁”成本基本由俱乐部承担。在我国由“单位社会”向“后单位社会”的转型期,俱乐部作为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微观主体,必然很大程度上因受市场逻辑的支配与控制而脱嵌于社会之外。受利润至上的经济主义的影响,俱乐部由原来的事业型单位转变成利益型单位,争取最大化利润是大多数俱乐部的主导目标,甚至是唯一追求目标。原来的非经济目标在改革浪潮下被完全抛弃,俱乐部陷入了履责失衡错位的尴尬境地。从责任承担情况看,体育协会在推动专业队向俱乐部的转型过程中,政企分开、企社分开,有效减轻俱乐部的社会负担的同时,直接导致了转型后俱乐部完全“甩包袱”现象,从不负经济责任的一个极端走向过度承担经济责任、忽视其他责任的另一个极端。此外,大部分俱乐部对社会责任的关注度较低,几乎没有进行社会责任管理。从制度供给看,我国政府加快完善相关的法律和制度,涉及勞工权益、社会公益、环境保护等领域,同时体育协会也出台了具体文件,如《中国足协球员转会管理规定》《中国男篮职业联赛俱乐部准入实施方案》等,为俱乐部社会责任承担实践提供制度约束和保障,但社会责任诱导性、指引性的制度供给仍然匮乏。

1.3 责任重塑期(2010—2014)

无论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要求,还是在市场经济体制完善过程中俱乐部表现出的非合意和不良行为,都促使人们深刻反省前一时期俱乐部经济属性的过分强化。俱乐部绝不是“获利”那么简单,关注国家和社会发展需求也是应担负的社会责任。因而,此时期俱乐部不再纯粹突出生产和交易的经济属性,而是将其看作兼具生产交易和社会属性的社会经济组织,强调融合推进经济和社会功能。俱乐部作为社会系统有效运转的构成部分,其行为绝不仅是孤立地影响自身,而对整个社会系统也将产生一定影响。从这个角度看,俱乐部与社会之间除了嵌入关系外,还与社会形成相互影响或作用的关系,这不仅反映俱乐部作为更小的单元对社会大系统的作用方式,同时也体现出局部运作对整体系统的作用效应。对于俱乐部社会责任实践内容,一方面是回应社会关切。汶川地震后,企业社会责任意识与实践显著提升,各种救助、捐赠等社会公益活动兴起,被认为是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元年”[10]。受此影响,俱乐部主动参与和服务社会弱势群体、关注特殊群体需求等,以此种方式承担社会责任,反哺与回报社会。另一方面是服务利益相关者。利益相关者模式被广泛应用于俱乐部的履责实践中。从履责管理看,俱乐部社会责任管理意识有所提升,能从管理视角审视社会责任在俱乐部经营价值链中的作用,但并未真正实施社会责任管理。从制度供给看,俱乐部社会责任的制度需求与供给都有明显的提升,尤其诱导性制度增多,如体育协会制定的各种关于规范职业联赛和俱乐部行为的制度文件,对其承担社会责任起到了促进作用,但直接针对俱乐部社会责任的制度供给仍显不足。

1.4 责任创新期(2015至今)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人们对俱乐部本质的认识也变得更加丰富、深刻。虽然俱乐部是经济和社会属性内在统一而具有整合经济与社会功能的现代意义的企业,但不同俱乐部在整合经济与社会功能的程度上以及所具备的经济与社会属性成分的比例上是存在差异的。俱乐部属性组合的异质性,意味着不同俱乐部会分散在不同的位置上,呈现出不同类型的混合型组织。作为一类特殊企业,除与其他俱乐部联合生产赛事产品外,还承担体育国际交往、整合社会资源、传播优秀体育文化以及球员教育等特殊任务。因此,俱乐部实质变成具有多元组织属性的异质性混合组织。俱乐部与同处社会之中的其他利益相关者和社会个体等存在数量更多、范围更广的资源交换,从而形成一种互动更为常态、共演更为高级、发展更为协同的共生关系。从实践来看,俱乐部与球员、教练员、赞助商、媒体及球迷等利益相关者之间逐渐从非对称互惠共生关系向对称互惠共生关系跃迁。俱乐部在重塑社会责任的基础上,重视社会责任实践内容与方式创新。第一,国家战略导向更加明显。如把精准扶贫战略、“一带一路”倡议作为履责的优先内容。第二,政治责任意识增强显著。服从国家利益大局,积极输送优秀球员,提升国家队竞技运动水平。第三,履责内容更加理性。重视俱乐部核心社会功能的发挥,参与解决社会问题的出发点更加契合实际。第四,履责实践与自身发展结合更加紧密。如北京首钢篮球“雏鹰计划”校园行活动等。从履责管理看,少数俱乐部已设置社会责任管理部门,加快推进社会责任实践向其社会责任管理转变。从制度供给看,俱乐部社会责任的制度安排逐步完善,社会责任法制化与规范化趋势更加明显,表现为与俱乐部社会责任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快出台与完善,同时与俱乐部社会责任相关的规范化制度逐渐增多与优化。

2 我国职业体育俱乐部社会责任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虚假信息与合同违约行为禁而不止

近年来,虽然职业体育的信用有了一定的改善,但俱乐部的诚信水平仍然偏低,主要表现为阴阳合同、虚假比赛、信息造假及商业纠纷等。2014年,持续7个多月的刘健转会事件尘埃落定,中国足协对青岛中能实施扣7分联赛积分及40万元罚款的处罚[11]。表面来看,青岛中能的合同造假行为是信用缺失问题,实质透射出我国职业俱乐部社会责任意识淡薄、功利主义至上的深层弊病。中国足协党委书记杜兆才在俱乐部会议上指出:“我们了解到仍有俱乐部不吸取教训,不过只要出现苗头,我们就会查,范围包括俱乐部人员、球員甚至足协内部相关人员。”此外,在与赞助商合作方面,俱乐部也出现了违约等不负责任的行为,对赞助商的利益造成了较大损害。2014年,广州恒大俱乐部与东风日产签订为期两年的胸前广告合同,金额超1亿元人民币,但前者在有望夺得联赛冠军的情况下,球员上衣的胸前广告变更为“恒大人寿”[12],这不仅使得俱乐部赞助商的权益受到了极大的损害,还对中国足球产业的健康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再如德玛斯特与江苏南钢俱乐部签署为期3年的赞助合同,但俱乐部在合同期内无正当理由提出增加赞助费,德玛斯特未满足俱乐部。2010年的CBA季前赛上,南钢篮球俱乐部的球衣背后广告突然变更,撤下了德玛斯特标语,引发了与赞助商的商业纠纷[13]。俱乐部的上述做法有违公平诚信原则,不仅损害了赞助商的基本权益,还是一种典型的对赞助商不负责任的行为。

2.2 特殊消费者的人文关怀与赛事服务不到位

《中国足球协会职业俱乐部准入规程(2018版)》规定,申请准入的俱乐部应制定体育场为残疾观众和陪同人员提供保障的相关规则和要求,保证残疾观众能够获得良好的观赛[14]。无论是亚冠、中超还是中甲,均为“B”级标准——义务性标准,即准入申请者没有达到本规程中所申请参加级别联赛的任何一个B级标准,将受到准入管理者的处罚。由倡导性标准提升为义务性标准,充分体现出中国足球发展理念的变化。广州恒大俱乐部竞赛部经理黎老师称:“目前主赛场很少有专门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弱势观众设置专门的坐席,最多就是老年人或儿童观赛时由现场工作人员辅助入场与离场。”这与准入标准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难以体现俱乐部对弱势观众的人文关怀与应尽之责。而通过调查现场观看中超和CBA联赛的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发现约有40%的球迷对赛事服务较不满意,CBA联赛服务不满意率相对低一些。这表明,职业俱乐部对社会弱势群体赛事服务需求的关怀有所忽视。此外,2019赛季中超联赛中,广州恒大主场上座率场均为83.3%,而北京人和只有26%。2015赛季CBA常规赛中,广东东莞场均上座1万人以上,而最低的不到3000人。不同俱乐部主场的上座率差距较大,比赛服务质量是重要的影响因素。调查显示,有652%的观众对中超联赛服务质量表示很不满意,3645%观众表示不满意。同时,观众对CBA联赛服务质量的感知普遍低于期望,对比赛服务质量表现出不同程度的不满足[15]。比赛服务质量差异大,导致消费者的赛事观赏需求难以得到保障。

2.3 影响新闻媒体采访秩序的违规行为频现

体育协会要求俱乐部对新闻媒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且在相关文件中明确了俱乐部新闻媒体工作的标准和要求,但仍有部分俱乐部在联赛中表现出对新闻媒体不负责任的行为,受到体育协会或联赛纪律委员会的严厉处罚,如2018赛季中超联赛第二十六轮,江苏苏宁俱乐部主教练在赛后违反了中超联赛规定,没有接受主转播商的到达采访,对新闻媒体组织工作和正常比赛运行秩序造成了不良影响。对此,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对俱乐部做出通报批评、罚款4万元人民币的处罚决定。再如2017年12月CBA联赛浙江广厦男篮加时仍负于山东高速男篮,赛后广厦主教练李春江未按规定接受现场电视直播的采访,直接回到了休息室[16]。

诸此种种,职业俱乐部与新闻媒体的舆论失和现象频现,表面来看是俱乐部的违规行为,实质是不同利益相关者价值理念的冲突造成的俱乐部对新闻媒体责任担负的忽视。新闻媒体作为职业联赛、俱乐部与社会各界交流沟通的媒介,不仅充当比赛产品的宣传者和监督者,更是俱乐部重要的责任客体。俱乐部只有为新闻媒体提供更好的配合与服务,才能赢得媒体与社会的认同。媒体正常采访权益的受损既不利于俱乐部的品牌宣传,更不利于我国职业体育赛事的健康发展。

2.4 俱乐部社会责任的专门规制与引导力度不强

政府在促进企业社会责任过程中,既可用媒体传播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软工具”,也可用正式立法及强制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义务的“硬办法”[17]。国家相关部门出台了一些关于俱乐部管理的文件,如《关于加快体育俱乐部发展和加强体育俱乐部管理的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职业足球俱乐部劳动保障管理的意见》等,对维护球员等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促使俱乐部对员工负责具有重要意义。但是,专门规制俱乐部社会责任行为的政策或制度至今还没有。同时,对俱乐部承担社会责任的鼓励与引导性制度文件缺失,未对俱乐部承担社会责任指明方向。除政府外,体育协会也是促进俱乐部履责的重要组织,但并未充分发挥其在推进俱乐部履责过程中的规范与引导作用。尽管中国足协在此方面做得相对较好,但还是表现出一定的不足。一方面,作为连接政府与俱乐部的纽带,没有制定俱乐部社会责任的规范引导性文件,对俱乐部社会责任的内容、方式、标准、信息披露等都没有专门的要求。现有部分规定附带了一些对俱乐部履责行为的要求,如《中国足球协会职业俱乐部准入规程》《中国足球协会职业足球俱乐部财务监管规程》等,但仍很难对俱乐部履责行为起到直接的规范引导作用。另一方面,中国足协对俱乐部社会责任本质的认识不清晰。中超“最具社会责任感俱乐部”奖的评选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仅以俱乐部的公益活动和社会贡献对其履责情况进行评价,忽视了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责任维度。2018年江苏苏宁俱乐部获得了“最具社会责任感俱乐部”奖,但却在中超十四轮未按规定指派首发队员参加赛前新闻发布会、中超第二十六轮主教练赛在赛后未按规定接受主转播商的到达采访,出现了对媒体不负责的行为,受到中国足协的通报批评及罚款。

2.5 俱乐部社会责任的评价机制不完善

中超联赛、CBA联赛为各俱乐部社会责任行为做了一定的评价,但仍存在社会责任评价模糊、方式随意及标准缺失等问题。从2011年开始,中超委员会和中超公司设置了“最具社会责任感奖”,每年由相应的评审人员根据各俱乐部的申请材料评选出3~5个俱乐部,以诠释新时代中国职业足球俱乐部的进步和担当,鼓励更多俱乐部像获奖俱乐部一样,承担社会责任、创造社会价值。总体来看,参与评审的人员由足协单一官员逐步向联赛成员、媒体及网民扩展,评审结果的客观性和可信度也越来越高。然而,中超联赛仅要求俱乐部提交公益活动和社会贡献两方面的材料,利用模糊宽泛的指标对俱乐部履责情况进行评价,既不利于各俱乐部全面系统地认识社会责任,也容易产生社会责任就是公益活动和社会贡献的片面认识。在评价标准方面,当前俱乐部履责情况的评价没有一个衡量标准或内容框架,使得各俱乐部在履责决策过程中缺少参考依据,致使它们的社会责任实践活动比较分散。广州富力足球俱乐部竞赛部杨老师称:“每年我们都组织一些社会公益活动,有时候也会根据社会重大需求组织公益活动,比如救灾捐助等,如果能有一个引导性的标准或框架文件,履责将更有针对和目标。”此外,由于俱乐部申报材料没有统一的格式标准,评审也没有参考依据,所以不同的评审人员对同一份材料可能产生不同的评价结果,例如,新闻媒体与球迷对社会责任理解可能差异较大,结果也就大相径庭,不但对俱乐部起不到激励作用,反而会对其持续履责行为产生不利影响。

2.6 俱乐部社会责任的信息披露不规范

俱乐部社会责任的信息披露存在两种方式,一是个体性披露。俱乐部通过网站或新闻媒体自行披露社会责任信息,但该方式随意性较大,各俱乐部基本均有涉及,如北京国安俱乐部履责信息采用专栏报道。二是集体性披露。中超联赛俱乐部社会责任活动通过新浪体育官网、中超联赛官方APP及微信公众号进行集体性的信息披露[18]。而其“最具社会责任感俱乐部”的评选实际也包含了信息披露过程,联赛将各俱乐部上报的申报材料通过媒体向社会各界展示,以此作为媒体与球迷参与投票评选的参考依据。从披露内容看,不同俱乐部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文本格式及篇幅长度等具有较大差异,披露的随意性也十分明显。俱乐部社会责任内容进行披露必须具体化和明确化,否则也只是流于形式或选择性披露。实践中,俱乐部倾向于组织慈善捐款、参与校园体育活动,而对利益相关者不负责任行为却鲜有主动披露,如拖欠工资、不配合媒体采访等。与国际标准相比,仅披露公益活动和社会贡献只是冰山一角,还有很多信息需要披露但没有披露,表现出非强制性披露存在的缺陷。同时,俱乐部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内驱力不足,没有将社会责任理念融入俱乐部的日常管理与经营当中,进而影响俱乐部社会责任承担的连续性。

3 我国职业体育俱乐部社会责任发展的总体思路

3.1 目标确立

我国职业俱乐部社会责任的目标,既是俱乐部通过履责力求达到的最终目的,也是俱乐部在一定时期内回馈其所赖以生存的社会和环境的具体指向,更是俱乐部开展社会责任活动并考核其成效的重要依据。这里的具体指向可能集中于获取经济利益、维护利益相关者权益、体育与教育领域公益事业、慈善事業、环境保护等一个或多个方面。由于社会责任是一个历史性和具体性的范畴,因此,俱乐部社会责任的目标理应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动态、持续变化,并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阶段性。我国职业体育俱乐部社会责任的目标与特定发展阶段紧密相关。俱乐部社会责任的演进经历了责任依附期(1993—1998)、责任错位期(1999—2009)、责任重塑期(2010—2014)、责任创新期(2015至今)四个阶段。这个过程中,由以非经济目标为主、经济目标为辅转向以经济目标为主、非经济目标为辅,再转向经济目标与非经济目标并重,表现出显著的阶段性特点。

第二,层次性。我国职业俱乐部社会责任的目标应该具有层次性特点,这与俱乐部组织结构的层次性密切相关,既应该包括俱乐部社会责任的总体目标,也应该包含下属各部门社会责任的具体目标,例如技术部、财务部、竞赛部、人事部、青训部等,它们各自需要承担的社会责任是不一样的,从而形成与我国职业体育俱乐部组织结构相适应的层次分明的社会责任目标体系。

第三,多元性。职业俱乐部社会责任内容的多元性特点十分明显,除经济责任外,还包括体育责任、教育与培训责任、社会融入责任、环境保护责任及慈善责任等,相应地,目标也就产生了多元性,包括经济目标、体育目标、教育目标、慈善目标等。因此,职业俱乐部社会责任目标也应具有多元性特点。当前我国职业俱乐部除履行经济责任与慈善责任外,其他责任很少涉及甚至缺失,未来需向多元化推进。

3.2 基本原则

3.2.1 可负担性原则

可担负性主要考虑俱乐部的规模和实力,尤其经济实力。俱乐部履责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社会责任的内容与边界,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量力而行、适可而止。目前我国职业体育领域仍存在大量的不考虑自身经济状况而出现不负责任的情况,尤其足球领域,部分俱乐部用天价购买球员,但却存在欠薪等不负责任的行为。因此,可担负性或可承受性原则应为我国职业体育俱乐部履行社会责任的首要原则。

3.2.2 规范性原则

规范性原则主要是政府和体育协会应对俱乐部社会责任给予政策支持、规范与监督,对俱乐部履行社会责任进行规制或引导。但从目前来看,对俱乐部社会责任的引导性和规范性不足,俱乐部被动和选择履责的情况普遍存在,社会责任实践倾向于慈善活动或一般的社会公益活动,需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相关的社会责任制度,例如俱乐部社会责任的信息披露制度、俱乐部社会责任报告制度等。因此,规范性原则也应为我国职业体育俱乐部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原则。

3.2.3 连续性原则

连续性有两层涵义:一是指俱乐部社会责任的承担应贯穿于俱乐部发展全过程,且随俱乐部经营管理目标的变化而变化;二是俱乐部履责实践应具有合理的规划布局,保持履行社会责任的连续性,逐步形成品牌性的社会责任活动。然而,我国大部分俱乐部社会责任实践活动呈现分散性和随机性,即便国内顶级俱乐部,这方面也是差强人意。因此,俱乐部社会责任的发展,保持良好的履责连续性至关重要。

3.3 具体路径

3.3.1 优化俱乐部社会责任治理的组织结构

建立科学合理的俱乐部治理结构,首先要解决俱乐部“一股独大”的明显缺陷。目前虽然部分俱乐部已进行相应改革,但与形成多元共治局面还有一定差距。对此,可从三个方面进行完善:第一,推动俱乐部实施股权结构改革,鼓励更多企业投资俱乐部,倡导球员、教练员、管理人员等内部员工持股,不仅能逐步实现股权性质的多元化,健全俱乐部内部治理结构的股份基础,还能为俱乐部实现全面的社会责任管理奠定良好基础。第二,建立俱乐部权力制衡机制,保证董事会履行决策步骤、提高决策效力,严守规章制度。俱乐部可对董事会的权力扩张加以限制,保证董事会的集体决策原则落实到位,避免承担执行功能的高管人员与决策机构的董事会成员有重合,防止出现内部人控制的情况。可在俱乐部董事会下设如审计、薪酬、提名、CSR(企业社会責任)管理等委员会(见图1),在CSR管理委员会下设CSR执行部门,专门负责CSR治理信息收集,为俱乐部社会责任管理提供备选方案以及执行俱乐部CSR管理委员会的治理决策,从而提高俱乐部社会责任的治理效率。第三,有条件的俱乐部可尝试建立俱乐部基金会,广泛募集社会资金,强化俱乐部的社会服务职能,为俱乐部持续履责提供更好的资金支持。

3.3.2 从战略视角管理俱乐部的履责对象和内容

作为一种特殊企业的俱乐部,从战略视角出发,实现全面的社会责任管理,促进俱乐部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可从以下几点着手:第一,从资源投入视角对履责对象实施精确的分类。研究表明,对企业投入不同资源的利益相关者,所承担的风险、资源增值存在差异,在利益分配过程中也表现出显著差异,从这角度看,根据资源投入(人力、物力、财力与信息)的不同[19],对俱乐部履责对象进行精确分类,有助于提升俱乐部履责效率。对于教练员、球员、管理人员及员工等投入人力资本的履责对象,俱乐部应以与履责对象签署的法律合同为基础,保障其所有雇佣员工的人身安全、经济权益和法律权益不受侵犯。在此基础上,关爱员工生活,增加员工福利,提高员工的满意度和对俱乐部的认同度。对于赞助商、投资商等投入财力资源的履责对象,俱乐部应对与这类对象签署的法律合同高度负责,并在了解其期望的投资收益基础上,确保他们资金投入的收益回报。在此基础上再开展各种样式的其他履责活动,保障俱乐部有持续的投资和赞助。对于新闻媒体等投入信息资源的履责对象,俱乐部应根据这类履责对象的需求和期望,主动配合完成相应的新闻报道,切实对新闻媒体工作者负责,充分发挥媒体的正面效应。对于投入其他社会资源的履责对象,俱乐部应明确自身价值及其对相应履责对象的多方面影响,在创造效益和收益分配过程中落实对履责对象应负有的责任。第二,俱乐部在竞技水平和经济实力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让所有俱乐部履行相同的社会责任是不现实的。应根据俱乐部实际情况将履责内容划分主次,明确当下亟需承担的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当前,对投入人力资本的履责对象承担经济报酬责任及对观众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等关注程度高、紧迫程度强的履责内容,俱乐部应优先履行好。而当俱乐部改革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就应对履责对象承担更高层次的社会责任。第三,从战略视角制定社会责任发展规划。将社会责任融入俱乐部整体发展规划中,贯穿于产品生产和经营管理各个部门和环节,形成俱乐部对利益相关者全面负责的发展态势。俱乐部针对履责对象着力打造社会责任品牌活动,保持履责的系统性和连续性,形成品牌效应促使俱乐部获得更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3.3.3 加强俱乐部社会责任建设的政策引导与宣传

政府保护企业公平竞争和交易,为企业履责营造良好的环境并提供服务,也能促使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20]。一般情况下,政府通过规制、促进、合作和宣传的方式促进企业社会责任建设[21]。本研究认为,对政府而言,可从以下几点加强引导与宣传:第一,针对俱乐部制定社会责任的规范性制度文件,如《职业体育俱乐部社会责任规定》或《职业体育俱乐部社会责任实施指南》等,从整体上对俱乐部社会责任发展做出指引与规制。第二,可通过奖励与惩戒等途径促进俱乐部承担社会责任,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例如,通过改革俱乐部的税收政策激励俱乐部推进社会责任建设。同时加强与体育协会、俱乐部的合作,如与体育协会共同举办俱乐部社会责任论坛,研讨社会责任治理和发展趋势等。与俱乐部或投资企业形成合作伙伴关系,推动俱乐部社会责任建设。第三,利用自身的权力与威望,通过强大的组织动员与官方媒体的宣传工具,提升俱乐部对社会责任的认知水平。对不同项目的职业俱乐部集中起来进行正面宣传,形成一定的指导文件传播新的社会责任理念,提高其对社会责任的认识。此外,针对体育协会、联赛公司及俱乐部的高层管理者进行社会责任培训,抑或通过派驻代表参加各职业联赛年度总结大会或股东大会的形式[22],从而达到提升俱乐部社会责任认知的目的。

3.3.4 健全体育协会与联赛公司的机构设置

社会责任治理的科学化离不开健全的组织机构。对于体育协会,设置社会责任管理部门应是我国体育协会内部机构完善的必要之举,提高执行协会各项管理规定的严格程度,同时会同其他业务部门,探索并制定俱乐部社会责任评价制度与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积极实施俱乐部社会责任绩效管理等,将社会责任发展理念融入协会的组织机构建设和相关的制度建设,为持续推动我国职业体育俱乐部社会责任发展奠定组织基础。而对于职业联盟或联赛公司,如中超公司、CBA公司等,可根据自身实际组织运营情况筹建相应的基金会或管理部门,切实将社会责任纳入联盟或公司的发展战略之中。第一,作为公司,自身也需要履行社会责任,建立相应的部门能够促使履责活动系统化与持续化,为联赛公司赢得良好的社会声誉。第二,能够更好地与俱乐部实现对接,形成联赛公司与俱乐部协同配合的社会责任治理模式,将社会责任主动嵌入联赛公司与俱乐部治理,从而消除俱乐部选择履责与被动履责的治理行为,实现社会责任治理的科学化。

3.3.5 科学构建俱乐部社会责任评价机制

中超联赛“最具社会责任感俱乐部”评选即为对中超俱乐部承担社会责任的一种评价方式,虽然这种方式存在一定缺陷,但却有力推动了俱乐部社会责任的发展。从英超治理经验看,对俱乐部社会责任评价的方式有两种:第一,英足总和英超联盟每年对俱乐部承担社会责任的情况进行评价,并进行反馈。第二,通过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提高俱乐部社会责任评价的专业性和客观性。例如英超联盟、曼联每年与德勤、安永等会计师事务所合作,对联赛或俱乐部产生的经济影响和社会效益提供评价服务。对我国而言,在体育协会内设社会责任管理部门的前提下,定期对俱乐部履责情况进行评价是可行的,同时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对俱乐部承担社会责任的状况进行评价也是一种可行的方式,既可以监督俱乐部履责的完整性、真实性与合理性,也可以增进俱乐部的履责动力。除社会责任评价方式外,建立俱乐部社会责任评价体系也是关键之举。职业体育社会责任评价的边界是国家利益、俱乐部利益和社会各方利益动态博弈的均衡点,评价应保持动态的思想和发展的眼光[23],因为俱乐部社会责任内容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而变化。任何時候,社会责任承担都无法超脱其赖以生存发展的时空背景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条件。新时代背景下,以国家现代化建设“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为框架,将俱乐部融入到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与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总坐标中予以构建其社会责任内容体系,通过质性指标与量化指标相结合,构建俱乐部社会责任评价体系,不断激发俱乐部的履责动力,提升履责水平。

3.3.6 强化俱乐部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建设

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主要解决披露什么、对谁披露及披露的形式问题[24]。首先,俱乐部对谁披露实际是披露的对象问题,可分为对内披露和对外披露。对内披露指向俱乐部内部决策部门(董事会)提供他们决策使用的社会责任信息。英超、曼联俱乐部每年聘请德勤或安永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评估,就是利用专业评估机构详细了解俱乐部履责的具体情况,为俱乐部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对外披露是指向外部的信息使用者提供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社会责任信息一般指对外部披露。其次,披露形式分为披露所用的媒介和所用的描述方法,前者包括年度报告、单独报告和大众媒体三种形式,后者包括描述性、初级报表和高级报表三种形式[25]。从形式上看,我国职业俱乐部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主要采用大众媒体形式,通过网站、APP对其进行描述性披露,还有部分俱乐部在年度报告中涉及社会责任相关内容,但也仅限于描述性披露,这与国际顶级俱乐部信息披露的差距较大。因此,尽快制定俱乐部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应是体育协会的当务之急,促使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形式与内容规范化。一方面,可要求俱乐部按照社会责任的评价体系定期向体育协会提交社会责任信息报告,并与俱乐部的准入条件挂钩,完善俱乐部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内容与形式,从而有效遏制选择披露和随意披露的行为。另一方面,通过第三方机构审核与评估的形式,加强对俱乐部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质量的评估与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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