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欢 魏建中
摘 要:荀子的“隆礼重法”思想是较为系统的礼法思想,面对新时代出现的许多新问题,重温他的“隆礼重法”思想,理论上有利于深化对礼法关系的认识,实践上对于思想政治教育的建设、良好社会秩序的构建以及中国特色“德法并举”治理模式的发展有积极意义。
关键词:荀子;隆礼重法;现实意义
一、荀子的生平阅历
荀子生活的时代约为公元前313年-公元前238年,即战国末期,当时百家学说争奇斗艳,荀子结合现实综合改造了各家学说之长,被誉为诸子百家的集大成者,当时的人皆尊称其为“荀卿”,后为避讳,也有人称其为“孙卿”。他于年少时出访齐国,在当时的最高学府中与各个学者争辩,因政治斗争,学者多失散,故荀子也离开齐国。直到数十年后,他才再次来到这里,并进入稷下学宫授课,还先后三次担任学宫之长,甚而成为其历史上最后一位大师。后由于遭到诋毁,他离开齐国,来到楚国。在楚国,他也被卷入政治漩涡,斗争失败后,便潜心著书立说。他的作品主要是《荀子》,现流传下来的版本为西汉刘向所整理,一共有32篇,其中只有22篇为荀子亲自所作,其余十篇或是其弟子记录其言行,或是其与弟子引用他人的材料,他的思想涉及人性观、教育论、政治学等方面。战国末期,世道人心险恶,荀子深感无奈,也非常痛恨乱世中的政治黑暗,厌恶一心寻求巫祝之术的昏君,致力于用常理正道改变乱世。他提出的一系列学说直到今天都有很大的启示意义,如“隆礼重法”,荀子的“隆礼重法”思想承继了孔子的儒家学说,吸取了法家之精髓,以人性恶和群分性为基础,有机统一了礼法相通、礼法并用和礼法分用,科学契合了礼高于法与法强于礼,既是对以往礼法思想的承继与发展,又是一种创新和超越。
二、荀子“隆礼重法”思想内涵
(一)根植于人性本恶和人的群分性
荀子在人性论和天人论方面的观点非常有特色,他的“隆礼重法”思想也起源于其中的人性恶和群分性。荀子认为人自身就是听从欲望的动物,一生下来就有贪图利益,嫉妒等欲望,如果顺着这种欲望自然发展,整个社会都呈现争夺、互相残杀的状态,根本不会出现太平盛世。因为人刚出生时不会本能地遵守制度规范,所以他认为人性本恶。荀子的善与恶的范畴并非以简单的好坏即可论断,而是现实的情况是否符合礼义制度,在战国时期,礼乐制度毁坏,各诸侯国僭越行为频犯,百姓也不再恪守传统的道德规范,整个国家已无统治秩序,人的行为更无符合礼乐制度可言,这就是他所认为的恶。不过荀子虽然认为人性本恶,但是他同样也赞同人性是需要改造,并且是能够被改造的,人天生的欲望可以受到制约,关键在于后天环境和社会经验的影响。他非常强调教育和社会环境对于人的道德品质的改造作用,据此,他提出了自己的礼法思想,冯友兰先生也曾说过“荀况所谓‘性伪之分,也就是‘天人之分”。他认为,“礼”在国家中的治理作用很大,礼义可以教化人民,但是现实社会中总有礼义教化不了的人,这就需要法度的辅助,礼法并重,是国家长治久安的良策。荀子认为顺着自然欲望的发展,人类社会必然会呈现出一片争斗的景象,除了人性本恶,还有一个原因是人具有群分性,但在自然状态下,人的群分性不明确。人的欲望是无穷的,但是资源并不会无限扩大,如果没有礼义规范人的群分性,也就是尊卑、贵贱以及贫富的分别,人类必然会发生争夺,只有用礼节法律来区分每个人,使他们各得其所,组成社会团体,甚至国家,秩序才会良好。同时这种分别也指人和禽兽的分别,他认为人和动物的本质不同就在于人讲礼义能群分,也就是人能分为群体,这种分的关键就在于礼,能实行这种分就在于义。而战国末期,很多人的行为禽兽不如,这也是群分性不明确的一个表现。荀子深谙世风日下,构建了他的礼法思想,所以可以说人性本恶和人具有群分性是荀子“隆礼重法”思想的理论渊源。
(二)礼法相通、礼法并用与礼法分用的有机统一
荀子的“隆礼重法”思想并不是简单地描述礼与法的关系,而是礼法相通、礼法并用与礼法分用的有机统一。在礼与法的关系上,荀子认为礼和法并不是隔离与对抗的,两者在价值上有相通性,在荀子看来,礼更倾向于社会性规范和道德规范,涵盖军事、政治等各个方面,具有忠孝礼义廉等价值,法则更倾向于一种明确的制度规范,带有强制性,但二者最终的价值指归都是相同的,目的也是一样,都起到约束和规范作用。对于个人而言,就是具有符合礼的行为,对于国家而言,就是统治秩序良好,即整个社会和国家稳定繁荣。礼和法虽然具有价值融通性,但是不能只用礼或只用法,需二者并用,礼更偏向于个人的自觉性与悟性,但是并非所有人都能自觉地遵循礼,礼也未必能教化的了所有人,如果只用礼,当出现一部分人不遵循礼的规范,那些遵循礼的规范的人也会对礼有疑惑甚至会去模仿不守礼之人的行为,久而久之,越来越多的人都会不遵循礼,礼的规范作用也会逐渐消失。而法又过于强制与严厉,无需对所有人实行严刑厉法,大部分的人用礼即可约束,只用法也可能会导致不好的后果,秦国就是一个现实例子,所以荀子认为,法家一味强调和实施严峻的刑罚,现实中也没有得到令人满意的效果,可见一味强调法也是不可行的,必须礼法并用。荀子虽然认为要礼法并用,但需注意的是,在他看来,二者仍是有区别的。他同时也强调礼法分用,如他认为士阶层以上的就用礼来约束,普通百姓则用法来约束,因为荀子所强调的法其实起源于礼,他非常重视立法者的素质,他认为圣贤都是遵守礼的,法也应由圣贤来制定,以维护法的公正性、合理性。士以上阶层的人对于礼理解较为容易,也相对来说更易于遵守礼,而平民百姓中多是不懂礼之人,需用法对其进行约束。礼法分用也意味着礼与法的运用要灵活公正,不能过于刻板,这种价值指归也就是正义实现的艺术。
(三)礼高于法与法强于礼的科学契合
荀子雖然认为礼法相通、礼法并用和礼法分用是有机统一的,但礼与法并不是在同一个等级,他认为,在地位和功能上,礼高于法,在实践上法强于礼。翻看荀子的著作,不难发现,他非常崇尚“礼”,而他采用“隆”字,也意味礼的唯一性,至极性。法是他引入礼的,用今天的法律来说,即礼是宪法,而法则是宪法范围内的一系列法律。同时,由于荀子吸取了百家之长,特别是法家的精髓,所以他的礼相较儒家传统的礼反而更接近法家的法,但也可从孔子那里寻找源头,礼是一种治国的准则,生活的规范,法则是一种延伸。并且他认为礼可以启迪人心、教化本性,甚至可以起到预防作用,能够根除本患,而法只能做到一种表面约束,不能够铲除根本,甚至在某些情况下,还可能出现相反的效果。所以礼高于法。即便如此,不能否认的是,在实践上,法高于礼,礼虽然功能多、威力大、范畴广,但仍旧没有逃脱内在性向度,保留着一种内在性的本质,礼的遵守和约束力大多靠个人的自觉程度。在实践运行中,这往往是不够的,总有礼义教化不了的人,这就需要一种单纯而强大的外在约束力,即法。法是被制度化的一种规范,既在礼的范畴内,又能对人施加压力,一旦行为脱离礼义的轨道,就可寻找相关的法律来惩治,但也不可随意惩罚,需做到刑罚相等,切忌乱用刑罚。荀子继承法家的思想,虽也强调严刑重法,但此严刑重法并非是像秦国那般残忍的法律,而是对穷凶极恶之人实行严峻的法律,甚至是死刑,法律的威慑力也在于此。对于暴恶之人,礼已经无法起作用,所以在实践中用法效果最好。
三 、隆礼重法思想的现实意义
(一)有利于推动思想政治教育的深化建设
思想政治教育在我国的建设中越来越显现出自己的独特的功能,无论对哪个群体,它都能发挥自己的作用,加强思政教育的建设也是当下一个非常重要的任务。荀子“隆礼重法”思想有利于推进思想政治教育向更深的层次发展,从程度上说,思想政治教育要深化到根本,从范围上来说,就是要普及全国,从细节来说,就是要渗透生活的方方面面。从目的上来说,就是使每个人的实践活动符合社会所要求的规范,甚至更高。思想政治教育的对象就是人,人又是最复杂的,想要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就要从人本身出发,荀子“隆礼重法”思想探讨了人的本性,虽然我们不能完全采纳其关于人性的观点,但这再一次提醒了我们,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时一定要关注人的本性,从根本影响人,提高其素质,以达到更好的效果。同时荀子的礼法思想强调礼法并用,此特点在思想政治教育建设的过程中同样適用,思想政治教育最主要的手段就是道德教化,但也可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使人符合作为人基本的素质,在此基础上用道德进行提升,无论是显性的法律手段还是隐性的道德规则,都会被人所知,悄无声息地影响着人,管束着人的行为,不知不觉对人进行教育,使思想政治教育的精神更好地被践行。荀子“隆礼重法”思想的提出虽然不是纯粹地针对思想政治教育方面,而是更为宏观的国家方面,但思想政治教育作为国家治理的一个重要内容,与国家社会息息相关,也可从此思想中获得启发。学习其对于推进思想政治教育的深化建设有积极意义。
(二)有利于推进社会秩序的良好构建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社会秩序总体良好,社会较为安定平稳,但部分地区仍旧存在一些问题,也仍有一些想扰乱社会秩序的人,如今我们已经跨入了新时代,这是我国的一个重大突破,但是仍需注意的是我国还面临着许多任务。如何从优秀的传统文化中汲取营养、如何推进社会秩序的良好构建,是我们仍然需要解决的时代课题,荀子的礼法思想对于这一问题的解决有很多的启迪,他的“隆礼重法”思想的提出,是基于他所处的分崩离析的时代,本就是为了构建良好的社会秩序,虽然他的礼治和法治,如今未必完全沿用,但细看荀子的“隆礼重法”思想,可以发现他是从内外两个尺度去构建良好的社会秩序,外则用“法”,内则用“礼”。对于我们如今的社会来说,我们也可从这两个方面入手,外在约束仍旧用法律,内在约束则可把荀子的“礼”转化为道德。荀子认为,法律规范和道德要求是分不开的,所以我们在制定法律时,不仅要吸收优秀的传统文化,还应该融合当今时代的道德观念和道德精神,比如公正、诚信等原则。在执行法律时也应该公正平等。良好的社会秩序仅靠法律是不够的,道德应贯穿着全局,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不难发现,一出现什么问题,立刻便会有相应的一部法律来应对。但是生活中出现的问题那么多,法律不可能方方面面都顾及到,法律的出台也需要一定的时间,缺乏预见性。所以在构建良好社会秩序时,我们不能只靠法律来强制,也应该注重道德建设,道德更偏向于内在,范围相对来说也较广,在法律发挥不了作用或者作用甚微时,使用道德也许会有更好的效果。在社会秩序的建设上,道德和法律的建设、礼治和法治的建设都应该被重视,良好的社会秩序也是一个国家稳定和繁荣的基础。
(三)有利于促进中国特色“德法”并举治理模式的长远发展
我国自成立以来,在法治建设方面下足了功夫,收效甚好,人民的法治意识越来越高,把我国建设成一个法治国家的目标也越来越明确,同时我国也非常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和道德建设,并形成了中国特色的“德法”并举治理模式。西方国家一向强调法治至上,而忽视了礼治的作用,太过生硬,显现了一系列问题。但在我们中国的发展中,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方式,既有规则性又有人情味,解决了许多的难题。在这之中优秀传统文化的作用不容小觑,其中荀子的“隆礼重法”思想为“德法”并举治理模式提供了一定的理论支撑,他认为“隆礼”和“重法”要并举,教化和刑罚要共当,人民才能安生乐业,虽然从宏观上来说,荀子的礼法思想与“德法”并举治理模式并不完全等同,但大抵有类似之处,为此模式提供了许多启示,其与我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有重合,我们所强调富强、法治、友善、和谐等均能从他的礼法思想中找到重复点,如他用礼义规范与法律制度来维护国家的繁荣与安定,在日常生活中,也非常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相处。但是无可置疑的是每个时代的情况是不同的,时代在发展的过程中会出现什么样的问题也未可知,所以德治与法治的关系如何处理、“德法”并举治理模式如何发展仍旧是一个重要的时代课题。而荀子“隆礼重法”思想既独树一帜又比较系统,对于我们思考“德法”并举治理模式仍起一定的作用。研究其有利于促进此模式的长远发展,把我国建设地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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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1怀化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2怀化学院 民间文化艺术协同创新中心,湖南 怀化418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