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案急呈
申请人叶某与某单位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期限到2020年末。2020年2月,由单位提出,经与叶某协商一致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向叶某支付经济补偿两万元。双方签订了协议解除劳动合同书并签字确认。3月初,叶某向单位提出,要求单位再支付经济补偿3000元,理由是他认为当初在签订解除合同协议时,单位少支付了部分经济补偿。遭到单位拒绝后,叶某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仲裁委员会裁决单位将少支付的3000元经济补偿予以补发。
申诉人
起初我不太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单位只说补偿两万元,也没告知我具体应该怎样计算,我觉得差不多,就同意了。后经朋友告知才知道,我这种情况,按法律规定公司应向我支付两万2.3万元的经济补偿,因此,我希望追回自己应得的另外3000元。
被诉人
赔偿金额是我们双方协商一致后确认的,也签订了协议解除劳动合同书。这就意味着叶某对之前协商的赔偿金额是确认并认可的,因此,我们没有义务再向他支付合同以外的赔偿金。
仲裁庭
叶某的请求最终得到了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就经济补偿问题签订协议,并已按协议约定的数额领取经济补偿金,但事后反悔,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支付未足额给付的经济补偿金能否获得支持,应区别情况做出处理: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经济补偿达成协议,协议中约定的经济补偿金额低于法定标准的,原则上应认定无效,属于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劳动者按协议领取经济补偿金后,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單位依法支付未足额给付的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不得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且实际履行为由,驳回劳动者的诉求。
2.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中已明确告知国家法律法规对经济补偿的计算方法和计算标准,劳动者明知协议所约定的补偿金额与法定标准有出入仍自愿同意签订协议的,即使补偿的标准及数额低于法律或法规规定,应当视为劳动者对自己权利的自行处分,劳动者按协议领取经济补偿金后反悔的,应当驳回其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