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索赔六年 终获调解补偿
——市总工会法援律师助外来务工人员讨回12万补偿款

2020-06-12 06:45
工会博览 2020年13期
关键词:胡某务工人员工伤

2019年12月21日下午,来自贵州遵义的外来务工人员老胡和妻子带着12万元的补偿款登上了回家的火车。“送走了老胡,一想到再有40多小时,他就可以回到遵义老家了。我这悬着六年的心总算踏实些了。”“他和他瘦弱的妻子千恩万谢地走了。我既不想让他回来,又希望他还会回来。”北京市总工会法援律师董梅感慨道。

打工仅仅半月重伤住院

2014年初,胡某从老家遵义来到北京,在一个工地上找了份工作。在工地上打工的外来务工人员大都是亲戚或同村相互介绍来的,而胡某与别人不同,他只身一人。

“我是2014年2月24日入职建筑公司的,我们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建筑公司也没有给我缴纳社保。我担任木工一职,工资为每月8000元。”胡某告诉记者,2014年3月4日,他与工友唐某一起去地下室拆模,工作过程中,由于楼梯间没有照明设备和防护栏,摔倒受工伤。工友唐某和刘某将胡某送至朝阳医院,门诊诊断为肾挫伤、肋骨骨折,建筑公司给胡某支付了住院费及部分医药费用。

“2014年3月19日,我被确诊为肾裂伤、肋骨骨折。在伤还没完全好的情况下,公司让我出院,说要把我转到更好的医院治疗。出院后,公司安排我在工地上的生活区养病,并让我找人照顾生活起居。之后,我一直在工地上养伤,直到2014年6月公司将我赶出工地,接下来就不再管我了。”胡某说到这里很激动。

两轮诉讼确定劳动关系

胡某从朋友处得知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可以免费给外来务工人员提供法律援助,为医药费、生活费等各项费用一筹莫展的他,抱着试试看的态度来到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没想到,他提出的维权问题得到了简单便捷的“一站式”解决。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董梅律师接受市总工会的法律援助案件指派,担任胡某的委托代理人。

“刚刚接触老胡的时候,他滔滔不绝,有时声泪俱下,更多的时候是气愤地说着家乡话,谁也听不懂他说什么。”董梅律师说,他说一遍我再问一遍,一个细节一个细节地问,一弄就是半天……

“本案的焦点主要是先确认劳动关系的问题,只有先确认了劳动关系,才能请求劳动报酬及工伤赔偿等。”董梅律师在分析案情之后,便和老胡一起去找工地。北京的七月,骄阳似火,暑气炎炎,大片的工地无遮无拦,董梅领着老胡兜兜转转,深入工棚搜集和整理证据,请求工友们作证。

由于案件复杂,董梅和其团队制定了详细的案件分析报告,并告诉老胡案件要很长时间,让他回家去,在北京生活成本太高了,但老胡不肯,他把妻子喊到北京,靠妻子打工维持生活。

董梅和其团队首先以工地项目总承包方为诉讼主体,历经海淀区劳动仲裁、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由于胡某所掌握的证据未能充分证明其接受该集团公司的管理,最终法院驳回了胡某的请求。

胡某与该集团公司的诉讼请求虽然没有得到法院支持,但是该集团公司在庭审时,为了撇清自己,提交了一份非常关键的证据——该集团公司“将工地建设项目劳务分包给江苏某工程有限公司的劳务分包合同”,同时该集团公司在庭审时称:“知道胡某在该工地受伤,并且是从该江苏某工程有限公司处了解到的,出事的时间和地点与胡某主张的情况一致。”这正是董梅律师所设计的诉讼策略。因为在农民工案件中,找不到被告时有发生,采用的诉讼策略就是向该项目公示出来的总承包商提起诉讼,这样就能够在庭审中拿到确认被告主体的证据。

于是,胡某又把江苏某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诉讼对象,庭审中该公司仍在狡辩不认识胡某,否认与胡某的劳动关系,慌忙中甚至出现了自相矛盾的说法……本次案件历经朝阳区劳动仲裁、一审、二审,法院最终确认了胡某与江苏某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据理力争终获调解赔偿

“在外来务工人员案件中,特别是工伤案件中,找不到诉讼主体是一种普遍现象,因为建筑公司都不愿意承担责任。所以通过诉讼确认主体是必要的途径。”董梅律师介绍说,有了确认劳动关系这个前提,建筑公司就无法逃避自己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和责任了。这是基础,有了这个基础下一步再起诉,各种费用就顺理成章了。于是胡某开始了第三轮的维权经历。

随后,董梅和其团队律师协助胡某进行了工伤鉴定。胡某以之前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过的劳动关系为前提,向仲裁提出申请,仲裁裁决结果要求江苏某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胡某拖欠的工资、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计金额27万余元。该公司认为裁决不公,诉讼到人民法院辩称:“与胡某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同意支付相关费用。”可是在事实面前,该公司的辩称显得苍白无力。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支持了胡某的大部分诉讼请求,其中胡某受伤后期间内的工资没有被支持,法院的意见是:双方在停工留薪期满后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都没有积极的态度,胡某在这段时间内也有其他的工作和收入来源,所以不支持这段期间的工资。胡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6日,整个案件已经到了最后阶段,双方都据理力争。该公司表示:“公司已经濒临破产,就是判决了也给不了钱。”法官考虑到案件之后的履行情况和双方的意愿,在询问双方的意见后为双方主持了调解。随后,法官开展了分开调解、集中调解……多轮调解后已经是华灯初上,最终在法官和律师的共同努力下,双方达成了和解意见。法院为双方出具了调解书,按照董梅律师坚持提出的要求,江苏某工程有限公司限期支付12万元调解款项,逾期未支付的将按照双倍履行。法官也表示之前没有过这种情况,但董律师说:“我就是为了让老胡能够今年回家过年。”

12月20日,老胡夫妇守候在ATM机旁边,调解款一直没有汇过来,老胡不停地给董梅律师发信息,董律师也一直在安慰他。下午5点,该公司支付了调解款。案件结束后,老胡带着家人一同来给董梅律师赠送了锦旗,老胡热泪盈眶,真诚地感谢董梅和其团队六年来一次次不辞辛劳的帮助,感谢北京市总工会的无私帮助。第二天下午,老胡一家愉快地登上了返乡的火车。

案件点评

承包分包难上保险 劳动关系难以确认

建设单位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但是实际情况中承包单位往往将劳务分包给劳务公司,外来务工人员往往都不知道他是为哪家公司提供劳动就直接上工地工作。建筑公司不给外来务工人员上保险,发生意外伤害以后,分包公司只支付一点医疗费甚至不给钱,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经常受到极大的侵害。

建筑工地的外来务工人员往往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工资也都是现金发放,公司也未给其上保险。因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外来务工人员在工作中受到伤害,必须先证明和建筑公司或劳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才能进行工伤认定、伤残评定,从而获得应有的工伤赔偿。本案中,胡某与用人单位先后进行了六次诉讼程序才确认了劳动关系,然后进行了工伤认定,最终申请工伤赔偿等费用。所以,实践中,建筑公司拒不承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也不提供相关证据,劳动关系认定难,成为挡在工伤职工维权道路上的一道坎。

通过本次案例,建议外来务工人员在工作期间注意保留诸如工资发放凭证、工作证等能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以便在需要证明存在劳动关系时有所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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