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国义
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是指企业在国资委监督下,履行财务会计制度,处置事实减损资产,并对其账面余额,以及相关减值准备,展开的财务核销过程。企业在转回或计提等环节出现资产减损时,通常都会调整会计损益,从而使资产计价基础变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也会随之变动。
在企业会计准则中,对资产减值有着明确规定,基于企业无形资产角度分析,当其可收回金额,远不如账面价值时,则表示资产出现减值,企业应当确认减损事实,将其计入资产减值损失范畴,按照可收回金额减记资产账面价值。现行的资产减值准则规定,将长期与短期投资、固定与无形资产、存货等八项资产项目,展开减值准备计提。同时准则要求,面对会计事项、经济业务的多元会计处理模式,应选择不会夸大权益、虚利润的会计处理方法,也体现出了准则的谨慎性。企业定期评估、确认资产价值,可有效规避资产泡沫的存在,以控制资产质量,确保资产信息真实反映企业未来发展趋势,以及获取经济效益的能力。收集证据确认事实减值,可降低当期应纳税款,强化自身积累与抗风险能力。除此之外,在披露会计信息时,合理确认资产减值,可使企业资产优化更加有说服力,让利益参与者更加信任,以增强企业盈利信心[1]。
实际上,国有企业执行减值准则的主观性较强,因为执行中易受多因素干扰,如自身生产经营因素,或是上级业绩考核等因素干扰,致使减值准备金额调节形式化,导致减值准备计提,不能充分反映企业资产未来发展能力。如某国有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通过职业判断认为市场价格出现波动,不予计提某项减值。面对该种情况,资产减值准则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即当企业发现资产减值迹象后,可对资产展开减值测试;对此,企业在执行准则时,完全可通过职业判断,明确展开减值计提的必要性与计提的金额,从而为企业掌控利润提供价值依据。国务院国资委为更好地监督、管理为所出资企业财务,以完善企业内控制度,促进企业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度,在依据我国现行相关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完善了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的有关规定,以确保潜在损失预计的有效性,以及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合理性,促使国有资产稳中求进。
企业所得税法等文件明确规定,未经审核的准备金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税法内提及的实际损失,并不是指日资产价值的贬损,也不是对资产现金流量净现值、预期的估计,而是资产实处置后,最终确定的亏损。除此之外,主管税务机关需严格审核企业的非正常财产损失额度、事实等。纳税调整减值准备事项时,应明确了解计税基础、记录资产账面价值间的差距,并在后续计量资产时,应合理调整两者之间的时间性差异。企业应当将不包括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值准备在内的各项减值准备,均归置当期损益范畴,以降低当期利润额度。如某国有企,拥有3500万元的账面原值生产线,530万元的累计提取折旧,受市场价格与技术等因素影响,该企业计划对其固定资产准备提取750万元,即资产减值损失、固定资产减值准备750万元。缴清汇算企业所得税时,调增应纳税为750万元,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计算后确定为1500万元,计税基础为2970万元。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本期计提减值准备,不应当全额抵税,应当去除上级单位批准处置后的处置收入额度,即为税前抵免金额。
首先会计准则中,对减值准备的各项规定仍有较大的完善空间,致使其不被税务局认可。但对准则中有关财务核销中减值准备的界定持同意态度。国资委财务核销规定、会计准则对减值准备的看法存在较大差异,后者认为减值准备,主要是预期未来现金流量。前者是对现有、过去事件的考量。税务局只对计提后的减值准备资产,且经过证据证明资产转让、使用价值,出现了事实性的减损,不能为企业未来发展营造效益的,准予展开税前抵扣[2]。
其次面对纳税调整当期提取减值准备的问题,只有纳入当期损益范畴,才会对其进行纳税调整。当企业因会计差错,展开减值准备补提,并将其进行了留存收益结转,虽然对不会干扰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但无须展开纳税调整。同时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文件也明确提及到,企业所得税预缴,将施以按月、季、年计算的计税制度。按月、季预缴实际利润额,提取减值准备时,无须涉及纳税增调增问题,但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才会涉及纳税增调增问题。
资产减值提取是复杂且繁琐的过程,其提取范围涉及商誉、长期股权、无形资产等。出现公司经营的法律、技术等环境,近期出现较大变动,对企业发展不利;当期的市场投资报酬率、市场利率提高,对企业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产生了影响,致使可收回金额降低;资产陈旧或实质性损坏;资产终止使用、闲置、计划提前处置;金融资产债务人,出现严重财务困难;金融资产难以收回投资,或不能在市场继续交易;资产债务人违背合同规定等,存在上述迹象的,资产很可能出现减值,应及时展开减值测试。计提后的减值准备,且为实质性资产减损事实,可不考虑资产减值准备的提足情况,直接按照相关规定,对减值准备、资产账面余额,及时展开财务核销。基于企业角度分析,企业应当对资产减损的原因进行查明,同时提出应对措施,并在第一时间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核销减值准备财务时,不仅应查明资产损失组织,还需具备有法律效力的公证证明、法律鉴证、企业内部证据等合法证据。如某企业的全资子公司开启破产程序、破产清算终结,该企业面对投资减值核销问题,应当向国资主管部门,及时提供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破产清算报告、法院裁定书、鉴证报告、专项核销审核报告等证明材料,税务所的鉴证报告、破产清算报告证明材料尤为关键。只有完整、真实的证明材料,才能有效说明该企业,对子公司掌有的长期股权投资,出现了事实性的灭失,即子公司在未来发展中,不会对该企业带来盈利,国资委会根据相关规定,核销减值准备财务。除此之外,该项长期投资的减损,经过税务机关核实、认定后,可准予税前扣除,与尽可能地降低子公司破产,对该企业经济损失的影响。
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这一规定的实行,主要是为了国资委,能够有效监督、管控企业核销减值准备财务的行为,引导国有资产健康发展的同时,促使企业完善内控制度,规避内控低效,以及非营利资产规模出现。以事后有效处理、控制的方式,促使企业科学、规范管理资产,继而为国有企业可持续发展助力。国有企业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工作,为维护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准确计算企业资产价值,确保财务状况真实、客观反映,并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等规定,明确完善本制度。企业应当定期检查各项资产,及时发现减值迹象,如有客观证据显示减值时,应当采取合理措施提取减值准备[3]。
作为会计准则中对减值准备规定的重要补充,资产减值财务核销制度的实行,对减少企业不良资产,强化资产使用价值,提高资产管理水平,强化其未来盈利能力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但我国资产减值财务核销制度起步晚,仍处于摸索性前进阶段,还需要在实践中,加强对制度的研究、完善与认定,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的原则,借鉴国外先进国家的资产管理经验,为国有资产健康发展夯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