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海
随着微信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公众号如雨后春笋般纷繁迭出。从业于上海的四个80后姑娘共同创立了公众号“生活慧”,慢慢积攒下近十万名拥有高消费力的粉丝,每年营收300万。然而就在公众号蒸蒸日上时,几名合伙人却产生了分歧。2019年11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全国首例微信公众号分割案做出了终审判决。
公众号盈利起异心 ,昔日好友对簿公堂
2016年初,微信公众号风头正劲,从事广告行业的朱妍也将目光转向了公众号。她发现很多公众号都从广告、导流等获取收入,还从小程序商店提供产品或服务获取费用,朱妍粗算了算这是笔不小的收益,当即心动不已。于是没多久,朱妍就联系了自己的好友姜诺,商量着一起开个公众号。
姜诺一口答应了,为了尽快落实公众号一事,姜诺和朱妍又找来朋友王曦、尹馨。而公众号的账号、所属邮箱及银行卡都是由朱妍以个人名义注册完成。
公众号起名为“生活慧”,主要是向读者发布一些好物推荐、生活新方式以及消费理念等。四位合作伙伴同时也是撰稿人,时常根据自己的审美及特长撰写文章吸引粉丝。大约一年时间,“生活慧”便收获了10万+的高质量、高消费力粉丝,并且与多个知名品牌保持合作。一时间,公众号从籍籍无名转眼日进斗金。而矛盾也在此时悄然滋生。
2017年7月8日,朱妍以保护账号为由修改了公众号及邮箱密码。朱妍的行为让其他三人非常不满,迫于压力,朱妍将新密码单独告诉了王曦。王曦在知道新密码后,随即公布在四人微信群里。可两天之后,朱妍再次修改了密码。
两次修改密码让三人对朱妍再无信任可言,她们要求朱妍立刻把錢和邮箱账号归还给大家。而此时朱妍却回复说,“要钱找我算就行,给我点时间,我会找中间人来协商各方面事宜。”说完,朱妍退出了群聊。
朱妍冷漠的态度,让三人无法接受。为了弄清楚怎么回事,三人在微信里联系朱妍询问她到底怎么回事。可朱妍对这个问题始终避而不谈。
眼前的状况让王曦三人一时不知如何是好,可朱妍像是早有准备,一心想要抹掉四人合伙的痕迹。她先是告诉她们自己已经找好第三人处理相关事宜。紧接着,又将公众号中四人一起撰写的合体文以及以四人名字命名的栏目一一删除。王曦三人看着朱妍的所作所为又气又恨,决定上诉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曾经并肩作战的朋友们,即将对簿公堂。
个人名义注册公众号 ,如何判定合伙关系
法庭上,姜诺三人提出的诉求是:1.原被告的合伙关系于2018年6月解除;2.被告折价补偿原告方各100万元,公众号归被告经营;3.支付原告方年度分红、撰稿费、导流费等。
然而原告的诉求被告并不认同,双方首先就是否为合伙关系展开唇枪舌剑。原告方认为自2016年1月,原、被告四人就注册、运营微信公众号等事宜进行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口头约定以被告人名义申请注册,原、被告共同适用、管理和运营与公众号相关的微博、邮箱、银行卡等,且公众号经营所得按照约定方式进行分配,因此构成合伙关系。
对此,被告朱妍却认为自己和原告方不存在合伙关系,公众号是自己申请、注册并享有使用权。原告三人只是在公众号的文章、发稿上有合作,不能就此认定有合伙关系。
朱妍的辩解当即受到原告方的驳斥。为证明自己和被告确为合伙关系,原告方提交了微信文章《开篇的话》以及被告的聊天记录。《开篇的话》中涉案公众号的归属是这样描述的:这个公众号不是我一个人的,是至少四个人的。文中关于这四个人也有介绍,正是原被告四人。而在被告的聊天记录中,也多次提到公众号为四人共同所有。
看到对方提交的证据,朱妍的态度松动了一些,不过她仍辩称,若法院认定原、被告存在合伙关系,则被告同意各方于2018年6月解除合伙关系。若法院认为被告需要支付折价补偿款,应当按照2018年6月的涉案微信公众号价值计算折价补偿款。
法院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第一在于原、被告之间是否构成合伙关系?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其特点是共同商定、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同收益。但究其实质,原告方与被告仍符合个人合伙的基本特征。因此,原被告构成合伙关系,现原被告均表示合伙关系于2018年6月终止,法院予以确认。
争议二:涉案微信公众号的属性如何认定?
首先,该案中“生活慧”微信公众号有自己的标识,有自己的栏目架构以及运营理念、文化,具有独立性。其次,微信公众号可通过对账号设置密码来控制运营,具有支配性。第三、微信公众号作为一种新型电子商务模式,为品牌和用户之间构建深度联系的平台,具有较大价值性。而原、被告在微信公众号运营中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有一定的劳动价值。因此,微信公众号是具有独立性、支配性、价值性的网络虚拟财产。
争议三:涉案公众号的价值如何确认?
微信公众号的价值确认需综合考量多项因素。2017年7月原、被告之间发生争议,截至2017年7月涉案公众号的粉丝数量为94700,截至2018年6月,涉案公众号粉丝数量为83790。再者,对涉案公众号进行价值分析,认为在2017年7月的市场价值为400万元。因此,法院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后,酌定涉案公众号至各方合伙方终止时的价值为340万元。
2019年5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1.被告朱妍应折价补偿3名原告共2550000元人民币;2.被告支付3名原告分红款、撰稿费、导流费、招商费及平台收入等合计1045364.94元人民币、55954.7元港币、3336.86英镑及22500元购物券。
不服判决再上诉 ,创始人平分虚拟财产
判决下来不久,朱妍立刻上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要求驳回一审判决。她辩称,即便成立合伙关系,被上诉人的主张也不应得到支持。首先收益分配及折价补偿比例应按照各方对公众号的贡献度分配,而不是平均分配。其次,依照《微信公众号平台服务协议》,公众号本身不得发布广告,故涉案公众号的广告收入为违法收入,其本身无合法商业价值。
对于上诉人的观点,被上诉人提出:《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规定不得发布干扰公众号平台正常运营及侵犯第三方权益的广告消息,而非广义的广告消息。相反,微信公众号平台设置充分反映了发布广告是微信平台提供的主要商业模式,故涉案公众号具有合法商业价值。其次,被上诉人与上诉人通过日常沟通、实际分配惯例,已确定以平均原则进行季度分配。且各方对公众号贡献度相当,故按照平均原则进行分配公平合理。
法庭上双方你来我往,互不相让。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共同以劳务形式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意识表示,具备个人合伙的实质要件。
《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关于不得发布扰乱微信公众平台正常运营广告的规定,系腾讯公司就公众号平台运营的管理规范,并没有禁止公众号发布合法商业广告信息,亦不影响公众号的法律属性。因此,涉案公众号具有财产价值。就涉案公众号评估时点问题上,一审法院在参考2017年7月为基准日的评估报告基础上,综合评估基准日后涉案公众号的实际运营状况,酌情将公众号价值从400万元调整至340 万元,已经充分考量了公众号运营状况对价值变动的影响,合法合理,故不予重新评估。
关于收入分配比例,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一审中确认已分配部分收入的分配方式,应视为各方对合伙收入分配方式的约定,该案中各方在业务联络、供稿方面的投入已经通过招商费等形式予以体现,不存在贡献多少的区分。
2019年11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全国首例微信公众号分割案做出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人物姓名均为化名,公众号名称也做了处理。)
责编/昱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