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辽宁水功能区达标目标分解的排污总量控制

2020-06-11 07:17杨大勇
黑龙江水利科技 2020年5期
关键词:入河达标率功能区

杨大勇

(辽宁省法库县农业技术推广与行政执法中心,辽宁 法库 110400)

污染物总量的限制是基于对水功能区水污染能力的复核以及对进入河流的主要污染物数量的计算或估算,考虑到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当地的技术和经济条件以及社会发展水平,在一定时间内允许进入水功能区的最大污染物数量。限制排污总量是分阶段在水功能区实施水质管理的基础,不同的水功能区限制了以不同方式确定的污染物总量,同一水功能区每年在不同水平上可能具有不同的污染物总量。

1 原理与方法

按照“水总环移《关于印发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核定和分阶段限制排污总量控制方案成果汇总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在核定水域纳污能力的基础上,结合《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和流域综合规划修编成果、区域经济水平、河流水资源配置等因素,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综合确定辽宁省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分阶段限制排污总量方案。各类水功能区限制入河排污总量控制的具体原则如下:

部分开发利用区的现状污染物入河量小于其纳污能力,规划水平年的限制排污总量确定应按照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的原则,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及节能减排的有关要求合理确定。如水功能区现状水质不达标,规划水平年的限制排污总量应按维持或者小于现状污染物入河量的原则确定;如水功能区现状水质达标,在有明确规划依据的前提下,规划水平年的限制排污总量可在水功能区纳污能力范围之内,根据未来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较现状污染物入河量适度增加,但同时要根据规划水平年的水量分配方案,分析污染物入河量增长的合理性。辽宁省按照功能区的重要程度和污染治理水平,本着先易后难、上下游兼顾、逐年递减、分阶段达标的原则,提出了分阶段实施的限制排污总量建议指标[1-2]。

2 水功能区达标目标

2.1 分解的原则

根据辽宁省不同水平年实施目标及水功能区达标现状,按照松辽委汇总工作要求,达标率分解不包括没有水质目标的排污控制区,省界缓冲区达标分解由流域机构确定。

辽宁省分解总体目标为:2015年列入国家考核的140个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为50%,其中饮用水源区水质达标率不低于90%,省界缓冲区水质达标率60%以上;2020年239个功能区中,松花江区、辽河区水质达标率分别为100%和78%,饮用水源区水质达标率不低于95%,省界缓冲区水质达标率80%以上。2030年239个水功能区达标率95%以上,饮用水源区水质达标率100%。

2.2 达标目标分解成果

2015年的水功能区统计基数为列入国家考核的140个水功能区,2020年和2030年的水功能区统计基数为有水质目标的222个水功能区(不包括无水质目标的17个排污控制区)。

按照上述水功能区达标率分解原则,水质达标分解结果:2015年76个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达标率54%,其中42个饮用水源区中,水质达标38个,达标率90.5%;2020年173个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达标率78%,其中61个饮用水源区中,水质达标59个,达标率97%;2030年,211个水功能区水质标准达标率达到95.0%,饮用水水源地标准达标率为100%。按水功能区类型、水资源分区和地级行政区分别统计的分解成果见表1-表3,饮用水源区目标分解成果见表4。

表1 辽宁省水质达标分解情况(按水功能区计)

表2 辽宁省水质标准分解(按水资源分类)

表3 辽宁省水质达标分解情况(按地级行政区计)

续表3 辽宁省水质达标分解情况(按地级行政区计)

表4 辽宁省饮用水源区达标统计

3 排污总量控制

3.1 空间分解

限制排污总量空间分解方案应对应到每一个水功能区,根据水功能区对应的行政区,将限制排污总量按照“地市”不同行政单元分解。分解原则如下:

总污染物排放限值的空间分解方案应对应于每个水功能区域,根据与水功能区相对应的行政分区,限制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根据地域的不同进行分解,其原理如下:

1)与水功能区相对应的区域属于同一行政区域,并且根据区域所在行政单位,根据水功能区与行政单位之间的对应关系进行分解。

2)与水功能区相对应的区域属于不同的行政区域,原则上,水功能区是根据所在行政区域的长度或面积比来划分的。

3.2 按时间节点分阶段控制方案

根据各水功能区的水质达标率分解方案,以2015年为短期基准年,2020年和2030年为远期水平年,根据各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分解方案,逐步分解了污染能力,进入河流的污染物数量以及限制不同类型功能区的排放控制原则的结果,以限制排放的污染物总量。根据对全省各水功能区水污染能力的核查结果和确定排入河流污水总量的原则,2015年水质实施目标为COD限制入河排污总量为18.80万t/a,氨氮限制入河排污总量为2.82万t/a;2020年达到水质实施目标时,COD限制入河排污总量为14.65万t/a,氨氮限制入河排污总量为1.63万t/a;当在2030年达到水质实施目标时,排入河流的COD总量为128,400 t/a,排入河流的氨氮总量为11,500t/a。

全省14个地级市中,2015年、2020年和2030年COD的限制排污总量排在前两位的是沈阳和鞍山,丹东、大连和阜新的占比排在后三位。2015年氨氮的限制排污总量排在首位的是沈阳(44.5%),其次是鞍山(22.5%);2020年氨氮的限制排污总量排在首位的是沈阳(42.2%),其次是辽阳(14.5%);2030年氨氮限排总量排在前两位的是沈阳(49.7%)和辽阳(22.2%);各年份的氨氮限排量最少的是丹东,限制排污总量均在1%以下。具体分解情况见表5。

表5 辽宁省各水平年限制排污总量分解方案(按地级行政区计)

按照分水资源分区统计不同水平年的COD和氨氮限制排污总量见表6。从水资源二级区来看,浑太河流域限制排污总量最高,东北沿黄渤海诸河、辽河干流、鸭绿江次之,西辽河也有少量的限排总量,第二松花江和东辽河COD和氨氮限排总量为0。

表6 辽宁省年排污总量分解计划(按水资源分区)

3.3 合理性检验

将本次成果中2015年的COD和氨氮限排量(不包括排入海域和鸭绿江的污染物量)与“十二五”水污染防治排放控制量进行对比,COD和氨氮的入河系数均是0.55;与节能减排2015年(工业和生活)排放量进行对比,COD和氨氮的入河系数分别是0.45和0.42,说明2015年限排方案合理。详见表7和表8。

表7 2015年限排量与“十二五”水污染防治排放控制量对比

表8 2015年限排量与节能减排2015年(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对比

将本次成果中2020年COD和氨氮的限排总量与水资源综合规划2020年COD和氨氮限制入河污染总量进行对比,总体来看,COD减少了14%,氨氮增加了75%,其中COD限制排放量减少的主要原因是基准年COD入河量较综合规划成果减少了68%。氨氮的限排总量较综合规划增加了6295万t/a,重要原因:一是该增幅主要体现在辽河干流、东北沿黄渤海诸河和浑太河三个水资源二级区中少数几个水功能区;二是相较于综合规划,个别水功能区主体功能发生转换;在综合规划成果中,个别水功能区2020年达标,本次达标分解持续不达标,依据限排总量制定原则,其限排量按照入河量的比例进行削减得出;四是本次纳污能力复核调整了个别水功能区的流速和流量,使得2020年纳污能力与综合规划成果有所不同。分别按水资源二级区和地级行政区进行比较,详见表9和表10。

表9 2020年限排量与综合规划2020年限排总量对比(按水资源二级区计) 万t/a

表10 2020年限排量与综合规划2020年限排总量对比(按地级行政区计) 万t/a

续表10 2020年限排量与综合规划2020年限排总量对比(按地级行政区计) 万t/a

4 结 语

通过上述水功能区达标目标分解和限制排污总量控制方案分析,它可以达到合理利用水资源的目的,充分发挥水资源的价值,达到社会经济发展的目的,有效提高水资源管理水平和利用效率,将水资源短缺减少10%-20%,结果表明该控制方案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经济价值[3-4]。

猜你喜欢
入河达标率功能区
沙颍河(阜阳段)生态流量监测的探索
浅谈广西入河排污口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滏阳河流域入河再生水对实测径流的影响分析
山西省2017年地表水功能区水质现状评价分析
长江流域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长效机制研究
四川脱贫攻坚半年“成绩单”出炉
山西排查整治入河排污口
陕西省未来五年将建粮食生产功能区2700万亩
陕西省未来五年将建粮食生产功能区2700万亩
2014年乘用车企平均油耗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