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洁婷
她带了两个亲生女儿来丈夫家;两个女儿都脸蛋漂亮而白皙,但是心很坏、很黑。从此,前妻可怜的女儿就没了好日子。“能让这蠢丫头待在咱们房里吗!”她们说,“谁想吃面包,谁就得干活儿。滚进厨房去吧!”她们夺走她美丽的衣裙,给她穿上一个灰色的旧外套,一双木头做的鞋子。“瞧瞧这骄傲的公主打扮得有多美!”她们嚷着,笑着,把她推进了厨房。在厨房中她从早到晚干重活儿粗活儿,天不亮就起来挑水、生火、煮饭和洗衣服。这还不算,两个姊姊还想方设法叫她伤心,讥讽她,把豌豆和扁豆倒进炭灰里,害得她坐在那里再一粒粒捡出来。夜晚,她干活儿干累了,没有床铺睡觉,只好躺在灶旁边的炭灰里。因此,她总是脏兮兮的,满身灰尘,她们就叫她“灰姑娘”。
(以上内容节选自《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教材发展中心 中小学生阅读指导目录(2020年版)》收录书目─《格林童话〈灰姑娘〉》)
《灰姑娘》是一部家喻户晓的童话故事,水晶鞋、许愿树、王子、宫殿……充满了神奇的童话要素。但与此同时,它也有很多令人不寒而栗的情节,坏继母、羞辱、折磨……
那么,在现实生活中,有没有“灰姑娘”真实存在呢?
很不幸,答案是有的。
在最高人民检察院2018年发布的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中,就记载着这样一个案例:2016年9月以来,被害人小田(女,11岁)在父母离婚后一直与继母于某共同生活(其父丁某常年在外地工作)。其间,于某以小田学习及生活习惯有问题为由,长期、多次对小田实施殴打。2017年11月21日,于某又因小田咬手指甲等问题,用衣架等工具对其实施殴打,致使小田离家出走。之后,小田被爷爷找回。经过鉴定,小田头部、四肢等多处软组织挫伤,身体损伤程度达到轻微伤等级。
法庭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于某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且禁止被告人于某再次对被害人实施家庭暴力。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司法机关对于某案件的判决结果再次印证:即使是对家庭成员,随意殴打、折磨也是不被法律所容许的。若当事人无视法律规定,任意对家庭成员实施虐待、体罚,情况严重的,会因触犯“虐待罪”等罪名,承担刑事责任。
在探讨施虐者应承担何种刑事责任时,还有两个问题值得我们关注。首先,刑法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告诉的才处理。即,被害人自己向法院提起诉讼,司法机关才立案。而被虐待的被害人往往是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儿童,那么他们如何独立去法院提起诉讼呢?
其次,虐待案件往往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比较隐秘。这样的话,司法机关该如何帮助受害人,又如何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呢?
对于第一个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在虐待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未成年人往往没有能力告诉司法机关自己已经受到侵害。这个时候,就会按照公诉案件处理,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以维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儿童权益的保护不仅仅是司法机关的责任,它也是社会各界共同努力的方向和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当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成员实施的殴打、虐待时,除了向司法机关报案,还可以向学校、医疗机构、村委会、居委会以及社会福利机构等求助。此外,网络也是揭发家庭暴力案件的重要渠道,本文所列举的“于某虐待小田案”就是于2017年11月22日由网友在网络上披露并引起舆论关注的。
近年来,随着我国离婚率不断攀升,家庭重组的情况并不罕见。虽然重组家庭未必不如原生家庭温暖,但因家庭不睦对孩子造成伤害的案件并不鲜见。在幼年时期,家庭对于孩子的成长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一个缺乏温暖的家庭会对孩子的身体或者心灵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给他们的一生带来无法磨灭的负面影响。但是,若真的遇到这样的情况,也千万不要独自承受。孩子,请你记住,不论遇到什么样的困难,不论遭遇怎样的不幸,困难总会过去,国家和社会各界都在不断努力,创建更加完善的救助机制和更有效的帮扶手段来关爱和呵护你们的成长。国家监护人的怀抱,将永远向你敞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