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英 杨柳(山东现代学院)
科技创新全面推动金融的发展,二者相结合,可以使科学创新和金融市场关系更加紧密,这对山东省经济实力提高从战略上讲具有重大意义。山东省基础设施与山东省建设严重不同步,投融资的落后使得山东省面临发展的资金瓶颈。矛盾表现为:落后且严重缺乏创新发展能力的融资模式与山东省基础设施建设的对于资金的巨大需求之间的矛盾。创新会带来的发展原动力,在合理范围下通过投融资模式的创新,为山东省基础设施投融资寻找一条可行道路。
科技进步推动金融的发展这是定论。比如科技发展产生的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会促进金融行业极大的发展,同时革新一些金融理念,以金融方面的创新不再受技术的限制,为金融分析提供大算法及大数据支撑,计算分析结果更为精确合理。势必带来金融行业的改革。
现在政府投资在山东省基础设施领域依然占主要地位,更加突显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加速山东省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性。在整个山东省基础设施建设中,投融资主体发展到现在呈现多元化发展趋势,这保障了山东省基础设施建设的质量方面进一步提升。在我国经济现今发展时期,大幅度增加山东省基础设施的供给总量势在必行。山东省基础设施落后于同期的广东、浙江、江苏等地,而资金来源成为其制约主要因素,对于山东省基础设施领域的金融市场,需要做到市场准入条件的适当宽松,社会财力的加大,融资渠道的拓展。
为解决问题,可以借鉴现有投资模式。例如,公共私营合作制(PPP,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此外,从政策制定,吸引山东省外资本和山东省内民营资本,多方位刺激投资山东省基础设施的积极性。上世纪80 年代,PPP 模式出现。它指出政府与私人组织作为两方,在建设基础设施项目、提供某种公共物品,进行社会服务方面展开合作,签署相关合同明确两方的权利和义务,最终在各方面取得比一方行动更大的效益。这种模式可以引进,在山东省基础设施建设中取得更好的成效。
山东省政府应根据实际调整自身职能。条件允许下,应尽量提供合理的资源倾斜的帮助,资金方面、政策方面等,以较小投入带来较大收益的抛砖引玉的效应;同时,保证定期公布允许的融资建设项目,保证信息的及时、准确的到达投资者手中,建立一种合理、公开、透明的融资环境。
资金作为经济发展、社会建设的重中之重。如何解决资金问题?一方面,加强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深化;另一方面,扩宽筹措资金的渠道。对于山东省来说,基础设施建设作为投融资的关键领域,政府应该考虑如何加大项目的支持力度,如何发挥山东省政府对社会投资的引导的作用,如何充分利用多渠道资金来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如何争取到银行及金融机构资金支持。最终,探索一条多元化、多功能、多渠道金融发展道路,以此促进山东省基础设施的建设。其重要性必要性如图1 所示。
(1)创新信贷融资模式。科技创新背景下,创新股票融资机制,不断扩穿新的融资方式,充分利用个人资产的杠杆,合理化市场的深度。创新债券融资机制,山东省应抓住证券融资的机遇。例如,一般责任债券(General Obligation Bonds)可作为融资方式。对于合理合法的资金要多渠道的利用网络平台进行引导、引流,让其服务于基础设施建设。
(2)创新基础设施融资使用。运用新型融资工具,对于经营性公路建设、河流的排污截污、城市乡村的垃圾处理等项目通过融资引导社会资本进入,一方面可以弥补资金缺口,同时可以解决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问题。在其他领域也可以募集社会资本,实现社会设施、政府、出资人、工程方,合作互利的新局面。在其他方面,比如票据融资机制,创新继续开展票据贴现业务,利用大数据、云计算收集整理信息,同时人工智能降低运营成本。
(3)创新和探索国有资本的融资方式。利用地方政府现有的投融资平台,通过开展国有资产证券化创新业务,一方面拓展资金来源,同时分散内部体系风险。国有资本充分认识到科技创新背景下面临的机遇,摆正位置,利用现有的政府信息平台进行分析,有利于金融创新的发展。
目前,我国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融资方面依然存在问题。比如在科技创新下的法律空白问题,在数据隐私保密问题,在人工智能取代传统岗位上面临的思考。表现在金融方面就是日益进步的科技化金融与落后的基础设施保证之间不平衡,二者应彼此促进,但现在两者关系反而更多的是相互制约。
在有成熟的投融资机制的发达国家中,他们采用多种多渠道的投融资方式,同时他们在立法、在政策保证及个人财产保全上都有成熟的政策保证。此外,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在融资过程防止政府的角色合理化,不会出现权利扩展和滥用也非常重要。城市基础设施领域投融资市场化改革,一方面,政府直接参与度下降,另一方面,政府的监管职能要发挥更精确的作用。政府部门要明确自己所扮演的角色,这就要求有专业的部门,人才及政策保证。
据统计调查显示:目前没有完善的运营保障机制,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给投资者带来巨大的危机感,而没有成文保障措施使得大批投资人出现观望态度,无形中提高了投资的门槛,限制了投融资的发展。法规也面临缺乏时效性等问题,而且金融市场日新月异,很多规定明显不适合现在的市场环境。因此健全及完善法律体系是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改革和创新基本法律保证,要通过立法的形式保证社会资本投融资地位,保证各种新型投融资形式的合法性。照目前发展来看BOT、TOT 等投融资模式缺少规范的法律环境,建立法律环境出台鼓励和保护投资法律规定,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在BOT、TOT 等项目各方的法律义务及权利。
同时应该看到,在科技创新的大背景下,一些新的科学手段的应用,尤其在智能化,大数据背景下,如何保证金融体系的安全,如何在基础设施建设中保证网络的安全性,数据的保密性,智能化运作中程序的合规性都是需要我们研究和重视的问题。科技进步的大环境下,对传统法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修订并不断补充。比如大数据运作下的数据泄密问题等需要出台专门专业的法规。
总之,在科技创新的背景下,在投融资自身存在问题的情况下,研究科技创新背景下山东省基础设施投融资机制势在必行。根据山东省金融状况,全面构建科技创新方面金融与基础设施建设二者共利共赢的局面,要从金融体制改革,风险担保体系和改革投融资机制三个方面着手才能取得成效。只有这样才能为山东省基础设施建设在投融资方面争取最大的收益,才能充分发挥科技创新的推动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