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金融创新路径

2020-06-10 11:40施湘宜湖南财政经济学院
营销界 2020年3期
关键词:信贷金融机构主体

施湘宜(湖南财政经济学院)

2016 年,我国农业部和财政部、保监会及数十家金融机构一起推出了《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同行动战略》,强调全面提高对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扶持力度。在我国农业现代化水平不断提升的过程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类型愈加丰富,截止到2015 年年末,我国经营面积超过50 亩的农业大户数量约有350 万户,家庭农场数量约有90 万家,专业合作社数量有140 万家,农业社会化服务机构数量有125 万个。由此来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成为农业经营体系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构成要素。不过,由于受发展时间不长、规模有限、经济效益不足、抵押担保要求严格等因素的影响,其在经营期间遭遇到融资难、高风险等难题,对其发展造成不利的影响。

通过学习较发达地区的农业经营实践经验,我们能够看出,加强金融创新、优化金融服务等是实现其全面发展的一个必要手段,所以,本文着重探究了实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的金融创新路径。

■提高金融产品及服务的创新力度

(一)加强银行信贷业务创新

目前,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不断调整和优化,涉农金融机构需要开展全面的市场调研,实行银行信贷业务改革,设计多元化的信贷产品以迎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要求。一方面能够引导金融机构推出高额农业信贷项目,确保新型经营主体在资金充裕的前提下进行土地流转、农作物收购等。另一方面学习发达地区的优秀经验,大力研发适用于本地的信贷项目,并且也要针对性地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由此能够有效地降低新型经营主体的还贷压力,确保其生产经营活动有序开展。

(二)健全抵押担保制度

首先,改变传统抵押担保制度,开发适合本土发展的抵押担保产品。其次,加强产业链金融建设。随着我国现代农业朝着产业化、规模化方向的快速转变,农业产业链愈发完善,以龙头企业为主导,与上下游农户一起发展农业经济的现象愈发多见。对此,金融机构需要设置适宜的投放点,例如,针对发展潜能不错的项目推出“土地经营权+农业保险”的抵押担保产品等。再者,设立惠农担保部门,在国家提供支农补助的前提下,政府利用设立信贷风险补偿基金或农业信贷担保企业等渠道,提高农业发展的建设资金发放数额。

(三)加强金融服务创新

涉农金融机构的主要服务项目是支农惠农产品,为新型经营主体提供个性化的产品或服务。一方面,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设立服务网点,确保业务覆盖辖区内的所有村镇。另一方面,通过电子信息技术,加强农村支付体系的优化和完善。例如,在网银、移动银行等新兴支付业务兴起之时,金融机构需要在农村地区设立POS 机、电话支付客户端、取款机等。最重要的是,还需要加强农村信贷手续的合理简化,有利于新型经营主体认可和接受,且设立独立的服务窗口,促使金融单位的服务效率提升。

■创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风险管理体系

(一)完善农业保险制度

首先,增加农业保险的服务类型。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固有特征,丰富保险种类,以此迎合农业生产及加工等方面的多元化需求。其次,加强农业政策性保险发展,不仅要覆盖小麦、大豆、棉花等,同时也要覆盖家禽养殖、大棚种植等农产品,地方政府通过设立政策性农业保险项目,为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政策性的保险支持,降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业保险方面的成本投入。然后,还需要创建农业保险再分散体系,借助国家拨款设立高额灾难风险保险基金,促进农业保险企业的健康发展。

(二)完善信用担保机制

首先,丰富农村抵押担保物的类型,例如,设立农村土地经营权为担保抵押物等;其次,创建且优化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再次,还需要参考西方国家的优秀经验,创建融汇商业担保、信誉担保、互助担保等服务模式,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设立多元化的服务渠道;最后,完善农村信用制度,促进信用担保制度的正常运行。这不但能够减少信息采集成本,而且也能够将降低贷款风险。

(三)加强政府主导功能

首先,提高国家对农业保险的财政补助力度;其次,对农业信贷实施利息补助制度,为涉农金融机构提供一定比例的利息补助,从而解决农业信贷成本居高不下的多年难题;最后,为涉农金融机构颁布税务减免优惠政策。

■促进金融机构之间的高效合作

(一)强化各银行之间的合作

银行之间的合作模式比较丰富,一般来说,大银行与小银行之间的合作最普遍,这属于“小傍大”现象。这种合作模式有利于实现两者取长补短,为实现双方共赢提供帮助。

农业保险能够帮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增强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在西方国家,农业保险属于一个政策性的农业扶持产品,我国也需要尽快完善农业保险制度。例如,2016 年5 月兴业银行与广东省农村信用社合作推出了服务三农的“银银平台”,为新型农业经营者提供充足的资金扶持。

(二)加强小额信贷企业与银行的合作

小额信贷企业与银行的合作又称为“银贷合作”,能够针对性地调整金融服务,增强小额信贷企业与银行的竞争优势。商业银行属于规范性的金融单位,其资金来源充足,同时享有央行再贷款的政策,其内部管理制度及会计管理体系相对完善。而小额信贷企业在内控制度、会计管理等方面没有竞争优势,不过其在农村地区积累了不少经验,所以,两者合作能够为亟需资金扶持的新型农村经营主体带来帮助,且通过强强联合,实现两者的全面发展。

(三)加强银行与保险单位的深入合作

由于农业生产存在一定的风险,其信贷风险也比较高,如果将农业保险企业引入农业信贷,能够降低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确保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贷款过程中不会遇到比较苛刻的审核。2016 年我国保监会将农业保险认定为保险业扶贫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结合农业保险发展成熟的优秀经验,大力探究“农业保险+农业贷款”的扶贫项目,帮助新型农业经营者获得充足的资金支持,大大降低农了业生产及加工风险,使金融机构更积极地为新型农业经营者提供贷款帮助。

(四)加强银行与担保企业的合作

通常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抵押担保物比较少,再加上其内控制度不严谨、财务信息披露不完整,信誉较差。一般在申请金融贷款的过程中,往往无法获得金融机构的全面支持,乃至无法成功申请贷款。如果银行和担保企业合作,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能履行合约的情况下,担保企业能够根据约定份额承担相应的责任,必然能够减少银行金融贷款风险。并且,担保企业经过规范、严谨的筛选,将一些还债能力强的客户挑选出来,筛除一些还债能力弱的农业经营主体,进而使银行承受的风险压力降低。

■结束语

由此来看,随着我国农业经济的快速发展,以种植大户、龙头企业等为主导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涌现,已成为我国现代农业发展的一股重要的支撑力量,不过由于规模不大、抵御风险能力弱等,通常会遭遇到融资难等问题,对其健康发展带来消极影响。为此,加强金融创新有利于提高金融制度活力,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带来积极的推动力。所以,一定要通过加强金融产品创新、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加强金融机构合作等,尽最大努力地确保新型农村经营主体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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