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T模式下特许经营权资产预计负债的会计处理

2020-06-10 12:02曹培强
中国注册会计师 2020年6期
关键词:经营权负债会计准则

曹培强

在地方政府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资金缺口日益凸显的情况下,采用BOT模式对于拉动投资、解决重大民生问题具有重要意义。目前,虽然财政部出台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就企业采用建设-经营-移交方式(BOT)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定,但部分上市公司BOT模式下特许经营权资产相关预计负债的会计处理却不尽相同,有必要对其进行分析与探讨。本文将通过对从事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并采用BOT模式的上市公司对特许经营权资产相关的预计负债的会计处理进行实例研究,从而为我国会计准则的应用及进一步完善提供思路。

表1 各公司毛利率及标准偏差对比

一、BOT业务模式概述

在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下,地方政府的土地收入较往年下滑,同时《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又对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进行了明确的限制和约束,地方政府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资金缺口日益凸显,特别如基础设施投入大、回报周期长的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涉及国计民生的项目。在此背景下,BOT模式对于拉动投资、解决重大民生问题具有重要意义,越来越得到各地方政府的青睐而被广泛应用。

BOT即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直译为“建设-经营-移交”。《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财会【2008】11号)所指的BOT业务通常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业务:(1)合同授予方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进行招标的企业;(2)合同投资方为按照有关程序取得该特许经营权合同的企业,该企业除取得建造有关基础设施的权利以外,在基础设施建造完成以后的一定期间内负责提供后续经营服务;(3)特许经营权合同中对所建造基础设施的质量标准、工期、开始经营后提供服务的对象、收费标准及后续调整作出约定,同时在合同期满,合同投资方负有将有关基础设施移交给合同授予方的义务,并对基础设施在移交时的性能、状态等作出明确规定。

从上述规定来看,在BOT业务模式下,合同授予方(政府)无需投入大量的初始投资即可完成基础设施建设并向民众提供服务,并在约定期限届满时获取相关基础设施,其仅需提供给合同投资方特许经营权;而合同投资方获取了特许经营权,就等同于实现了对该特许经营权下经营的垄断,有时甚至还可以获取政府的保底收费承诺,即可实现投资风险小、回报收益长且稳定的经营业务。

可见,特许经营权的授予与获取是政企双方合作的基础。

二、特许经营权资产

特许经营权,是指由权力当局授予个人或法人实体的一项特权,BOT模式下的特许经营权是指政府授予企业在完成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后授予该企业在一定期间负责运营该基础设施,给服务接受方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的一项权利。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规定:在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一定期间内:(1)企业可以无条件地自合同授予方收取确定金额的金融资产的,或在提供经营服务的收费低于某一限定金额的情况下合同授予方按照合同规定负责将有关差价补偿给企业的,该应收金额确认为一项金融资产,同时确认基础设施建造业务收入并结转成本;(2)在从事经营的一定期间内有权利向获取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企业应当在结转基础设施建造业务成本并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无形资产;(3)若企业未提供实际建造服务而是将基础设施建造发包给其他方的,企业不确认建造服务收入但按照建造过程中支付的工程价款等按上述收款权利分别确认为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4)BOT业务所建造基础设施不应作为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

可见,企业为获取特许经营权而支付的对价是企业完成基础设施建设而支付的相关工程价款,在财务报表上列为金融资产(如长期应收款等)或无形资产。特许经营权所依附的资产虽然列报为长期应收款或无形资产,实际为基础设施建造完成后的厂房、污水处理设备、垃圾焚烧生产线、垃圾填埋设备与填埋场等,在特许经营权期限届满后,通常情况下需无偿(或仅支付名义货价)移交给政府且需保持相关资产的正常运营状态。

三、BOT模式下特许经营权资产相关预计负债的确认依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规定:企业为使有关基础设施保持一定的服务能力或在移交给合同授予方之前保持一定的使用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且该义务很可能导致企业利益流出企业且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的计量时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若是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的潜在义务或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或该义务金额不能可靠计量的则应当作为负有事项(或有负债)予以披露。

四、上市公司BOT模式下特许经营权资产相关预计负债确认实例分析

本文选取公司业务中存在BOT模式的上市公司11家(涉及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大气治理、环境及公用事业项目运营等行业),通过初步分析后将BOT业务相关资产(包括BOT业务对应的长期应收款、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特许经营权)占公司总资产比重少于30%的4家剔除,纳入对比分析的公司共7家,其中以固体废弃物与生活垃圾处理为主的上市公司4家,以污水、污泥处理为主的上市公司1家、既从事固体废弃物处理又从事城市污水业务的上市公司2家。

1.不同会计处理方法占比分析

通过对上述纳入对比分析的7家公司的进一步分析,企业为保持特许经营权资产在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移交给政府时仍保持正常运营状态,对于相关义务的处理确认预计负债的有4家,占比57.14%,不确认预计负债的有3家,占比42.86%,具体又进一步细分为三种情况:(1)以整个项目存续期确认预计负债的2家(伟明环保和首创股份)、占比28.57%;(2)在可预见的未来几年(2-3年)确认预计负债的2家(上海环境和旺能环境)、占比28.57%;(3)不确认预计负债,在发生大修理费用当期确认当期损益的3家(瀚蓝环境、绿色动力和中国天楹)、占比42.86%。

2.不同会计处理方法下财务报表差异对比分析

上述三种不同的会计处理在财务报表上最直接的表征是期末预计负债占期末特许经营权资产的比重存在显著差异:(1)在以整个项目存续期确认预计负债方式下,预计负债占特许经营权资产的14.8%;(2)在以可预见的未来几年确认预计负债方式下预计负债占特许经营权资产的6.75%;(3)第3种方法占比为0%。

对损益的直接影响:

第1种以整个项目存续期确认预计负债,因此其在特许经营权资产初始确认时,需将特许经营权期限届满时预计将发生的支出进行折现并计入特许经营权资产的初始成本中,预计负债的现值与终值的差额确认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在整个项目存续期按一定的折现率分期摊销计入财务费用。

第2种因以较短的维修周期不断的计提与转销预计负债,时间相对较短(一般2-3年)、折现率又存在较大的估计,因此通常不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在发生维修时直接冲减预计负债,不再确认财务费用。

第3种不确认预计负债,在发生大修理当期直接确认计入当期损益。

3.不同会计处理方法对财务指标的影响分析

在三种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下,方法1以整个项目存续期估算确认预计负债,预计负债的现值计入特许经营权资产初始成本,在项目存续期内按进行分期分摊,对毛利率的波动影响最小;方法2每年以在可预见的未来几年估计预计将发生的大修理支出、重置支出等确认为预计负债(在实际发生相关支出时冲减预计负债),相关估计与方法1相比可根据实际情况不断修正(如随着经济技术的发展设备的更新迭代等)、而不是一成不变,其对毛利率波动的影响可能会大于方法1,但波动相对还是比较小;方法3是在发生大修理费用的当期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营业成本),因此方法3对毛利率的影响最大。

表1所示,从选取的可比公司2018年、2017年、2016年三年毛利率的标准偏差来看,也是依次上升:第1种方法两家公司标准偏差的平均值为0.008,第2种方法一家公司的标准偏差值为0.013,第3种方法三家公司标准偏差的平均值为0.024。

4.在确认预计负债方法下折现率的选择

从选取的7家上市公司来看,过半数的公司对于BOT模式下特许经营权资产确认了预计负债,但确认的方式又分为两种,一种是以项目全生命周期确认,一种是以可预见的未来两三年进行循环确认。以笔者多年的经验,其主要原因还是在于预计负债的确认存在重大的会计估计,特别是期限长(一般BOT项目都是20至30年)的情况下,折现率的选择将起关键作用,但折现率的选择又将面临诸多不确定性,在无风险报酬率的基础上,需要考虑时间因素、信用风险、通货膨胀等等一系列的不确定性因素,这种不确定性因素随着时间的延伸而变得越来越不可预测,这种重大会计估计不确定性就将严重损伤会计信息的质量。

本次抽取分析的上市公司的折现率也是各不相同,即便做出选择也存在较大的区间,如:伟明环保披露参考长期借款实际利率,未披露具体的折现率;首创股份只披露折现率为5%-7%,未披露具体选择的原因;上海环境披露根据项目周期、授予方的信用风险、无风险报酬率综合考虑,折现率区间为5.34%-8.92%。而另一家海峡环保(因BOT相关资产占总资产比重较低而未纳入对比分析),只披露以更新支出时间相同或近似期间的国债票面利率的平均值为基本利率浮动一定的比例作折现率,未披露具体的折现率。

五、BOT模式下特许经营权资产预计负债的会计处理建议

作为BOT模式下的特许经营权资产,企业在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进行招标的企业签订合同时,若合同中约定企业在移交特许经营权资产时需保证该资产处于正常运营状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企业应将为使有关基础设施保持一定服务能力或正常运营状态而发生的支出,确认为一项预计负债。

但预计负债金额的确认又存在大量的会计估计,时间越长估计的不确定性越大、估计折现率时需考虑的变量也会越多,当存在大量会计估计不确定性时又将损害会计信息的质量。

因此,笔者认为,对于BOT模式下经营期限长的特许经营权资产,采用在可预见的未来几年(如2-3年)内预计将发生的为保证相关特许经营权资产正常运营状态需支出的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按适当的折现率(如同期银行借款利率)折现,折现金额计入特许经营权资产价值,差额确认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这既是对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应履行的义务和责任,也是企业防止财务操纵、滥用会计估计、部分财务指标大幅波动的有效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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