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灭生产资料私有制和建立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最主要的特征,是社会主义制度同资本主义制度具有决定意义的差别。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社会主义社会应当实行生产资料社会所有制。受这一理论影响,新中国成立后很长一段时间,由于我们对基本国情认识不足,对什么是社会主义,如何建设社会主义以及我国处在社会主义的什么阶段等基本问题总是缺乏正确认识,在所有制关系上,盲目追求“一大二公”“纯而又纯”,搞“穷过渡”,致使所有制关系政策出现了偏差,严重地影响了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发展。
在1978年之前,我国的所有制结构高度单一,以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为代表的公有制经济,在工、农、商各产业中占绝对主导地位。除了农村以自留地、自留山等形式存在的种植业以及城乡都不同程度存在的少量简单手工业(乡镇企业在当时被称作社队企业,是以集体所有制形式存在的,所以不能算作非公经济,只是与国营企业相比,其经营模式相对灵活些)外,没有其他所有制形式。
怎样在生产力不发达的条件下建设社会主义,使生产关系适合生产力的发展,这是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一直探索和思考的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共产党深刻总结历史经验,清除错误思想理论的影响,实事求是地看待我国处于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对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及其与非公有制的关系进行新的认识,突破了传统所有制理论框架,并在实践中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所有制改革,探索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新的所有制结构。
纵观改革开放后我国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变革,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到党的十三大的召开。这一阶段,我国生产资料所有制变革的主要特点是:实现了由单一公有制向所有制“主导补充”的第一次突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全党的工作重点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轨道后,调整社会主义社会所有制结构则成为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首要任务。我国生产资料所有制方面“一大二公”、片面追求“纯”的僵化格局从根本上被打破。在科学地总结了十一届三中全会三年来改革开放经验的基础上,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第一次明确指出: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是我国基本的经济形式,一定范围的劳动者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在总结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调整所有制结构的实践经验基础上,1982年召开的党的十二大第一次提出,社会主义国营经济在整个经济中居于主导地位,由于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总的说来还比较低,又很不平衡,在很长时期内还需要多种经济形式同时并存。1987年召开的党的十三大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作为坚实的基础,进一步深化了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有制结构的认识,首次把私营经济当作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从而完成了所有制由单一公有制向以国营经济为主导,个体、私营、外资经济为补充的“主导补充”的历史性突破。
第二阶段是从党的十三大到党的十五大召开前。这一阶段,我国生产资料所有制变革的主要特点是,实现了所有制结构由“主导补充”向“主体补充”的突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我國多种经济成分的发展为社会主义社会所有制结构调整注入了新的活力。为适应这一发展新的趋势,在总结此前实践经验基础上,1992年召开的党的十四大明确指出,在所有制结构上,以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不同经济成分还可以自愿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这是党的文献对所有制“主体补充”的最早表述。根据党的十四大精神,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进一步就如何认识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和建立新的经济结构形式作了阐述。实际上,这是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战略高度,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社会所有制变革进入新的历史时期。
第三阶段是从党的十五大召开至党的十八大召开。这一阶段,我国所有制变革的主要特点是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非公有制经济为重要组成部分,多种所有制经济相互渗透,共同发展,实现了由“主体补充”向“主体多元”重大转变。1997年党的十五大明确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这是在真正搞清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前提下,冲破姓“社”或姓“资”的束缚,对我国所有制结构进行的重大创新。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国家根本大法的高度,确定了非公经济的合法地位。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了“两个毫不动摇”,即“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等重大经济理论。2007年党的十七大又加上了“坚持平等保护物权,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新格局。……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在这些具有突破性理论指导下,我国所有制结构不断走向成熟和完善。
第四阶段,从党的十八大召开至今。这一阶段,我国所有制变革的主要特点是必须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推动各种所有制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多次重申坚持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国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消除各种隐性壁垒,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再次重申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引入非国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更好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2017年党的十九大把“两个毫不动摇”写入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作为党和国家一项大政方针进一步确定下来。与此同时,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混合所有制改革进入新的阶段,呈现出步伐加快、领域拓宽的良好态势,创造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取得了积极的进展和显著的成效。2016年以来,国家在电力、石油、天然气、铁路、民航、电信、军工等重要行业领域,先后选择三批50家国有企业开展混改试点,其中中央企业28家。2016年8月,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正式启动,截至2019年全国已有200家左右企业开展这一试点。通过各项试点,国有企业积极探索混合所有制改革有效方法,加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起到以点带面的作用。总体看,改革试点进展良好,达到了预期效果。
经过数十年的探索、改革与完善,我国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为主要内容的基本经济制度。进入新时代,必须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推动各种所有制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同时公有制主体地位不能动摇,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不能动摇,这是实现我国各族人民共享发展成果的制度性保证,也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坚持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