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省委组织部出台《村党组织书记管理暫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就村党组织书记选、育、管、用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推动各地以更高标准、更大力度、更宽视野把村党组织书记选优配强、管好用好。
《规定》指出,村党组织书记实行县、乡两级党委双重管理,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注重从本村致富能手、外出务工经商返乡人员、本乡本土大学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中的党员中培养选拔。本村本乡镇没有合适人选的,可在本县(市、区)范围内统筹选拔,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及退休党员干部担任村党组织书记。
《规定》明确,村党组织书记人选由乡镇党委综合有关方面意见建议和平时了解情况推荐提名,由县级党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联审后,选派人员与乡镇党委对人选进行考察并公示。集中换届时,县级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同意后,由乡镇党委批复预备人选、批准选举结果;日常调整时,县级党委组织部部务会会议研究同意后,由乡镇党委履行村党组织书记任免程序。
《规定》要求,村党组织书记应当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依法依规赋予事权、财权,进一步压实抓乡村振兴发展责任。将村党组织书记纳入各级党组织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每年至少参加1次培训;鼓励村党组织书记参加学历教育,组织、财政等部门可以给予适当补贴,推动村党组织书记队伍整体优化提升。
《规定》要求,推行“承诺述职评议考核”制度,村党组织书记每年都要接受民主评议和组织考核,考核等次由乡镇党委确定并报县级党委组织部备案。健全党组织领导的村务监督机制,落实重大事项决策“四议一审两公开”制度,建立健全村党组织书记调整退出机制,并结合实际建立村党组织书记档案。
《规定》强调,村党组织书记基本报酬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县(市、区)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标准核定。加大从村党组织书记中选拔乡镇领导干部、考录乡镇公务员、招聘在乡镇工作事业编制人员工作力度,建立健全鼓励激励、容错纠错、关心关爱机制,为干事、谋事、成事的村党组织书记撑腰鼓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