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登山
问:因疫情引發人工材料价格上涨,承包人可否主张调整建设施工合同原价款?
新冠疫情防控结束,在建工程即将复工。复工后极有可能出现工人短缺人工费上涨;建筑材料价格明显上涨。如果按照施工合同原价款,承包人会产生严重亏损。
请问,承包人可否主张调整建设施工合同原价款?
1.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承担。(假设合同有效)
承包人要认真研究个案工程施工合同,对人工材料费的调差有无明确、有效的约定。
2.如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承包人可基于合同计价模式主张调价。
如施工合同采用的是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可运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9.8.1、9.8.2、9.10.1、附表A等内容,主张调价。
3.按照交易习惯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的通用条款主张调价。
《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确定。
示范文本通用条款部分,就是工程承发包市场的交易习惯。
2017版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11条,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
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
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4.承包人可以运用情势变更、公平原则,主张调价。
情势变更,《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因为疫情发生,如人工、材料价格暴涨,这不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如继续履行合同,执行合同原价款,明显不公平。双方协商按此原则调价变更合同。
5.如果原合同约定任何情况下均不予调价的,怎么办?
如果个案合同价款采用的清单计价模式,可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调价。
该规范第3.4.1条规定: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该条是强制性规范,承发包双方必须执行。
另外,合同条款的本意是正常商业风险情形下,约定不予调价。此次疫情引发的人工材料费价格上涨,本身就不是正常的商业风险范围,从公平原则出发,应当允许变更合同。
各地指导意见“合同虽约定不调整的,考虑疫情影响,双方可参照上述原则协商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