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风险及防范的法律对策

2020-06-08 10:25李海娟佟雪
对外经贸 2020年5期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李海娟 佟雪

[摘 要]互联网金融作为新业态,是互联网技术与金融创新的新发展。互联网金融不同于传统金融,发展历程比较短,呈现了网络支付、互联网保险、数字货币、互联网基金销售、P2P网络借贷、众筹、互联网信托、互联网消费金融等模式。互联网金融伴随着法律风险、行业风险、技术风险、信息不对称风险等,应该从互联网金融风险宣传、完善相关立法、加强行政监管、强化自律经营、技术化解等措施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确保互联网金融稳健发展。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互联网金融立法

[中图分类号] D922.2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283(2020)05-0079-03

Abstract: As a new business form, Internet finance is a new development of Internet technology and financial innovation. Internet finance is different from traditional finance and has a relatively short development history. There are network payment, internet insurance, digital currency, internet fund sales, P2P network lending, crowdfunding, internet trust, internet consumer finance and other modes. Internet finance is accompanied by legal risk, industry risk, technology risk and information asymmetry risk. We should take measures to prevent internet financial risks, such as internet financial risk publicity, improving relevant legislation, strengthening administrative supervision, strengthening self-discipline operation and technical solution, so as to ensure the steady development of Internet finance.

Key Words: Internet Finance; Internet Financial Institutions; Internet Financial Legislation

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业态肇始于20世纪末21世纪初,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人们消费方式的变化而逐步落地生根,在我国不断快速发展壮大。2013年因互联网金融的供给与需求的爆发而被业界称为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元年。互联网金融是新时代互联网技术与金融业相融合而产生的新业态、新发展,因其便利、高效、低成本、高收益等原因与特性满足了互联网从业机构与消费者、投资人的各自需求而呈现了快速发展的趋势。但是必须正视其法律、行业等风险,强化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管,并将其治理纳入法治的轨道。

一、互联网金融基本理论梳理

(一)互联网金融的内涵纷争

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与金融行业的不断融合发展的产物。但是,互联网金融的内涵有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的理解与争议。[1]二者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前者为互联网企业参与金融行业更侧重其互联网技术与思维,后者为金融机构业务的互联网化更关注、固守其金融业务属性。目前,互联网金融是指“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以下统称从业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 [2]由此看来,我国互联网金融应该是互联网化的金融业务。这也比较符合互联网金融的实质,也有利于加强对其监管,规避其固有风险及其整个金融行业风险。

(二)互联网金融的特殊性

作为与互联网技术相伴发展起来的金融创新业务,互联网金融有其独特性,其在經营监管、业务模式等与传统金融有显著的诸多不同特性,其互联网属性更明显,金融数据信息的采集与运用更有广度与深度,业务操作趋于平台化、网络化也使业务流程更加及时高效便捷。因此,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及其风险的治理逻辑与路径均与传统金融有所不同。

(三)互联网金融的外延业态模式

我国互联网金融起步比较晚,发展历程必然比较短,但发展比较迅猛,不同阶段有不同的业态模式。在1990—2005年起步时期,传统金融行业初步与互联网技术结合呈现了金融业务的初级互联网化,在2006—2012年发展时期,以支付宝为代表的第三方网络支付模式的勃兴,自2013年以来,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与监管日趋全面、体系化。[3]经过积淀与发展,我国目前常见的互联网金融有网络支付、互联网保险与信托、数字货币、互联网基金销售、P2P网络借贷、众筹、互联网消费金融等,并随着互联网技术与金融行业的深度融合与不断创新,不断发展出新的业态模式与运行机制。[4]

二、互联网金融可能存在的风险

互联网金融高效便捷的背后,也蕴藏着因法律、监管、观念等引发的高风险,这其中有金融本身固有的行业风险,也有互联网技术引发的金融风险。国家金融监管部门与互联网金融行业必须审慎对待。

(一)互联网金融立法缺失所引起的法律风险

囿于法律固有的滞后特性,新兴的互联网金融尚无专门性系统化的法律规定。这导致互联网金融立法缺失进而难以全面、依法调控互联网金融行业,致使行政监管不全面,存在空白监管地带,也为洗钱、恐怖活动融资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平台与便利空间,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良莠不齐易诱发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行为与操作,互联网金融纠纷发生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取证困难导致维权救济难。

(二)互联网金融可能导致的金融行业风险

1.互联网金融的系统性、结构性风险

传统金融业务互联网化后,互联网金融承继了金融行业固有的系统性风险、结构性风险,也衍生了随着互联网技术特性呈现高度即时性、高度传染性等特性而呈现的新风险,[5]也因互联网金融的法律风险、技术风险的存在而进一步冲击、恶化金融行业的系统性、结构性的风险。

以P2P网络借贷为样本可窥见一斑。P2P从业机构特别是开展的金融业务的互联网企业设立门槛低,只看重其经济效益而商业风险意识薄弱,国家监管不够系统化和全面,甚至有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利用法律漏洞恶意规避国家监管,违法违规操作,加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和投资人风险意识不高,这些均进一步恶化了金融业固有的系统性风险。

2.安全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安全风险涵括了交易安全、个人信息安全、资金安全等方面所存在的风险。囿于互联网金融的特性,互联网金融在交易安全、个人信息安全、资金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更高,其不安全风险亦加大。曾经发生的余额宝被盗刷事件、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等小概率事件印证了互联网金融所存在的安全风险。2016年,336家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中,有134家被披露存在安全漏洞[6]。

(三)互联网金融的技术风险

互联网金融依赖互联网技术不断尝试金融领域的创新与实践。互联网金融缺乏专门的专业性的互联网金融风险监控技术措施和技术评估标准[7]。互联网技术固有的风险也增加了金融的脆弱性。

(四)信息不对称风险增加

电子化的格式合同便利了互联网金融交易,但也加剧了互联网金融信息不对称风险。互联网金融从业人员的金融理论、职业能力、职业操守等方面的欠缺导致从业人员资质、素质参差不齐,或者有意误导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而且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与从业人员不能面对面沟通,语义理解会有误差或歧义,这就加剧了互联网金融信息不对称的风险。

三、治理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法律路径

互联网金融是金融创新理念与“互联网+”等科学技术实践深度融合的产物。法治化治理、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推动互联网金融稳健发展。

(一)加强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宣传与教育

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广播电台、电视节目等传统媒介和新媒介,刊播视频短片、案例等,介绍互联网金融消费、投资等方面的知识,对投资者和消费者进行互联网金融基本理论知识特别是各类金融业务风险的宣传、相关法律规定的普法宣传,进行示警和示范宣传教育,增强投资者和消费者规避风险的法律意识和专业能力,培育理性投资意识、消费观念。特别是针对校园贷、套路贷、虚拟币等领域,务必多渠道强化宣传。

此外,加强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进行企业经营方面的法律宣传,强化其法律意识与法律思维,自主避免互联网金融违法宣传、欺诈等违法犯罪行为,从源头防范化解互联网金融风险。

(二)完善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立法

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防范必须纳入法治的轨道。互联网金融发展历程比较短,完善互联网金融立法势在必行。国家通过顶层立法设计完善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立法,不仅能有效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而且可以提供互联网金融的法治化、国家治理互联网金融的法治化,推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建设。鉴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势头及我国当前法律体系,结合传统金融风险治理的有益经验,可以由国务院制定互联网金融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相关部门单独或共同制定互联网金融部门行政规章。在此基础上,由各级政府制定本地的行政规章。由此形成一个专门性的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法律机制。立法重点为提高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准入门槛、日常经营监管、违法惩戒等方面,但应该兼顾金融创新与稳健发展。

(三)强化互联网金融风险治理的行政监管

在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有法可依的前提下,强化行政机关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治理与监管。明晰互联网金融的行政监管机关及相关机关的行政职责与行政权限,特别是有关“一行两会”(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之间的职责关系。构建国务院及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各职能部门联动防控防治机制,各部门既能分工守责,又能协同联动,严厉打击、加大惩处违法违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及其违法行为,积极引导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转型或退出,追缴已列入取缔范围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赃款,尽可能地减少互联网金融投资者或消费者的损失。

(四)强化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自律经营

通过法律实现的社会控制自有其优势,但并不是社会控制的唯一途径。因此,在完善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立法的基础上,强化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自律经营。针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进行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的法治宣传和企业经营的合规性宣传,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必须有法务人员,在业务宣传介绍前,必须有法务人员的签字盖章,实现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自觉自律。

(五)完善科学技术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

既然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技术及金融的创新发展,那么借助“互联网+”等科学技术防范、治理互联网金融风险是题中应有之义。强化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平台的测试,减少平台bug,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构建互联网金融信用信誉体系,通过将在营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强制接入互联网信息系统以强化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与公示,避免互联网金融投资者或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确保互联网金融安全。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回应了新发展理念、普惠金融政策,提高了资金配置的效率,促进了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互联网金融风险治理的法治化是后金融危机时代金融安全、秩序、法治的必然趋势,确保了互联网金融的健康有序发展,达到互联网金融追求创新与金融安全的平衡。

[参考文献]

[1] 博峙峰.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有区别[J].中国证券期货,2014(4):18.

[2]人民银行等.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EB/OL]. http://www.gov.cn/xinwen/2015-07/18/content_2899360.htm2020-1-10

[3]田姞妮.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的法律制度研究[J].南京财经大学,2015(6).

[4]李海娟,李霞.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治化路径探微[J].法制博览,2018(4):50.

[5]李嘉浩.我国互联網金融风险监管研究[J].生产力研究,2017(5):35.

[6]黎来芳,牛尊.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及监管建议[J].宏观经济管理,2017(1):53.

[7]胡传东,石菁菁,史欣欣.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创新研究[J].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18(3):47.

(责任编辑:张彤彤 梁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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