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建军,赵启兰
(1.北京交通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北京 100044;2.内蒙古农业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10)
目前,随着移动互联网以及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消费者对于线上渠道购物的偏好逐步增加,网络零售呈跳跃式增长,根据网经社发布的《2018年度中国网络零售市场数据监测报告》显示,中国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从2013年的1.88万亿元增长到2018年的8.56万亿元,年均增长35.4%[1]。鉴于线上零售渠道具有覆盖客户群体广、运营成本低、可与消费者即时持续互动等优势,众多零售企业优先开辟线上渠道销售产品。如网易严选成立于2016年,是面向线上消费者销售产品的B2C网络零售企业。
图1 两级物流服务商参与的供应链系统
由于通过线上渠道销售实体产品存在产品销售与物流交付的异步性,当线上渠道产生订单后,物流交付职能的重要性就越发凸显[2]。物流时效是影响线上渠道成交额和消费体验的重要一环[3-4],很多学者均强调了物流服务对于线上零售的重要性[5-8],由于自营物流模式需要企业进行大量的投入,风险大、运营成本高,在部分行业,物流运营成本大约占线上零售商总运营成本的30%[9],且短期内无法形成有效的物流服务网络和物流服务能力,因此大部分线上零售商优先选择物流服务外包模式[10]。然而,鉴于B2C电子商务环境下物流需求的多样性、复杂性和动态性[11],物流外包市场中的单个物流企业难以凭借自身有限的物流资源来满足[12]。如单个物流服务企业的服务覆盖范围相对于线上渠道的交易范围过于狭窄,无论规模多大的物流企业都无法覆盖所有的地区,因此迫切需要由物流服务集成商(LSI)集成和整合功能型物流服务提供商(FLSP)形成两级物流服务商来满足线上零售商的物流服务需求,由此形成了两级物流服务商参与的供应链系统,如图1所示。
在图1中,网易严选从上游制造商采购产品,之后面向线上消费者进行销售,而上海发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发网”)承接从网易严选到末端消费者中间的物流环节,包括仓储、运输、配送等。当消费者从线上提交订单后,与网易严选直连的发网系统同步收到相关订单信息,其依托全国的物流服务网络送达消费者。发网通过加盟的方式整合线下仓储、运力、物流设施等资源,与全国各大区域性快递公司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伙伴关系并进行系统对接,共同满足网易严选的B2C物流服务需求。
但是,鉴于B2C电子商务物流具有高频次大批量的特征,因此巨大的订单量势必会导致物流服务质量和产品质量的下降,据网经社发布的《2019年度中国电子商务用户体验与投诉监测报告》显示:商品质量和发货问题是线上零售商普遍存在的问题,将直接影响用户体验和消费者黏度[13],因此,在这个复杂的供应链系统内存在围绕产品质量以及物流服务质量控制的挑战。若产品质量或物流服务质量不能满足消费者需求,这将对零售商及整个供应链系统内各决策主体的利益及其长远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甚至危及整个线上渠道供应链相关企业的生存。为保证整个供应链系统的可持续发展,全面提高整个供应链系统的综合竞争力,从而创造新的竞争优势,此时需不断优化整个供应链的供给质量。
由于两级物流服务商参与下的供应链系统既提供产品也提供物流服务,因此整个供应链的供给质量既包括产品质量也包括物流服务质量,作为供应链的主导者零售商来讲,其需同时对提供产品的制造商以及提供物流服务的LSI进行质量激励;同时,由于两级物流服务商的存在,LSI也需对提供物流服务的FLSP进行物流服务质量激励。因此,两级物流服务商参与的供应链质量激励是一个复杂的多任务质量激励问题。如何围绕两级物流服务商参与下供应链质量的特殊性科学设计质量激励机制,从而提高供应链供给质量,实现整个供应链系统的长远发展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供应链质量控制的目标是实现整个供应链供给质量的最大化,既可以通过监督管理机制来实现,也可以通过激励机制来实现。在监督管理机制方面,很多学者围绕供应链参与主体及产品的特点通过构建博弈模型来进行研究,如Liu和Wang(2015)基于不同参与者风险态度视角研究了物流服务供应链的质量控制机制[14];Dong等(2016)研究了多级供应链中的产品质量控制机制,讨论了事前检测与事后检测两种质量管控方法[15];申强等(2016)将质量控制水平引入供应链,研究了由供应商、制造商、经销商和消费者组成的四级供应链质量控制问题[16];Chen等(2014)以乳制品为例研究了食品供应链的质量控制机制[17]。
供应链质量激励机制的构建是实现供应链质量控制和长期协调发展的重要保障,需通过设计激励契约来完成,供应链质量激励契约是通过提供适当的信息与约束条件,从而保证买卖双方协调并实现供应链绩效优化的有关条款[18],亦是实施供应链质量激励的有效工具。目前,国内外学者对供应链质量激励机制进行了广泛研究,按照激励机制是否考虑时间因素,可将其分为静态激励机制和动态激励机制;按照激励方式可将其分为显性激励机制与隐性激励机制。
在显性激励机制研究方面,现有文献主要是应用委托代理模型设计基于可观测产出的激励契约,如洪志生等(2017)研究了由一个核心企业与一个代理企业形成的围绕产品质量的激励机制设计问题,其考虑了前景理论对激励机制设计的影响[19];Yamzon等(2016)研究了由两个决策主体构成的闭环供应链的质量激励问题[20];在此基础上,Seung和Taesu(2018)进一步分析了供应链质量激励机制对供应链绩效的影响程度[21];刘远等(2019)构建了由供应商和制造商组成的供应链,在考虑短期经济收益和长期质量声誉的综合影响下采用委托代理模型设计质量激励契约,实现对供应商的质量激励[22];除此之外,部分学者构建了两个决策主体之间的多任务委托代理模型研究质量激励机制,如胡才龙和魏建国(2019)构建多任务委托代理模型研究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债务管理质量激励契约[23];肖开红(2012)构建了生猪供应链质量激励契约,并围绕生猪供应链发展演变的特点分析了质量激励契约的评价及选择等问题[24];在此基础上,部分学者研究了供应链的动态激励契约设计,如王洁等(2008)围绕两级产品供应链构建了基于委托代理理论的动态质量激励模型,实现对供应商的产品质量激励,研究表明,动态激励模型在一定程度上优于静态激励模型[25]。
在隐性激励机制研究方面,主要是将动态博弈相关理论引入委托-代理关系模型中,运用声誉工具等对代理人进行多阶段动态的长期激励,如Kreps等(1982)[26]提出的“KWMR”声誉模型以及Holmstrom(1982)[27]提出的代理人-声誉模型等。在此基础上,部分学者基于动态博弈的思想,研究了声誉激励机制等[28-30]。
国内外学者对供应链质量激励机制的研究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理论及方法指导,但目前学者们大多基于静态激励机制,采用针对两个决策主体的单任务单层委托代理模型来设计质量激励契约,而针对多个决策主体的多任务多层委托代理模型质量激励机制问题的研究相对较少,同时亦缺乏针对物流服务商参与下整个供应链质量激励机制的系统性研究。而本文中的供应链质量激励涉及多个决策主体,其中的供应链质量既包括产品质量又包括物流服务质量,且围绕物流服务质量形成了双层委托代理关系。
本文结合我国物流业层层外包的实际,研究两级物流服务商(LSI和FLSP)参与下的供应链质量激励机制,构建的供应链结构模型、博弈模型更契合供应链运营的实际,但同时也会导致整个供应链系统更加复杂。而在这个复杂的供应链系统当中能否实现质量的长期向好将直接影响整个供应链的可持续发展,进而关乎我国供应链国家战略乃至经济高质量发展目标的实现。因此,研究两级物流服务商参与的供应链质量激励机制具有较强的理论和实践价值,值得学界和业界深入研究和不断探索。
质量管理与优化是供应链管理的重要内容,在两级物流服务商参与的供应链系统中,为提高整个供应链系统的竞争优势和市场规模,实现整个供应链系统的可持续发展,此时需不断优化供应链中的产品质量及物流服务质量。其中产品质量主要通过产品性能、寿命(即耐用性)、可靠性、安全性以及适应性等方面来衡量;而物流服务质量主要围绕货损货差、货物丢失、保价理赔机制、服务态度以及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等几个方面来衡量。Suhaiza等(2018)研究认为物流服务质量对客户满意度具有重要影响[31],物流服务质量将决定企业的竞争边际和市场份额[32],而通过供应链质量管理可有效提高供应链的整体竞争优势[33]。由于两级物流服务商参与下整个供应链系统的产品质量以及物流服务质量将直接影响顾客满意度和顾客体验,进而影响整个供应链的效益和长期生存发展,因此,供应链系统中的主导者即零售商需设计质量激励机制,更好地激励上游制造商提供高质量的产品,同时激励下游的LSI提供高质量的物流服务,以此来实现整个供应链供给质量的提升,不断扩大整个供应链的市场规模和整体竞争力,实现供应链的长期健康发展。
图2 两级物流服务商参与下供应链的委托代理关系图
两级物流服务商参与的供应链质量激励机制可通过图2所示的委托代理关系图进行研究。其中,零售商与制造商之间存在围绕产品质量的委托代理关系。零售商与物流服务集成商(LSI)之间存在围绕物流服务质量的委托代理关系,LSI与功能型物流服务提供商(FLSP)之间也存在围绕物流服务质量的委托代理关系,因此两级物流服务商参与的供应链质量激励是一个复杂的多任务质量激励问题。
本文将基于委托代理理论结合两级物流服务商参与下供应链质量的特殊性,围绕产品质量以及物流服务质量两个维度,采取静态激励与动态激励相结合、个体单独激励与团队激励相结合的研究思路,设计多任务双层委托代理模型等,完成零售商对制造商的产品质量激励、零售商对LSI的物流服务质量激励以及LSI对FLSP的物流服务质量激励,进而实现供应链供给质量的长期向好,更好地发挥整个供应链系统的整体竞争优势。
假设在两级物流服务商参与的供应链系统中,零售商是整个供应链的主导者,具有绝对的话语权,由其公布产品质量标准以及物流服务质量标准,符合相关标准的企业可与零售商建立合作关系。同时,零售商具有线上与线下两种销售渠道,其线上渠道销售的产品需通过LSI和FLSP形成的两级物流服务商来提供。在整个供应链系统的产品及服务提供中,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零售商无法具体了解制造商以及LSI的质量努力水平;同时LSI与FLSP之间同样存在围绕具体物流服务提供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而顾客根据零售商提供的产品价格、产品质量以及物流服务质量标准来综合衡量购买决策,同时形成相应的产品质量期望以及物流服务质量期望。
1.顾客感知产品质量函数。顾客感知产品质量是由制造商所传递的产品质量与顾客产品质量期望间的差形成的,顾客会根据制造商所做的广告和宣传等形成Qs0的产品质量期望,令Q(sm)为制造商向顾客传递的产品质量水平,因此顾客感知产品质量函数为:
Q(s)=Q(sm)-Qs0=λmsm+ηm
(3-1)
2.顾客感知物流服务质量函数。物流服务质量是由LSI和FLSP共同提供的。顾客感知物流服务质量是由LSI与FLSP传递的物流服务质量与顾客物流服务质量期望间的差形成的,顾客亦会根据物流服务提供方所做的相关宣传等形成Qe0的物流服务质量期望,令Q(eis)为LSI与FLSP向顾客传递的物流服务质量,所以顾客感知物流服务质量函数为:
Q(e)=Q(eis)-Qe0=biei+bses+ηi+ηs
(3-2)
其中,Q(eis)满足Q′(eis)>0,Q″(eis)<0,FLSP对顾客感知物流服务质量的贡献为:Q(es)=Qes-Qe0=bses+ηs,Qes为FLSP传递的物流服务质量。
3.零售商的收益函数。假设零售商分配给制造商的订单数为m,而通过线上渠道销售的订单数为mo,因此m≥mo。此时零售商的收益函数如下:
(3-3)
(3-4)
(3-5)
(3-6)
7.风险特征及效用函数。结合质量激励机制研究中大部分学者的研究设计,本文假设零售商是风险中性的,而制造商、LSI以及FLSP是风险规避的,且均具有绝对风险厌恶特征的效用函数,即u(y)=-e-ρy。由于制造商、LSI以及FLSP是风险规避的,所以ρm>0,ρi>0,ρs>0,分别代表制造商、LSI以及FLSP的绝对风险规避度量,y表示各代理人的实际货币收入。
单阶段静态博弈质量激励机制设计即研究一个周期内,零售商与LSI、零售商与制造商以及LSI与FLSP之间基于单次博弈的质量激励机制设计。在静态的质量激励博弈模型中,如果委托人不能观测到代理人的实际行动,为了诱使代理人选择委托人所希望的行动,此时委托人可根据其所观测到的代理人的行动结果来对代理人进行不同类型的质量激励。
个体单独激励下的质量激励契约是指零售商根据制造商以及LSI的质量努力水平单独对其进行质量激励。由于在两级物流服务商参与的供应链中,制造商负责产品的提供,而LSI负责线上渠道的物流服务提供,此时零售商可分别针对各自的产品质量努力水平以及物流服务质量努力水平进行单独激励。也即零售商可基于顾客感知产品质量以及顾客感知物流服务质量的大小来对制造商与LSI进行质量激励;在此基础上,LSI可基于FLSP对顾客感知物流服务质量的贡献来对FLSP进行物流服务质量激励。
假设零售商与制造商签订的线性激励合同如下:
零售商与LSI签订的线性激励合同如下:
LSI与FLSP签订的线性激励合同如下:
T(S)=as+βs(Qes-Qe0)
其中,am,ai和as分别是制造商、LSI以及FLSP的固定收入,而βm,βi和βs分别是零售商对制造商和LSI以及LSI对FLSP的质量激励强度系数,βm∈[0,1],βi∈[0,1],βs∈[0,1]。βm=0意味着制造商不承担产品质量风险,而βm=1意味着制造商将承担全部产品质量风险;同理,βi=0表示LSI的物流服务质量风险完全由零售商来承担,而βi=1表示LSI的物流服务质量风险完全由其自身来承担;βs=0表示FLSP的物流服务质量风险完全由LSI来承担,而βs=1表示FLSP的物流服务质量风险完全由其自身来承担。
基于以上线性报酬质量激励契约,可得零售商、制造商、LSI以及FLSP的净收益分别如下:
Rr=mξλmsm+moξbiei+moξbses+mpr-(am+βmλmsm+βmηm)-(ai+βibiei+βibses+βiηi+βiηs)
由于制造商、LSI以及FLSP是风险规避的,其风险成本分别为:
Er=mξλmsm+m0ξbiei+moξbses+mpr-(am+βmλmsm)-(ai+βibiei+βibses)
零售商、制造商、LSI以及FLSP的确定性等价收入分别为:
Wr=Er=mξλmsm+moξbiei+moξbses+mpr-(am+βmλmsm)-(ai+βibiei+βibses)
假设制造商、LSI和FLSP的保留效用分别为:Vm、Vi和Vs,若制造商、LSI和FLSP的确定性等价收入均小于其保留效用,即Wm 零售商与制造商以及LSI的第一层多任务委托代理关系可用如下模型来表达: (4-1) LSI与FLSP之间的第二层委托代理关系可用如下模型来表达: (4-2) 其中,(IR)是参与约束,(IC)是激励相容约束。 (4-3) (4-4) 将(4-4)代入(4-3)可得第二层委托代理模型的最优契约参数如下: (4-5) 2.模型分析。 命题4-1:制造商、LSI以及FLSP的质量努力水平与委托方对其质量激励强度系数以及其本身的质量努力效果系数成正比,与其各自的质量努力成本系数成反比。 但各代理人的质量努力水平与其各自的固定收入am,ai和as均无关,这也说明采用固定报酬质量激励无法改善各代理人的质量努力程度。 命题4-2:零售商对LSI的物流服务质量激励将影响LSI对FLSP的物流服务质量激励。 命题4-3:LSI对FLSP质量激励强度系数与FLSP的物流服务质量努力效果系数以及LSI的风险规避程度成正比,与FLSP的物流服务质量努力成本系数以及FLSP的风险规避程度成反比;同理,零售商对制造商的质量激励强度系数与制造商的产品质量努力效果系数成正比,与制造商的风险规避程度以及产品质量努力成本系数成反比。 βs随着ρi的增大而增大,说明当LSI的风险规避程度增大时,其倾向于通过增大对FLSP的激励强度来在一定程度上转移风险。 βs随着cs的增大而减小,说明当FLSP的物流服务质量努力成本系数越大时,其质量努力的产出下降,此时LSI将降低对FLSP的激励强度。 上文设计了零售商对制造商以及LSI的个体单独质量激励模型,本节将个体单独激励与团队激励相结合设计质量激励契约。 1.模型假设。假设零售商向制造商及LSI承诺一个团队激励强度系数γ,以此来激励制造商与LSI提高产品质量及物流服务质量。在此基础上,零售商再分别对制造商及LSI进行单独激励,由此零售商与制造商签订如下线性激励合同: 其中,前半部分为个体单独激励,即由于制造商提高产品质量而受到零售商的激励;后半部分为团队激励,即由于制造商和LSI同时提高产品质量和物流服务质量而受到零售商的激励。 零售商与LSI签订如下线性激励合同: 其中,前半部分为个体单独激励,即由于LSI提高物流服务质量而受到零售商的激励;后半部分为团队激励,即由于制造商和LSI同时提高产品质量和物流服务质量而受到零售商的激励。 LSI与FLSP签订如下线性激励合同: T(S)=as+βs(Qes-Qe0) 2.模型构建与求解。基于以上激励合同,构建零售商与制造商及LSI的第一层多任务委托代理模型如下: (4-6) LSI与FLSP之间的第二层委托代理关系可用如下模型来表达: (4-7) 其中,(IR)是参与约束,(IC)是激励相容约束。 通过逆序求解法可得最优契约参数如下:个体单独激励与团队激励相结合的契约采用上标t来表示。 (4-8) (4-9) 3.模型分析。 命题4-4:采用个体单独激励与团队激励相结合的契约后,零售商增大了对制造商以及LSI的实际激励强度,但制造商、LSI以及FLSP的质量努力水平均不变。 图3 两种激励机制中零售商对制造商以及LSI的实际激励强度随γ的变动 当γ>0时,相比个体单独激励而言,采用个体单独激励与团队激励相结合的契约后,零售商对制造商以及LSI的实际激励强度提高了,且均随着γ的增大而增大。 命题4-5:采用个体单独激励与团队激励相结合的契约后,LSI对FLSP的质量激励强度不变。 结合上文分析可得:在采用个体单独激励与团队激励相结合的契约后,尽管零售商增大了对LSI的实际激励强度,但LSI并没有加大对FLSP的质量激励强度,由此导致FLSP的物流服务质量努力水平不变。由此说明,在双层委托代理问题中,作为既是委托方又是代理方的LSI而言,若零售商采取个体单独激励与团队激励相结合的激励契约,则零售商对LSI团队激励强度的增大并不影响LSI对FLSP的激励强度,因此无法进一步提高整个供应链的物流服务质量水平。 命题4-6:采用个体单独激励与团队激励相结合的契约后,零售商的期望收益随团队激励强度系数γ的增大而减小。 通过数值模拟分析可得:当γ>0时,相比个体单独激励而言,采用个体单独激励与团队激励相结合的契约后,零售商的期望收益逐渐降低,如图4所示。结合上文的分析结果可得,在个体单独激励的基础上,零售商缺乏继续提供团队激励的积极性。 图4 两种激励机制中零售商的期望收益随γ的变动 命题4-7:若零售商仅采用团队激励契约,则相比个体单独激励契约而言,制造商、LSI以及FLSP的质量努力水平降低,同时零售商的期望收益降低。 综上可得:若零售商仅采用团队激励契约,则各代理方均会提高质量努力水平,但与个体单独激励契约相比,其质量努力水平下降,同时零售商的期望收益降低,因此团队激励契约无法实现整个供应链系统质量努力水平的最大化;若零售商采用个体单独激励与团队激励相结合的契约,则相比个体单独激励契约而言,零售商增大了对制造商以及LSI的团队激励支出,但并没有使得制造商与LSI同时提高质量努力水平,且FLSP的物流服务质量努力水平也无法得到改善,这是由于在个体单独激励的基础上进行团队激励时,制造商和LSI均存在搭便车的动机,此时双方均缺乏首先提高各自质量努力水平的动力,这种行为也挫伤了FLSP提高物流服务质量努力水平的积极性,因此均衡结果为双方均采取个体单独激励下的质量努力水平,影响了供应链的整体绩效及竞争力,也即在个体单独激励基础上进行团队激励无法达成预期目标。换言之,在静态激励机制中个体单独激励契约更具优势。 由于零售商与制造商以及LSI之间的合作关系往往是长期的、多阶段的,而不是一次性的,因此基于动态视角研究长期合作下零售商与制造商以及LSI之间的质量激励机制更具实际价值。也即为保证整个供应链系统的可持续发展,供应链中的主导者零售商也需基于动态视角来制定针对制造商和LSI的质量激励机制;同理,LSI也可基于动态视角构建对FLSP的物流服务质量激励机制。 上文研究结果表明个体单独激励契约是静态激励机制下的理想契约,本节将基于个体单独激励,重点研究合同随时间动态变化的质量激励机制设计问题。合同随着时间动态变化是指零售商与制造商以及LSI构建的质量激励契约合同参数随博弈次数的增加而变化。为简单起见,本文仅以零售商与制造商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为例分析激励契约合同随时间动态变化的激励机制设计。 在多阶段的长期动态激励下,零售商在每一期的激励强度不仅受本期因素的影响,而且还受上一期因素的影响,假设第j期的激励强度与上一期激励强度的关系可表示为:βmj=βm(j-1)+fsm(j-1),其中βmj为第j期零售商对制造商的产品质量激励强度系数,sm(j-1)为第(j-1)期制造商的产品质量努力水平,f为零售商对制造商的产品质量激励强度调节系数。基于以上假设,零售商与制造商签订的第j期激励契约如下: 由于不论是无穷期动态质量激励契约还是非无穷期动态质量激励契约,都是用两个阶段的模型来研究[34],因此本文假设零售商与制造商签订了两个阶段的契约合同,即第n期与第n-1期,其中第n期委托代理模型最优解与单阶段静态委托代理模型的最优解相同。根据上文个体单独激励下的质量激励契约模型可得第n期的最优契约参数如下: (5-1) 接下来考虑第n-1期的委托代理模型,在第n-1期,零售商会选择最优的激励契约以使自己第n-1期和第n期的收益之和实现最大化,此时制造商也会选择最优的产品质量努力水平以使自身两期的收益之和实现最大。因此,第n-1期的委托代理模型如下: (5-2) 将βmn=βm(n-1)+fsm(n-1)代入以上模型,通过逆序求解法可求得第n-1期的最优契约参数如下: (5-3) 由于第n期动态质量激励情形下的最优契约参数与静态质量激励情形下的最优契约参数相同,而第n-1期动态质量激励情形下的最优契约参数与静态质量激励情形下的最优契约参数不同,零售商的期望收益也不相同,但制造商的确定性等价收入相同。因此,本文重点分析第n-1期动态质量激励情形与静态质量激励情形下最优契约参数及零售商期望收益的差异。 与静态质量激励模型相比,动态质量激励模型下,第n-1期制造商的产品质量努力水平除受其本身的风险规避程度ρm、产品质量努力成本系数cm、产品质量努力效果系数λm以及顾客感知产品质量的不确定性σm影响以外,还受激励强度调节系数f等的影响。因此,动态质量激励机制对影响因素的考虑更全面,其质量激励的结果也更符合实际。 下面通过数值模拟分析方法重点研究第n-1期激励强度调节系数f对制造商质量努力水平以及零售商期望收益的影响。各参数赋值情况如下:Vm=200,w=2,m=10,cm=1,λm=3,ρm=0.5,σm=2.5,ξ=2,pr=2。 图5模拟分析了动态质量激励与静态质量激励情形下制造商质量努力水平以及合作2期内零售商的期望收益随激励强度调节系数f的变动关系。通过数值模拟分析可得出如下研究结论: 图5 动态与静态质量激励情形下最优契约参数f随的变动 1.相比静态质量激励情形而言,当激励强度调节系数满足一定条件时,动态质量激励可以提高制造商的质量努力水平。图5模拟分析了第n-1期激励强度调节系数f对动态质量激励情形以及静态质量激励情形下制造商努力水平的影响情况。图中模拟分析结果显示:静态质量激励情形下制造商的产品质量努力水平不受激励强度调节系数f的影响,而在动态质量激励情形下,制造商的产品质量努力水平随激励强度调节系数f的增大呈现出先增大后减小的变化趋势,当f∈[0,0.25]时,动态质量激励情形下的质量努力水平高于静态质量激励情形。当f=0.15时,制造商的质量努力水平达到最大。说明,在动态激励情形下,当激励强度调节系数f在一定范围内变化时,可实现更高的产品质量努力水平。 2.相比静态质量激励情形而言,当激励强度调节系数满足一定条件时,动态质量激励可以提高零售商的期望收益。图5的模拟分析结果显示:静态质量激励情形下零售商的期望收益不受激励强度调节系数f的影响;而在动态质量激励情形下,当激励强度调节系数f∈[0,1.15]时,零售商在合作2期内(第n期和第n-1期)的期望收益高于静态质量激励情形下的期望收益;且当f=0.45时,零售商在合作2期内的期望收益达到最大。说明,在动态质量激励情形下,当激励强度调节系数f在一定范围内变化时,零售商可实现更高的期望收益。 3.相比静态质量激励情形而言,当激励强度调节系数满足一定条件时,动态质量激励更具优势。根据上文分析结果可知,在动态激励情形下,当激励强度调节系数f∈[0,0.25]时,动态激励情形下第n-1期的制造商质量努力水平高于静态激励情形,且此时零售商在合作的2期内的期望收益亦高于静态情形,也即当零售商与制造商签订动态激励契约后,既可提高制造商的产品质量努力水平,又可提高零售商的期望收益,因此当激励强度调节系数满足一定条件时,相比静态激励情形而言,动态激励更具优势。 4.在动态质量激励情形下,零售商的期望收益最大化目标与整个供应链质量努力水平最大化目标存在冲突。根据上文分析结果可得:当f=0.45时,零售商在合作2期内的期望收益达到最大,而此时制造商的产品质量努力水平低于静态激励情形下的取值,说明当零售商寻求最大化收益时,无法实现整个供应链质量努力水平提高的目标。同时,当f=0.15时,制造商的质量努力水平达到最大,而此时零售商在合作2期内的期望收益尽管大于静态激励情形下的期望收益,但没有实现期望收益的最大化,也即其自身期望收益最大化与整个供应链质量努力水平最大化的目标存在一定冲突。 5.在动态质量激励情形下,零售商可通过改变激励强度调节系数来平衡自身期望收益最大化与制造商产品质量努力水平最大化的目标。通过上图的数值模拟分析结果易得:当激励强度调节系数f∈[0.15,0.25]时,既可以保证制造商的质量努力水平不低于静态激励情形,同时又可以最大程度地满足零售商的期望收益最大化目标。 此时可通过设置权重的方式来科学衡量激励强度调节系数的具体取值,假设零售商期望收益的权重为wp,而制造商产品质量努力水平的权重为wq,易知:wp+wq=1,若wp=0,则此时f=0.15;相反若wq=0,则f=0.25;若wp∈(0,1),wq∈(0,1),此时可将第n-1期委托代理模型进行如下调整: wqsm(n-1) (5-4) 式(5-4)与式(5-2)的区别在于零售商的目标函数发生了变化,不仅考虑了零售商的期望收益,也考虑了整个供应链的产品质量努力水平;同时,为确保动态激励机制下第n-1期的产品质量努力水平以及合作2期内零售商的期望收益不低于静态激励机制下的取值,在式(5-2)的基础上增加两组约束条件。 在采用逆向归纳法求解的基础上,通过构建拉格朗日函数即可求出最佳的契约参数;同时在wp和wq已知的情况下,可计算得到最优激励强度调节系数f的具体取值。同理,零售商与LSI以及LSI与FLSP之间的动态物流服务质量激励机制亦可通过同样的分析思路来研究设计。 综上可得:在动态激励机制中,零售商的当期激励策略充分考虑了上一期代理方的质量努力水平,换言之,代理方的往期质量努力水平(可理解为声誉)将直接影响其当期及未来的长远利益,而代理方在实现自身业务稳定及长期收益最大化的驱使下,更加重视其质量努力水平的提高,从而产生了更大的声誉效应;在声誉效应的作用下,零售商的动态激励机制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代理方基于短期合作的机会主义行为,从而提高了整个供应链的质量努力水平。 但零售商的质量激励调节系数要保持在一个相对合理的范围之内,若激励调节系数过大,一方面零售商的支付增大,其期望收益下降,如图5所示,当f>0.45时,零售商的期望收益随着f的增大而快速下降;另一方面,零售商将代理方上一期的质量努力水平作为本期质量激励强度的“标准”,当零售商的质量激励调节系数增大时,代理方的质量努力水平亦增大,此时零售商质量激励的“标准”也同步提高,而当代理方(制造商或LSI)预测到其质量努力水平将提高“标准”时,其质量努力的积极性会下降,如图5所示,当质量激励调节系数f>0.15时,制造商的质量努力水平不升反降,也即触发了“棘轮效应”。棘轮效应的存在使整个供应链系统的收益处于较低水平[35],不利于整个供应链系统质量的持续改善。因此零售商的质量激励调节系数应维持在一个相对合理的范围内,这样既可有效激发声誉效应,同时也可在一定程度上弱化棘轮效应,从而实现自身期望收益最大化以及整个供应链系统质量持续改善的双重目标。 本文围绕两级物流服务商参与下供应链质量的特点,设计了零售商主导下的供应链质量激励机制,完成了零售商对制造商的产品质量激励、零售商对LSI的物流服务质量激励以及LSI对FLSP的物流服务质量激励,这样可更好凸显整个供应链系统的整体竞争优势,实现整个供应链系统的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本文既设计了单阶段的静态博弈质量激励机制,也设计了多阶段的动态博弈质量激励机制,既可实现短期的静态激励,又可实现长期的动态激励。在关系考察期内,两级物流服务商参与的供应链系统内各决策主体的合作关系是单阶段的、一次性的,宜采用静态激励机制;而对步入关系成熟期的供应链各决策主体而言,其合作关系是多阶段的、长期的,则宜采用动态激励机制。其中,在静态质量激励机制设计方面,重点研究了个体单独质量激励机制和个体单独激励与团队激励相结合的质量激励机制,其中个体单独激励是指零售商对制造商和LSI分别单独进行质量激励,而团队激励是指零售商对制造商和LSI的质量努力进行整体激励。在动态质量激励机制设计方面,基于个体单独激励重点研究了合同随时间动态变化的质量激励机制。 在个体单独质量激励方面,研究发现:零售商对LSI的物流服务质量激励强度将影响LSI对FLSP的物流服务质量激励强度;制造商、LSI以及FLSP的质量努力水平与委托方对其质量激励强度系数以及其本身的质量努力效果系数成正比,与其各自的质量努力成本系数成反比;委托方对代理方的质量激励强度系数与代理方的产品质量努力效果系数成正比;与代理方的风险规避程度以及质量努力成本系数成反比。 在个体单独激励与团队激励相结合方面,研究发现:零售商增大了对制造商以及LSI的实际激励强度,但制造商、LSI以及FLSP的质量努力水平不变;若零售商仅采用团队激励,则相较于个体单独激励而言,制造商、LSI以及FLSP的质量努力水平降低,且零售商的期望收益下降,因此,对于零售商来讲其缺乏提供团队激励的积极性,也即在静态激励机制中个体单独激励更具优势,所以在关系考察期内,零售商应针对制造商以及LSI的实际质量努力情况对其分别进行质量激励,这样可更好地提高整个供应链的供给质量以及零售商的期望收益。 在动态质量激励机制设计方面,研究表明:相比静态激励情形而言,当激励强度调节系数满足一定条件时,动态激励可以提高制造商的质量努力水平和零售商的期望收益,也即动态激励机制可进一步挖掘整个供应链系统的潜能。除此之外,零售商可通过改变激励强度调节系数来更好激发声誉效应,同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棘轮效应对供应链的负面影响,从而平衡自身期望收益最大化与整个供应链系统质量努力水平最大化的目标。因此,当两级物流服务商参与的整个供应链系统中各决策主体步入关系成熟期后,零售商和LSI均应倾向于采取动态激励机制,这样可更好地发挥代理方的潜能,共同提高整个供应链系统的供给质量及整体竞争优势。 供应链质量管理要从供应链全链条着手,而供应链全链条质量管理的关键又在于供应商质量管理[36]。与洪志生等(2017)[19]、Liu和Wang(2015)[14]以及Rached等(2015)[33]等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相比,本文结合我国物流业层层外包的实际,将两级物流服务商引入供应链体系当中,针对零售商的上游产品供应商(制造商)以及两级物流服务供应商(LSI和FLSP)研究质量激励机制,不仅考虑了产品质量激励问题,而且也深入研究了两级物流服务质量激励问题,同时基于静态激励及动态激励视角设计了多任务双层委托代理模型,实现了对零售商主导下整个供应链质量激励问题的全链条、系统性研究,丰富了物流服务商参与下供应链质量激励相关理论体系。 在两级物流服务商参与的供应链系统结构模型中,本文仅考虑了一个LSI和一个FLSP,而实际当中LSI整合的FLSP有多个,因此在后续的研究中可以考虑多个FLSP同时为LSI提供物流服务,研究此种结构下整个供应链系统的质量激励问题。同时,在静态质量激励方面,本文主要围绕线性报酬质量激励契约进行研究,下一步亦可深入研究固定报酬质量激励契约、奖惩相结合的质量激励契约等,也可基于供应链系统内各参与主体的特点,分析互惠性偏好对供应链质量激励机制设计的影响等。在动态质量激励研究方面,本文仅分析了合同随时间动态变化的质量激励机制,后续还可围绕参与主体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构建重复博弈的质量激励契约以及隐性质量激励机制等。同时,棘轮效应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动态质量激励效果,也可基于此,围绕两级物流服务商参与下供应链的特点,深入研究能够更好缓解棘轮效应的契约合同。除此之外,也可立足具体产品(如生鲜产品、易腐产品等)的质量特点,设计不同参与主体的收益函数,由此可得出更具针对性的质量激励机制。(二) 个体单独激励与团队激励相结合的质量激励契约
五、 多阶段动态博弈质量激励机制设计
(一) 模型假设
(二) 模型构建与求解
(三) 模型分析
六、 研究结论及未来研究展望
(一) 主要研究结论
(二) 未来研究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