席卫群
(江西财经大学 财税研究中心,江西南昌 330013)
作为一国的经济主体,制造业在提升国家竞争力中发挥着重大作用。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制造业的发展取得了巨大成绩,我国已经成为世界规模第一的制造业大国。但是,制造业大而不强。在2013年至2014年,工信部联合中国工程院、国家质检总局开展了“制造强国战略研究”重大咨询研究项目,构建了制造业评价体系,该体系由规模发展、质量效益、结构优化、持续发展等4项一级指标、18项二级指标构成,并将全球主要制造业国家分为三大阵营。2012年美国的综合指数是156,日本、德国分别是121、111,中国是81(2016年提高到近90)。[注]许召元:《中国制造靠什么实现“弯道超车”?》,国研网。在世界制造业排名中,我国处于第三方阵,与第二方阵有较大差距。近年来,我国制造业增加值率仅为21.5%,远低于工业发达国家35%的平均值,在全球产业链条中处于较低的分工地位。 因此,充分发挥财政政策的导向扶持作用,促进制造业开展创新活动,提高制造业的竞争能力,是提升产业基础能力的重要着力点。
财政作为宏观调控的工具,长期以来被各国作为相机抉择的重要手段,对于促进企业积极创新发挥着重要作用,众多学者也对此展开深入探讨。
内生增长理论认为经济长期增长的动因包括获取新知识(包括革新、技术进步、人力资本投资等)、刺激新知识用于生产、提供运用新知识的资源(人力、资本等)。政府运用财政政策来增加对教育、高科技研究开发等方面的投资,不仅能提高人力资本的质量,而且能促进经济长期稳定增长。根据罗默模型,企业进行知识的投资主要是基于私人收益考虑,而知识投资具有正外部效应,因此如果没有政府的干预,企业的研发活动将是次优的。所以,财政政策如果能够引导私人资本从消费转移到投资,就会提高福利。政府可以通过税收、补贴等手段鼓励私人企业增加研究与开发支出。在这一理论指导下,不少学者从不同角度论证财政政策对企业创新产生了积极效果。安同良等(2009)通过建立企业与研发的动态不对称信息博弈模型,研究企业获得补贴后的激励效应,结果表明:如果政府与企业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企业创新性人力资源价值被估价过低时,获取的这些财政补贴会产生激励作用。方荣贵等(2010)强调在竞争性领域中,企业商业化越来越强,政府对科技企业的财政补助可以增加企业在研发阶段的投入。赵东平(2008)运用2000-2005年350家上市公司的面板数据,发现财政补贴有利于增大企业规模、提高效益和促进技术进步。刘振(2009)以2005-2007年间97家高新技术上市公司财务数据作为研究对象,得出“企业的研发投入与财政补贴高度显著正相关”的结论。孟佳(2011)采用贝叶斯层次模型研究财政补贴对十大行业上市公司产出的影响,发现财政补贴对企业的技术效率有正向促进作用。戴卓等(2012)、刘琼(2013)、谢悦(2013)、戴小勇等(2014)分别利用大中型工业企业数据、新能源上市公司面板数据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数据进行研究也得出了类似的结论。刘虹等(2012)的研究则进一步表明在反腐败力度大、政治环境好的地区,R&D补贴效果更显著。张学功(2013)则在研究农业行业的财政补贴创新绩效时发现:在财政补贴作用下,稳健公司的科技创新潜力高于激进公司,激进公司的科技创新潜力高于保守公司。而张洪辉(2014)认为财政补贴的效果在不同行业之间存在明显差异。财政补贴提高了纺织业、木材家具业、金属非金属制品业的绩效,但降低了农业、造纸印刷业、交通运输业的绩效。
在此基础上,周棣(2012)、武云(2013)等学者进一步将财政补贴与税收优惠进行比较,分析它们对企业创新活动的影响程度,发现税收优惠的刺激效果大于财政补贴。戴晨、刘怡(2008)则通过实证分析发现政府直接补贴和税收优惠对不同所有制类型企业的研发活动的激励作用有差异。直接补贴对内资企业的研发强度显著正相关,对外资企业的研发强度显著负相关;税收优惠对港澳台投资企业的研发有较强的促进作用,总体上税收优惠优于直接补贴。江静(2011)通过对地区和行业二维层次的分析,发现政府对内资企业的直接财政补贴明显提升了企业的研发投入强度,而给予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利于企业增强创新意识,但财政补贴政策并不能明显提升外商投资企业的研发投入强度。而柳光强等(2015)基于上市公司数据,比较分析税收优惠、财政补贴对信息技术、新能源产业发展的影响,认为这两个政策工具对信息技术、新能源产业都有显著的正影响。此外,还有学者认为财政和税收政策的激励效果侧重点不同。张明喜(2010)认为,政府补助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企业因研发创新产生的外部性成本;税收优惠政策可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的力度,对企业的后续发展具有很强的激励作用。
不过,也有学者对上述观点持反对意见,认为财政政策对企业的创新活动激励有限,甚至产生负面效果。Bronzini &Blasio(2006)、Colombo et al(2013)、Zúňiga-Vicente(2014)的实证研究表明,虽然理论上财政补贴是推动企业研发投入、缓解融资约束以及扩大投资等的重要工具,但现实中却不一定总有效。高诚(2012)也指出财政补贴对企业经营绩效的提升作用有限,仅仅是在短期内缓解了企业的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并不能持续促进企业的成长。陈晓、李静(2001)认为地方政府为了争夺资源,给予了上市公司大量的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而且地方政府通过具有歧视性的策略对待不同的企业,比如对业绩差的企业采用财政补贴,给予业绩较好的企业税收返还,从而导致了税收恶性竞争现象,还极大地扭曲了会计信息。魏志华等(2015)发现财政补贴对新能源类上市公司并不存在显著的正向影响,企业未必将财政补贴用于研发和投资项目中。卢盛峰等(2015)的研究表明,财政政策对于技术创新作用呈现一种倒U型关系。
所以,针对企业的创新活动,有学者认为应慎用财政政策。陈享光(1997)认为对企业的政府补助不仅造成政府财政负担过重,也造成了企业对政府的财政依赖,因此要转变政府对企业的补助机制,减少政府对国有企业的保护性补贴支出。张学功(2013)认为中央和地方政府应尽量简化各类生产性补贴分配发放的规则体系,政府补助应该以竞争性发放为主,以程序性的政府补助发放为辅。孙燕、崔俊生(1997)认为政府补助的运用应该从可持续的经济增长角度出发,根据中央的政策意图和战略思路,充分发挥稳定经济的基本功能和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要改变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不公分配格局,这样财政补助才能在更大空间发挥作用。
虽然学者们围绕财政政策对企业的创新活动展开了深入研究,但观点不一,且缺乏以制造业为分析对象的研究,为此,本文以2007—2015年间Wind数据库中的制造业上市公司为样本,运用OLS估计以及SLS估计建立回归模型来进一步分析我国财政政策对企业创新活动的影响程度。
我国一直都非常重视运用财政政策鼓励和扶持创新活动,围绕国家战略和创新链布局需求,大力推动基础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协同创新,以提升国家的自主创新能力。为了调动企业技术创新的积极性,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积极运用财政贴息、财政补助、政府采购等各种形式进行支持。
1992年2月,国务院发布的《国家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纲要》明确提出,对企业的研究开发、测试分析和软件等技术性投资,以及国家确定的新产品的商品化生产,给予贴息或低息贷款。1994年3月,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九五”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工作纲要》要求对资源节约综合利用技术改造示范专项和新能源可再生能源技术改造专项继续实行贴息政策。1996年4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要求各地政府根据财政状况增加科技三项费用、技改拨款和技改贴息,将技改贴息直接用于新技术产业化。1997年11月29日,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关于开展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管理的通知》要求对高技术产业的重大新产品以一定数额的贷款利息补贴支持。1999年4月2日,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印发的《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对企业的技术改造贷款项目给予贴息,贴息标准按实际落实到项目承担单位的国家专项贷款确定,贴息资金一次性补贴到项目承担单位。1999年5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要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采取贴息方式支持企业使用银行贷款,按贷款额年利息的50%-100%给予补贴。2002年6月2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规定对新项目以及为大企业产品配套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可以享受贷款贴息。2006年2月28日发布的《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地方政府投资的国家高技术项目中按资金规模相应给予投资补贴或者贴息。2007年10月23日发布的《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若干政策》鼓励各地运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对中小企业贷款给予一定的贴息补助,并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偿。
1993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强调对从事高技术研究、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研究、重大科学技术攻关项目研究工作中的科学技术工作者给予补贴。2001年6月11日国家计委印发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科技教育发展重点专项规划(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和2001年8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都强调利用税收优惠、补贴等多种方式,鼓励企业增加研究开发投入。2004年8月10日,科技部、财政部下达的《关于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等三个专项年度申报工作的通知》明确企业推动大型仪器设备的社会共享可享受相应的财政补贴。2006年7月2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等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鼓励条件成熟的地方采取财政补贴方式,对经过国家级专业认证的节能产品按推广数量补助,引导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用户和消费者购买节能产品。2006年6月10日,商务部、信息产业部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发展软件及相关信息服务出口的指导意见》强调要利用中央外贸发展基金、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鼓励信息技术企业、软件业企业积极开展原生原创,涉及的申请和维护费用、代理费用可以给予财政补贴。2007年4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生物产业发展“十一五”规划》鼓励生物企业增加研究开发投入,对这些企业的成果创新及转化,政府可给予财政科技投入的支持力度。2008年3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信办等部门发布的《关于印发强化服务促进中小企业信息化意见》鼓励运用财政补贴引导国内各类中小企业优先采用国产软硬件产品和技术服务。2008年12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若干政策》,要求地方各级政府部门通过财政补助、贷款贴息、财政奖补、保费补偿等形式,持续加强对企事业单位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的支持。2009年5月21日,科学技术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规定,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完整、有企业信用档案的中小企业按照企业信用等级给予相应补贴。2010年4月14日,保监会、科技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科技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对企事业单位自主创新首台(套)产品开展保费补贴等政策。2010年9月2日,财政部办公厅、发改委办公厅、工信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做好节能汽车推广补贴兑付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落实财政补贴的兑付,确保相关项目能够享受到国家财政补贴政策。2017年2月2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促进汽车动力电池产业发展行动方案》明确要求利用工业转型升级、技术改造、高技术产业发展专项、智能制造专项、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等资金渠道,在前沿基础研究、电池产品和关键零部件、制造装备、回收利用等领域,重点扶持领跑者企业。
2006年3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印发2006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强调完善自主创新的激励机制,实行支持企业创新的财税、金融和政府采购等政策。2007年10月23日发改委、教育部、科技部等发布的《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若干政策》明确政府采购支持自主创新,要求在同等条件下,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对列入《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中小企业产品优先采购。在这些指示下,各级政府不断更新政府采购目录,努力将具有自主创新活动的企业产品纳入名单中,以调动和鼓励企业创新、提高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
在实证分析中,基于数据的可取得性,往往难以收集相关的数据,因此,本文在分析时一律以财政补贴作为财政政策来分析政策的执行效果。本文以2007—2015年间Wind数据库中的制造业1153家上市公司数据为样本,具体包括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塑料制品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金属制品业,专用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通用设备制造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行业,运用OLS估计以及SLS估计建立回归模型分析财政补贴对企业创新活动的影响。在此基础上,又从资本密集度视角,进一步分析财政补贴对企业创新行为的影响效应。
1.基本模型设定
首先建立两个回归模型,分别考察财政补贴对这些行业企业的创新投入与创新产出的影响:
PDinputit+1=β0+β1×subit+β2×xit+εit
(1)
RDoutputit+1=β0+β1×subit+β2×xit+εit
(2)
其中PDinputit+1表示第i个上市公司第t+1年创新活动的研发投入,包括资本投入与人才投入两方面;RDoutputit+1表示第i个上市公司第t+1年创新活动的研发产出,包括发明型、实用创新型与外观设计型专利产出量与无形资产变化量四种变量;Xit表示影响上市公司研发创新的相关控制变量,主要包括:资产负债率-Levit、企业规模-Sizeit、企业年龄-Ageit、现金比率-Cashit、资产收益率-ROAit、托宾Q-TobinQit、融资约束指数-KZit、市值账面比-MBit,ε为随机扰动项。
2.相关变量选择
(1)核心变量
被解释变量有两个:一是上市公司企业创新研发投入(RDinputit+1),分为研发人员比率(RDperit+1)与研发支出占营业收入比率(RDinpit+1)。研发人员比率表示企业创新人员投入水平,作为代表变量;研发支出比率显示企业创新资本投入水平。二是上市公司企业创新研发产出(RDoutputit+1)划分为发明型专利申请量(Patent1it+1)、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量(Patent2it+1)、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量(Patent3it+1)与无形资产比率(Intagit+1=无形资产净额/资产总额)四种衡量指标。
解释变量是财政补贴指标,用财政补贴与总资产比值(Subit)反映。这里的财政补贴是指包括税收优惠在内的所有政府补助项目总计,总资产为企业期末资产总额。
(2)控制变量
控制变量有8个:
一是企业规模(Sizeit)。企业规模采用上市公司的资产自然对数来表示。企业规模代表企业资本要素集中程度。该值反映上市公司规模大小,数值越大,表明上市公司资本越多,研发实力越强,研发投入与研发产出越多。
二是资产负债率(Levit)。该比值为上市公司总负债与总资产的比率,衡量企业长期借贷能力与还贷风险,也衡量企业利用债权人提供资金从事经营活动的能力。企业资产负债水平与企业财务风险相关,对创新投入产生较大影响。
三是企业年龄(Ageit)。企业年龄是企业发展年限的自然对数,企业年龄会影响企业文化,成立时间较长的企业运营相对成熟与稳健,但在市场中会偏向于采取较为保守的行为;反之,则会有创新激进的行为倾向。
四是现金比率(Cashit),用货币资金与资产总额比值表示。创新具有周期长、回报不确定与前期投资大的特点,所以,现金持有量富裕的企业能够承受较大的创新风险。
五是资产收益率(ROAit)。该值代表企业长期盈利能力,等于净利润除以年末资产总额。
六是托宾Q(TobinQit),等于使用市值与资产总额的比值。
七是融资约束指数(KZit)。使用Kaplan and zingales (1997)计量结果计算融资约束程度,面临较大融资约束的企业一般存在较高的融资难度,对创新投资会较为谨慎。
八是市值账面比(MBit),等于上市公司总市值除以上市公司股东权益账面价值。其数值表明上市公司单位股本的市场价值,比率较低的公司存在被市场低估的可能,比率较高的公司表明具有成长性而被市场所看好。
3.数据描述性统计
为了减少估计偏误,控制公司特征的相关变量以及年度虚拟变量。另外,为了研究结果的准确性,根据上市公司取得财政补贴需要符合的相关政策条件,针对上市公司上市时间、盈亏状况等因素影响,剔除了相关指标为 0 的企业,所以在2007-2015年期间,Wind数据库符合条件的有1153家上市公司。相关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具体见表1。
表1 相关变量及数据特征
在回归中运用OLS估计以及将滞后期财政补贴作为工具变量的2SLS估计,估计结果如下:
1.财政补贴对企业创新投入的影响
无论是从OLS结果还是2SLS回归结果来看,财政补贴对企业创新投入中的创新员工比率与研发支出比率都有显著正向激励。OLS回归显示财政补贴对创新员工比率回归系数为113.064,财政补贴对研发支出比率回归系数为0.497,均在1%水平下显著。2SLS回归结果显示,创新员工比率与研发支出系数分别为190.884与0.781,分别在5%与1%水平下显著。这说明在前期创新人才、资本投入中,财政补贴起到了降低创新成本、分散研发风险的正向激励作用。
从控制变量来看,企业年龄对于研发支出在1%水平下显著为负,说明年轻化企业有更大意愿开展创新活动;现金比率对创新投入在四个模型中有三个在1%显著性水平上为正,另一个在5%水平上显著为正,显示现金充裕企业更有能力投入研发;资产净利率对研发人员比率系数分别为27.021与26.359,两者都在1%水平下显著为正,但是对研发支出比率系数不显著,结果说明企业盈利水平能够显著影响人才投入,但是对研发资本投入影响不明显。其他控制变量对创新投入影响不显著。具体回归分析结果如表2所示:
表2 财政补贴对上市公司企业创新投入的影响结果
注:括号中数字为标准误差;*、**、***分别表示统计量在 10%、5%、1%的水平下显著。
2.财政补贴对企业创新产出的影响
OLS回归分析结果显示,财政补贴对发明型专利申请量与无形资产比率系数分别为2.12与0.141,并在10%与1%水平下显著为正;财政补贴对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型专利申请量系数分别为-2.456与-1.763,均在5%水平下显著为负。这说明财政补贴起到了分散风险、提升创新绩效的作用,鼓励了企业开展发明专利的研究。
在工具变量回归中,财政补贴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量在5%水平下显著为负,系数为-4.666;对无形资产比率系数为0.229,在5%水平下显著为正。此外在控制变量中,企业规模、现金比率、融资约束与资产收益率均会对企业创新产出产生影响,企业规模、现金比率与融资约束都显著正影响企业创新产出,企业年龄显著负影响企业创新产出。
表3 财政补贴对上市公司企业创新产出的影响结果
注:括号中数字为标准误差;*、**、***分别表示统计量在 10%、5%、1%的水平下显著。
不同行业对资本的需求不同,根据Ln(固定资产/员工总数)年度中位数将企业划分为高资本密集与低资本密集企业,CapIntens=1为高资本密集企业,否则CapIntens=0。
进一步分析财政补贴对资本密集度不同企业的创新活动影响效果,结果显示:财政补贴对低资本密集度企业的创新研发均在1%水平下显著为正,系数分别为200.351与0.699,发明型专利申请量系数为4.864;但财政补贴对高资本密集度企业研发人员比率与发明型专利申请不显著,对研发投入比率在1%水平下显著为正,系数为0.292;系数为0.206,对无形资产比率在5%水平下显著。从结果可以看出,总体上资本密集度较低的企业受到财政补贴的正向影响比较显著。这是因为创新型企业的固定资产比重较低,主要是依靠创新人员的研发,因此,在得到政府支持时,更有动力进行研发创新。而财政补贴对高资本密集度企业主要是鼓励其增加研发投入,但对研发产出没有影响。
表4 财政补贴对不同资本密集度企业创新活动的影响程度
注:括号中数字为标准误差,*、**、***分别表示统计量在 10%、5%、1%的水平下显著。
1.财政补贴降低了创新成本、分散了研发风险
无论是OLS结果还是2SLS回归结果都显示,财政补贴对企业创新投入中的创新员工比率与研发支出比率都有显著正向激励。OLS回归显示财政补贴对创新员工比率回归系数为113.064,财政补贴对研发支出比率回归系数为0.497,均在1%水平下显著。2SLS回归结果显示,创新员工比率与研发支出系数分别为190.884与0.781,分别在5%与1%水平下显著。
2.财政补贴鼓励企业开展发明专利的研究
根据OLS回归分析结果显示,财政补贴对发明型专利申请量与无形资产比率系数分别为2.12与0.141,并在10%与1%水平下显著为正;财政补贴对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型专利申请量系数分别为-2.456与-1.763,均在5%水平下显著为负。
3.财政补贴对低资本密集度企业的创新研发影响显著
财政补贴对低资本密集度企业的创新员工比率与研发支出比率均在1%水平下显著为正,系数分别为200.351与0.699,发明型专利申请量系数为4.864。不过,财政补贴对高资本密集度企业研发人员比率与发明型专利申请不显著,对研发投入比率在1%水平下显著为正,系数为0.292;系数为0.206,对无形资产比率在5%水平下显著。
我国对企业的财政补贴范围广、种类多,但是政府对市场行为具有明显偏向性特征,财政补贴分布不均衡,甚至具有明显的偏向性。
1.地方政府运用财政补贴有时不当
财政补贴的目的是校正企业难以解决的外部行为,提高资本形成的效率。但在实际运用时,地方政府有时运用不当。有些企业属于国家引导发展产业,持续经营能力没有问题,亏损只是暂时性的,这时政府伸出援助之手,给予财政补贴可以帮助其起步或渡过难关。但在实际中,有些地方的财政补贴存在“扶富济贫”现象,对政策性亏损的企业给予补贴,对创新能力强的企业也给予补贴,对创新能力弱的企业还给予补贴。甚至不少地方政府把本地有多少上市公司、融到多少资金作为政绩。
2.财政补贴主要集中在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份额较少
根据Wind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底,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市场共有2847家上市公司,共计获得了财政补贴1194.47亿元,其中获得财政补助的上市公司有2470家,占所有A股上市公司比重为86.76%。但获得政府补助在“亿元”以上的上市公司只有195家,共获得了802.11亿元的财政补贴,占所有财政补贴的67%。在这195家企业中,以“中”字头为主的国有企业获得了主要的政府补助。以“两桶油”为例,中国石化获得政府补助50亿元,中国石油获得政府补助48.24亿元,这两家国有控股公司获得政府补助占全部政府补助的8.22%。另外,中国远洋获得政府补助42.57亿元;上汽集团获得政府补助29.64亿元;中国铝业获得政府补助17.69亿元。与之相比,其他非国有的上市公司获得的财政补贴甚少。对于那些非上市公司来说,获得财政补贴的机会就更少。
3.财政补贴名目多,但企业申请难度大
目前财政补贴形式多,有财政贴息、技术改造专项资金、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和以地方层级为主的税收返还等,申请的条件不同,管理的部门也不一样,有中央级的、省级的,还有市县级的。专项资金的申请过程往往很繁琐,需要准备的材料繁多,审批时间漫长,企业尤其是具体经办人员对此积极性不高。此外,很多小企业由于自身原因,还达不到财政补贴的标准,所以能真正享受财政扶持资金的多是大中型企业。
1.分清政策主次,分类施策
在促进企业创新过程中,一方面,要调整财政补贴的管理办法,根据补贴对象的发展特点分段发放补贴资金,可分为初期、中期和项目结题后发放,也可以后补助方式,减少和控制企业利用虚假项目或蓄意夸大项目等手段来骗取财政补贴现象。另一方面,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方式,对需鼓励和扶持的资源及技术进行政府购买,提高财政政策的效果。
(1)运用财政担保、贴息等手段,缓解制造业融资难问题。应完善贷款抵押机制,尝试推行信用担保、商标担保等方式,尽快形成较为成熟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模式。要鼓励信用担保机构的发展,财政上安排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和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项资金,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中小企业,根据其前3年或5年的累计纳税规模,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给予企业相应规模的贷款。
(2)发挥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扶持中小企业创新投资。应发挥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挖掘和培育具有成长潜力的中小企业。通过引导基金在创投基金中不占控股地位,由社会资本挖掘企业并决策投资,可以利用市场的智慧,将资金配置到最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群体。同时,企业获取政府基金的投资后,提升了融资信用,可吸引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加大投资,进一步放大财政资金支持企业融资的作用。
应完善政府采购,鼓励各级政府采购国产商品,可规定国产通用软件政府采购比例下限,明确政府采购合同份额的一定比例必须给予小企业,并要求大企业将政府采购合同份额的规定部分比例转包给小企业。
对大型骨干企业,重点是扶持其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巩固在行业中的龙头地位。政府补助政策可与企业的税收贡献能力挂钩,实施政策刺激。应充分利用好政府安排的财源建设资金及相关的配套资金,支持和推动大企业的项目建设,强化政府财源经济的发展战略思路。
2.实行区别对待,突出重点
戴翔(2015)利用世界投入产出数据库提供的世界投入产出表,发现我国劳动密集型制造业拥有较强的出口竞争能力,资本密集型制造业虽然还没有显著的比较优势,但已由“弱比较劣势”临界水平向“中性比较优势”阶段发展。不过在知识和技术密集型产业领域,目前比较劣势还十分显著,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相当大的差距。因此,财政政策的调整应区别对待,应着力于鼓励高科技制造企业,鼓励企业研发,提高我国高端制造企业的国际竞争力。而对那些长期享受财政补助政策,但绩效一直不明显的行业,应停止或者减少财政补助。
要充分评估政策受益对象:一是受益产业企业应属于初创期,中后期的成熟产业项目不应该纳入财税政策扶持范围;二是政府对产业的扶持带来正效应,通过财税政策所带来的社会效益应大于所支付的政府补助成本,从而能够实现社会整体效益提高;三是受益对象属于产业链的龙头位置,它的成长具备典型示范效应,具备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价值,对提高整个产业竞争力或者国际竞争力有显著作用。
3.财政补贴打破企业性质
当前我国税收政策已实行国民待遇,无论企业性质都同等对待,但财政补贴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区别对待现象,国有企业(往往也是高密度资本企业)所获得的财政补贴水平要高于非国有企业,因此,应打破“国有”和“非国有”的补贴范畴,改变分条分块局面,提高技术创新的协同效应;开放垄断领域,提高市场竞争程度,鼓励民营企业(往往也是低密度资本企业)和外资参与国有企业“把持”的公用事业领域的市场经济活动。要通过发展、提高中小企业经营能力和经济效率,提升创新能力。